“兰精光”行贿获刑的典型意义/毛立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07:16   浏览:81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兰精光”行贿获刑的典型意义

毛立新

北京宇彤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义,因在牌桌上一遇到毕玉玺就想尽办法输掉身上所有的钱,因而得名“兰精光”。日前,兰因向毕玉玺行贿142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新京报》8月31日)“兰精光”行贿获刑,当然是罚当其罪,本属平常。但其以赌博输钱、回购礼品的方式行贿,并因此被判处实刑3年,亦可谓有相当的典型意义:

其一,“兰精光”行贿方式独特。兰的行贿方式主要有二:一是打麻将时故意输钱给毕玉玺,二是高价收购毕玉玺受贿所得礼品。方法隐蔽,既体面又安全,送的“正大光明”,收的“心安理得”,而且难以查处和认定。其实,以赌博的方式行贿受贿,早已是某些地方的“潜规则”,但却少见有以“行贿”、“受贿”论罪者。直到今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才明确“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媒体报道看,此《解释》颁布后,因赌博形式行贿而获罪的,“兰精光”可能是首例。

其二,“兰精光”被判实刑3年。在反贪实践中,为争取行贿者能够检举揭发、指证受贿人,多对行贿者“网开一面”,或者免予处罚,或者判处缓刑,判处实刑者较少。以福建周宁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腐败案为例,这位名动全国的“三光书记”被判了死刑,但向他行贿的71人中,仅有13人被判刑,而且这些人同时还有其他罪名,其他多数行贿者仅仅被追究了党纪、政纪责任。正因为此,曾任兰州市市长的大贪张玉舜于8月25日在法庭上发出“反问”:“领导干部全部按受贿罪判刑了,可没有一个行贿的老板被判刑,难道只有受贿,没有行贿?行贿人的行为难道就不是犯罪吗?”(《中国青年报》8月26日) 其实,这问题早就有人提出过,但并没有改变对行贿者“宽大无边”的局面。现在,有了“兰精光”这个案例,算是能给张玉舜一个小小的回击。

仅凭上述两点,“兰精光”一案就可视为司法机关惩治赌博式行贿及依法打击行贿者的标本。它启示我们,通过严密法网来堵塞形形色色的行贿受贿“暗道”,并通过惩治行贿者以净化社会环境、推进廉政建设,司法机关尚有可为。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卫生保健和医学科学合作的协定

中国 波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卫生保健和医学科学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6月21日 生效日期1984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卫生社会福利部(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充分考虑到卫生保健和医学科学对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意义,希望最大限度地利用卫生领域所取得的成就造福于人民,努力扩大两国在这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一致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并扩大卫生保健和医学科学领域内的合作。
  二、缔约双方决定,对卫生保健领域内双方都感兴趣的问题,将优先进行合作。

  第二条
  一、第一条提到的合作,将通过下列途径实现:
  (1)双方通过科学研究上的配合共同工作;
  (2)在对等的基础上,交换专家和科学研究人员;
  (3)参加在缔约双方国内举办的国际性会议;
  (4)交流医学教学和进修教育方面的经验,交换医学卫生情报。
  二、缔约双方将鼓励双方卫生机构发展他们认为是优先领域的合作,并给这方面的活动提供方便。

  第三条 缔约一方根据本协定对在本国逗留的另一方人员提供本国公民所享有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 对上述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派出人员,派遣方承担去对方首都的往返旅费,接待方提供食宿费、实现计划所需的交通费、国内城市间旅费。

  第五条
  一、本协定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二、缔约双方经双方同意可修改本协定。

  第六条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波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波兰人民共和国卫生社会福利部
     代  表                 代   表
     谭云鹤                   米 勒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团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1999]28号


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团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

  共青团中央曾先后于1959年5月13日颁布《关于团徽使用和徽章颁发的暂行规定》、1983年3月12日颁布《关于团旗和团徽的使用规定》((83)中青字第08号),对于规范团旗团徽的制作和使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团旗团徽的制作、使用和管理,经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同意,对上述规定进行了部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团徽的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团徽的制作
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团徽的庄重和严肃性,使团旗团徽的制作、使用更加规范,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团徽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象征和标志。团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团员,都应当自觉地尊重和爱护团旗团徽。

  第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胜利;左上角缀黄色五角星,周围环绕黄色圆圈,象征中国青年一代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的内容为团旗、齿轮、麦穗、初升的太阳及其光芒,写有“中国共青团”五字的绶带。它象征着共青团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耀下,团结各族青年,朝着党所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

  第四条 团旗团徽的制作

  (一)团旗的制作

  团旗为长方形,它的长与高之比为3∶2,通用的尺度有三种:

  1.长288厘米,宽192厘米;

  2.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3.长96厘米,宽64厘米;

  团旗的制作方法是:黄圈围着的黄色星,缀在旗面左上方,制旗时,先将旗面对分为4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它的反面为右)上角长方形上下分为12等份,再以左上角长方形中心点为圆心,3等份及4等份长为半径画两圆周,两圆周之间就是黄色圆圈。再在内圆周上定出5个等距离的点,其中一点位于圆周正上方。将此5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成直线,此5直线之外轮廓线就是黄色五角星的外缘。

  在特定场所需要使用非通用规格团旗的,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批准。

  (二)团徽的制作

  团徽涂色为金红二色。团旗的旗面和绶带为红色,团旗的五角星和环绕它的圆圈、旗边、旗杆、齿轮、麦穗、初升的太阳及其光芒、“中国共青团”五个字为金色。红为正红(徽章则用珐琅烧制成靠地红色),金为大赤金。

  团徽徽章的直径为2厘米。

  第五条 团旗团徽的生产和销售

  (一)团旗团徽由省级团委指定企业,按照上述制作要求生产。非定点企业一律不得私自生产团旗团徽。省级团委要加强对定点企业的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二)团组织订购团旗团徽,可由省级团委与定点企业联系,亦可由地(市)、县(市)团委和基层团组织直接与定点企业联系,定点生产企业负责供货,实行团组织内部供应销售。团旗团徽不得作为商品在市场销售。各级团组织和团员不得在市场上购买团旗团徽。

  第六条 团旗的使用范围

  (一)团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团员大会、举行新团员入团宣誓仪式的会场,应悬挂团旗,也可以同时悬挂党旗。团旗和党旗同时悬挂时,党旗应挂在面向的左方,团旗挂在面向的右方。

  (二)团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团日活动,可以使用团旗。当团旗与国旗、党旗同时使用时,团旗应摆在国旗、党旗的后面。

  (三)团的各级机关的会议室可以悬挂团旗。

  国旗法规定应升挂国旗的场所只悬挂国旗,不悬挂团旗。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团旗及其图案需经县级和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团徽的使用范围

  (一)召开团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应悬挂团徽。

  (二)团的各级机关的会议室,可以悬挂团徽。团的各级机关的门口不悬挂团徽。

  节日游行庆祝活动,不要抬团徽。

  (三)团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状、奖旗、奖章、证书和其它荣誉性文书、证件上,可以印团徽图案。

  (四)团内出版物上可以印团徽图案。

  (五)团徽制成徽章,颁发给共青团员和保留团籍的中共党员佩带。团的徽章应佩戴在左胸前。

  团的徽章不能作为转移团组织关系的依据。

  团的徽章由团的基层委员会保管。团支部接收新团员,向上级团组织报送新团员名单时,领取团的徽章。在举行入团宣誓仪式时,由基层团组织发给新接收的团员。

  团的徽章不得转让他人。团员遗失团的徽章,可以申请补发。团员离开团的组织后遗失团的徽章,不再补发。

  团员被开除团籍时,应交回团的徽章。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团徽及其图案需经县级和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悬挂团旗团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使用团旗团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

  第九条 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团旗团徽。

  第十条 团旗团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广告等商业性活动。

  第十一条 团的各级组织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团组织和团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当事人团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共青团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