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之:如何架构基本战略体系(开发体系)/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25:42   浏览:9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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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之:如何架构基本战略体系

2008年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元年,国资委要求央企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当成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各企业积极响应,我国某国有特大型企业公开招标寻找中介,蜂拥而来的机构最高报了200万元,最低只要10万元,如此悬殊的报价说明另一个问题,这些中介连知识产权战略服务的基本内容都没有搞清楚?其实即使是央企也没有搞清楚自己到底需要怎样的知识产权战略服务。知识产权战略应当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必须先做好基本架构,被服务方才知道自己需要怎么的服务,服务方才清楚应当如何有针对性提供服务。本文简略介绍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基本体系架构。

之一、开发体系

我国并不缺创新意识,自古就有四大发明,我国也经常提倡全国性的发明创新活动。我国对“商标”的使用据说可以追溯到宋朝,即使乡镇企业生产的产品都使用商标“××牌”。然而有创新不等于就享有知识产权,使用商标却不去注册,那么该商标很难得到法律保护。本人认为我们不缺创新能力也不缺商标使用意识,缺的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那么现阶段对于普通企业而言,开发知识产权其实非常的简单,就是将创新尽量申请专利,不能申请的采取保密措施使之成为自己技术秘密,对于商标而言只要注册就可以了。知识产权的开发主要靠大型企业,一家跨国公司的专利拥有量以十万计,商标数量过万,我国深圳的华为公司去年PCT申请量占到全国的1/4以上,所以开发体系一般只针对大型企业来设立。

大型企业开发专利不能是一拍脑子根据突发的灵感进行开发,也不是任由员工发挥聪明才智各自去创新,应当有整体的布局。首先要研究本行业技术发展动向,确定自己的技术开发方向,还要避免被引入专利开发的歧途;要清楚本行业专利布局状况,研究如何绕过别人布下的专利地雷阵,寻求自己的生存空间;一味在前面冲锋陷阵,埋头开发专利也是不行的,还要综合考虑如何排兵布阵为后来者制造重重障碍,保持自己的领先地位。对于商标的开发也必须体系化,形成一个主品牌、二级、三级、四级品牌……“长幼有序”的商标大家族;商标注册应当与研发同步,提前注册与新产品同时面世;商标申请要配合整体市场长远的布局规划,预先进行国际注册。

搭建知识产权开发体系,需要组合各方面的人才,搭建不同的部门去具体落实操作。特别需要提示的是,我国对知识产权开发尤其是专利的开发存在严重的误区,认为开发专利只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事,专利开发小组只能由技术人员组成。美国律师格拉茨尔(Glazier)先生在其《商务专利战略》一书中提出:“设计组要小而全”。对于“小”格拉茨尔先生作了这样的解释:“在一个组织中,一个决定的作出一般要考虑每个成员的意见,组织越大,需要考虑的意见就越多,自然作出的设计就越复杂,那么由他作出的有影响的发明就越少。”“全”是指小组成员由不同部门的人员组成,设计组需要制造、设计、销售、财务、法律和管理等方面的输入。如果一个6人设计组最好由分别来自上述6个部门的人员组成,而不是全部由研发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专利的开发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要从生产的角度考虑制造问题,从市场角度考虑销售问题,从财务的角度考虑是否能取得盈利,从法律的角度考虑该专利是否构成对他人的侵权,如何进行法律布局,才有最大的利益,并防范潜在的侵权与绕过。专利开发最重要的是“协作”,各部门以及各种专业人才的协作,对于商标开发也是一样,一定要有各部门全面协作,商标申请之前要广泛听取研发、生产、销售各部门的意见后,配合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制定商标申请的系列与族系。

综上:建立知识产权完善的开发体系,这是项大工程,企业需要远见卓识的前瞻性,精心周密的布局,小心谨慎的规避,更需要各部门的全面协作。

※:运营体系、激励体系、管理体系、防护体系、培训体系等将陆续介绍。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网站:www.516622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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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流动人口为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城区、县、郊区暂住的成年人口,以及本市常住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市外暂住的成年人口。

  第三条 市、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要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明确职责、任务,落实报酬。

  第四条 凡本市外出务工、经商或暂(寄)住的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之前须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国家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有流动人口流出的乡(镇)、村(居)委会、单位,要积极做好《婚育证明》的发放工作,在审核、发放《婚育证明》时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外,禁止额外收取其他费用,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对流入本市的流动人口实行凭《婚育证明》核发《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卡》(以下简称《计生服务卡》)的管理制度。

  凡流入我市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且有暂(寄)住30天以上的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的流动人口,必须在到达现居住地1 5 天内持《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审验手续并领取《计生服务卡》。

  计生部门对持有《计生服务卡》的流动育龄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要及时督促并限期返回户籍所在地补办《婚育证明》,逾期仍未办理《婚育证明》者,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 《计生服务卡》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一年。每季度审验一次,期满后重新换卡,逾期无效。

  第七条 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市公安、工商、劳动、卫生、建设、交通、房产、民政、计生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制定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共同把好流动人口“入口”关。在办理暂住证、劳动就业证、营业执照、外地施工企业施工登记书、房屋租赁证、出租车营运证时,查验《计生服务卡》,对未持《计生服务卡》及未办理审验手续的暂不予办理,并督促其到本市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计生服务卡》及审验手续后,再予办理各类证照。

  各机关、团体、驻邕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雇主以及为流动育龄人口提供住宿的单位、户主,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要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准招用或留宿未持《计生服务卡》人员,并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各县(区)要积极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双向管理”的协调衔接工作。

  第八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流入地县(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上缴财政,全额返还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开支。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及“双文明”建设,切实履行本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逐级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第十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在审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各类证照,不查验《计生服务卡》或者明知无《计生服务卡》而予以批准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2005年11月15日发布)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当前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在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市场繁荣,缓解就业压力,解决农民增收,增加财政收入,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创业难、融资难、担保难、贷款难、创新能力弱、信息渠道不畅等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当前以乡镇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较少,服务意识不强,服务产品匮乏,服务供应不足,服务质量不高,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因此加快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是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提高企业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必要措施。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强化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整体推进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二、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强化政府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政策措施,增强服务功能,整合服务资源,加大服务力度,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合法权益,为乡镇企业创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任务目标。按照“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的发展方针,以融资担保、信用服务、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诊断、信息发布和政策法律咨询等七项内容为重点,以点带面,循序渐进,逐步实现以政府为主导的公益性服务、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导的社会性服务和以协会、商会为主导的自律性服务相配套的多层次、全方位、社会化的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到2010年,东部地区要基本形成制度健全、功能完善、管理科学、效益突出的乡镇企业服务体系;中部地区要基本完成以上述七项重点内容为主的服务体系建设,并探索其向深度和广度发展;西部地区要初步建成运转有效的以上六项重点内容为主的服务体系建设。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在某几项工作中取得突破,以点带面,逐步发展和完善。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服务规范,市场运作,合理收费的原则。通过政府必要的扶持、规范和引导,实现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二是坚持依法建设,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通过公平竞争,促进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三是坚持优化资源配置,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和积极性,实行社会化分工,专业化协作,促进协调发展;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各地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乡镇企业不断发展的需求。

三、乡镇企业服务体系的类别和基本框架

乡镇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按照服务内容可分为综合性服务和专业性服务两大类别。按照组织形式可分为以由政府为主导的公益性服务机构;以中介组织为主体的经营性服务机构和以行业协会(商会)为主体的行业非赢利性服务机构。

(一)综合性服务机构一般是指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全面服务的公益性或非盈利性服务机构。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整体利用社会资源,指定或设立乡镇企业综合服务机构;政府部门通过这种机构,贯彻实施扶持乡镇企业政策,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收集乡镇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有关信息,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二)专业服务机构通常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乡镇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性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这种机构大都是盈利性机构。其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开拓、信息服务、技术援助、会计审计、法律咨询、人才培训、劳动就业和投资融资服务等专业性服务。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在经许可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为企业提供服务。

(三)行业性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本行业企业依法经营、遵守市场规则,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并为企业提供各种行业的专业性服务。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尤其是2006年保护期结束以后,行业协会(商会)服务机构必将在应对国际争端,争取公平、合法的投资与贸易权利;依法与政府、劳工部门协商和谈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这种机构有的目前兼有政府职能,应加快改革步伐,逐步与政府部门脱钩,尽快向市场化过渡。

四、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

(一)融资担保服务体系。融资担保服务要充分利用和发挥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和企业的积极性,特别是争取政府加强对乡镇企业担保、贷款、引资和股票上市等方面的支持,重点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上有所突破。要加强担保机构投资体制创新,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市场化经营,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步建成国有、集体、股份合作和股份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协调发展的乡镇企业担保体系。要加快运行机制创新,逐步完善担保资金筹措、风险控制、风险补偿和再担保等机制,提高担保公司运行质量,不断扩大担保业务的覆盖面。要规范担保审批程序,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用基础好,有市场、有效益的农产品加工型、科技型和成长型企业。

(二)信用评价服务体系。信用评价服务是以企业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监督和信用奖惩为重点内容的服务体系。一是要建立完善乡镇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查询制度,充分利用工商、银行、统计、技监、海关、税务、财政、司法等各方面的信息资源,逐步建立起乡镇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信息齐全、查阅方便、公开透明的乡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二是要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信用政策的乡镇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对乡镇企业信用评价的协调联运、信息交流与共享;三是要加强对乡镇企业信用情况的动态监督,建立乡镇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四是要与政府执法部门相协调,逐步完善乡镇企业信用“奖惩”机制。对信用水平高、社会影响大的企业要大力宣传表彰;对不讲信用、不讲商业道德、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企业和经营者,要依法制裁,并公开曝光。

(三)创业辅导服务体系。创业辅导是为新办乡镇企业提供创业服务。主要内容是创业咨询、创业辅导、政务代理、融资支持、人员培训、技术应用、创业贷款担保、产业政策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服务,提高乡镇企业创业成功率,开发新的就业岗位以创业促就业。要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区、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东西合作示范园区、科技示范园区等各种园区和基地的聚集功能和辐射作用,提高园区服务能力,吸引创业者到园区开办企业。同时要积极探索研究建立小企业孵化基地和乡镇企业创业基地等促进乡镇企业创业的新路子。

(四)人才培训服务体系。人才服务培训服务体系建设,要以岗位技能培训和经营管理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建立乡镇企业人才培训网络。要与阳光工程和蓝色证书培训工程相结合,积极发挥各级乡镇企业培训中心的作用,同时要充分利用大专院校和民办教育机构为乡镇企业培训服务,有条件的乡镇企业要积极建立自己的培训机构,制定和实施员工培训计划,逐步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要坚持从企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不断探索新的培训方式方法,坚持就业培训、岗位培训和脱产培训相结合,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推行定单式培训,突出培训工作的时效性和实用性,要把培训与转移就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结合起来,确保培训质量,同时逐步加大管理者和企业家的培训力度,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管理诊断服务体系。管理诊断服务要以战略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物资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和信用管理为重点,为企业提供诊断咨询服务。要积极探讨管理诊断、咨询服务的有效工作机制;要积极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优势,聘请专家学者、优秀企业厂长(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专家诊断组,根据企业需求,针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提供管理、市场、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诊断、咨询和辅导,切实解决影响乡镇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

(六)政策法律咨询服务体系。政策法律咨询服务是为乡镇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开展面向乡镇企业的维权服务,帮助乡镇企业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服务热线,建立网上法律咨询平台,为乡镇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和法律法规的咨询。

(七)信息网络服务体系。信息网络服务的重点是及时为乡镇企业提供国家政策法规、产业导向、行业发展动态、经济发展趋势预测、投资融资、技术成果、推广项目、法律咨询、市场需求及人才交流信息。要加快现有乡镇企业信息网络服务体系的改造和升级,不断提高网络的技术水平和信息的征集、筛选、发布等能力,拓展信息采集渠道,加大信息发布量,使之尽快适应乡镇企业发展的需要。要积极支持省市县级分网站的建设,可采取会员制等方式,引导、鼓励、促进企业上网。要在保持政府网站权威性、严肃性的同时,不断提高综合性、可视性,积极探索有偿服务,降低经营成本。

五、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1、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有专门处室、专门人员负责本项工作;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规划,尽快制定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和措施。

2、要积极协调财政、科技、人事、劳动、质监、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形成综合协作机制,加强配合与合作。

3、要处理好乡镇企业服务体系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关系,形成合力,避免资源浪费。

4、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选择基础比较好的项目,比如融资担保等,组建专业性协会,增强协调和服务能力。

(二)加强对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

l、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将在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的支持下,多方筹集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重点支持国家和省级服务机构建设。

2、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主动争取各级领导的支持,进一步加快制订和完善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运行和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逐步形成促进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政策环境。

3、加强公共财政对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省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优先支持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要重点支持公益性服务体系的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通过试点示范逐步建立乡镇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科技风险基金和创业发展基金。

4、全面落实国家有关税收减免政策。比如公益性服务机构要享受相应减免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享受相应税收减免政策等,同时要积极协调省级地税部门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5、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要积极吸收民间资本入股,实现股份制经营。要鼓励有实力的乡镇企业、非公企业投资入股;鼓励支持以独资、股份制、会员制等多种形式参与服务体系建设。

6、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协调和促进服务机构与相关部门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比如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关系;信用评价机构与工商部门及银行的关系;管理诊断机构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关系等,要积极开拓比如信用金融一体化服务等跨专业性的综合服务,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放大推广。

(三)加强对乡镇企业服务体系的监督

l、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和支持服务机构建立内部激励机制、自我约束机制,制定行业规范,明确职责义务,实现服务机构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2、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完善服务机构动态管理和企业评议制度,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管。逐步建设一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服务意识强、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队伍和示范性服务机构。

3、完善奖惩制度。要重点扶持一批服务机构示范单位,对管理规范、服务效果突出、社会贡献大的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嘉奖。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诚信教育,及时查处服务机构的欺诈和乱收费行为,对服务质量差的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整顿不合格的,要商有关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以确保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

4、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收集乡镇企业服务机构设立、业务开展及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等有关信息,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扶持措施。
(四)加大对乡镇企业服务体系的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电台、电视台、网络和各种平面媒体的功能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宣传服务体系建设的作用、工作成效、创新成果及成功经验,创造有利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的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