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件的法理与法律/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52:58   浏览:9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许霆案件的法理与法律——处理许霆案件的思路

龙城飞将


  许霆案件,本来很简单,但大家都觉得很复杂,这是思路叉乱了。
  大道至简,解决许霆案件,先理清思路,再各自阐述观点。

法理问题,法律问题?

  就许霆案件而言,首先要知道,这个案件是法理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法理问题:许霆这个家伙真坏,搞了那么多钱,该死。
  法律问题:寻找许霆的事实与法律之间的等号。找到了等号,判决有罪。找不到等号,判决无罪。毫无疑问,许霆案件是法律问题。

立法问题、司法问题?

  就法律问题而言,可以从立法与司法两个角度进行研究。
  进入法律问题,需要清楚,是立法问题,还是司法问题。
  若是立法问题,启动立法程序,修改刑法内容。但这只能是以后的事。
  现在当务之急是需要解决许霆罪与非罪,所以,应当是司法问题。

刑侦问题、公诉问题、审理问题?

  就司法问题而言,可以从刑侦、公诉、审理三个角度研究。
  刑侦阶段:发现并确认事实,对照法律规定,认为有罪,移送公诉机关。此阶段已结束。
  公诉阶段:核实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对照法律规定,认为有罪,提起公诉。此阶段亦已结束。
  审理阶段:核实并确认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事实清楚,对照法律规定。

认定事实问题、适用法律问题?

  就法院审理而言,分为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进行判决两个阶段。
  就刑事案件而言,难度最大的是认定事实人。事实认定不清,容易出错案冤案。云南的杜武、湖北的佘林祥均是因为事实认定不清而成了冤案。许霆案件的事实认定已经比较清楚,不存在大的争议。
  事实认定结束后,就进入适用法律阶段。这一阶段,难度就不大了。事实清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具体来说,就是对照《刑法》分则中的罪名,对号入座。事实清楚,找不到相应的罪名,仍依照《刑法》第3条判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在这一阶段,应当是极少出冤案错案的。
  现在的危险是,就许霆的具体案例而言,在《刑法》分则中找不到对应的罪名,但不甘心判他无罪,就扯上“盗窃金融机构罪”。但这种法律的套用又引起全国舆论哗然。大众的舆论当然是直接对照法律,想给他定罪的却认为舆论不懂法律,而他们又找不出合理合法的解释,令大众舆论信服,就有人说大众舆论“不懂法律”。

观点多元,原因何在?

  但为什么100个人有100个观点,众口难调,这是大家思路不同的缘故。实际上,在研究许霆案件时,在多个岔路口上都有人走到歧途。直接以许霆的事实对照相应的法律,才是捷径,才是正确的思路。
  实际上,被人批评“不懂法律”的大众,在思考这个案件时是最直接地以事实对照法律。而懂法律的许多专家却是把法律问题与法理问题、立法问题与司法问题、认定事实问题与适用法律问题混淆了。
  说“秘密窃取”不以“秘密”为要件,似乎“抢劫是秘密的,盗窃倒是公开的”,是把法理问题搞混了。
  说许霆“有罪是肯定的”,要轻判,请求最高院适用刑法第63条,是把法理问题等同法律问题,不管是多么有名的专家发言,都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说要启动立法程序,这是把立法问题混同司法问题,这种思路同样不能解决现实的许霆案件。
  事实已经清楚了,做不出合理的判决,是把认定事实问题等同于适用法律问题了。

案件可能的发展方向?

  若广州中院层层上报,请求最高院对许霆的行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司法解释,都应当判许霆无罪,这会使司法实践的人们为难。若最高院解释说:许霆的案件,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则许霆应当判决无罪。若最高院解释说:许霆的案件,是盗窃行为,过去没有明确规定,现在把它列为盗窃罪的一个类型。许霆亦应当判决无罪。因为许霆的行为在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即新的立法在后。
  若最高院解释说:许霆的案件,是盗窃行为,现在起应列为盗窃罪的一个类型,应判决许霆有罪。然后,广州中院据此解释再次判决许霆有罪,那就是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原先争议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出路何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关于组织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清产核资中开展效能监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局


中共国资委纪委文件

国资纪发[2003]8号

关于印发《关于组织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清产核资中开展效能监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纪委(纪检组)、监察局(室):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和《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2003]58号)的要求,从今年9月至2004年10月底,中央企业要分批进行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是摸清企业“家底”,推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重要措施;是核实资产质量,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堵塞漏洞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经国资委领导同意,国资委纪委、监察局决定,组织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清产核资中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现将《关于组织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清产核资中开展效能监察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为便于加强联系,请各中央企业指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并将姓名、联系电话告国资委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执法监察室联系人:郑霄红,崔久衡。

  联系电话:010-64471441,010-64471472。

  传真电话:010-64471473。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

  邮编:100011。

                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局

                2003年12月17日

 

关于组织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
在清产核资中开展效能监察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配合相关业务部门摸清中央企业“家底”,核实企业资产质量,查清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保障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实施,国资委纪委、监察局决定,组织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清产核资中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一、总的要求和目的

  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等文件的规定和部署,各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抓住可能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环节开展效能监察,确保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要督促企业相关业务部门和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尽职尽责,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发现和纠正企业在财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失认定、资本核实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要严肃查处重大的违纪违法案件,并提出整改建议。要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运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监察的主要内容

  凡按照《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列入此次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均属这次开展效能监察的范围。监察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是否认真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配套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是否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在账务清理、资产清查和价值重估中有无隐瞒和弄虚作假行为;有无虚列资产、隐瞒负债、故意高估资产价值或少估负债的行为;有无隐瞒资产、虚列负债、故意低估资产价值或多估负债的行为;有无应列入清查范围的资产和负债未进行清查的行为。有无趁清产核资之机采取不法手段私分、侵吞和转移资产等其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三)在资产损失的认定中,是否按要求取得合法手续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经济鉴证材料。是否严格遵守损失认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是否存在多列或少列资产损失的行为。

  (四)对已经认定为资产损失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不良实物和其他不良资产,是否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的措施,有无用不良资产进行私下交易、个人从中捞取好处的行为。

  (五)对已经认定为损失的报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是否进行认真清理并收回残值;有无以极低的价格出售或无偿被其他单位、个人占有的情况;有无变现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或私分、侵吞的行为。

  (六)对在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管理上的问题,是否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

  (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中主管清产核资的部门及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监督,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审核把关;有关工作人员是否有徇私枉法和失职渎职行为。

  (八)清理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时,对发现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者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是否组织调查,分清责任,予以追究和处理。

  三、工作步骤和方法

  (一)成立组织机构。国资委成立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由纪委、监察局、统计评价局、业绩考核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国资委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此次进行清产核资的各中央企业在成立清产核资组织领导机构时,一并考虑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领导分工负责,有关部门派人参加,并设立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根据国资委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会同业务部门认真搞好清产核资效能监察的调查摸底。在掌握清产核资基本情况的同时,把不良资产多、国有资产权益损失大的单位作为效能监察的重点。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自行立项,开展专项效能监察。

  (三)组织自查和抽查。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检查指导,同时对问题较突出的单位组织重点抽查。对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不力、问题突出、走过场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要提出监察建议或予以通报批评。

  (四)抓好整改和建制。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切实规范企业行为。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分析,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程序运作,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节严重的,要责令改正。针对企业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协助、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巩固清产核资的成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

  (五)做好总结和归档。各企业在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工作结束后,要做好情况汇总,填好有关报表,认真进行评估。在搞好工作总结基础上,提出清产核资效能监察专题报告,反馈监察意见,并做好效能监察材料的归档工作。

  四、任务分工和职责

  (一)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效能监察实施方案,作出规划和部署;了解和掌握国资委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工作情况,督促其依法指导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掌握企业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工作动态,适时组织重点抽查,加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二)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本企业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政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效能监察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纪律。负责提出本企业和系统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选题立项;针对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反映出的管理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进行整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要建立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及国有资产监管长效机制;要善于挖掘清产核资中的案件线索,对低价变卖和以虚报损失侵吞、转移、隐瞒国有资产等违规违纪问题,要组织力量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二)认真学习,把握政策。清产核资效能监察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企业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清产核资文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把握好政策界限。

  (三)严肃执纪。要严肃查处在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对由于违反规定或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收受贿赂、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惩处,决不姑息。

  (四)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各级领导要以对国家和企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既要摸清“家底”,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又要防止在清产核资中以维护企业利益为由,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更要防止以权谋私,化公为私,中饱私囊。真正实现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目标,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五)各企业开展效能监察情况要及时逐级上报。要加强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工作的信息交流。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纪检监察机构要对清产核资中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认真搞好总结,填写《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工作情况统计表》,并报国资委纪委、监察局。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金额:万元

一、基本工作情况 项目 数量 备注
立项情况 本级及所属单位立项数
自查自纠情况 本级及所属单位总数
自查自纠单位数
所占百分比(%)
重点抽查情况 重点抽查单位数
所占百分比(%)
整章建制 个数
二、违规纠正情况 起数 金额 纠正起数 纠正金额
故意低估资产或多列负债
故意高估资产或少列负债
故意隐瞒国有资产设立账外资产
故意多列资产损失
故意少列资产损失
其他违规问题
三、查处情况 数量 备注
发现案件线索数
立案数
党政纪处分人数
组织处理人数
移交司法机关人数
避免经济损失
换回经济损失
责任追究情况 件数 人数 备注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工作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

  一、基本工作情况:主要填报开展清产核资效能监察的工作情况。

  1、立项情况:本级及所属单位在此次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工作中的立项数量。

  2、自查自纠情况:

  (1)本级及所属单位总数:本级及所属单位应参加清产核资的单位数;

  (2)自查自纠单位数:实际进行自查自纠的单位数。

  3、重点抽查情况:

  (1)重点抽查单位数:为上级对下属单位进行抽查的单位数。

  (2)所占百分比:抽查单位数与应参加清产核资的单位数之比。

  4、整章建制:此次清产核资效能监察中修改、完善和建立的制度和办法的数量。

  二、违规纠正情况:主要填报效能监察中发现的各种违规问题。

  1、故意低估资产或多列负债:指故意隐瞒资产、虚列负债、低估资产价值或多估负债行为。

  2、故意高估资产价值或少列负债:指故意虚列资产、隐瞒目前负债,高估资产价值或少估负债的行为。

  3、故意隐瞒国有资产设立账外资产: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隐瞒国有资产,设立账外资产进行违规经营活动或贪污、私分等行为。

  4、故意多列资产损失:指违反清产核资有关规定,故意虚列资产损失,缩小核定资产数量的行为。

  5、故意少列资产损失:指违反清产核资有关规定,故意虚列资产损失,扩大核定资产数量的行为。

  6、其他违规问题:指清产核资中的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三、查处情况:主要填报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查处情况。

  1、发现案件线索数:指清产核资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数。

  2、立案数:指清产核资效能监察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已立案查处数。

  3、党政纪处分人数:指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总人数。

  4、组织处理人数:指除党政纪处分以外的调整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的总人数。

  5、移交司法机关人数:指违规违纪案件中触犯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总人数。

  6、避免经济损失数:指通过清产核资效能监察避免的经济损失数。

  7、挽回经济损失数:指通过清产核资效能监察挽回的经济损失数。

  8、责任追究情况:指清产核资效能监察中进行责任追究的件数和人数。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18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现将《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价格评估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家计委。

附件: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评估及价格评估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当事人委托,对商品与服务价格的鉴定、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涉案物品,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的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价格评估机构
第五条 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开展土地价格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确认;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确认。
第六条 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相应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等级制。根据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八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执业资格。
第九条 评估当事人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条 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公开,质价相符。

第三章 价格评估人员
第十一条 价格评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后执业。
第十二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凡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才能独立从事价格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 承办估价作业,每个估价项目不得少于两名价格评估人员。对数额较大、情况复杂的估价项目,应当组成三人以上的估价小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价格评估人员与委托估价项目及委托估价项目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估价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价格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价格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价格评估;
(二)受理价格评估;
(三)现场勘估;
(四)鉴定、估算;
(五)出具估价报告书。
第十六条 评估当事人委托价格评估,应当向评估机构递交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二)委托评估标的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来源与购置(获取)时间、地点等;
(三)委托评估的理由和要求;
(四)委托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估价委托书应当附有评估标的物的产权、技术标准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价格评估机构收到估价委托书后,应当对估价委托书载明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价格评估受理条件的,评估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合同规定的要求签订评估业务合同,约定估价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价格评估人员承办估价业务应当制定估价作业方案;估价机构应当建立估价结果内部审复核制度。
价格评估人员实施估价,应当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现场勘估,调查评估标的物的现实状况,核实有关数据和资料。属不动产项目的,还应进行实地勘丈测估和周围环境调查。现场勘估应当做好详细记录。
经现场勘估后,价格评估人员应当对关系评估标的物价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按照选定的评估方法进行估算,作出估价结果。
第十九条 估价结果应以书面报告形式交付委托人。估价结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标的物名称、种类、规格、数量,评估目的,评估日期;
(二)评估标的物现存地点、现实状况及勘估说明;
(三)估价因素分析,估价勘测数据,估价使用方法,估价结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估价结果报告书由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价格评估承办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评估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估价结果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自行委托其它估价机构重新评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价格评估机构、价格评估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管理部门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对以上被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认定机构资格的管理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价格评估人员及价格评估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