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特征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高永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48:58   浏览:9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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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特征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借款合同的特征主要有: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作者:高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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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真的没有城管吗?

刘建昆


  公物警察权是负责的国家普遍存在的。道路作为重要的城市公物,对非法侵占道路的管制则是公物法上公物警察权一个重要内容。我国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即是公物警察权的集中,但是其简单化的做法,极大的干扰了我国公物法以及公物警察权科学立法和发展。

  附录的下列内容是京都和福冈两市城市建设行政机关“不法占据道路”等方面的一点资料,对城管法规稍微有点认知的人一眼就能看出,尽管执法主体、强制程度等存在一些差异,我国城管主要的也是执行的这种意义上的公物警察权。日本虽没有名为“城市管理”的行政机关,但是相同的职责职权是存在的,归属于城市行政机关,这与我国早期是类似的。

  从现有的学术资料看,日本学术界并没有认识到这种“不法占据对策”性质上属于公物警察权(类似法国的公产治安权、道路公产违警罚的警察权)。这可能由于日本该项权力的执法主体也主要是建设行政机关,而学界对公物警察权的理解局限在警察机关的缘故。不过,公物法理论产生迄今不过一百余年,伴随着现代公物本身的发展,将来理论认识上或者能有进步的可能。

  日本的公物警察权执法多采用所谓“行政指导”,其实行政指导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简便灵活的行政命令(警告、除却或改善命令)而已,当事人的配合(自主撤去)则可以视为一种行政法上的主动履行。

  日本普遍实施道路占用许可制度,较少采取罚款等严厉的惩处措施。在“不法占据”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日本建设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关)也作为案件处理,采取强制措施,由相关部门“代履行”。这种公物法上的做法应该是从财产法上“排除妨碍”发展而来的。

二○○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录:京都

建?局 土木管理部 道路河川管理?

不法占????策では,道路区域内にある家屋?店??物置小屋??B等の不法占用物件について,不法占??者に??して自主撤去するよう指?Г筏皮い蓼工????な?龊悉摔戏ǖ膜蚀胫盲蛐肖Δ长趣猡ⅳ辘蓼埂?br>
 事?栅瘟鳏欷摔膜い皮希?蓼和聊臼?账??环ㄕ??者に??して行政指?Г蛐肖ぃ?灾鞒啡イ温男肖虼伽筏蓼埂B男肖丹欷胜?龊悉摔系缆贩à嘶?扭?O督?I分(除却?改善命令)を行います。それでも履行されない?龊悉摔希?饯伟讣?蛲聊臼?账??榈缆饭芾碚nに引?いだうえで,告?,行政代?绦械趣蛐肖い蓼埂?br>
 また,不法占??されている道路が?在道路形?Bをなさず,将来においても道路として使用される予定のないものについては,?接土地所有者(不法占??者)からの申?に基づき,路?を??工罚??婪螭?B下げを行っております。

福冈

道路の占用

道路は、人や??Iの通行に使われると同?rに、社会、??g活?婴巫瞍飧?证趣胜胧┰Oとして??々な目的に使用されています。

たとえば、一定の秩序を持った公共空?としての性?を有するため、その地上あるいは、地下型の公共施?や私的施?のための用途に供されています。

市民生活に欠くことのできない、水道、下水道、??荨㈦??、ガス等のライフラインを??荬工?鏊?趣筏皮庵匾?室鄹瞍虺证盲皮い蓼埂?br>
このように道路の地上、地下に一定の施?を?けて、これを??的に使用することを道路の占用といいます。

道路占用は、道路管理者の?可が必要です。

道路管理者は道路法に?合する占用物件で、公共性、?画性、安全性等を判断し、道路以外に?置する余地のない?龊悉恕⒌缆繁纠搐?C能に支障とならない??欷窃S可を与えています。

占用の手?き

道路の占用?可申?は、目的、期?、?鏊?趣蛴??した「道路占用?可申???工蚯?鬯?S持管理?に提出することにより行います。

申?内容が、道路法に?合し、道路??造及び道路交通の?保、道路の景?等に支障とならない??欷乔?鬯?S持管理?にて?可を行っています。

また、?可にあたって、その内容が、道路交通法の使用?可を必要とするものについては、あらかじめ警察署?と?f?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ことになっています。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四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国务院制定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面、正确实施,市政府决定废止《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