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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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

建城[2002]24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划委(局)、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办,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更好地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中按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加强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规划质量,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的生态环境效益、社会经济效益和景观文化功能,特制定本《纲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用地布局等规定,科学制定各类城市绿地的发展指标,合理安排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建设和市域大环境绿化的空间布局,达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则和规划基础资料四个部分。其中,依法批准的规划文本与规划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纲要》由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全国各地城市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评审工作中,均应遵循本《纲要》。在实践中,各地城市可本着“与时俱投”的原则积极探索,发现新问题及时上报,以便进一步充实完善本《纲要》的内容。 

规划文本

  一、总则

  包括规划范围、规划依据、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与规模等

  二、规划目标与指标

  三、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布局与分区

  五、城市绿地分类规划

  简述各类绿地的规划原则、规划要点和规划指标

  六、树种规划

  规划绿化植物数量与技术经济指标

  七、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

  包括规划目标与指标、保护措施与对策

  八、古树名木保护

  古树名木数量、树种和生长状况

  九、分期建设规划

  分近、中、远三期规划,重点阐明近期建设项目、投资与效益估算

  十、规划买施措施

  包括法规性、行政性、技术性、经济性和政策性等措施

  十一、附录

规划说明书

  第一章 概况及现状分析

  一、概况。包括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环境状况和城市基本概况等

  二、绿地现状与分析。包括各类绿地现状统计分析,城市绿地发展优势与动力,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制约因素等。

  第二章 规划总则

  一、规划编制的意义

  二、规划的依据、期限、范围与规模

  三、规划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三章 规划目标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指标

  第四章 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阐明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结构与布局和分类发展规划,构筑以中心城区为核心,覆盖整个市域,城乡一体化的绿地系统。

  第五章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布局与分区

  一、规划结构

  二、规划布局

  三、规划分区

  第六章 城市绿地分类规划

  一、城市绿地分类(按国标《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入》GJJ/T85-2002执行)

  二、公园绿地(G1)规划

  三、生产绿地(G2)规划

  四、防护绿地(G3)规划

  五、附属绿地(G4)规划

  六、其他绿地(G5)规划

  分述各类绿地的规划原则、规划内容(要点)和规划指标并确定相应的基调树种、骨于树种和一般树种的种类。

  第七章 树种规划

  一、树种规划的基本原则

  二、确定城市所处时植物地理位置。包括植被气候区域与地带、地带性植被类型、建群种、地带性土壤与非地带性土壤类型。

  三、技术经济指标

  确定裸子植物与被子植物比例、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比例、乔木与灌木比例、木本植物与草本植物比例、乡土树种与外来树种比例(并进行生态安全性分析)、速生与中生和慢生树种比例,确定绿地植物名录(科、属、种及种以下单位)。

  四、基调树种、骨干树种和一般树种的选定

  五、市花、市树的选择与建议

  第八章 生物(重点是植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

  一、总体现状分析

  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建设的目标与指标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层次与规划(含物种、基因、生态系统、景观多样性规划)

  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措施与生态管理对策

  五、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与对策

  第九章 古树名本保护

  第十章 分期建设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建设可分为近、中、远三期。在安排各期规划目标和重点项目时,应依城市绿地自身发展规律与特点而定。近期规划应提出规划目标与重点,具体建设项目、规模和投资估算;中、远期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规划和投资匡算等。

  第十一章 实施措施

  分别按法规性、行政性、技术性、经济性和政策性等措施进行论述

  第十二章 附录、附件 

规划图则

  一、城市区位关系图

  二、现状图

  包括城市综合现状图、建成区现状图和各类绿地现状图以及古树名木和文物古迹分布图等。

  三、城市绿地现状分析图

  四、规划总图

  五、市域大环境绿化规划图

  六、绿地分类规划图

  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规划图等。

  七、近期绿地建设规划图

  注:图纸比例与城市总体规划图基本一致,一般采用1:5000~ 1:25000;城市区位关系图宜缩小(1:10000~1:50000);绿地分类规划图可放大(1:2000~1:10000);并标明风玫瑰

  绿地分类现状和规划图如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可适当合并表达。

基础资料汇编

  第一章 城市概况

  第一节 自然条件

  地理位置、地质地貌、气候、土壤、水文、植被与主要动、植物状况

  第二节 经济及社会条件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发展目标、人口状况、各类用地状况

  第三节 环境保护资料

  城市主要污染源、重污染分布区、污染治理情况与其他环保资料

  第四节 城市历史与文化资料

  第二章 城市绿化现状

  第一节 绿地及相关用地资料

  一、现有各类绿地的位置、面积及其景观结构

  二、各类人文景观的位置、面积及可利用程度

  三、主要水系的位置、面积、流量、深度、水质及利用程度

  第二节 技术经济指标

  一、绿化指标

  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建成区绿地率;4、人均绿地面积;5、公园绿地的服务半径

  2、公园绿地、风景林地的日常和节假日的客流量

  二、生产绿地的面积、苗木总量、种类、规格、苗木自给率

  三、古树名木的数量、位置、名称、树龄、生长情况等

  第三节 园林植物、动物资料

  一、现有园林植物名录、动物名录

  二、主要植物常见病虫害情况

  第三章 管理资料

  第一节 管理机构

  一、机构名称、性质、归口

  二、编制设置

  三、规章制度建设

  第二节 人员状况

  一、职工总人数(万人职工比)

  二、专业人员配备、工人技术等级情况

  第三节 园林科研

  第四节 资金与设备

  第五节 城市绿地养护与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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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5)110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泰安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泰安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泰城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发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效能,按期偿还建设贷款,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5]90号文《关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市现代代建设的决定》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污水是指:

(一)城市居民生活污水;

(二)达到综合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

第三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主要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市财政每年拨付不少于50万元;

(二)城市维护费每年按排100万元;

(三)每年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中拿出一定比例;

(四)从泰城建成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污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污水集中处理费(内含排污设施有偿使用费);

(五)污水处理厂回水利用收入。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由市建委负责收取,收取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核定。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由市建委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取用地下水的单位,由市建委负责收取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代收单位可从代收额中提取3%的手续费。

第五条 收取污水集中处理费应当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六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筹集的污水集中处理资金,应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并拨入专户,全部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利息;

(二)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资金由征收单位或代征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解缴财政专户,主要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满负荷运行的条件下,结余资金全部用于还贷;

(三)污水处理厂回水利用收入内入财政管理,其收入与污水处理费合并用于污不处理厂的运行费。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运行费开支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核定。

第八条 污水集中处理运行费由污水处理厂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经市建委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后,按月拨付使用。

第九条 污水处理厂应加强内部管理,节能降耗,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第十条 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缴纳污水处理费。对逾期不缴或拒缴的单位,可每日加罚1‰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市审计、物价、财政等要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运行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检查,保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对滞留和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国庆假期期间对支付系统进行升级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国庆假期期间对支付系统进行升级的公告



为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跨行支付需求,适应信息化系统生命周期的客观要求,人民银行计划于2013年国庆节假期期间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目前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进行升级,并迁移支付系统处理中心。届时,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将暂停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额批量支付系统自2013年9月30日16:00至10月6日8:30停运,计划10月6日8:30开始试运行、10月8日8:30正式运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自2013年9月30日16:00至10月7日16:00停运,计划10月7日16:00开始试运行、10月8日8:30正式运行。

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停运期间,不受理各银行机构发起的跨行支付业务,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渠道发起的跨行汇款业务将延迟至支付系统开始运行后处理。

二、由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处理中心整体迁移,需要全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完成相关操作,为确保新系统成功切换上线运行,本次支付系统停运时间比以往例行维护窗口的停运时间要长一些,会给广大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办理跨行支付业务带来不便。请广大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予以理解,并根据自身经济活动情况和实际需要,提前、妥善做好相关跨行支付业务安排。

(一)2013年9月28日至30日,小额批量支付系统暂停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的各类借记业务,以便于进行数据迁移。对于计划在9月28日至30日办理跨行代收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建议及早与开户银行联系,妥善安排业务处理的时间。

(二)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如需在国庆节假期期间办理跨行大额支付业务,建议提前与开户银行联系,可以在国庆节假期之前通过银行汇款,也可在国庆节假期期间通过票据等其他方式支付。

(三)个人客户如需在国庆节假期期间办理跨行支付、汇款等业务,可通过商业银行自助服务终端、银行卡支付渠道以及其他支付、清算服务机构的网络支付或便民支付渠道办理,也可向开户银行咨询,采取其他适合的替代方式办理。

三、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正常受理跨行支付业务。如出现异常情况,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商业银行及时处置,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正常,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影响,并切实做好相关服务与解释工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