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00:56   浏览:95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管理办法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管理办法
福建省政府

1993年7月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省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包括音乐茶座和附设乐队伴奏、各种表演、间接卡拉OK演唱的酒家、咖啡厅、酒吧等营业性的文化娱乐场所)。
第四条 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的管理,实行由文化行政部门分级主管,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协同管理的办法。
第五条 申办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有相应的管理、技术、保安人员。
第六条 省直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中央驻闽单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榕军级机关直属单位、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内其他中直、省直、外省省级单位申办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也可由省文化主管部
门委托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地(市)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外地驻本辖区的地(市)级单位,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驻地同级单位申办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由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除前两款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申办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由县(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第七条 开办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由申请者持上级主管部门或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文化娱乐经营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第八条 歌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演唱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卡拉OK小包间不得少于10平方米。

在中小学周围不得开设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和卡拉OK演唱厅。
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要有两条以上保持畅通的出入通道。太平门用红灯标示,向外开启。
第九条 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的设施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场内照明亮度,舞厅不得低于5勒克司,歌厅、卡拉OK演唱厅不得低于6勒克司,场内包厢照明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营业期间禁止熄灯;
(二)场内动态噪声不得超过85分贝,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标准;
(三)场内温度夏季不得高于28℃,冬季不得低于16℃;
(四)场内包厢必须有透明窗。
第十条 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经营单位和演出人员应当依法纳税。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管辖范围收取营业额3%以下的管理费,用于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的日常管理费用。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另行收费。
第十一条 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经营时间由经营者确定,但不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的工作和休息。在营业期间,经理、技术员、服务员、保安员均须佩戴标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歌手、乐手或其他表演人员进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从事营业性演出,应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营业演出证》,期限为十五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发给;超过十五日的应办理《营业演出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日发给

《文化娱乐经营证》、《临时营业演出证》和《营业演出证》由省文化厅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 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雇用歌手、乐手或其他演员,必须签订演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聘用无《临时营业演出证》和《营业演出证》的歌手、乐手或其它演员;
(二)不得超定员售票或入场人数超过核准登记的定额;
(三)不准接待16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
(四)不得以色情方式经营;
(五)舞厅工作人员和演唱、演奏人员不得从事营业性伴舞;
(六)不得出售过期、霉变或被污染的食品、饮料、水果;
(七)不得出售烈性酒。
第十五条 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禁止下列行为:
(一)低级、色情和有悖社会公德的表演;
(二)起哄闹事、侮辱妇女;
(三)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公正地履行职责,转变管理职能,加强日常服务观念,提供市场统计、预测信息,组织引导性的比赛、观摩、考核培训等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文化娱乐经营证》,实行年审验给证制度。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经营者应在每年12月份,到原申领证件机关办理年审验证手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年检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免费办完年检手续。
第十八条 经核准登记注册的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半年内未能营业,视为自动歇业、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经核准登记注册的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变更企业法人、经营单位、经营项目或迁移经营地点,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文化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侵犯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的合法经营自主权,不得利用职权或借助其它名义,到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敲诈勒索,强行要求免费提供各种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模范执行本管理办法,为繁荣、发展文化娱乐市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擅自开办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取缔其经营活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四)、(五)项、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文化娱乐经营证》。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二)、(三)、(七)项规定,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等管理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侵犯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利用职权或借助其它名义,到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敲诈勒索或强行要求免费提供各种服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并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退还给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项规定涉及民事责任的,受害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害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未按时作批复决定和办理演出证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当事人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罚款必须全额上缴国库,具体办法按《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文化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本管理办法执法,执法监督人员应依法加强对执法人员和经营者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颁布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1993年7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办法

铁道部


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办法

1980年4月5日,铁道部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和我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经深圳进口的外贸、外交物资和各国来华展览以及我国在外展览的回程展品不断增多,为了减少运输环节,加速货物周转,决定在广州~九龙铁路开办直通货物联运以前,对利用九龙返回空车装运进口整车和直达整装零担车货物,暂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装运物资范围
外贸进口物资、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合作生产、合作办厂以及其他代理外商加工生产的货物、外国驻华和驻第三国使领馆(至中国到站)的物资,我国驻外使团委托香港亚洲贸易公司托运的物品、各国来华展品和我国在外国展览的回程展品、海外华侨、港澳同胞支持家乡建设的物资以及其他临时商定的整车货物,均可利用我回空车装运,对同一到站的零担货物,在到站设有海关的情况下,亦可在九龙办理直达整装零担车运送。其他零担货物、危险品和阔大货物,须经预先商定后方可办理。活畜禽和猪的产品(包括生肉类、皮骨、鬃毛、原肠、血粉等)不得承运。
二、办理回空车装载进口货物的单位
1、香港发运单位:香港华润公司及其下属机构、香港中国旅行社、香港亚洲贸易公司。
2、深圳接运单位:外运广东省分公司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旅行社深圳支社、广东省中国旅行社深圳口岸社。
三、车种使用及查验地点
1、除罐车、保温车和家畜车外,其他车种均可回空利用。如有特殊需要回空利用保温车时,由深圳接运单位同广州铁路局、口岸联检单位预先商定后办理。
2、货车到达罗湖桥头我方一侧,由外运公司深圳办事处根据香港中旅社提供的列车编组单(包括车号、品名)报边防检查站一份、海关一式两份,海关据以核对车号对进口车辆进行监管。同时,由我边防查验铅封及车体外型,如车门铅封及车体完好,则可放行到深圳北站。如铅封及车体有异状,则由深圳接运单位押送到深圳北站,并会同边防海关进行查验。
3、接运单位的收货和海关、商检、动植检、卫检的检查以及铁路承运等其他工作,均在深圳北站进行。
4、对到站设有海关的直达整装零担车,在到站办理海关手续。
四、办理回空车运输注意事项
1、香港发运承办单位:
(1)香港中旅社接受各发运单位的委托承办回空车装运业务。凡自香港进口的物资,均须经香港中旅社同意承运后方可装运。
(2)华润公司下属机构的物资,应征得该公司储运部同意后才能委托中旅社办理承运手续。
(3)运送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须经农业部许可,并应具有输出国检疫证书。植物不能带土进口。如检查发现植物和动植产品有病虫害的,要就地检疫处理。
(4)香港中旅社应将下月运输计划每月五日前预告深圳接运单位,并在货物装车前三天将货物品名、重量、件数、到站、收货人及过轨日期预告深圳接运单位。计划外运输在装车前五天,预告深圳接运单位。
(5)货物在装车前,香港中旅社应先将货物集中存放在有专人监护的安全场所。装车时要派专人监装,核对唛头、件数、无关物品(包括国外报刊和印刷品)一律不能装进车内。装车后要派专人在站监护直至护送到过轨时止。过轨前仍需对车辆外型、车门铅封检查一次,如发现铅封及车体有异状不能过轨,应在港段清点后才能进口。
(6)装车,要选择良好的车辆,应合乎卫生要求,对卫生防疫不好的或能引起传染病发生的物品,要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货物装完后,要关好车窗车门。棚车货物由中旅社施加铅封。敞车货物的装载和加固方法,按我国内货规规定办理。
(7)为便于深圳接运单位接运、申报转运等工作,香港中旅社应提前一天将过轨车号、班次预告接运单位,接运单位接预告后,应同时报各联检单位和深圳北站。
2、深圳接运单位:
(1)进口货物一律由深圳接运单位报关、纳税(指需要在深圳交纳进口关税的)和报验。但直达整装零担货物,在到站由收货人负责向当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等手续。


(2)在查验取样过程中如需辅助劳力时,应由接运单位提供。
需要在口岸卸车检疫处理的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应由接运单位卸车搬出站外处理。
(3)接运单位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将下月接运计划(包括吨数、车种、货物品名、到站)报广州铁路局,广州铁路局应优先安排列入计划运输,并于二十四日前报铁道部运输局抄外事局,下达深圳北站并通知接运单位。计划外运输,接运单位应于装车前三天通过深圳北站报广州铁路局,经确认方可装车。广州铁路局电告铁道部运输局抄外事局。


(4)货物自进口过轨时起至深圳北站办完承运手续时止,由接运单位负责。
五、在深圳北站的货物交接办法
1、原车过轨货物如发现铅封破损、货物品名、唛头、件数不符时,接运单位必须进行查验,并做好查验记录,通知中旅社处理。
2、对包装破烂和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货物,如深圳不能解决时,要及时通知中旅社处理。
3、原车装载的进口货物的内容、数量、质量,均由发货人和收货人处理,深圳接运单位只负责外型大件点数。
六、货物在深圳北的查验托运办法
1、接运单位根据香港发运单位提供的进口货物预报,按照货物所属的查验范围,填妥申报单证并提供贸易合同等有关单证资料,分别向海关、商检、动植检、卫检申报查验。负责查验单位在货车到达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参加查验。查验货物时,接运单位必须有人在场,并负责移动货物和开拆包装。对铅封完整的直达整装零担货物可在到站查验。
2、利用回空车装运的进口货物,须经海关(在到站验关的直达整装零担货物除外)等联检单位查验放行后,接运单位方可向铁路办理托运手续。托运货物按货主自装办理承运并施封。
3、铁路对棚车装运的货物凭铅封状态,对敞车类装运的货物凭现状办理承运和交接。如棚车铅封失效,敞车类货物有异状时,由深圳接运单位编制记录并补封。
4、利用回空车装运的进口货物,香港中旅社应于装车后将车种、车号班次、货物品名、到站、收货人告深圳接运单位,由接运单位负责通知深圳北站和各联检单位,列车到时立即至现场查验、接货。
5、需要在到站办理海关手续的货物,铁路应将海关的关封随附运送票据带交到站海关。
6、货物自深圳北站起运后,接运单位应通知收货单位。
七、费用的计算与核收
1、利用回空车装运的进口货物,在深圳北站承运后的运送费用,按铁路货物运价规程计算。
2、外贸进口货物、我国驻外使团委托亚洲贸易公司托运的物品和我国在外展览回程展品,由深圳至目的地运杂费,以人民币结算,由接运单位向深圳北站缴付。
3、凡回空车在九龙装运的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合作生产、合作办厂以及其他代理外商加工生产的货物、外国驻华和驻第三国使领馆的物资、外国来华展品和海外华侨、港澳同胞支援家乡建设的物资(包括直达整装零担货物),由深圳至到站的运杂费以及深圳接运单位代办的劳务费和检疫费一律以外汇结算。如发货人负担运杂费,由中旅社向发货人一次核收九龙至到站的运杂费港币,然后将深圳至到站的铁路运杂费于收款的次日(遇星期日或公众假顺延)存入香港中国银行广州铁路局运输收入专户,并抄知广州铁路局和深圳北站,此项外汇定期调至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如收货人负担运杂费,收货人必须先向接运单位交付外汇。然后接运单位再于承运的当日将外汇交付给深圳北站。
4、对在九龙已向发货人核收深圳至到站运杂费的,由香港中旅社填写已核收国内段运杂费证明(具体样式另定)分别抄送深圳接运单位一份、深圳北站两份(其中一份在办完承办证明后加盖戳记寄给广州局财务处)。深圳接运单位凭此证明向深圳北站办理托运手续,并不再向铁路支付国内段运杂费。铁路凭此证明与香港中旅社清算国内段运杂费。
5、港段运杂费由香港中旅社向有关委托单位结算。
本办法自一九八○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人事部关于认真组织信息上网充分发挥人事系统远程通信网作用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认真组织信息上网充分发挥人事系统远程通信网作用的通知
人事部



在各级人事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人事系统远程通信网已建成开通,为部机关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事厅(局)的信息通过网络交换创造了条件。但是,网络开通以来,信息上网工作差距较大,有“路”无“车”的问题相对比较突出。为了充分利用部机关与各地人
事部门网络沟通的有利条件,充分发挥网络传输功能,提高工作效率,现将组织信息上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非涉密信息上网。从2000年1月起,非保密性工作信息原则上都要上网运行,包括:
1、人事部下发文件,主要是政策法规、领导讲话及各类会议和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2、政务类信息,包括人事部《人事信息》、《每日情况》内刊和《各地人事部门季度情况通报》及有关专题情况通报。
3、调研报告、经验交流和理论文章等。
4、人事部图书馆提供的国家图书馆和《人民日报》等单位的专项资料类信息。
5、各地报送的请示件(不宜在网上传输的除外)、工作总结、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二、建立健全信息上网审核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精神,人事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上网信息进行认真审查和监督,各类文件、政务信息、统计信息及其它业务信息上网都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以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保密。
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信息员队伍。各处室和基层人事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上网工作。信息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信息上网的统一要求,按时将本单位的有关信息通过内部局域网传输给人事部远程通信网的远程工作站,由远程工作站统一进行编辑处理。对信息员要建立责任制,从源
头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及时更新。专(兼)职信息员对属于紧急通知、重大事件一类的信息,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按程序组织上网并在网上发布;对于统计信息,要按统计部门要求,组织信息上网。
四、加强网络保密管理。人事系统远程通信网上的任何一个远程工作站,包括与远程工作站联接的局域网上的每一个节点均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有任何物理联接。对上网信息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保密制度,杜绝各类网上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五、加强对信息上网工作的领导。部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各地人事厅局的领导要把信息上网工作作为推进人事工作深入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加强机关内部建设的重要措施,自觉列入本单位议事日程。对信息上网运行情况要组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要严格按照《全国人
事系统远程通信网络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管理,保证信息网络运行的高效、畅通、保密、安全和健康发展。对不重视信息上网工作,影响工作开展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忽视网络管理造成失泄密或其它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199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