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进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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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改进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的通知

财建〔2009〕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家电下乡是国务院为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促进消费拉动内需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政策。为贯彻落实好这一政策,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于2009年4月印发了《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规定在部分地区试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或为农民代办补贴资金申领手续办法,并要求各地积极探索既便民又安全的新流程新办法。实践证明,试点办法方便了农民,缩短了审核兑付时间,明显提高了家电下乡工作效率,不仅受到了农民群众的广泛欢迎,也得到了社会有关方面的充分肯定。为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和办法,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核兑付工作流程,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家电下乡政策效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改进家电下乡资金审核兑付办法。试点地区应进一步完善审核兑付方式,非试点地区要抓紧调整改进审核兑付办法。具体操作方式与流程有以下几种:
(一)农民申领、乡镇财政所审核并兑付方式。
1.农民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
2.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当场为购买人开具发票。
3.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即可持产品标识卡、发票、身份证、户口簿、存折(指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可用其他储蓄存折,下同)到指定的乡镇财政所申领补贴。
4.乡镇财政所须当场审核农民相关证件及购买资料,并将以下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产品标识卡号、发票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户口簿号码及户主姓名、存折账号,以及购买人住址和联系方式。录入的存折开户人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必须一致。同时对农民身份进行核查。审核后将农民相关证件当场退还农民。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当场告知农民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符合补贴条件的,将产品标识卡原件及发票复印件留存备查,同时通知指定的金融机构兑付补贴资金。
乡镇财政所不能当场在计算机专门系统上录入信息的,应将相关信息先填入纸制表格,再录入信息系统。
5.金融机构收到乡镇财政所兑付通知后,应立即将补贴资金存入购买人储蓄账户,并将兑付情况反馈乡镇财政所,定期与财政所结算。乡镇财政所要及时通知购买人。
6.乡镇财政所审核工作要做到随到随审,金融机构兑付要做到即接即办。从农民提出申请到资金兑付至购买人储蓄账户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二)农民申领、金融机构审核并兑付方式。
1.农民持身份证、户口簿、存折到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
2.销售网点查验购买人相关证件后,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当场为购买人开具发票,并按第(一)4款录入相关信息。不能当场在计算机专门系统上录入信息的,销售网点应将相关信息填入纸制表格,一式二份,一份由农民交金融机构,一份由销售网点留存,并在农民购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计算机专门系统。
3.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即可持产品标识卡、发票、身份证、户口簿、存折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申领补贴。销售网点填写纸制表格的,农民应带上纸制表格到金融机构申领补贴。
4.金融机构应随到随审,包括审核农民相关证件及购买资料,与销售网点申请表格的信息进行准确性核对,对农民身份进行核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将补贴资金存入购买人储蓄账户。同时,要将产品标识卡原件及相关复印件、销售网点申请表格汇总整理,定期到指定的乡镇财政所进行结算。
5.乡镇财政所收到金融机构结算材料后,应随到随审上述第(二)4款规定的内容,并对金融机构兑付情况进行核查,在此基础上进行补贴资金结算。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乡镇财政所不得结算,由此发生的损失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结算完毕后,应在计算机专门系统上审核补录补贴信息。
(三)销售网点代办申领、乡镇财政所审核确认并兑付方式。
1.农民持身份证、户口簿、存折到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资金申领手续由销售网点代为办理。
2.销售网点按上述第(一)4款规定审核农民身份,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专门系统。开具发票后,负责将产品标识卡原件及发票、身份证、户口簿、存折等证件复印整理,汇总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格,向指定的乡镇财政所提交申领补贴资料。销售网点每日销售量在10件以上的,实行当日汇总申报制度。销售量小于10件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申报。
3.乡镇财政所接到销售网点申报材料后,应随到随审,包括审核农民相关证件及购买资料,与销售网点申请表格的信息进行准确性核对,对农民身份进行核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要请销售网点向农民做好解释说明。符合补贴条件的,将产品标识卡原件、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并立即通知指定的金融机构兑付补贴资金,随后应在计算机专门系统上办理补贴信息审核确认,以便信息系统及时汇总统计。
4.金融机构收到乡镇财政所兑付通知后,应立即将补贴资金存入购买人储蓄账户,并将兑付情况反馈乡镇财政所,定期与乡镇财政所结算,乡镇财政所要及时通知购买人。
(四)销售网点代办申领、金融机构审核确认并兑付方式。
1.农民持身份证、户口簿、存折到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资金申领手续由销售网点代办。
2.销售网点按上述第(一)4款规定审核农民身份,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专门系统。开具发票后,负责将产品标识卡原件以及发票、身份证、户口簿、存折等证件复印整理,汇总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格,向指定的金融机构提交申领补贴资料。销售网点每日销售量在10件以上的,实行当日汇总申报制度。销售量小于10件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申报。
3.金融机构收到销售网点申报材料后,应随到随审上述第(二)4款规定的内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要请销售网点向农民做好解释说明。符合条件的,应于当日内将补贴资金存入购买人账户,并通知购买人。同时,要将产品标识卡原件及相关复印件汇总整理并填报结算表格,定期到指定的乡镇财政所进行结算。
4.乡镇财政所收到金融机构结算材料后,应随到随审上述第(二)4款规定的内容,并对金融机构兑付情况进行核查,在此基础上进行补贴资金结算。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财政所不得结算,由此发生的损失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结算完毕后,应在计算机专门系统上办理补贴信息审核确认。产品标识卡原件必须留存乡镇财政所。
(五)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方式。
1.农民持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资金申领手续由销售网点代办,补贴资金由销售网点直接垫付。
2.销售网点须当场审核农民身份相关证件,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当场为购买人开具发票,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专门系统,审核后要将农民相关证件当场退还农民。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当场告知农民并做好解释说明。符合补贴条件的,直接将补贴资金垫付给购买人,并负责将产品标识卡原件以及发票、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复印整理,即时汇总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结算表格,到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结算手续。
3.乡镇财政所收到销售网点结算材料后,应当场审核农民相关证件及购买资料,对农民身份进行核实,对销售网点垫付情况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进行补贴资金结算。产品标识卡原件及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财政所不得结算,由此发生的损失由销售网点自行承担。
符合条件的结算资金,由乡镇财政所通知指定的金融机构将资金拨付到销售网点的账户。乡镇财政所随后应在计算机专门系统上办理补贴信息审核确认。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办理转账手续,并将兑付情况反馈乡镇财政所。
各省(区、市)原则上应当从上述(一)—(五)种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方式中选择一种实施。不管采取上述那种方式,对因银行网络不健全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有困难的,在及时准确完成审核程序与内容,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可以直接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发放现金补贴。
二、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原则,切实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责,既要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农民、服务农民,又要保证财政资金安全。
(一)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安排地方负担部分的补贴资金,并考虑各地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需求预拨补贴资金。中央财政将对地方应负担补贴资金安排及资金拨付情况不定期抽查。
(二)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要建立对乡镇财政所补贴资金的拨付、清算、检查机制,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发放。
(三)县、乡财政部门要及时公示补贴结果。对系统显示已领取补贴的农民,要采取电话回访、实地调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查,督促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实现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分析常态化,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要及时核查处理。
(四)对代理审核或垫付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经常性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真实性、发票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
(五)对直接兑付补贴资金的金融机构网点,县、乡财政部门要采取合同委托等方式,明确责权利等相关事项,并建立抽查机制,核实金融机构网点汇总补贴材料和兑付农民的真实性。
(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加强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的发票监管工作,督促销售企业及时为购买农民开具发票,确保做到票实相符,以切实防止骗补行为。
(七)发现骗补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及国家有关规定,除追缴骗取资金外,还要及时采取扣缴保证金、取消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处罚结果。
三、继续探索完善行之有效的补贴审核兑付办法。各地应本着既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又方便农民群众的原则,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完善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方式,尽可能加快兑付进度,提高工作效率。
四、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强化服务意识,加强组织协调,充实人员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及时兑付。以把家电下乡政策全面高效地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扩大内需、惠农强农的政策效应。
财政部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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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一时期,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在审核办理部分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过程中,发现个别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虽单证齐全,且有相关电子信息,但其出口增长明显异常,且货物多为集中从江西省九江、抚州市一些企业收购出口。鉴于此,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派专人对江西省涉及的供货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调查,发现这些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现通知如下:
为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除认真审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还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及增长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强化审核,发现疑点,严防不法分子和不法企业借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之际骗取退(免)税。尤其对出口数量(特别是异地收购产品)突增或易发生涉嫌骗税问题的重点企业、重点货物、重点口岸,出口以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更要加大审核力度,不能限于仅仅要求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单证及其信息的简单齐全,即审批办理退(免)税,要拓宽审核范围,进行重点审核。对经审核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后,方可决定是否予以退(免)税。对不认真审核、失职造成骗税问题发生的,要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潍坊市防氟改水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防氟改水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潍政发[1995]63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防氟改水工程管理,延长工程寿命,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消除氟病氟害,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氟改水工程系指在氟病区为消除氟病氟害而建设的生活饮用水专用工程。凡在本行政区域内防氟改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防氟改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将防氟改水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 各级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防氟改水工程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计划、财政、水利、卫生、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防氟改水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谁建设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防氟改水工程所在地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第六条 防氟改水工程设施归建设单位所有。联办工程所有权由联办单位和上级政府协商确定。

第七条 防氟改税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行福利事业企业化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员、技术、设备,在保证正常生活供水的同时,拓宽服务渠道,开展多种经营,以水养水,以副补主。

第八条 各类防氟改水工程要加强基础资料的保管,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并报县(市、区)地办室、水利局、防疫站和工程管理机构分别存档。技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设计图纸及其工程建筑纪录;

(二)各种机械说明及运转情况;

(三)水源结构及地质资料;

(四)供水情况;

(五)历年水源、水质监测数据等。

第九条 各类防氟改水工程应根据工程保护管理需要,结合当地实际,由地病水利部门负责规划工程保护范围。在保护区内严禁向工程的蓄水体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养鱼饮畜、洗衣洗澡或从事其他应向水质的活动。

第十条 在浅层地下水源地(井)半径30米以内,不得存有渗漏性污染源,300米以内不得使用剧毒农药和污水灌溉;在深层地下水源地(井)半径500米以内不得再开采同一层地下水。特殊情况确需打井的,必须报县(市、区)办公室、水利局批准,并采取严密的封井措施。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部门应加强防氟改水工程供水水源监测,要在每年的枯水期和丰水期对静水位、动水位、出水量进行测定,并定期检验水含氟量或进行水质全分析。

第十二条 各类防氟改水工程的水费标准要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由工程管理机构核算,报水行政管理部门及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防氟改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对超计划用水实行加倍收费。集体供水要由专人管理,供水到户的要安装水表,计量收费。水费要用于工程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防氟改谁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证工程设备完好运行,为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同时,对发现破坏工程的案件,要及时上报,认真查处。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保护防氟改水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在防氟改水工程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用水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防氟改水工程,对破坏防氟改水工程的行为,要积极予以制止和检举。

第十六条 防氟改水工程管理机构要接受上级地办公室、水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对防氟改水工程管理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管理人员视工程数量、规模、任务轻重合理配备,工资待遇或报酬,视工作量大小从统一收取的水费中以固定工资或误工补贴形式给予解决。

第十七条 县(市、区)地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防氟改水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失修、管理混乱、水质恶化等应及时解决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由水行政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工程原貌,并处以罚款等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潍坊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潍坊市防氟改水及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