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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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8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9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九年九月一日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决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成立满1年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住所地在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申请联营。”
  将第六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二、在第七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提交本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设立人的证明材料。”
  将第七条第三款改为第四款。
  三、本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3号发布,司法部令第100号、第106号和第109号修正)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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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郑政办〔200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贯彻实施《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指导思想

全市各级、各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机关)要使每个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我们是人民公仆,人民了解并监督政府的全部行政活动是人民政府的本质要求,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消除腐败现象的高度,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规定》。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将《规定》的实施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要转变观念,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积极稳妥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

《规定》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信息化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监督实施工作。上述部门和机构要认真落实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共同推进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政府机关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在搞好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同时,加强对下级政府机关的对口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三、落实工作要求

各政府机关要按照《规定》要求,迅速组织力量,对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归集,从今年10月1日起公布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公开已梳理完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开始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制定计划

各政府机关要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制定工作计划,突出重点,规范内容,明确标准,规定时限。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的不同特点,调配内部力量,形成有机整体,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讲原则、精业务、高素质并相对固定的人才队伍。

(二)梳理信息

各政府机关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将信息划分为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类。要抓好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一步清理更新。教育、人事、规划、工商、劳动保障、民政、建设、公安、卫生、计划生育、国土资源和房地产、行政执法等部门要特别注意归集梳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这类信息量大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密切,受关注度高。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抓紧组织专人制定制度,研究方案,归集资料,保证届时按《规定》要求受理公民查阅。

(三)编制指南和目录

各政府机关要按照统一的要求,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正式使用前,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予以调整、充实和完善。

(四)公开信息

各政府机关要按照形式服从内容、方便公众办事和监督的原则,采取《规定》中明确的形式,优先选用信息化的手段,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丰富公开形式,并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文盲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帮助。有条件的部门应设置公共查阅室或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进行政府信息检索、查询、复制。市、县(市、区)档案馆作为查询、利用同级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场所,应为公众做好服务工作。

(五)受理申请

各政府机关要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受理工作。要根据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格式文本,规范程序,妥善办理。

(六)落实经费

各政府机关要将实施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完善保障措施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政府机关要从规范程序入手,健全工作制度;从加强监督着眼,完善保障措施。

(一)制定实施细则

各政府机关要结合本机关各组成机构的职责,制定《规定》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作规范、奖惩分明,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申请受理规范公正。

(二)规范梳理程序

信息梳理是信息公开的前提和基础。各政府机关业务部门要及时处理新增的政府信息;分管领导和保密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内容完整、界定准确;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要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目录》。承办过程中遇有难以把握的问题,应及时报请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指导或帮助。

(三)稳妥处置申请

各政府机关要确定受理部门,可以在本机关办事大厅设立窗口,制定受理方案,规范受理程序。同时,要开展受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规范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强工作监督

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安排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政府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巡视,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各政府机关要指定专门机构实行内部监督,同时及时处理各类举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局将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布。各政府机关要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廉政建设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监察、人事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标准。

五、确定进度安排

(一)9月下旬前,各政府机关完成本机关实施《规定》工作方案的制定,明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指定人员,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二)10月1日前,各政府机关要对各自的政府公众网站进行梳理,在网上公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制定相关细则,完善有关措施,做好受理申请的各项准备。

(三)2006年1月1日前,充实和完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开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完成各政府机关《政府信息目录》的编制工作,并予公布。

(四)2006年1月1日至1月底,开展《规定》实施情况的检查评议工作。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

第25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八月六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
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基础的广泛性、民意表达的直接性和决策民主的有序性,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提高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开放式决策的启动、草案起草、审议、公布、实施及评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应当实施开放式决策,依法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
  市政府实施开放式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以下简称开放式决策事项)包括:
  (一)拟提交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等;
  (二)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专项规划;
  (三)地方性法规草案、重要的市政府规章草案;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公共政策;
  (五)人民群众日常办事程序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等的重大调整;
  (六)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方案;
  (七)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八)市长提出的其他重大行政事项。
  第四条 行政机关、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人民团体等的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和其他公民等个人代表,依照本规定参与市政府开放式决策。
  第五条 提出开放式决策事项建议和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长、副市长提出的决策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交相关单位承办并负责起草决策事项草案,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
  (二)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组织征集并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各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汇总。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杭州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汇总。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决策事项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经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交相关单位承办并负责起草决策事项草案,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
  第六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掌握决策所需信息,负责起草决策事项草案。
  对较为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事项的起草,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出两个以上比选方案。对重大、复杂的决策事项的起草,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七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决策事项草案提请市政府审议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未经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决策事项草案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
  (一)征求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等方式征求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人民团体、利益相关主体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事项,应当通过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保证利益相关主体平等表达意见。
  (四)对重大、复杂的决策事项草案,应当举行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或有关研究机构、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向社会公示决策事项草案并征求意见的,其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承办单位的联系机构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决策事项草案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根据开放式决策事项的内容,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同时或单独采取以下方式公示决策事项草案:
  (一)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二)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示。
  (三)在有关公共场所或社区宣传栏公示。
  (四)在特定地点设立专门公示牌公示。
  (五)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公示。
  第十条 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事项,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组织听证,形成听证报告,作为重大公共政策事项的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决策事项草案。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提请市政府审议决策事项草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决策事项草案的起草说明。
  第十二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草案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开放式决策事项草案前,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通报重大、复杂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并征求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承办。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加强对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好会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或公开后不利于决策实施和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开放式决策事项应当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无线通信等方式进行直播,并与市民代表通过互联网、电话等开展互动,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可视情将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视频直播扩大至其他媒体。
  第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长批准后,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在会前5个工作日通过《杭州日报》、“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预告会议时间、内容及市民参与方式等信息。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将实行市政府常务会议直播的开放式决策事项草案的有关材料,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专栏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开放式决策事项时,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根据开放式决策事项的审议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人民团体等的代表列席会议。
  开放式决策事项草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在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前送达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九条 本市市民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参与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
  (一)通过互联网视频连线、电话发表意见或建议。
  (二)通过自愿报名,申请列席会议。
  (三)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无线通信等方式收看收听会议直播。
  (四)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在会议直播论坛上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通过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参与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接受市民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互联网视频连线、电话等发言或列席会议的申请。
  申请参加互联网视频连线、电话等发言和列席会议的市民,通过报名后以抽选的方式产生。报名人数较多时,按一定名额或比例进行抽选。
  参加互联网视频连线、电话等发言的市民代表,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照规定从报名人员名单中抽选,经联系核实后确定。由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互联网视频连线、电话等发言市民代表的通知落实工作。
  列席会议的市民代表,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各区、县(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从报名人员名单中抽选,经联系核实后确定。由区、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列席会议市民代表的通知落实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开放式决策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汇报决策事项草案的内容及起草说明。
  (二)参加会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列席会议的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人民团体等的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市政府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汇报市民网上参与情况及有代表性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加互联网视频连线、电话发言的市民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
  (七)市政府领导发表意见和建议。
  (八)市长作出决策。
  市政府常务会议未邀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人民团体等的代表列席会议的,前款所列第(四)项程序相应取消。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和会议程序。
  第二十二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对市民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就开放式决策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在线答复;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报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答复。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开放式决策事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按照规定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
  开放式决策事项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中介组织等其他机构适时对开放式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有关新闻媒体可以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名后选派记者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有序的采访报道。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大行政事项进行决策,可参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实施开放式决策。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杭政函〔200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