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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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08〕4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工艺,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详见附件),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各煤矿企业遵照执行。

  附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第二批)

  1.QC8、QC10、QC12系列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 一年后禁止使用)

  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和综合保护装置(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GL动圈式反时限过流继电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7.KSJ、KSJL系列变压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油断路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TKD型绞车电控(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0.非本质安全电话机(包括普通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1.非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2.单缸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3.JKA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4.KJ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5.XKT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6.水阻调速的调度绞车(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7.JBT局部通风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8.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护(800毫米以下煤层除外。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19.回采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支护(2009年底起禁止使用)

  20.仓储式采煤法(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21.巷道式采煤 (系指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22.高落式采煤 (系指开采厚煤层或急倾斜煤层时,作业人员进入无支护空顶区,通过挑顶或放顶人工回收顶煤的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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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改办产业[2006]93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3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现就落实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规划和工作计划
根据《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指导原则和目标,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尽快制定本地区焦化行业“十一五”结构调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包括:现状与问题,原则和目标,发展规划,步骤和措施(总量控制、淘汰落后、节能环保、联合重组、公告管理等)。于2006年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材料一式三份,同时将电子版本发送shuch@ndrc.gov.cn;caoyf@ndrc.gov.cn。
二、做好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公告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焦化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05]1142号,以下简称《准入管理》)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二批)的报送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申请书
1、目前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和规划发展的情况;
2、填写《准入管理》中要求的相关报表(附表一到附表六);并提供焦炉主体、除尘设施、化产回收设施、脱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煤气利用设施等主要设施的数码照片。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文件要求
1、企业的报送材料
2、填写核实意见表和企业汇总表(附表)
(三)做好第一批公告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准入管理》的要求,对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已公告的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和相关材料和第一批公告企业监督检查情况,于2006年8月30日之前,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材料一式三份,同时将电子版本发送shuch@ndrc.gov.cn;caoyf@ndrc.gov.cn。
企业公告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为焦化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今后各地区按此文件要求,每年定期报送,不再另行通知。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舒朝晖、曹云峰
联系电话:010-68535592,68635591




附表: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汇总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实意见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会



各证券经营机构:
近一时期,广大证券经营机构积极开展企业股票承销和上市辅导业务,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股票发行工作的开展。但是,某些证券经营机构在开展代理发行业务、争取承销项目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些不当行为损害了市场秩序,有碍于我国证券市场
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做好股票发行工作,制止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不当竞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经营机构在股票承销过程中应当加强自律,强化内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遵规守法教育,严格要求他们在业务活动中依法行事,公平竞争。
二、证券经营机构在争取承销项目的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迎合或鼓动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2.贬损同行;
3.向企业允诺在其股票上市后维持其股票价格;
4.利用行政干预;
5.给有关当事人回扣;
6.违反规定降低承销费用或免费承销;
7.其它不当竞争行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有不当行为的证券经营机构将暂停受理其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申请。
四、发行股票的企业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加强自律,规范发行行为,不得在发行过程中提出不合理的高溢价要求。对上述不当行为负有责任的发行股票企业,证监会将暂停受理其发行申请。



199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