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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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沪卫审计〔2007〕1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相关医学院校、局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令第51号),我局结合本市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第九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本市卫生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相关医学院校和各类国有卫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卫生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业务指导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要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和人员培训所必需的经费。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上海市卫生局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单位、所属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相关医学院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单位、所属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其中年收入3000万元-2亿元的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1名,年收入2亿元-5亿元的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2名,年收入5亿元以上的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3名。
  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所属单位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其中年收入2000万元-2亿元的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1名,年收入2亿元以上的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2名。
  其他卫生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职能机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予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相关医学院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及工作规范;
  (二)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行业内部审计及审计调查活动;
  (四)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审计工作研究,交流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安装及信息网络等工程项目;
  (五)审计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和成本情况、对外投资及收益、工资分配、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相关资料,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审核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五条本部门、本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的证明和凭证,应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16日发布的《上海市实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办法》(沪卫审[199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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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1981年)

中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7月21日 生效日期1981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称赤几方)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等)来赤道几内亚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赤道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经双方商定,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马拉博医院和巴塔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物资和药品均由赤几方供应。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工作期间,赤几方免除他们应交纳的直接税款。中国医疗队从中国和第三国购入的生活必需品,赤几方免收各种税款,并给予提取和运输方便。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往返旅费记入一九七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给与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的贷款项下。
  中国医疗队员在赤几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维修)、交通、车辆(包括其维修、油料)和生活零用费、出差费等,由赤几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员生活零用费的标准:每人每月25000埃奎莱。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赤几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工作二十二个月享受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零用费按月照发。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赤几政府的法律和赤几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如赤几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中方另派医疗队来赤几工作。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在马拉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田  康          埃米里阿诺·布阿莱·波里哥
     (签字)              (签字)

机电部关于设置总会计师的有关规定

机电部


机电部关于设置总会计师的有关规定
1991年5月18日,机电部

(1)部直属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工业企业均应设置总会计师;部直属企业性公司中的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中国石化通用机械工程总公司、 中国机床总公司、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中国自动化控制系统总公司、 中国电子器材公司、中国电子物资公司、 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中国机械工业安装总公司、中国机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中国农业机械进出口公司、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也应设置总会计师;其他企业性公司如有需要, 要先报经部批准后方可设置总会计师。
(2)部属事业单位中,一类科研院所根据需要,有条件的可设置总计师;二、三类的科研院所和勘察设计及其他事业单位如有需要, 要先报经部批准后方可设置总会计师。
(3)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在部规定的领导职数中配备,个别单位领导职数有困难,经部批准方可增加一名总会计师职数。
(4)总会计师应由单位的行政正职提名,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命或聘任手续;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总会计师任免前,干部主管部门应征求经济调节司意见。
(5)部直属各大、中型企业单位,已经设置的副总会计师,凡符合任职条件的,应按规定任命程序确认为总会计师; 对暂不完全具备规定任职条件的,应采取培训等相应措施,帮助其提高素质, 尽快按规定程序任命确认;对于不具备规定任职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今年各类大、中型企业单位,在无总会计师的情况下, 均不再单独设置副总会计师。
(6)为了培养与造就大批合格的总会计师人才,待国家“八五”期间领导干部岗位职务培训规划制定下发后, 我部继续举办总会计师后备干部岗位职务培训班。
(7)各单位行政领导、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以及全体财会工作人员要认真地学习《总会计师条例》,深入理解、 掌握各项规定的精神实质,结合本单位实际,总结经验,使经济管理工作水平不断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