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潍坊市城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九月三十日
潍坊市城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制度,缓解城市低保对象医疗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和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包括医疗减免救助、特殊慢性病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特别医疗救助。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 城市低保对象到县级以上定点医院就诊可以享受下列医疗减免救助:
(一)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二)常规化验、一般性检查费减免10%;
(三)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减免15%;
(四)住院费(不含住院期间药品费)减免15%。
第六条 患有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的城市低保对象,可以申请特殊慢性病救助,救助比例为当年发生医疗费用的30%,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城市低保对象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且费用是同一年度内发生的,按个人住院费实际负担部分的一定比例和金额享受分段补助救助。
(一)年住院费不满2000元的,最高按15%救助;
(二)年住院费在2000—5000元的,最高按20%救助;
(三)年住院费在5001元—10000元的,最高按30%救助;
(四)年住院费在10001元以上的,最高按40%救助,当年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第八条 对于医药费开支巨大、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经市民政、财政部门批准,可享受特别医疗救助,救助金最高为2万元。
第九条 审核发放特殊慢性病救助及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时,应当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二)救助对象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第十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一)超出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
(二)打架斗殴、服毒自杀、酗酒伤害、交通事故等发生的费用;
(三)镶牙配镜、救护车费、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整容、矫形、康复医疗等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低保对象到医院就诊时,应当出具城市低保证、身份证、低保人员就医卡等证件;医院审核无误后,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减免政策给予减免,并将减免的内容和金额填写到低保人员就医卡。
第十二条 申请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特别医疗救助的城市低保对象,应当持身份证、城市低保证、户口簿、医院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病史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调查,凡符合救助条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居委会填写潍坊市城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表,连同各类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市民政部门批准。
特别医疗救助金的发放,还应当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城区医疗救助金由市财政部门承担。医疗救助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城区医疗救助金由市民政部门于每年7月和12月发放。
第十五条 城市低保对象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有关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待遇的,由市民政部门追回冒领的医疗救助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司函
海油函〔2006〕80号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部:
为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规则》(安监总办字〔2005〕197号)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文件的要求,海油安办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于2007年2月1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规则》(安监总办字〔2005〕197号)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号令)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是总局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
三、海油安办设立海油分部(设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石化分部(设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油分部(设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各分部的业务工作。
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应的地区监督处。
四、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忠于职守,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政令畅通。
第二章 职责划分
五、海油安办职责:
(一)组织起草和宣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
(二)综合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三)综合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审批各分部提交的年度培训计划;协助组织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一级上市公司,下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及各分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工作。
(四)综合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三同时”情况。负责海洋石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备案、海洋石油新建油气田一期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和安全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工作。负责对各分部上报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核,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六)负责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工作。
(七)按事故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完成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各分部职责:
(一)参与起草和宣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
(二)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所辖作业区域内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三)负责监督检查所辖作业区域内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负责组织除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业总部之外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再教育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出海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临时出海人员的安全教育。
(四)负责监督检查所辖作业区域内的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三同时”情况。负责海油安办直接负责之外的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和安全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所辖作业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业总部之外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单位的材料审查及现场审核工作。
(六)负责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按事故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所辖作业区域内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完成海油安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地区监督处的业务工作由分部领导。各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区监督处的职责。
第三章 分工负责
八、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工作并对主任负责。
各分部主任在海油安办主任、分管副主任领导下负责本分部工作,对海油安办主任、分管副主任负责。
九、主任出访、出差和离职学习、休假期间,按排名次序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分管副主任出访、出差和离职学习、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其他副主任代管。
十、处长在主任、分管副主任领导下负责本处工作,对主任、分管副主任负责。
十一、各分部在所辖作业区域内履行职责。涉及几个分部的工作,应当由作业区域所在分部会同有关分部研究处理;需要海油安办决策的,应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报海油安办决定。
第四章 工作决策和部署
十二、海油安办负责起草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标准、重要政策措施和行政许可项目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十三、海油安办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各分部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十四、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必须坚决贯彻总局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十五、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十六、海油安办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各分部在年中和年终向海油安办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点工作计划情况。
第五章 公文处理和请示报告
十七、在职责范围内,各分部可以单独向下或向有关单位发文(函),也可与有关单位联合发文(函)。涉及海洋石油安全监督管理重要事项的发文,应经海油安办审议,必要时以海油安办名义印发。
十八、各分部发出的重要文件,应抄报海油安办。
十九、海油分部、石化分部和中油分部的发文编号,分别为海油分部〔200×〕××号、石化分部〔200×〕××号和中油分部〔200×〕××号。
行文格式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执行。
二十、凡属下列重大事项,各分部必须向海油安办请示或报告: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
(二)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涉及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外事活动和其它重要事项。
各分部原则上不直接向总局请示或报告工作。如有需要请示或报告总局的事项,各分部按程序行文,由海油安办向总局呈报。
二十一、各分部呈送海油安办的请示、报告,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拟文要求。送海油安办的请示或报告的抬头用“海油安办”。除特殊情况外,请示或报告应一事一报,并由分部主任签发;副主任代签发时,应注明主任“已同意”。
请示、报告内容如与有关分部有关,要事先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将有关分部意见一并上报并作说明。
(二)报送。各分部呈送海油安办领导的请示或报告,应送交海油安办综合处办理公文登记。
(三)办理。凡海油安办领导有明确批示或要求的事项,各分部的请示、报告可直接送交办的领导;如需业务处办理的,应同时抄送业务处一份。
凡海油安办领导没有明确批示或要求的事项,传阅件送海油安办主任阅批,办理件送业务处提出处理建议,然后按程序报分管副主任、主任。
二十二、各分部承办的重大事项,由分部主任检查落实,并要及时向海油安办业务处通报办理进度或完成情况。
二十三、政务信息、重特大事故信息等通过海油安办上报总局。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二十四、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和主任业务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各副主任、处长(监督处处长)出席。
二十六、主任业务办公会议由主任、分管副主任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处理分管业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专门事项,研究讨论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分管副主任确定。
二十七、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任确定。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和讨论的事项,要先经分管副主任审定。
主任业务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分管副主任确定。
二十八、副主任、处长(监督处处长)不能出席主任办公会议时,要向主任请假。
第七章 其它工作
二十九、各分部主任、副主任的调离和任命,需征得海油安办的同意。
三十、各分部监管人员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报告海油安办并交回执法证件。
三十一、各分部应安排好本分部监管人员参加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再教育工作。
三十二、各分部在每年的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分别向海油安办报告本分部监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十三、各分部在委托培训机构举办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班前,应报经海油安办同意。
第八章 工作要求
三十四、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的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海油安办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海油安办或各分部内部按程序提出。
三十五、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从严治政的新风。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的工作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的工作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有关海洋石油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三十七、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内部监督,提高自律意识,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章 附则
三十八、本规则未规定事项,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九、本规则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