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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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8〕81号


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含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液态奶、普通奶粉和其他配方奶粉(以下简称不合格奶制品)属于固体废物。为做好不合格奶制品的销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不合格奶制品的销毁工作,加强对不合格奶制品处理和处置的监管,防止形成二次污染。
  
  二、销毁不合格奶制品应首选高温焚烧的处置方式。对不具备焚烧条件,且需销毁的数量少时,经征得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采取送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填埋等方式处置。
  
  三、高温焚烧设施包括生活垃圾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炉、医疗废物焚烧炉、水泥窑等。水泥窑应为稳定运行的且单条生产线每天处理能力为2000吨的新型干法回转窑,并有填充口(窑尾入料)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四、承担销毁不合格奶制品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关环境监测和管理条件,并在处置过程中如实记载销毁不合格奶制品的种类、来源、数量;同时加强对销毁过程的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污染控制标准。有关污染排放监测数据及处置情况记录应及时上报所在地环保部门。
  
  五、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承担销毁任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做好对不合格奶制品销毁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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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 22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针对实际工作中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完善和落实执法监察各项工作制度


执法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要按照《通知》和《决定》要求,进一步强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切实加强对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逐步形成制度。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有关执法监察的地方性立法,健全各项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当前,各地要结合贯彻《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精神,着重建立和完善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相互衔接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切实落实案件查处逐级上报备案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要健全违法案件年报、季报统计工作制度,做到专人负责,数据准确,及时上报,并加强有关的分析和对策研究。完善考核指标体系,体现执法监察工作对国家利益的维护和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将对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制止率及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列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上级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下级部门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表彰奖励制度,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部、省两级执法监察工作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强化职能,不断推动和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队伍是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保证。各地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队伍。适应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严格土地管理的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机构的建设,积极争取提高执法监察机构的规格,使之与承担的职能、任务相适应。尚未建立专业队伍的省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把组建队伍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大力度,争取早日突破。但建立专业队伍不能以撤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原有的执法监察机构为前提。同时,保证市、县两级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队伍的相对稳定。要进一步理顺执法监察机构与专业队伍的关系,专业队伍要接受执法监察机构的业务领导。在新体制下,要继续积极试行对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队伍负责人的双重管理,下级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队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同意。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注意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文明执法,严格管理,严肃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要不断优化人员结构,对不适合执法监察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


三、坚持预防为主,建立起从源头上防范违法的机制


动态巡查是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将违法行为消灭在始发状态的有效手段。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尽快完成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的建立,并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作为动态巡查的工作重点。在矿业开发活动集中的地区,要把依法勘查和开发矿产资源情况纳入动态巡查工作中。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报告。要积极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执法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卫片执法检查在预防和警示违法方面的作用。要建立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部既协调配合又监督制约的防范违法机制,各业务环节依法行政,严格把关,健全内部会审制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管理,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发挥执法监察的反馈和预警作用,加强整个部门履行执法监察职责的整体功能。要强化服务意识,寓执法于服务之中。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通过组织开展执法模范县活动取得地方政府对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按照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合作,通过正面宣传和对典型案件的公开曝光,提高全社会国土资源法律意识和对违法行为的震慑警示作用。


四、严格执法,切实加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始终是执法监察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凡属立案标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立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一把手是案件查处的第一责任人。要制定考核指标,把案件查处作为评价一个地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和衡量执法监察工作优劣的重要内容。要建立起应对突发、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处快速反应机制,明确相应的程序和时限要求,保证迅速调查,抓紧处理,及时反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市(地、州、盟)、县(市、旗)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追究、公开曝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要认真贯彻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矿产资源犯罪问题的司法解释,克服畏难情绪,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倾向。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坚决追究违法违纪者的责任。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交下级部门查处的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审核,明确基层主管部门案件查处的首要责任,加强对下级部门案件查处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建立案情专报和挂牌督办制度,对有管辖权而不主动查处、上级交办而敷衍塞责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改善条件,着力提高执法监察工作的保障水平


执法监察具有外业工作的性质,专业性较强,风险性较大,必要的物质条件是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力保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执法监察工作特点,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以及有关办案设备,充分保障执法监察所必需的工作经费。为鼓励执法监察人员的奉献精神并体现对他们艰苦工作的补偿,各地应比照信访工作给予执法监察工作人员相应的岗位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经1997年11月26日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管理,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装饰设计、规划设计等)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特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区内需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市建委初步审查合格,报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申请人应凭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担业务。


  第五条 特区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在特区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必须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到市建委验证备案后,方可在其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担业务。


  第六条 符合特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队伍总量控制要求和专业需求,且一年内在特区承担三个以上单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特区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向市建委申请在特区设立分支机构,经市建委同意后,可以派出单位名义在其业务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七条 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建设工程设计机构,受外资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方委托,且具有承担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的设计资格,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并到市建委验证备案后,可以参加本建设工程的项目设计方案竞选、设计投标或直接承担设计业务,但必须与在特区已注册登记并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境内甲、乙级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合作设计,且境内设计单位的工作量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八条 承担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的境外建设工程设计机构,经市建委批准在特区设立的办事处,可负责处理建设工程现场设计和参与施工管理工作,但不得直接承担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第九条 境外建设工程设计机构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设计的标准、规范、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使用中文文本,特殊情况需采用境外技术规范时,必须经市建委批准。


  第十条 建设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构筑物、市政工程等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永久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建委申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许可证后,方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否则,规划等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委托给持有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且与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或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的办法,公开确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一)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十六层以上(含十六层)高层建筑,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建筑、大型桥梁、立交桥或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主要城市街景设计、大型建筑群体设计、重要的建筑群或小区规划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由外商投资、捐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或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但对于不实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和建筑方案竞选的,应通过多方案比选,优化工程设计。


  第十三条 凡需进行招标投标或方案设计竞选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持有效的投资计划、土地使用、建筑红线图等批准文件和招标投标或方案设计竞选方案,到市建委核准后,方可进行招标或方案设计竞选。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和建筑方案设计竞选必须贯彻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竞标或竞选。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统一文本,并在合同签定后10日内由建设单位报送市建委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勘察设计单位时,建设单位应与原勘察设计单位协商中止原有勘察设计合同,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与新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中止原合同的协议及新签订的合同应同时报送市建委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越级或超范围承担业务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报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与资质要求相适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审核。审核单位可按规定收取审核费,并应对其审定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之间可以合作承担业务,其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管理纳入资质高的一方,合作承担业务的协议和双方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应报市建委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名单应报市建委备案;需变更时,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建委备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人员变动影响到业务范围或资格等级时,应按有关规定申报调整业务范围和资格等级。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中可以向建设单位推荐技术先进、质量优良的设备材料;需指定厂家产品的,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需选用消防、电讯、电梯等器材或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包括勘察设计图纸、文字说明、计算机软件等)的著作权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所有。但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所有单位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用于委托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保守建设单位商业及技术秘密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建委应定期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力量、经营状况和成果质量进行抽查,并进行年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相关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规定,其工作成果的深度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提交建设单位时,必须有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的签字,并加盖图章及注册建设师、注册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省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采用由省建委统一制作的出图章。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咨询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质量咨询。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或技术有争议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书面提请市建委予以审查、裁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涉及初步设计(或代替初步设计的方案设计)主要内容的改变,须取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委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而擅自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境外的建设工程设计机构,未向市建委办理验证备案手续,擅自在特区内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擅自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或级别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和建筑方案设计竞选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中标或中选的,其中标、中选资格无效,并由市建委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和建筑方案设计竞选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指定中标或中选单位的,由市建委责令其重新组织招标或竞选,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因勘察设计错误导致建设工程事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收取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造成人员伤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的,由市建委责令其改正;工程已经实施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过整改可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补办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改变设计而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建委及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