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存公证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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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存公证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存公证暂行规定

 (1992年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债务履行地或债务人住所地在自治区境内的,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依本规定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将应给付的标的物提存于公证机关,债务即为履行。
  债务人申请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或债务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第三条 凡债务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债权债务关系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债务人已尽了履行义务的努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务人可以申请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
  二、债权人外出或无行为能力而其法定代理人外出,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
  三、债权人名称、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使债务人无法给付;
  四、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债的标的物。


  第四条 下列标的物可以办理提存公证: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
  (三)其他可以办理提存的物品。


  第五条 债务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公民个人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接受委托办理提存的,除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三)债的依据和无法履行债务的有关凭据。
  (四)提存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等。


  第六条 提存的货币,由公证机关开立提存款专户存入银行。提存的物品,公证机关应当按品种、数量、规格等项目进行详细登记,并按规定妥善保管。不便保管的物品,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由债务人变卖提存价款,或者由公证机关拍卖保存其价款。


  第七条 公证机关对债务人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依法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后,出具提存公证证明书,并在7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应当公告通知。


  第八条 债权人持公证机关的通知书或公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公证机关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公证机关对债权人及其所持证明材料审查确认后,应及时将提存标的物给付债权人。


  第九条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第十条 提存的标的物,在提存期间,产生的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第十一条 债务人办理提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回提存的标的物: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
  (二)经仲裁机关仲裁;
  (三)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并经公证;
  (五)债务人能够证明提存确有错误的;
  (六)因特殊情况,经公证机关报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
  债务人取回提存标的物后,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十二条 因提存而产生的公告费,场地租(占)用费、标的物保管费、翻译费等费用,由债权人支付。


  第十三条 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按提存标的物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三向债务人收取提存公证费,但最低不少于10元。


  第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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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运行[2009]446号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属各高校:

  应急管理是新时期工业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做好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ΟΟ九年九月四日


关于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做好工业应急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工业应急管理是指工业行业保障应对突发事件进行工业产品准备、生产和供给,以及对工业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处置和恢复等工作,是工业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和保障国家应对突发事件,坚持预防为主、协调配合,以完善工业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控制或消除工业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工业应急管理政策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覆盖重点工业领域和企业的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建成,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显著增强,防范和应对工业突发事件的水平明显提高,应急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工业应急管理与国防动员衔接更加紧密,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区域合作、企业参与的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强工业应急体系建设

(三)健全工业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国家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分别负责军工和烟草行业应急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处置相关突发事件。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推进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工业企业负责应急工业产品生产,履行应急社会责任。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国防动员管理机构的联系,充分发挥工业行业协会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

(四)健全工业应急管理法律体系。贯彻国家关于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和起草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业产品应急征用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逐步完善工业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不断健全地方工业应急管理法规和规章。

(五)健全工业应急预案体系。编制工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完善相关应急预案,不断健全覆盖重点领域和企业的工业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案间的衔接。加大对地方和企业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加强预案动态管理,建立预案备案制度,不定期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预案演练,及时修订相关预案,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六)健全工业应急防范体系。要加大工业行业自身存在的风险隐患,如生产原材料等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并发出预警信息,采取有效防范手段,避免引发工业突发事件。要做好工业行业防范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外部因素带来的风险隐患,特别要加大对重要工业设施设备,处于洪涝、地震、泥石流等高风险环境的生产厂房,民爆产品生产和有关尾矿库等重点对象的普查力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辩识、评估及控制。加强部门间和企业间的协调配合,健全管理制度,制定防范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加快建立工业行业风险隐患普查、控制、治理的长效机制。

(七)健全工业应急管理培训体系。积极推进工业应急管理培训机构、培训师资队伍、培训课程与教材等基础建设。加大工业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工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急管理能力培训,加强工业企业重点岗位员工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属高校结合实际将工业应急管理纳入相关专业教学内容。鼓励工业行业协会发挥优势积极开展工业应急管理培训。

三、增强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

(八)实施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规划。工业产品应急保障是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结合应对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业产品需求,编制并实施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工业产品应急准备、生产和供给能力建设。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将本地区的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纳入地方工业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可编制本地区的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规划。

(九)开展应急工业产品动态储备。动态储备是指生产能力储备和社会储备。对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峰值需求大、正常储备难度高的应急工业产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需求,引导相关企业利用现有生产条件开展能力储备。对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经常性工业产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需求,支持有能力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工业产品储备。

(十)推进应急工业产品信息共享。开展应急工业产品情况调查,建立基础数据库。加强部门间、地区间和单位间的应急工业产品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鼓励通过举办应急工业产品展示交易活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等形式促进信息交流和共享。

(十一)加快发展应急产业。应急产业是新兴产业。要以救援与运输装备、应急能源与动力装置、应急通信与信息设备、医药与防护用品、反恐装备与安防系统等为重点,编制当前鼓励和支持发展应急产品目录。加快制定应急工业产品相关标准。鼓励企业对现有产品开展适应性改进,满足应急需要。实施应急工业产品应用示范工程,促进应急工业产品推广。加快应急创新成果产业化,推动形成一批应急产业发展聚集园区。

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综合水平

(十二)加强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和信息报告。不断健全工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充分利用国家各类监测平台以及工业经济监测网络和预警预测体系,建设工业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和应急平台体系。借助现有公众媒体和各种专业手段,建立预警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工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工业主管部门报告。

(十三)提高企业应急管理能力。健全企业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管理机构或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将应急管理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生产全过程,结合实际制订各类应急预案,增强第一时间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快建立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与地方政府处置突发事件协调机制。

(十四)建立工业产品保障应急联动机制。建立部门间应急工业产品需求与生产供给联动机制,必要时可成立相应工作组织。按照就近、就急的原则,加快区域间应急工业产品联动机制建设,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应急工业产品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动员生产联动机制。加强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和工业国防动员的联动和衔接。完善应急工业产品调用机制,积极推进应急工业产品物流体系建设。

(十五)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地区、单位、个人发出预警信息,采取措施控制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同时,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本级人民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保障应对突发事件,各单位要在现有应急物资管理体制下,加强与处置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衔接,根据需要启动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业产品生产调度和供给。处置突发事件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组的作用。建立突发事件工业损失评估制度,制定工业损失评估规范,及时开展评估工作并掌握相关情况。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工业应急管理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工业应急管理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健全工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做好预防和准备、监测和预警、处置和救援、恢复和重建等各个环节的组织工作。

(十七)加大工业应急管理投入。根据我国应急体系建设的需要,逐步完善应急工业产品动态储备机制。各单位要将应急管理日常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鼓励企业通过上市等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工业应急产业投入。积极推进建立应急工业产品有偿使用机制。

(十八)加大工业应急技术改造。以现有应急保障能力为基础,通过实施必要的技术改造,切实提高应急工业产品的保障能力。以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等工业领域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薄弱环节和隐患为重点,加大改造力度,不断提高防范标准。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开展工业应急管理相关技术研究,健全工业应急科技支撑体系。

(十九)加强工业应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工业应急管理人才培养力度,加强专业人才队伍体系建设,表彰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加快建立由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的应急管理专家咨询组,为工业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逐步建立专业特色突出、布局配置合理的专(兼)职应急工业产品保障后勤支援队伍。

(二十)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与工业密切相关各类应急预案宣传力度,提高工业行业应对突发事件能力。高度重视突发工业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坚持及时、准确、正面宣传为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十一)加强工业应急管理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相关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在工业应急管理领域的沟通与合作,密切跟踪国外工业应急管理发展趋势,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工业应急管理的有益经验,不断提高我国工业应急管理水平。

厦门市宣传标语规范设置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8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宣传标语规范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配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保证我市市容环境的整洁美观,进一步规范我市宣传标语、横幅、看板等宣传广告的设置、悬挂、张贴等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文明办、市城管办制定的《厦门市宣传标语规范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四月四日

厦门市宣传标语规范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宣传标语设置,创建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宣传标语主要是指各类宣传标语、宣传横幅、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的宣传看板、宣传气球等。

  第三条 除了国家、省重要检查及市委市政府主办承办的重大活动外,严禁任何单位在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公共绿化带、跨街人行天桥等设置宣传标语和广告。

  第四条 宣传标语发布者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置宣传标语,承办者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宣传标语管理承诺书。在市政设施上设置宣传标语,由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公共绿化带上设置宣传标语,由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宣传标语,由市、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其承办者需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备。

  第五条 设置、张贴、悬挂宣传标语期限为十五天,期满后设置者应自行及时拆除清理。

  第六条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或未报备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超过期限未自行拆除的宣传标语,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宣传标语承办者承担。

  第七条 市、区城管办负责检查监督宣传标语的规范设置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