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6:41   浏览:9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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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


关于全面推进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的意见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国家监管中心、同步数据中心、网管中心、中国海监总队:

  海域动态监视监测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提升海域管理信息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依法实施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对于改进海域管理方式,深化管理内涵,促进科学决策,增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的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自2006年以来,国家海洋局组织沿海省、市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需求主导、服务管理的原则,相继完成了机构体系建立、业务人员配备、办公场所建设等任务,有序开展了海域使用遥感监测、地面监测、海域权属数据整理以及重点项目用海跟踪监测等业务工作,为海域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但是,部分地区对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重视不够,系统运行工作机制不畅,系统应用水平不高,未能在海域管理中发挥应有作用。为切实加强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全面推进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责任

  (一)分级管理,完善机制。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负责系统运行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国家监管中心负责系统运行的业务指导。沿海省、市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系统运行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省、市两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省、市监管中心”)负责本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并接受上级监管中心的业务指导。

   (二)明确分工,专职专岗。沿海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海域工作的领导应同时分管系统运行工作。海域处(科)具体负责系统运行的组织管理,提出业务需求,并安排专门处(科)领导联系同级监管中心。各级监管中心要确保技术队伍稳定,加大软硬件建设投入,不断提升业务能力。以共建方式成立的监管中心,要设立专门的海域动态监管科室,安排规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业务工作。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海域管理实际需要,海域处(科)可与监管中心合署办公。

   二、明确业务内容,全面开展海域动态监视监测

  (一)海域空间资源监视监测。省、市监管中心要充分利用国家监管中心提供的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影像资料,做好本地区海岸线、滩涂、海湾等典型海域空间资源分析,全面掌握其空间分布、面积、形态以及开发利用状况等,定期提交监视监测成果。发现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告海域管理部门和国家监管中心,并提出对策措施。

  (二)海域使用状况监视监测。省、市监管中心要充分利用国家监管中心提供的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影像资料,结合海域使用权属数据,对遥感监测发现的海域使用变化区块进行内业核查,提取海域使用疑点疑区信息。根据遥感监测结果,提出需要重点核查的区域和项目,报同级海域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现场核查。在此基础上,完成海域使用现状变更监测,提交年度海域使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

  (三)海域动态监视监测数据库管理。各级监管中心要加强系统数据库建设,及时做好海域权属、监视监测、基础地理、遥感影像等动态数据资料的处理和入库,确保业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现势性。同时,要积极协助海域管理部门将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勘界、岸线修测等基础数据资料纳入本级数据库,确保数据统一规范管理。

  (四)专题评价与海域管理决策支持服务。各级监管中心要根据海域管理部门的需求,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区域海洋发展战略,对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情况、围填海、交通用海、渔业用海等各类用海现状、变化趋势、用海需求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定期向同级海域管理部门提交专题分析报告,提出政策建议。

  三、强化系统应用,为海域管理与执法提供技术支持

  (一)海洋功能区划管理。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形成的各类遥感影像及用海现状资料可作为基础资料用于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时,可依据系统对区划数据和图件的规范性、准确性进行技术核查。海洋功能区划批准后,区划文本、报告、成果图件和数据资料应及时录入系统,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

  (二)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各级海域管理部门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时,应将申请材料录入系统,并可根据需要委托监管中心进行技术审核。逐步实行海域使用申请的网上受理申报,所有项目用海在报送纸质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电子版。

  (三)海域使用权登记。加快实行海域使用权证书统一配号制度,确保海域使用权属数据实时登记并入库。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海域使用权登记时,应将海域使用权登记表信息录入系统并通过系统自动获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号码。各级监管中心协助本级海域管理部门做好登记信息录入工作,并提供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四)海域使用统计。各级海域管理部门要利用系统开展海域使用统计数据报送和统计分析工作,除海域使用权登记信息外,还应将海域使用金征收减免、临时用海等统计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各级监管中心协助本级海域管理部门做好统计信息录入工作,汇总相关数据,生成海域使用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按月报送海域管理部门。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季度汇总上报海域使用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五)海域使用执法。建立海域管理部门与海监执法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积极推进监测成果和执法信息共享,及时为海监执法机构提供海域空间资源状况和海域使用权属等方面的信息。各级海监执法机构在检查项目用海、查处违法用海时,可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管中心提供现场监测技术服务,并及时将执法现场的有关信息提供同级监管中心。

  四、落实保障措施,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一)强化技术保障。国家监管中心会同同步数据中心、网管中心负责系统运行的技术保障,统一制定技术规范,积极为省、市监管中心提供技术指导,保障海区分局与沿海省、市专线传输网络的正常运行。各级监管中心要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能力,保障业务工作的全面开展;未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在两年内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

  (二)维护信息安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数据和网络使用流程,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并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

  (三)保证工作经费。省、市要将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配套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从地方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中专项支出。要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四)实行年度考评。国家制定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年度考核办法,每年对省、市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与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管理评比表彰的重要内容,并与下一年度国家下拨的运行经费补助挂钩。

  沿海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并将其作为海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要在组织领导、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加大力度,不断提升系统运行质量,有序推进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为海域管理提供强有力的决策支持和技术支撑。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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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支持和促进我省旅游事业的快速、持续发展,把旅游业建设成为我省的一大支柱产业,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云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的保值增
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专项资金设在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单独建帐核算,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省旅游局主要负责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和组织论证评估工作,参与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项目执行过程中资金运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查;参与项目的初审和论证评估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1.省财政厅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2.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
3.其他财政性资金及主管部门拨入或借入的资金。
4.其他经批准转入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1.坚持引导投向、扶持重点、专款专用、滚动发展、保值增值的原则。
2.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根据省人民政府旅游发展战略和规划安排专项资金,采取有偿使用为主的形式,对重点项目进行扶持,确保重点项目的实施和规划目标的实现。凡有偿使用的项目均按规定收取资金占用费。
在确保重点的同时,可考虑适量的无偿拨款,用于补助省重点旅游景区规划费和旅游重点项目贷款贴息。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与省旅游发展规划配套、便于形成旅游区域经济环境,改善区域旅游条件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和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贴补,贴息时间3年以内,贴息
额在项目贷款年利息的30%以内。贴息项目的所在地区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贷款贴息。
3.坚持“三个优先”的原则。(1)对有利于改善旅游环境,吸引建设资金的项目实行优先;(2)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积极性较高,配套资金落实的项目实行优先;(3)对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基本建设手续和建设条件完善,投入产出效益好,投资回收期短的项目实行优先。
4.坚持项目管理原则。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及我省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要与省旅游发展规划相配套,便于形成旅游区域经济环境,改善区域旅游条件,主要使用范围:
1.列入全省旅游支柱产业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市场需求量大,发展前景良好的旅游建设项目。
3.市场前景好的原有旅游设施的挖潜改造项目。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我省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2.项目及产品必须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具有资源优势和广阔市场前景。
3.项目地区及用款单位具有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的主客观条件。
4.借款项目必须具有有权审批项目的部门的批准文件。
5.项目有自筹资金,有地方配套资金或其他资金。
6.借款单位具有还款能力,项目实施后能够按期回收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1.各地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由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旅游局和财政局联合向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2.报告需有下列附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论证意见,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其中:申请使用专项资金3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具有地、州(市)旅游局和财政局为主的论证意见;申请使用专项资金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具有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为主研究的可行性论证意见。

——省计委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土地、城建部门对项目用地、规划定点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保评估报告。
——自筹资金及地方配套等资金的落实证明或承诺证明。
申请旅游规划补助费的,只附自筹资金及地方补助资金落实证明或承诺证明。
3.省旅游局对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申报项目属基本建设的应经省计委批准予以立项;申报项目属景区景点建设的应商得省建设厅的同意),然后再与省财政厅会审、筛选后,对申请有偿使用专项资金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及贷款贴息的,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300万元以
下的有偿使用项目及申请无偿使用旅游规划补助费的,由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审批,并定期向省政府领导汇报审批执行情况。
4.项目经审批同意后,一律由省旅游局、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
5.专项资金实行集中审批办法,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审批一次。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承借及担保
列入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由所在地、州(市)财政局到省财政厅办理具体的承借手续。其中,省级单位借款的,必须由具有偿债担保能力的法人担保,必要时可以资产抵押方式进行担保,并有公证机关进行担保公证。
第九条 项目借款期限及占用费
1.项目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借款占用期内由省财政厅按财政信用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占用费。具体收取占用费率为:项目借款,按银行法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分之一计收;73个贫困县的项目借款,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分之一计收,临时周转借款,按银行同
类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占用费,并比照银行罚息规定加收占用费。长期借款占用费每年6月30日结交一次,借款还清后清算一次,临时周转借款占用费与本金一起到期归还。
2.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层层加收占用费。
第十条 合同的签订及资金拨付
借款一经批准,借款单位(承借单位)和担保单位应于一个月内与省财政厅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合同一经签订,不得任意改变借款用途。必要时可由公证机关进行合同公证。
省财政厅根据《借款合同》及有关资金批准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借款的展期、逾期
1.专项资金借款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限还本付息。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办理借款展期手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造成借款项目实施中断,无法继续完成或已完工项目生产、经营中断及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
如果发生上述情形,项目单位可按上述借款程序向借款单位申请办理展期审批手续。
2.对未经批准而擅自逾期借款的,除按借款合同追缴本金和占用费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1)从逾期次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加收逾期占用费。
(2)按逾期借款本金和占用费如数扣减借款地区的财政专项补助款。
(3)对有逾期借款的地区在逾期借款未还清之前,一律停办新的专项资金借款事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1.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项目进度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促借款单位按合同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有关财务、效益报表。
2.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停止拨款或提前收回专项资金借款:(1)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转移或挪用资金的;(2)项目管理混乱,进度缓慢,经济效益差的;(3)项目投资事先留有缺口,自筹资金不落实,不能按期完工的;(4)利用专项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1.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单独建帐核算,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及统计工作。
2.专项资金按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周转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1997年11月24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12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加强市容市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结合宁德中心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和店招牌匾。

第四条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容市貌管理部门按照市容市貌管理范围,协助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登记条件审查。

市规划、财政、交通、公安交警、园林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牌匾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周边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美观,兼顾昼夜景观。

第六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因建设需要迁移或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业主应当服从迁移或拆除,迁移或拆除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未到期而拆除的,可异地置换或给予经济补偿,其补偿费按该户外广告设施造价和应缴纳设置使用费实际剩余的审批设置年限予以返还。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应在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编号和《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

第九条 限制设置公益性条幅、彩旗等广告,因重大会议、庆典活动确需设置公益性条幅、彩旗等广告的,应在指定地点、时间设置。

禁止设置商业性条幅、彩旗、布幔广告和商业性与公益性混合制作的各类广告,禁止跨街设置拱门。

第十条 设置店招牌匾应遵循《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符合《宁德市区店招牌匾设置主要技术标准》,实行无偿设置。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所需费用由广告经营者负责。广告经营者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公益广告的发布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户外广告设施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使用和妨碍交通安全视距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

(六)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七)距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设立落地式户外广告;

(八)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

(九)建筑物坡屋顶或不宜改变原有造型的建筑物顶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十四条 设置使用权的取得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拍卖所得统一缴入市财政,专项用于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五条 设置使用权的转让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需转让时,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第十六条 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5年,电子显示屏(牌)不超过6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主需要延期设置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3日内予以撤除;商业促销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应于活动结束时予以撤除。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设置许可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

(一)设置申请

1、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人持下列申请材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设置申请。

(1)宁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2)广告设置使用权中标通知书;

(3)广告经营营业执照;

(4)结构和外观设计资料;

(5)广告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证明;

(6)广告牌设置位置图、现状照片;

(7)设置户外广告牌的建(构)筑物使用权证明。

2、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自我宣传的,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第(6)项和第(7)项材料。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设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地勘察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重要地段、节点设置户外广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宁德市户外广告和夜景路灯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三)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方可设置。

(四)占用城市用地和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五)需向市政、园林、公安交警或者其他部门办理挖掘道路、占用绿地或其他相关手续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安全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牌匾业主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责任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牌匾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管理工作,由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牌匾业主负责。因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牌匾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牌匾业主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牢固和安全。

(一)无明显积尘积垢,无污蚀、腐蚀和陈旧等情形。

(二)图案无残缺、脱落,无严重褪色等情形。

(三)设施无残缺、破损、松动、脱落等情形,无安全隐患。

(四)灯光照明正常。

(五)凡广告位空置期超过7天的,须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版面。

第二十条 遇重大节庆或者重大活动的需要,户外广告设施业主应按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特殊期间,如台风、暴雨等来临之前,户外广告业主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施安全。

第二十二条 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制度。大型商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或安全检测期满3年的,设施业主应当在当年的3月3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业主应立即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整修合格或拆除。

第二十三条 整个广告牌钢结构工程竣工后,需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分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者主要是基础(支座)验收和制作厂出厂前质量验收,后者主要是安装质量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安装及质监部门联合抽查进行。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还要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技术文件。

第二十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牌应在醒目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依照《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及侵占城市道路设置广告牌的,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依照《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设置的户外广告,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符合《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已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审批设置的,继续使用;未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审批设置的,应按规定补办设置审批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不符合《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以宣传公众利益为目的的非盈利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店招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店招牌匾。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文〔2007〕1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