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做好强降雪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17:46   浏览:96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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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做好强降雪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做好强降雪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


  据中央气象台预报,近期强冷空气将自西向东影响我国西北、华北、东北、黄淮、江淮、江汉、江南、华南、西南等地区,其中部分地区将有大到暴雪。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各项准备和应对工作。现就加强融雪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冰雪融化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冰雪融化后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责任,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协助地方各级政府做好防范工作。

  二、加强监测,提高灾害防御能力。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纳入当地群测群防体系;对已经纳入群测群防体系的隐患点,要加密监测频率,确保一旦有地质灾害前兆、灾体变形、活动信息,能迅速发现险情,及时预警撤离。

  三、切实安排好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人员在岗和通信联络畅通;一旦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在及时有效处置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要求,第一时间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重大灾情,要及时向部报告。

  四、搞好应急保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加强同气象、民政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要立即启动预案,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工作组在协助抢险救灾工作时,要注意自身安全。

  五、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增强防灾意识。继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充分发挥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手机短信等作用,及时向社会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简明防灾避灾办法,提高广大基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干部和人民群众面对灾害时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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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平凉地区行政公署


平凉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暂行规定


平地社保[2000]81号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平凉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首先必须向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填写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即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属地统筹原则。参保单位必须按照各统筹单位规定的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地直各参保单位缴费从2001年一月份开始,单位按200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缴纳,个人按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要为退休人员按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第四条 起步阶段个人帐户暂由参保人员自己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只记帐,不管钱。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纳的2%暂不缴纳,统筹基金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划拨比例随同工资直接发给本人,其它企事业单位由用人单位按划拨比例直接发给本人。参保单位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必须真实记录。
计入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按职工不同年龄段确定。单位缴费为6%的,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退休人员为本人退休费的3.2%,46岁以上至退休人员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2%(不含个人缴纳的2%,下同),45岁以下的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
  第五条 在职职工的年龄以年度计算。在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管理权限批准退休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确定划入个人帐户比例,从次月起按退休职工对待,个人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应发给个人的部分后,作为统筹基金,全额上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中,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应缴纳的统筹基金由预算科(股)逐月直接拨入医保统筹
基金财政专户,由医保经办机构给缴款单位开具缴款专用收据,作为记帐凭证。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作为下年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口径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第八条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作为缴费和核定个人帐户的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和计入个人帐户的工资基数。
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
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月平均退休费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内退人员按在职职工对待。
  第九条 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含退休)缴费基数之和。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允许参保单位将一个季度直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月初或季初一次性缴纳。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收缴后开具“平凉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款收据”。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旬划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医疗专户。需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预算,按月拨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支出户,由医保经办机构予以支付。
为了结算方便,收入、支出、财政专户应设在同一家国有银行。
  第十三条 存入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基金按规定计算利息,所得利息并入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及其增值部分免征税费。
  第十四条 为了不降低一些企业的原医疗保障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建立补充
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必须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存入财政专户,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参保单位。既可统一使用也可划入个人帐户。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逾期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当月起停止统筹基金按比例划入个人帐户,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住院病人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
参保单位逾期未缴后又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补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要向职工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情况,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统筹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当年预算。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建立相关的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对统筹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挤占、挪用、贪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一经查出要追究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保单位弄虚作假瞒报或少报工资总额、将在职人员冒充退休人员加大划入个人帐户比例的
,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情节严重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24条的规定,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统筹单位要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参保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包头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包头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已经一九九一年六月八日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凤岐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包头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吸引外商来本市投资,加快本市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本市投资(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华侨、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本市投资举办企业,也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对在本市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收占用场地使用费十年。
  对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出让期限为五十年。


  第五条 视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同情况,实行税收优惠。
  (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满以后,经企业申请,报请上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牌照税(运输企业除外),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后,给予免征。
  (三)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可以减半征收。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办法(含采用余额折旧),可以不留或少留残值。


  第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城市配套费;对需新建的基础设施,由城建部门组织开发,其费用区分工程的不同性质减收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使用已有的城市设施和市政工程设施的有偿使用费,从开始发挥效益起十年内,按本市企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第八条 优先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能源、流动资金和物资供应。
  (一)在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水、电、汽、煤和机动车用油等优先供应,收费标准与市内企业相同。
  (二)在建设和生产中所需的原辅材料,物资部门列入供应计划,组织供应。
  (三)产品出口的生产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原辅材料,所需外汇一时周转困难,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和经营外汇的金融机构,申请调剂外汇和外汇贷款。
  (四)在生产经营中,因人民币流动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五)外汇暂时不平衡时,企业可向经贸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申请,通过外汇补贴、外汇调剂、外币计价结算等办法解决。


  第九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按照规定支付职工工资和提取劳动保险金、福利费住房补助外,享受本市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第十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以人民币支付工资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可用人民币交付本市的住宿、饮食、交通、通讯、医疗、保险等费用,收费标准与中国公民相同。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为本市企业或公益事业捐款在五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将给予精神鼓励并授予荣誉证书,捐资价值占公益事业总投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经市政府批准,允许该项公益事业以本人或亲属的名字命名。


  第十二条 对介绍外国投资者来本市投资的中介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零点二五计奖。奖金按投资到帐之日的国家牌价折合成人民币支付。奖励金必须经市经贸局认可后,由受益企业支付。
  对利用外资开展三来一补业务的中介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低于前款规定的比例。


  第十三条 对外国投资者来本市投资属于国家规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市计委、经委应在收到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立项的答复。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市经贸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