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参加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22:23
浏览:8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宿迁市参加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迁市参加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是全省四年一次的综合性运动会,为了激励先进,充分调动各训练单位和广大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在十七届省运会上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创造优异成绩,为宿迁争光,现将《宿迁市参加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参加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是全省四年一次的综合性运动会,为了激励先进,充分调动各训练单位和广大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在十七届省运会上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创造优异成绩,为宿迁争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全省运动会有功人员和单位的奖励,坚持突出金牌、突出贡献、突出一线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等有功人员的奖励,主要依据其在全省运动会上对我市所做的贡献,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定。
第四条 对获得以下名次的教练员、运动员,给予精神奖励和升学照顾。
(一)对所带训满两年的运动员在省运会上获得3枚以上金牌(含3枚)的国家在职教练员,市政府记二等功一次。对所带训运动员获得省运会金牌的女性教练员,市妇联授予“三八红旗手”称号。
(二)获得省运会前三名的少先队员和共青团员,由团市委分别授予“市优秀少先队员”和“市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三)获得省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为应届初中毕业生的,可免测试确认为市级优秀体育特长生,在录取普通高中和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时予以加分照顾。
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
第五条 对获得奖励名次的运动员,颁发获奖名次奖。
(一)获得金牌1枚,奖金6000元;银牌1枚,奖金2000元;铜牌1枚,奖金1000元;为鼓励运动员勇夺金牌,同一名运动员获第二枚金牌及以上的,每枚奖励8000元。
(二)根据江苏省运动会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和计分办法,获得第四名至第八名,每分奖励100元。
(三)运动员每多获得一个奖励名次,其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加计算。
(四)集体项目根据规定的报名人数,按奖金标准和计牌计分标准发放给集体。
第六条 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奖励500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奖励200元(该项奖励只限决赛)。
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
第七条 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教练员的奖金按运动员奖金标准发放,运动员每多获得一个奖励名次,其教练员的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加计算。
第四章 其他有功人员、单位奖励
第八条 凡参加省运会比赛,为我市争得荣誉、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个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第九条 凡承担我市参加省运会项目布局并在人才输送、竞赛成绩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市政府颁发贡献奖。
(一)对完成金牌任务的县区体育局、市体校、训练基地、由市政府授予贡献奖锦旗。
(二)凡完成金牌任务的每枚奖励5000元(未完成任务的不奖励),每超一枚增加5000元,由输送县区体育局、市体校、训练基地制定具体方案分别奖励给有功人员。
(三)对完成金牌任务的县区体育局、市体校、训练基地的主要负责人,每人颁发贡献奖2000元。
第十条 按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20%另拨经费,根据贡献大小,奖励训练、科研单位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功人员。
第五章 奖励的审批
第十一条 对获奖人员、获奖名次以及计牌计分的确定办法,按相关运动会的竞赛规程总则规定和决赛成绩册执行。
第十二条 对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市体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