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58:07   浏览:91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财教〔2012〕3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加强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现将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核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央级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状况和核算管理的需要,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报财政部备案。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地方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杭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质特[2003]204号


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和规范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检验和使用环节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三七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梯的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
(一)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四)GB/T 7024-1977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五)GB 7588-1995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六)GB/T 18775-2002 电梯维修规范;
(七)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九)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十)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三条 定义:
(一)维修:狭义的维修是指维护和修理;广义的维修则是在电梯交付使用后的所有维护、修理和改装服务。本办法所提到的维修是指广义的维修。
(二)维护:亦称保养,是指在电梯交付使用后,为保证电梯正常及安全运行,而按计划进行的所有必要的操作,如润滑、检查、清洁等。
维护还包括设置、调整操作及更换易损件的操作,这些操作不应对电梯的特性产生影响。
(三)修理:为保证在用电梯正常、安全运行、以相应的新零件取代旧的零件或对旧零部件进行加工、修配的操作,这些操作不应改变电梯特性。
(四)改造:在电梯交付使用后,由于某种原因对电梯及其部件进行了一系列操作,这些操作对电梯的特性会产生影响,如改变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轿厢重量、更换曳引机、轿厢、控制系统、导轨及导轨类型等。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全面地或部分地改进在用电梯功能、性能、可靠性、安全性和装潢的这类改造也属于改造范围。
第四条 本方案所指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厢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的行政区域范围内,负责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安装维保的施工单位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 电梯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电梯的安全使用。
第七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局特监处登记注册,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该电梯的明显位置,同时应设置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原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无特殊原因不得改变检验关系。
第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电梯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电梯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三角钥匙保管使用制度;
(七)维护保养合同。
第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电梯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一)电梯使用单位对在用电梯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二)电梯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保养;
(三)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与上述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需要,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日常检查人员,货梯必须配备专职司机。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发生电梯关人事故时,为尽快救人,可直接拨打110求援。
第十三条 电梯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单位,应经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生产活动。
第十六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对其安全性能负责,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二十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故障通知,应立即赶赴现场(市区30分钟,郊区1小时),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到达现场,应就近设点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电梯维护保养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允许单独一人进入现场维护保养电梯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检验工作的有序进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依法对上述单位实施安全监察。
(一)向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单位宣传贯彻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法制意识和质量意识;
(二)检查维护保养单位与使用单位的合同内容是否齐全,维护保养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查阅维护保养的原始记录和现场查看工作质量;
(三)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
(四)对不按时取证或无证使用的单位予以严厉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维护保养职责的单位予以批评教育,对无证或超资质进行施工的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的单位、个人及使用单位予以严厉查处,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按条例的有关法律责任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根据电梯使用频繁程度、环境工作条件和电梯各部件在运行中受损害的程度,制订使用电梯不连续发生故障的维护保养周期表。(见附表)
第二十五条 记录和标志:
(一)电梯维护保养见证单:电梯的维护保养应作具体的维护保养记录,记录中应标明:电梯(编号)、日期、维护保养内容、维护保养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保养的认可。(见附表)
(二)电梯维护保养急修见证单:电梯急修后,应作具体的急修记录,记录中应标明:电梯(编号)、日期、故障原因、维护保养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急修的认可。(见附表)
(三)电梯故障登记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接到急修请求后,应作出服务记录,记录中应标明:日期、请求急修单位、接电话(记录)者、时间、派出急修人员、出发时间、完成时间、电梯编号、故障内容。(见附表)
(四)电梯保养急修、维修、改造记录应归入电梯档案,以作为电梯设备管理、电梯故障分析的记录。
(五)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在电梯内显示维修保养标志,标志上应注明:保养单位名称、电梯编号、急修电话和投诉电话等。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委办发〔2006〕24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漳州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8日

漳州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市直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公开招聘或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要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招聘工作按照精简高效和科学设岗的原则,在编制总额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标准内进行。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分别是党群和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进行牵头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宏观管理,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其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方式、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应聘。
  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原则上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一)属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选拔任用的人员;
  (二)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我省“年度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要求的人才及其随调家属;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四)有突出贡献(指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锦赛世界杯前三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冠军、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和荣立一等功的转业士官、退役士兵;
  (五)烈士子女;
  (六)党政机关分流人员;
  (七)同类职能性质的事业单位之间同向或顺向调动的人员。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十八周岁;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执业资格或技能和学历(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人员,除医疗护理、幼师等特殊岗位外,一般需具备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外地市生源一般应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条件;
  (五)首次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设置性别、身高限制等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公开招聘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考核;
  (六)根据考试与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合同登记。
  第十五条 采取考核方式招聘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资格审查与组织考核;
  (三)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四)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合同登记。

第三章 招聘方案、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经费来源、现有空编数额、人员结构状况;招聘对象范围、招聘岗位与资格条件、招聘人数;报名、考试考核时间和方法,考试内容,体检标准,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线,笔试面试成绩折算比例及发布信息方式等。招聘方案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职责分工分别上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同时报市委编办。
  第十七条 招聘方案审定后,应在漳州人事人才网、漳州人事考试网或其他社会公开媒体发布招聘公告,发布时间距考试时间应在15天以上。招聘公告发布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经主管部门报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并顺延发布时间。
第十八条 招聘公告应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及条件、人数和待遇,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与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第十九条 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统一组织考试报名工作,其中的中小学校招聘人员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财政拨补、经费自给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报名工作,处级及其以上的招聘单位自行负责,其他的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由招聘单位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原则上应达3∶1以上方可开考。达不到比例的,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适当降低比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二十五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六条 考试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实行统一指导,分类管理:
  (一)财政核拨经费或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采取统一组织笔试、面试的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中小学校招聘人员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二)财政拨补、经费自给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笔试、面试工作,处级及其以上的招聘单位自行负责,其他的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并接受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招聘有特殊专长或技能要求的人员,可以采取有效检验其专长或技能的特殊考试办法。由招聘单位提出招聘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由事业单位招聘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实施考试的组织或机构,必须在考试前明确规定科学、合理的笔试与面试计分方法,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十八条 笔试满分一般为100分,并设定合格线,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方可进入面试,笔试结束后应及时将成绩通知考生本人或网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参加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下列对象享有笔试成绩加分待遇,加分不受笔试满分限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曾获得世界体育三大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亚洲体育三大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和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加10分;获得世界体育三大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第2至6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和全运会第2、3名、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冠军的运动员加9分;获得省运动会冠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第2、3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和全运会第4至6名、全国年度最高级别比赛冠军的运动员加7分。
  (二)服役满13年以上的转业、复员士官加8分;服役满9年至12年的转业、复员士官加6分;服役满6年至8年的复员士官加4分;服役满3年至5年的复员士官加2分;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士兵另加3分;荣立三等功退役士兵另加2分;获得优秀士官和优秀士兵荣誉称号的另加1分;伤残士兵另加3分;对长期在边防、高原、海岛等艰苦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退役士兵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3分;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大专、中专以上毕业生(国家统招)的退役士兵,退役后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分别再加5分和3分。
  (三)获得省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以上荣誉称号的,加8分。
  (四)漳州市常住户口或漳州生源的未就业毕业生加5分。
  以上加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第三十条 需从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中补充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提出招聘方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同意,采取面向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的有限竞争招聘考试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笔试试卷一般使用省相关部门命题的试卷,也可由组织考试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命题出卷。
  第三十二条 命题出卷应成立命题组,指定一名命题人员担任组长,命题人员应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命题要入闱严格管理、规范运作、科学组卷、拟定答案和评分标准,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考场必须张贴《考场纪律》。考桌必须单座、单行、保持应有距离。
考生于每科考前15分钟预备铃响后进入考场,凭准考证、身份证对号入座,并将该证置于考桌左上角,以备查对。
  考生入座后,监考人员宣读考场纪律。考前5分钟当众出示密封的试卷袋,然后公开启封,分发试卷,指导考生在密封线内填写身份证号和姓名。
  第三十四条 考生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因特殊情况经监考同意暂时离开考室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除此之外,离开考室均须交卷并不得返回续考。
  第三十五条 评卷小组由三名以上相关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组成,并指定一名组长。
  评卷应严格、准确掌握统一的评分标准,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登分一般应有唱分、记分、监督三人同时进行,并签署姓名以示负责。
  第三十六条 面试人选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拟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弃权面试的空额可依次递补。
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为1∶1时,面试前应设定合格线。
  第三十七条 面试根据拟聘岗位需要,可以采用结构化面谈、情景模拟、小组集体讨论、实践操作(演示)等方法,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测评方法。
  面试可采用省相关部门命制的面试题,也可自行组织命题。自行组织命题的,负责面试组织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做好试题的命制及其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面试评委小组可根据需要分设综合类评委组、专业类评委组等。
  面试评委小组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为7—9人,但招聘单位评委不超过2人,其他评委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选派。
面试评委小组组长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领导担任;面试组织机构应事先确定相当于2倍人数的面试评委人选,于面试前一天随机抽出。
  第三十九条 面试评委基本资格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身体健康,思维清晰,言语流畅;
  (四)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
  (六)熟悉人才测评工作;
  (七)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面试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四十条 组织面试的单位应做好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场应安排在整洁、明亮、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方,并有适宜的候考室;面试考场设立考生席、评委席、记时记分席、监督席、旁听席。
  第四十一条 考生分组和出场顺序应采取面试前临时抽签的办法确定,必要时可对考生实行入围管理。使用统一面试试题的,必须严格遵守统一的面试时间。考生须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入闱候考室,迟到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第四十二条 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法而定。
面试试题于面试正式开始前30分钟,经监督人员检查无误后,由评委小组组长拆封。
  第四十三条 面试成绩于考生在场时,当场评分、亮分、记分、统分,并由评委小组组长或记分员当场宣布。
  全部考生面试成绩应经评委小组组长和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并签字。
  面试应由有关纪检监察人员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招聘单位要将应聘人员各自的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或告知应聘人员对自己的成绩进行网上查询。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及是否回避等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体检、公示与聘用

  第四十六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按照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拟招聘人数的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第四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组织实施招聘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体检标准及项目可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部门行业对岗位体检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如招聘单位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事先在招聘方案中说明,体检的医院应是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四十九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可按综合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对公开招聘的拟聘人员及其考试成绩进行公示,在单位政务公开栏或漳州人事人才网、漳州人事考试网上发布,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报主管部门和主管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五十二条 符合聘用的人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十三条 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02〕204号)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由用人单位在15日内持经核准的招聘方案、招聘公告、《福建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合同文本等材料到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和有关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初次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五十六条 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可实行委托人事代理,由招聘单位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代理。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五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主管机关和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十条 严格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整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国(境)外人员的,须经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上报省级招聘主管机关核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六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漳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