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卫生监督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48:16   浏览:9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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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卫生监督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


兽医卫生监督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兽医卫生监督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兽医卫生监督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强化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兽医卫生监督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 农业部兽医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制定兽医卫生监督经费资金的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并审核预、决算,下达项目经费,对预算执行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 农业部兽医局、部属单位,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有关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开展会计核算、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等业务,接受农业部财务司及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兽医卫生监督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主要用于检疫监督规划政策制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培训、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联防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以及工作宣传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农业部根据兽医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组织提出项目工作计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计划、经费测算安排等内容。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人员安排、实施步骤、资金测算等。地方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部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实施方案直接报送农业部。
第十条 农业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按照国家财政资金拨付有关要求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编制报送兽医卫生监督经费的决算。
第十三条 兽医卫生监督经费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开展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总结。项目承担单位是省级及以下兽医工作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报送农业部。部属单位和其他项目承担单位,于12月31日前直接向农业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农业部将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项目自查,农业部财务司组织开展实行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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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2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各级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

预警信号由信号名称、信号分级与图标和信号含义三部分构成(见附件)。

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十一类。根据不同灾种特征和预警能力,预警信号总体上分成四级(Ⅳ、Ⅲ、Ⅱ、Ⅰ级)标准,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预警信号发布的管理工作。

新闻宣传、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预警信号的实时发布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气象台站负责对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六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变更(包括更新或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相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和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

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或变更的预警信号后,应及时播发或变更该预警信号信息。

其他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使用各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信息。

第七条 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应有明确版面(画面、时段)播发预警信号。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发布的,要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预警信号以文字或语音形式发布的,要明确指出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相关防御指南。

预警信号的具体刊播办法,由各级气象台站会同当地新闻宣传、信息产业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八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宣传手册,宣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防灾减灾知识;参照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组织制订防御气象灾害的措施,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师不宜纳入公务员队伍

杨涛


针对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日前建议,把义务教育的教师队伍纳入公务员队伍管理,以国家财政保障教师待遇,从而稳定各地尤其是落后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师资队伍。(《新京报》1月16日)
应当说,莫纪宏研究员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是好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教师相对于政府公务员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因而,一些地方任意克扣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边远和贫穷的乡村地区,教师的工资经常不能按时按量领取。因此,将教师队伍纳入公务员队伍可能有助于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得到充分的保障。但是,我们要问的是,要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就一定要将教师队伍纳入公务员队伍吗?
进行义务教育的教师的工作实际上就是完成国家的义务,因为根据《宪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国家有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那么,进行义务教育的教师们在完成国家的义务,当然享有要求国家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的权利。从这一意义上讲,教师们与公务员有相似的地方,那就是国家财政要足额和及时保证其工资、福利待遇的发放,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将进行义务教育的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
但是,进行义务教育的教师与公务员毕竟有着本质的不同。公务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其有权行使一定的权力,但也必须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并且其在权力的滥用时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教师从事的是教书育人的工作,并不享有公权力,有其自身的规律。因而,有关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职位分类、录用、监督制约、职务升降等等许多方面的规定都不能完全适用于教师,教师队伍的管理与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有着不同的要求。因此,如果将进行义务教育的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不仅存在理论上的悖论,在实际的操作中也会出现许多的困难。
因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将义务教育的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而是要考虑到如何周全地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将《教师法》诸如“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之类的有关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落到实处。笔者建议,在《公务员法》单列一章,规定进行义务教育的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统筹管理,同等对等,同时发放,教师享受公务员的待遇但不承担公务员的义务,只承担教师应尽的义务。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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