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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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2〕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1〕63号)和《威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威发〔2010〕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海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特别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每2年选拔一次,一次选拔20人左右,管理期为3年。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进入复核认定程序,经复核认定的首席技师,继续享受下一个管理期的相关待遇;经复核未被认定的首席技师可重新参加推荐选拔。

第五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应建立本市区的首席技师选拔制度。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为全市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申报。

第八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二)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省市“技术能手”等称号;国家、省、市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者。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技绝活。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五)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六)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选拔威海市首席技师,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年轻的技师、高级技师中选拔。

第九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复核认定的条件:

(一)管理期内仍在一线岗位从事技能工作;

(二)管理期内没有发生与本人有直接关系的生产安全、技术责任事故;

(三)管理期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管理期内能够保持技能领先地位,发挥首席技师作用;

(五)管理期内开展技能培训和名师带徒活动,每年所带徒弟至少有5人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程序进行。由各市区从本级首席技师、有突出贡献技师或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者中推荐,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企业和中央、省属单位择优推荐,经公示后上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推荐申报威海市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威海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复核认定威海市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威海市首席技师复核申请表》;

(二)近一个管理期内的主要技术成果、奖励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签订的带徒协议,以及所带徒弟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十三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威海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威海市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五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在第一个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500元。连续第二次、第三次复核认定为威海市首席技师的,每月分别享受市政府津贴700元、1000元。连续三次以上复核确定为威海市首席技师的,津贴不再增加。同时获“山东省首席技师”、“威海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称号者,不重复享受政府津贴。管理期满未被复核认定,再次获推荐选拔为威海市首席技师的,按第一个管理期享受市政府津贴。

第十六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威海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七条 所在单位对威海市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八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威海市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市县两级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威海市首席技师参加;所在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威海市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九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待管理期结束后予以办理。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应当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宣传威海市首席技师先进事迹、主要业绩和贡献;组织其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企业)选择建立“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威海市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技绝活展示活动;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威海市首席技师进行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四)威海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进行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和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的组织和行业(企业)的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传授技艺特长及绝技绝活;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帮助解决企业的生产操作难题,参与技术攻关;

(三)开展技术交流和技能演示活动;

(四)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五)配合做好技能人才宣传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及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威海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威海市首席技师档案,对威海市首席技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二)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初步认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经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停止其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威海市首席技师称号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威海市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1日。《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05〕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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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0]6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镇(区)属集体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条 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必须坚持产权清晰、权责分明、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统一的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规范所有者、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行
为。
第四条 设立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行使镇(区)属集体资产所有者和出资者的职能,具体负责镇(区)属集
体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营运工作。机构负责人可由镇(区)
主管经济的领导担任,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镇(区)属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统
一由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 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业务上受市公有资
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可根据
需要对镇(区)属集体资产营运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监
督。
第六条 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能:
(一)贯彻执行上级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
规章制度;
(二)制定资产营运发展规划,拟订资产重组和资产收益
的处置方案;
(三)决定全资、控股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和终止清
算;审批和组织实施全资、控股企业的转制方案;
(四)任免全资企业的经营者,向控股、参股公司委派产
权代表,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奖惩;
(五)与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并考
核指标成果;
(六)审批属下全资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决算方
案,对控股、参股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决算方案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七)负责资产评估立项的审批和评估结果的初步认证;
负责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资产管理基础工
作;
(八)执行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镇(区)属全资、控股、参股的各类生产经营性
企业,享有由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
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资产的保值增值
的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性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
务:
(一)享有由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
资人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按市场的要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
劳动生产率和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按照产权清晰的原则,镇(区)属集体企业的产
权归属必须依法进行界定,确立产权主体。
第十条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参照《中
山市市属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理顺企业产权关系:
(一)界定为私营挂靠的,一律解除挂靠关系。由原被挂
靠单位与挂靠企业签定解除挂靠关系协议,并由镇(区)属
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
更手续;
(二)界定为镇(区)属产权的,由镇(区)属集体资产
管理机构进行产权登记年检,实行统一管理。
由行政事业单位开办和主管的经济实体应在本规定实施
后一年内脱钩或转制,今后各镇(区)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再
开办和设立经营性经济实体。
第十一条 加大镇(区)属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力度,
可采取出售、赎买、公司制改组、关停破产等多种方式进行
产权制度改革,实现镇政府(区办事处)不再直接介入市场
的竞争。
第十二条 镇(区)属集体企业进行转制必须经镇(区)
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批,转制工作程序可参照中府办
[1998]90号《关于市属公有企业转制审批问题的通知》有关
内容,由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自行制定并报市公有
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和健全镇(区)属集体资产的营运管理制
度,规范资产所有者的行为。
(一)重大事项集体审批制度。
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镇(区)
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镇政府(区办事处)办公会议
批准执行:
1.投资额超过一定限额的投资项目;
2.对境外投资和款项划转等相关的经济活动;
3.对全资企业经营者的人事任免和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
表的委派。
(二)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凡占有、使用镇(区)属集体资产的企业,必须到镇(区)
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办理资产产权登记。资产产权登记具体包
括:
1.投资立案和开办登记;
2.变动产权登记;
3.注销产权登记;
4.产权年检登记。
(三)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制度。
镇(区)属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兼并、投资参股、合
资合作和股份制改组等行为,都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具体按中
府办[2000]36号《关于我市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
知》执行。
(四)资产收益管理制度。
镇(区)属集体资产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资产收益由镇(区)
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收缴,并设专户管理和实行支票联签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镇(区)属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定期
审计制度、支票联签制度、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奖惩制度等。
(一)所属企业资产营运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执行
情况均应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可由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
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状况、营
运效绩情况以及财务执行情况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镇
(区)审计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支票联签办法、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奖惩办法由各
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自行制定,并报市公有资产管理
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根据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政务公开、财务公
开的要求,建立资产管理逐级报告制度。
每年年中和年末,企业应将属下的全资、控股企业的报表
合并,连同分析说明报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镇(区)
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综合形成镇(区)属集体资
产营运分析报告。
资产营运分析报告分别报镇政府(区办事处)、镇人民代表
大会,并报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煤矿安全专项监察情况的通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煤矿安全专项监察情况的通报

煤安监监察〔2011〕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立即开展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煤矿安全专项监察的紧急通知》(煤安监监察〔2010〕28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要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相继组织开展了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煤矿安全专项监察。重点抽查了975处整合技改等煤矿建设项目,共查出隐患3543条,责令停止建设施工矿井93处,罚款1124.3万元,通过此次专项监察,进一步规范了煤矿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监察组织开展情况

  1.及时部署,组织有力。《紧急通知》下发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传达部署,广泛动员,并结合驻在地区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煤矿项目实际,编制工作方案,明确监察范围、监察内容、监察要求和方式方法。陕西煤矿安监局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监察领导小组;河北煤矿安监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会同省武警总队、煤炭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联合对整合技改煤矿项目进行逐矿督导巡查;福建、河南、湖南、重庆、四川等省级煤矿安监局主动与地方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力搞好专项监察。

  2.统筹安排,狠抓落实。湖南煤矿安监局针对湖南全省煤矿整合技改工作任务重、施工进入关键阶段的现状,坚持结合监察计划、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举报核查开展专项监察;重庆煤矿安监局将专项监察贯穿于监察计划、元旦春节期间煤矿安全工作、重庆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四大行动”等具体活动中。

  3.有效监察,打击非法。山西、湖南等省级煤矿安监局,采取突击抽查、夜间巡查、跟踪督查等方式进行专项监察。贵州、云南、陕西等省级煤矿安监局在所属各监察分局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重点督查,对查出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监察执法指令,并依据有关法规进行了严厉处罚;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向有关企业下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的意见书、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的建议书。贵州煤矿安监局林东分局针对平塘县者密煤矿擅自启封已整合关闭煤矿的非法生产行为,及时向平塘县人民政府通报,并提出了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依法抓捕组织盗采人员、炸封非法井口、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处理等建议。

  4.结合实际、整体推进。黑龙江、山东煤矿安监局针对驻在地区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少的情况,将改扩建项目一并纳入本次专项监察中,有效地推进和加强了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湖南、云南煤矿安监局结合已公告关闭矿井是否关闭到位进行监察,促进整顿关闭工作,以关闭促整合,并对改扩建煤矿竣工验收内容和标准进行补充和完善,将工程技术人员配备、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等纳入验收标准,努力促进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山西煤矿安监局对专项监察中查出的隐患问题进行跟踪督查,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煤矿企业监督矿井进行整改,按时复查,要求做到隐患不除不得复工;同时,继续把瓦斯灾害和水害严重、进入二期建设的施工矿井和整合矿井作为重点监察对象,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河南煤矿安监局结合专项监察,在春节期间继续以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组矿井为重点,加强安全监察,防止煤矿冒险蛮干引发事故。

  通过此次专项监察,治理了一批煤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了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有效地促进了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大力推动了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煤矿建设秩序。

  二、专项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部分项目违规建设。监察中发现,一些整合技改煤矿未取得开工建设手续,甚至无采矿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即擅自组织开工建设;部分整合技改煤矿未及时关闭不予利用的井筒;个别煤矿借整合名义擅自组织生产,有的整合主体甚至擅自启封被整合关闭煤矿的井巷进行非法生产。

  2.部分项目现场施工组织混乱,安全标准、技术措施不落实。从各地上报情况看,部分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技术管理不到位;有的项目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施工顺序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小煤矿较多、资源整合任务较重的湖南、云南、贵州、四川等省,大部分整合项目由煤矿生产企业队伍自行施工建设,未聘请监理单位,未进行工程质量认证,第三方监督责任难以落实;一些瓦斯灾害严重矿区的煤矿,不进行煤层瓦斯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测定,未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和瓦斯抽采设计,防突措施不到位;一些水害严重矿井探放水等防治水措施不符合要求等等。

  3.兼并重组煤矿问题依然严重。一是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进展不平衡。目前只有山西、河南、陕西三省全面展开了兼并重组工作;湖南省已制定兼并重组方案,其他省(区、市)的兼并重组方案还在制定当中。二是部分小煤矿技术资料匮乏、不真实,采空区范围不明确,瓦斯、水文地质灾害条件不清。三是由于兼并重组矿井数量大,所需专业人员较多,部分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还没有到位。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特别是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继续认真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严把煤矿建设安全准入关。严格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等安全标准和规定要求,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对地质灾害不清、安全条件未查明,设计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不得审查批准;安全设施达不到设计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同时,应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要求纳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内容,进一步提高新投产各类煤矿的安全保障能力;已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但未包含“六大系统”建设有关内容的建设项目,应督促煤矿企业抓紧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并及时组织实施。

  2.继续加大对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的监察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和《通知》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资源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组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现场监察必须制定工作预案,明确监察的方式、重点和主要内容等,对未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防治水规定》、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未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未按规定的施工顺序组织施工和存在其它重大隐患的,必须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按上限予以处罚,该停产整顿的一律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发生伤亡事故的新建、改扩建和整合重组项目,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对相关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其所属煤矿建设项目进行限批。

  3. 进一步推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提高监察执法工作质量和效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必须依法依规、程序完备。项目未经核准或批准、未划定矿区范围或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一律不得受理;存在问题未经整改的,一律不得批准;审查验收报告书内容必须齐全、准确,重点突出,意见明确。现场监察执法要抓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矛盾,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执法文书规范有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共性安全问题的,在依法做出现场处理后,要将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煤矿兼并重组、整合技改工作步伐,加快转变煤炭领域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煤矿生产力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督促各地切实加强对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推动兼并主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