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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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3年10月14日六届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省长蒋定之

2013年11月5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3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40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原实施机关
备注

1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
省发展改革委


2
海南省旅游统一行程表的申购备案
省旅游委


3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省农业厅


4
煤炭经营资格年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
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迁移办公场所审批
省财政厅


7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省教育厅
实行告知性备案

8
申请变更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审批
省教育厅


9
申请变更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审批
省教育厅


10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核准
省教育厅


11
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2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3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4
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审核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序号
事项名称
原实施机关
备注

15
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审批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6
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7
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审批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8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9
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省卫生厅


20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审批(初审)
省卫生厅


21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登记申请(首次)
省卫生厅


22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登记申请(再次)
省卫生厅


23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销审批
省公安厅


24
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核发
省公安厅


25
采矿权租赁审批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6
进入(国土环境资源部门主管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7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临时名录)登记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8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立项阶段)核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9
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资格初审
省交通运输厅


30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
省科技厅


31
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证年审
省海洋渔业厅


32
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年审
省海洋渔业厅


33
渔业船舶船设计单位认可初审
省海洋渔业厅


34
渔业船舶船修造工厂认可初审
省海洋渔业厅


35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认可证年审
省海洋渔业厅


36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年审
省海洋渔业厅


序号
事项名称
原实施机关
备注

37
渔用气胀式救生筏站认可证年审
省海洋渔业厅


38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年检
省海洋渔业厅


39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年检
省海洋渔业厅


40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检
省海洋渔业厅


41
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年检
省海洋渔业厅


42
远洋渔业项目年检审核
省海洋渔业厅


43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初审
省外事侨务办


44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的审批
省地税局


45
认证咨询机构设立许可
省质监局


46
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第三方医疗器械物流业务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7
医疗器械委托储存、配送业务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理局


48
安全培训教师岗位合格证核发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49
民用爆炸物销售许可证年检
省安全生产监理局


50
安全培训机构二级资质许可
省安全生产监理局


51
安全培训机构一级资质初审
省安全生产监理局


52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省物价局


53
陈化粮收购资格认定
省粮食局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0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实施机 关
下放后实施 机 关

1
非跨市县的企业投资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省发展改革委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

序号
事项名称
原实施机关
备注
序号

2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注册登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省农业厅
市县农业主管部门

3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申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省农业厅
市县农业主管部门

4
申请筹设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省教育厅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

5
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省教育厅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

6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省教育厅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

7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变更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省教育厅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

8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终止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省教育厅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

9
申请筹设公办普通高中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省教育厅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

10
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公办普通高中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省教育厅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

11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公办普通高中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省教育厅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

12
公办普通高中变更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省教育厅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

13
公办普通高中终止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省教育厅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

14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市县文体主管部门

15
海口市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海口文体主管部门

16
海口市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海口文体主管部门

序号
事项名称
原实施机关
备注
序号

17
海口市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印刷业管理条例》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海口文体主管部门

18
海口市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海口文体主管部门

19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市县文体主管部门

20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助产、结扎、终妊娠)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省卫生厅
市县卫生主管部门

2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许可(助产、结扎、终妊娠)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省卫生厅
市县卫生主管部门

22
外国医疗团体来海口市短期行医审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
海口卫生主管部门

23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省公安厅
市县公安机关

24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县住建主管部门

25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延期核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县住建主管部门

26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核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县住建主管部门

27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增补核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县住建主管部门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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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7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7日公布施行)

决定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市政府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议案》,决定授权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失业缴费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
缴费比例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998年7月7日

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期刊管理的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化学工业部归口的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的领导和管理,使其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负责归口管理全国化工科技期刊,组织编制化工科技的发展规划,统一办理全性化工科技期刊申报审批手续,协调办刊工作,总结交流办刊经验,检查评比期刊质量,组织培训编辑队伍,定期召开期刊工作会议。
第三条 化学工业部情报所归口管理的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的类型如下:
1.化工情报类期刊、包括:①检索类期刊,如目录、简介、文摘;②译报类期刊,如译丛、消息、快报等;③研究类期刊,以述评、综述等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2.化工技术类期刊,包括化学工业部各专业情报中心站和化工各行业协会等主办的工程技术期刊。
3.学报类期刊,包括化学工业部直属高等院校和中国化工学会主办的学报、会刊等。
4.综合类期刊,如“化工技术经济”、“化工企业管理”、“化工质量管理”等以技术经济、管理科学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第四条 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的发行范围分公开发行、内部发行和内部期刊三种。
1.公开发行,系指在国内外可公开订阅、销售,也可向国外出口和交换的期刊。
2.内部发行,系指可通过邮局征订发行,但不许在社会上公开出售,不得向外国人提供,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3.内部期刊,系指仅限于行业内部交流的期刊,不许通过邮局征订发行,不准定价出售(但可适当收取工本费),不准刊登广告,不准超过规定的内部范围发行。
第五条 创办全国性内部发行的化工科技期刊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应能充分反映本行业和本专业技术领域的发展水平和动向;
2.主办全国性期刊的单位应当是国家编制范围内的实体单位,并具有创办刊物的技术优势;
3.有明确的办刊方针、任务和读者对象,报道内容不与已批准出版的刊物重复;
4.主办单位要有1名领导干部主管办刊工作;
5.要有健全的编辑部,设立专职主编,实行主编负责制。专职编辑人数一般规定,月刊不得少于7人,双月刊不得少于5人,季刊不得少于3人;
6.编辑人员应当具备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政府水平和有组织能力,掌握本行业和本领域的基本知识;
7.具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单位;
8.具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和经费保证,各期刊原则上应做到保本经营,如确有困难者,由主办单位给予经费补贴。
第六条 创办公开发行的化工期刊,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编辑部中要有处理外文稿件的编辑;
2.出版外文期刊的编辑部应该设外语编辑2~3人;
3.主办单位要有1名领导干部负责保密审查。
第七条 化工期刊的保密审查
1.经国家批准的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完善保密制度,认真履行保密审查,切实保守国家秘密,严防泄密、失密现象
2.各编辑部的编辑、记者、通讯员应经常学习保密规定,增强保密意识,树立保密观念。在采访撰写稿件对保密没有把握时,应听取被采访单位的意见,或将稿件交被采访单位审定。外来稿件有类似情况时,应征求本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或直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3.内部发行和公开发行的化工期刊,一律不得报道保密内容。编辑部对搞件内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有权删除涉密内容。
4.各期刊的主编和主办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刊物内容的保密审查,并对期刊的保密负责。
5.化工期刊应注意的主要保密范围
①国家批准的发明的技术内容:有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的技术内容;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重要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技术内容;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化工技术决窍及传统工艺的技术内容;高技术科研动态及其成果的技术内容;对国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科学技术
内容。
②未经国家公布的我国化学工业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建设布局和部署。
③未经国家公布的能够反映国家实力的重要统计资料,如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重要产品的生产能力及产量等。
④未经国家公布的国防军工项目、单位名称、地址及研制生产状况。
⑤涉及国家利益不准公布或尚未公布的事项,如引进项目计划、投资计划、谈判对策、合同标底资料、出口产品的换汇成本,以及国外产品的仿制和引进技术的移植推广情况等。
⑥全国工伤事故资料。
第八条 化工期刊应参照国家标准局发布的《科技学术期刊编排规则》及其他有关办刊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化工期刊申报和审化程序
1.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浪费一个化工行业和专业技术领域原则上只批准一个全国性期刊。
2.凡申报创办新期刊,必须由期刊编辑部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情报类、技术类和学报类期刊报化学工业部情报所审核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综合类期刊由化学工业部政策研究室初审后,再由化学工业部情报所审核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申请创办新期的报告,应在每年年底
以前提出。
3.化学工业部情报所和化学工业部政策研究室接到申请报告后,经审核,如符合以上办刊条件,发给申报单位科技期刊“申请书”。申报单位按“申请书”的要求填写,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再报送化学工业部情报所一式两份。
4.已批准创办的期刊,如改变办刊方针、变更发行范围,以及分刊、合刊、增刊、停刊均应事先说明理由,按新刊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5.已批准创办的期刊,如有改变刊名、变更主办单位、变动刊期、增减页码、改变订价等,应报化学工业部情报所备案。
6.期刊正式批准后,应及时到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4个月之内不办理出版手续或1年内不按审批条件出版者,原批文件作废,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并应向归口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条 凡经正式批准出版发行的期刊,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停刊,不得任意改变办刊方针和报道方向,期刊编辑部应向归口单位化学工业部情报所按期寄送样刊。
第十一条 各期刊编辑部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必须对本刊上一年度的编辑出版质量、效果和经济核算等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报化学工业部情报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情报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