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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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确保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和《财政部
关于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审核拨付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共4亿元,应按规定专项用于退还本省积压普通住宅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销售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压普通住宅是指:
(一)在199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本办法印发前尚未销售的各类商品住房(不包括别墅和度假村等,下同);
(二)在1998年12月31日前未竣工的停缓建工程,经续建或改建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各类商品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房价低于各市、县、自治县政府规定的限价、销售给中低收入居民、拆迁居民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积压普通住宅。不包括已享受各级政府划拨土地或减免土地出让金优惠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和微利住房等。
第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是:经依法或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拥有积压普通住宅产权、并已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中低收入居民、拆迁居民销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含国家控股的交通银行)、地方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权益企业)。
第六条 对房地产权益企业的补助标准按其拥有的积压普通住宅所使用土地的基准地价确定,基准地价以各市、县、自治县印发的现行文件为准,原则上按统一的基准容积率将单位土地出让金补助金额换算成单位建筑面积补助金额(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金额等于每平方米基准地价
除以基准容积率)。各市、县、自治县基准容积率确定为:海口市2.5,三亚市、琼山市2.0,儋州市(包括洋浦经济开发区)、琼海市、文昌市1.8,万宁市、东方市、澄迈县1.6,通什市、屯昌县、定安县、临高县、昌江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1.5,乐东黎族自治县
、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1.0。
本办法所称基准容积率仅作为计算土地出让金退还的依据。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海口市、三亚市和琼山市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局退付给房地产权益企业,列市本级支出;其他市、县、自治县房地产权益企业的土地出让金由省财政厅直接退付,列省本级支出。
第八条 房地产权益企业应将销售积压普通住宅情况每月向所在市、县、自治县财政局集中申报一次,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房地产权益企业销售积压普通住宅的实际进度退付。
第九条 房地产权益企业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需向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报告书(格式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
(三)积压普通住宅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建筑平面竣工图纸;
(四)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销售的证明文件和未享受各级政府划拨土地或减免土地出让金优惠的证明文件以及交清地价款的证明等;
(五)房屋销售合同;
(六)房屋销售发票;
(七)购房户的证明文件(居民直接购买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件,非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为其工作人员或拆迁居民集中购买的,提供购房者花名册并附身份证件);
(八)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文件和材料需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应提供文件和材料原件以便核对),一份交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建档,一份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拨付和退还手续:
(一)房地产权益企业向市、县、自治县财政局申报;
(二)市、县、自治县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权益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将审核情况于每月10日前汇总列表报省财政厅(格式见附件2),并同时报送房地产权益企业首次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全部文件和材料;
(四)省财政厅于每月20日前汇总列表报财政部审批;
(五)财政部审核批准拨款后,省财政厅向海口市、三亚市和琼山市下达预算追加指标,并及时拨付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局自接到省财政厅拨付的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后7日内退还给房地产权益企业。其他市、县、自治县房地产权益企业的土地出让金直接由省财政厅从中
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退还。
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按房地产权益企业申报的先后顺序审核安排,直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安排完毕为止。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退付房地产权益企业,坚决杜绝骗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报告书
2.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略)

附件1: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报告书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
竣工时间:
总投资:
建筑面积(平方米):
销售价格(元/平方米):
销售面积:
其中:已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面积
本次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面

单位面积应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金额(元/平方米):
本次申报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金额(大
写):
房地产权益企业名称:



199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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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北京、上海、山西、陕西、新疆、河南、江苏、安徽、湖北、湖南、重庆、广东、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提取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川国税发〔1997〕10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东方电
气集团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884,780.12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元) 所在地
-----------------------------------------------------
| 1|东方电机厂 | 915512.94 |四川省德阳市 |
|--|-------------------------|------------|---------|
| 2|东方锅炉厂 | 601401.38 |四川省自贡市 |
|--|-------------------------|------------|---------|
| 3|东方汽轮机厂 | 600895.29 |四川省德阳市 |
|--|-------------------------|------------|---------|
| 4|东风电机厂 | 211842.79 |四川省乐山市 |
|--|-------------------------|------------|---------|
| 5|中州汽轮机厂 | 135425.01 |河南省灵宝市 |
|--|-------------------------|------------|---------|
| 6|新疆天山锅炉厂 | 65476.15 |新疆乌鲁木齐市 |
|--|-------------------------|------------|---------|
| 7|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北京公司 | 5913.62 |北京市 |
|--|-------------------------|------------|---------|
| 8|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上海公司 | 1500 |上海市 |
|--|-------------------------|------------|---------|
| 9|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深圳公司 | 6000 |广东省深圳市 |
|--|-------------------------|------------|---------|
|10|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海口公司 | 2755.67 |海南省海口市 |
|--|-------------------------|------------|---------|
|11|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山西公司 | 1500 |山西省太原市 |
-----------------------------------------------------

-----------------------------------------------------
| 1|东方电机厂 | 915512.94 |四川省德阳市 |
|--|-------------------------|------------|---------|
|12|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广东公司 | 16500 |广东省广州市 |
|--|-------------------------|------------|---------|
|13|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重庆公司 | 6309.8 |重庆市 |
|--|-------------------------|------------|---------|
|14|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中南公司 | 969.45 |湖北省武汉市 |
|--|-------------------------|------------|---------|
|15|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郑州公司 | 2182.47 |河南省郑州市 |
|--|-------------------------|------------|---------|
|16|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南京公司 | 1582.49 |江苏省南京市 |
|--|-------------------------|------------|---------|
|17|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合肥公司 | 1620 |安徽省合肥市 |
|--|-------------------------|------------|---------|
|18|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长沙公司 | 1500 |湖南省长沙市 |
|--|-------------------------|------------|---------|
|19|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西安公司 | 1500 |陕西省西安市 |
|--|-------------------------|------------|---------|
|20|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新疆公司 | 1590 |新疆乌鲁木齐市 |
|--|-------------------------|------------|---------|

|21|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物资供销公司 | 6050.41 |四川省成都市 |
|--|-------------------------|------------|---------|
|22|四川省电工设备工业公司 | 4873.35 |四川省成都市 |
|--|-------------------------|------------|---------|
|23|四川省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 | 21516.15 |四川省成都市 |
|--|-------------------------|------------|---------|
|24|中国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 | 264723.15 |四川省成都市 |
|--|-------------------------|------------|---------|
|25|成都华夏电气公司 | 1500 |四川省成都市 |
|--|-------------------------|------------|---------|
|26|四川东方广告装饰公司 | 450 |四川省成都市 |
|--|-------------------------|------------|---------|
|27|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成都投资开发公司 | 1380 |四川省成都市 |
|--|-------------------------|------------|---------|
|28|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电站技术服务公司 | 1350 |四川省成都市 |
|--|-------------------------|------------|---------|
|29|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自动化工程公司 | 600 |四川省成都市 |
|--|-------------------------|------------|---------|
|30|成都东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360 |四川省成都市 |
|--|-------------------------|------------|---------|
| |合 计 |2884780.12 | |
-----------------------------------------------------



1997年9月29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单位: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3月25日召开的国家人口计生委第一次委主任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一次委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政府部门工作法治化,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维护中央大政方针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

四、国家人口计生委要全面履行国务院批准的"三定"规定赋予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五、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弘扬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敬业奉献、求实创新的精神,遵守纪律,顾全大局,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做到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二章 委领导及各厅、司负责人职责

六、国家人口计生委实行委主任负责制,委主任领导国家人口计生委的工作。委副主任协助委主任工作。

七、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主任会议和委务会议。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委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委主任、委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委主任委托,委副主任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家人口计生委检查指导各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外事活动。

九、委主任出差、出访、学习、休假期间,应委托一名委副主任代行职责,主持相关工作。

委副主任出访、出差、休假或离岗学习超过一个月的,由委主任指定其他委副主任代行职责;一个月以内的,由办公厅协助委领导处理好分管工作,对紧急、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委主任报告,并按照委主任指示妥善办理。

十、办公厅主任在委主任和委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委机关的日常工作。各司实行司长负责制,司长领导本司的工作。

办公厅副主任、各司副司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主任、司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十一、委机关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委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二、国家人口计生委及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决策责任制度(试行)》(国人口发[2007]102号),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实行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十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草案、重大政策措施、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和经费预算分配等重大事项,须经委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四、委机关各单位和直属单位提请委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或委内相关司(厅、局)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进行调研,征求意见;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一般应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十五、国家人口计生委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相关部门、基层群众等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国家人口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的作用。

十六、委机关各单位和直属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并适时进行执行评估。确实需要调整和修改的,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对落实不力的,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落实。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八、国家人口计生委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和制定行政法规的建议,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起草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以及规章草案,由政策法规司组织起草并初审。

十九、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经委主任会议审议并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或者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报请国务院批准。

制定的规章经委务会议通过后,以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令发布,并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规章的解释及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起草单位提出意见,经政策法规司审查,报请委主任会议审批后公布。

二十、坚持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原则。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指导基层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一、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

二十二、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中国人口网站、公告、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相应的工作机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完善国家人口计生委新闻发布制度,实行归口管理。

二十四、加强对人口计生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依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五、建立完善行政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

二十六、国家人口计生委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询问和质询;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全国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十七、国家人口计生委及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二十八、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涉及地方的问题,应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贯彻执行《信访条例》,实行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健全信访管理和信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能力和效率。国家人口计生委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坚持实行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和处级及以下干部轮班接访制度,积极妥善解决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新录用公务员须到信访处实习。

三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核实、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一、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二、坚持从严治政。国家人口计生委及各单位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钱物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四、国家人口计生委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国家人口计生委会议分为委内会议和全国性工作会议两大类。委内会议包括:委主任会议、委务会议、全委大会和委专题会议。全国性工作会议包括: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

三十六、委主任会议由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副主任、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组长参加,办公厅主任、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监察局局长列席。委主任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重要决定、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审议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起草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送审稿、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国家人口计生委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等重要文件;

(四)审议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五)审议决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计划、会议计划、工作总结、重要活动和项目安排、部门预决算和分配方案等;

(六)研究部署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

(七)讨论其他需要委主任会议研究的事项。

委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原则上安排在每月上旬的周四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安排。会议至少应有半数以上委领导出席。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司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委务会议由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副主任、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组长、办公厅主任、各司司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监察局局长参加,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列席。委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

(二)通报和部署国家人口计生委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规章、重要文件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通报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协调各司与各直属单位及各有关方面的工作;

(五)讨论委机关建设的重要问题;

(六)讨论其他需要委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委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安排。根据需要可安排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提请委主任会议和委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委副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委主任审定。会议文件由委主任批印。

委主任会议和委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议题和文件需提前交办公厅,由办公厅审核并按规定统一印制,一般于会前2天送达与会人员。

委主任会议和委务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委主任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委主任会议和委务会议的纪要,由委主任或委主任授权分管办公厅的委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和文件的归档由办公厅负责。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公布。公布稿须经办公厅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委主任审定。

三十九、委主任会议和委务会议形成的决定和意见,委机关各单位和直属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通过委分管副主任向委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委副主任报告。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由办公厅督办检查。

四十、全委大会由委主任(或委托委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委机关全体公务员及直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根据需要邀请离退休老同志出席。全委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会议、重要决定和重要指示精神;

(二)通报重大决策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部署重要工作;

(三)进行半年、年度工作部署、总结及表彰;

(四)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全委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安排。会议议程由委主任确定,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四十一、委专题会议由委主任、委副主任、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确定和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确定。委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委主任会议、委务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和措施;

(二)协调、研究拟提交委主任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协调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委机关各单位和直属单位的专项工作汇报;

(五)讨论其他需要委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委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办公厅协助。需要发专题会议纪要的,由主办单位起草,经办公厅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四十二、按照《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改进会风文风的实施意见》(人口厅发[2008]10号),加强全国性工作会议计划管理。实行会议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召开会议。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国家人口计生委公文包括: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令、国家人口计生委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告、国家人口计生委函和办公厅文件、办公厅函等。

四十四、以国家人口计生委名义呈送国务院的请示、报告、法律法规草案等,经委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委主任签发。以国家人口计生委名义对下行文,按业务分工由委分管副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由委主任签发。会签其他部门的文件,一般由委分管副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由委主任签发。委主任或委分管副主任因故不能及时签发,由办公厅协调,送请其他委领导签发,或经同意后办理补签手续。

以委办公厅名义行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请委分管副主任签发或核报委主任签发。

四十五、各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文处理规定》等要求,由本单位负责同志签发和加盖单位印章。除国家人口计生委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保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国家人口计生委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六、实行内部请示、报告签报制度。委机关各单位报送审批的请示报告事项,必须经办公厅核报有关委领导,重大事项报送委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委副主任审批。

各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报送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厅根据归口管理单位或委领导分工,呈送有关业务司或委领导审批。

四十七、委机关各单位行文中,涉及委内相关司(厅)的,必须进行会签。与其他部门联合行文时,主办单位须事先主动与外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经委分管副主任或办公厅主任签发后,再送外部门会签。会签不得使用复印件。

四十八、委机关各单位和直属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要进一步精简公文,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公文质量和办理效率。

第十章 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四十九、办公厅负责统筹安排委领导的公务活动。委领导不参加委机关各单位和直属单位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召开的一般性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出席的,应从严掌握,由办公厅提出意见报委领导批准。

委领导一般不参加颁奖、剪彩、庆典等事务性活动,不为委机关各单位和直属单位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的,主办单位需提前与办公厅联系,贺信、贺电不公开发表。

五十、委领导参加外事活动,由国际合作司统筹安排,报委主任审批并及时通报办公厅。 由国际合作司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委领导出访年度计划,经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报外交部审核后执行。委领导出访须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

委领导会见外宾和参加其他外事活动,由国际合作司提出安排意见,经办公厅核报委主任批准。国际合作司负责组织编写会谈纪要并报有关委领导审定,必要时报送国务院。

五十一、新闻媒体采访委领导,须经宣传教育司提出安排建议,报委领导批准。相关司应按规定提供问答口径,经办公厅审核后报批。新闻报道内容要经委领导本人审定。

第十一章 报告、请示制度

五十二、国家人口计生委重要工作情况和紧急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制定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

密切关注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重要社会动态,认真排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制定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预案,做到快速反应、妥善处置,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十三、委领导参加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会议和其他重要工作后,应及时向委主任汇报,有关文件和要点内容可根据工作需要送其他委领导传阅。

五十四、委主任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假,由办公厅事先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委副主任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先向委主任报告。委领导秘书负责将离京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提前告办公厅,由办公厅通报其他委领导。

五十五、建立健全督办工作制度。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党组会议、委主任会议、委务会议和委专题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委主任的批示,委分管副主任应组织认真研究,有关司应按规定时间办结。办公厅协助委分管副主任做好督办工作。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六、国家人口计生委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做到团结合作,协商共事,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如有不同意见可个别沟通或在会议上提出。在委主任会议、委务会议和委专题会议作出决定后,应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不得公开发表不符合会议决定的讲话或文章。

五十七、国家人口计生委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荣誉和利益。

五十八、国家人口计生委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勤奋好学,学以致用,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密切关注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新情况、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九、实行国家人口计生委领导联系点制度。委领导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直接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深入发展。要务求实效,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迎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