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全面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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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全面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纠风办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全面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

国纠办发〔2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等文件精神,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清理、取消了一些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但是,各地清理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仍存在屡禁不止的现象。有些已经明令取消或停止的项目,又有所恢复3有的以检查、评比、验收等形式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搞变相的达标升级活动。这些问题,不但加重了农民负担,而且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的稳定。为进一步减轻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今年内对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经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的工作,是坚决落实党的农民负担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措施,是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一件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对这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各级政府纠风办是清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与农业部门密切配合,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全面清理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相关文件,认真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精神,对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或有可能引发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的有关规定、通知和要求等,进行重点清理。
三、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对涉及农民出践由输出工达标升级活动的有关规定、通知和要求等;要一律废止;对明显高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超出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的任务指标、工作要求,及各种以创建、评比、验收、授牌、命名等形式,变相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要一律予以停止;对要求基层单位细化、量化、硬化业务工作或工作环境、条件等容易误导发生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语句,要一律从文件中删除或作出修改;对明令取消的项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予以恢复和保留。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农村开展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搞达标升级活动所欠的债务转嫁给农民;不得脱离农村实际规定统一标准、下达统一的量化指标;不得以细化上级指标为由搞层层加码和提出盲目超前的要求。
五、各级政府纠风办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继续擅自出台或推行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搞达标升级活动的,一律视为顶风违纪,除处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3对通过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搞达标升级活动所获取的奖励和荣誉,要予以撤销。要选择典型,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六、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可分四个阶段进行:6—7月为自行清理阶段;8—9月为审核阶段;10月为取消项目和废止文件向社会公布阶段,其中各地在清理中,对涉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文件和工作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纠风办统一汇总后,报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11月为总结上报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纠风办要在11月底前将清理情况(附登记表)报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对清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底数是否搞清,该取消、废止和修改的项目、文件及工作要求是否已取消、废止和修改,顶风违纪问题是否得到了严肃查处。
为抓好进一步全面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附:表一:国家机关涉农达标升级项目登记表(略)
表二:各省(区、市)涉农达标升级项目登记表(略)

国务院纠风办
农业部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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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取得许可证(执照)的个人,应当在领取执照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自行开业的个人,应当自开始医疗服务活动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以前的规定或答复与本文不符的,应以本文为准。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1997年11月25日

卫生部关于科教方面简政放权的几点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科教方面简政放权的几点意见
卫生部


为适应部直属单位改革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各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多出人才,多出成果,经研究决定,今后卫生部对各直属单位在科研和教育管理上扩大自主权,实行宏观控制,微观放活,在抓大事、议本行、管全局上下功夫。为此,现提出科教方面实行简政放权的具体意见
如下,请参照试行。
一、在教学管理上,卫生部负责办学标准、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学制、组织编写推荐教材和教学质量的评价。在科研管理上,卫生部负责根据国家计委、科委的要求制定医药卫生科研规划与总计划下的国家攻关项目、部攻关项目和部重点课题,并实行同行评议,择优支持。同时,管
理发明、专利、自然科学奖以及部级科技成果奖。
二、扩大院校办学的自主权。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招生计划和保证不断提高培养人才质量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接受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委托,培养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按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执行);可以办各种进修
班;可以与委托单位联合采取多种形式办学(涉及学历和毕业生分配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教学过程由学校自己掌握。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自行确定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自编自选教材和教学大纲,自行制订考试制度和考试方法。
三、扩大科研单位的自主权。在积极完成国家、部级攻关项目和部重点课题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委托科研任务和参加联合开发,可以自行决定协作单位,自行组织鉴定(评审)、奖励成果。
四、扩大研究生管理自主权。已经有权招收研究生的单位,增列新的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由招生单位根据招生条件和实际情况审批,报卫生部备案,新增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数字应在卫生部分配的招生计划数字内安排。已获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开办研究生班,招生对象
为在职人员,又能自行解决培养经费的,由学校审批确定,报卫生部列入计划,报教育部备案,研究生班的毕业生分配,由各办班单位负责。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由所在单位审批,报卫生部备案。
五、根据卫生部核定的编制和事业经费,按照精简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各单位可以决定本单位的部、系、处、附设性研究所(室)一级机构的设立、撤销(附属中等专业学校除外)和干部任免。可以自行聘请名誉教授(研究员)、客座教授(研究员)和批准国外聘请本单位的科学
家担任各种学术职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按照限额审批副教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以及相应技术职称。
六、各单位教育、科研经费的使用按(84)卫计字第226号文《关于进一步扩大直属单位财务、基建、物资自主权的暂行办法》执行;对外技术交流的审批权按(84)卫外字第369号文《关于简化部分外事手续的暂行办法》执行。
七、今后各直属单位凡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各项扩大自主权的办法以及当地有关改革的规定制订的改革方案,可不再报批,报部备案即可。



198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