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改委关于城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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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关于城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家体改委


国家体改委关于城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体改生[1997]121号 1997年7月18日)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
指出,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提出了“按照政府的社会经
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
理形式和途径”的任务。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
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明确,“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
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
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开的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法人财产制度”。根据上述要求,国家体
改委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进行城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的思路,
并决定选择少数城市进行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试点。为保证试点的顺利进行,
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的目的、任务和指导原则
1、试点的目的是,立足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优
化国有资本结构,实施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提高国有经济整体运行效率与效益,
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更好地发挥国有经
济的主导作用。
2、试点的任务是,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明确国有资本的投资主体,落
实国有资本营运责任,保障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
法人财产制度,落实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实现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
求的国有资本营运体系,形成高效的、充满活力的国有资本投入产出良性循环的新
机制。
3、试点要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实现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和规模经营。
--坚持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的行
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本的营运职能公开,加强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放活国有资本营
运。
--坚持政企职能分开,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能,但不直接经营企业资产;企业
依法独立经营,不承担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有资本国家统一所有,由国务院行使所有权,县及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
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能,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责任。
--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综合配套,整体推
进。
--以城市为单位,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的调整。
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有资本营运体系
4、国有资本是资本性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国家投资的企业中属于国家所
有的净资产,即国家所有的所有者权益。
5、国有资本营运是指国有资本出资人和由其投资设立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配
置、运用国有资本,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行为。国有资本
营运体系(以下简称营运体系)由国有资本出资人和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简称
营运机构)共同组成。出资人和营运机构之间以资本为联结纽带,是出资人与被投
资企业的关系,不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关系。
6、在营运体系中,政府是营运机构的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营运机构是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和出资人共同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
责任,不承担政府的行政职能。营运机构接受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的依法管理和监督。
三、确立政府的出资人地位,建立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能的组织形式
7.按照目前的财政隶属关系或投资关系,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是该级政府所
属或所投资企业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各级政府分级独立营运国有资本,上下级政府
的营运机构之间是平等竞争的关系,不是隶属关系。
8、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建立行使出资人职能的组织形式--国有资本营运决
策会议(以下简称营运决策会议),履行本级政府的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决定有
关国有资本营运的重大事项。本级政府的国有资本营运通过若干营运机构具体施行。

9、营运决策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经济工作的负责人、有关党政部门
负责人、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政府聘请的专家组成,会议成员均为兼
职。营运决策会议的人选由政府确定,工作职责、议事规则、责任制度由政府制定。
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会议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会议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
则,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还可设立为决策服务的咨询机构。会议成员必须对会议
的决定事项表明态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营运决策会议是行使出资人职能的特定的
组织形式,不是政府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政府序列。
10、营运决策会议的职责主要是:
--制订本地国有资本营运战略、营运方针、结构调整方向和投资发展规划;
--决定营运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
--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经营目标,考核其国有资本营运情况,根据营运业绩
进行奖惩;
--委派和更换营运机构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决定有关董事、监事、财
务总监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营运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营运机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决定营运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制订或批准营运机构的章程;
--其他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
11、营运决策会议下设秘书处作为服务机构。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承担营
运决策会议的会务工作;向营运决策会议提出决策建议意见;跟踪营运决策会议决
议执行情况;掌握营运机构的经营情况;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完成营运决策会议交
办的事务性工作。秘书处不能代替营运决策会议行使出资人职能。
四、组建营运机构并明确其职责
12、营运机构由政府直接出资,一般应为国有独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
范,其具体形式可以是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等。
13、组建营运机构的途径:一是把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投资公司改为由政
府直接作为出资人的营运机构;二是对专业经济部门进行职能分解,将行使出资人
职能的部分改组为营运机构;三是根据需要设立新的营运机构。
14、营运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营运决策会议的决议;
--制订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
方案,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等,报营运决策会议审批;
--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一般项目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增减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切实履行公司作为直接投资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五、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国有资本的营运
15、明确政府与营运机构之间、营运机构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出资关系,确
立政府对营运机构、营运机构对所投资企业的出资人地位,解脱企业与主管部门的
行政隶属关系;明确营运决策会议以及营运机构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关系。
16、国有资本营运要把握以下几点:
政府与营运机构之间、营运机构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是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
关系,主要依照《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各自的行为。
营运机械转让其投资企业产权的收入,由营运机构收取和管理。营运机构应依
法运用多种融资形式和渠道,通过资本市场筹集和利用社会资金,发展多元投资主
体的公司,扩大所支配的社会资本规模?
营运机构国有资本收益的运用,由营运决策会议决定,用于增加国有资本的再
投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政府财政部门单列帐户,专款专用,暂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本级政府新增国有资本投入,由本级政府营运决策会议纳入营运体系统一营运,
不向营运机构以外的企业投资。
按照国有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布局的要求,营运决策会议和营运机构依据产业政
策和地区发展规划,调整国有资本结构。营运机构在组建过程中和组建之后,应加
大所投资企业联合、兼并、重组、收购和破产的力度,调整资本结构、产业结构和
企业组织结构,盘活存量资产。
六、统筹安排、综合协调,推进相关的各项改革
17.国有企业加快公司制改造的步伐。营运机构所投资的企业应按照现代企
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制,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其企业
组织形式一般为公司制公司。
18、营运机构根据优化资本结构的需要、产业政策规定和市场要求,发展独
资、控股、参股企业。营运机构直接出资的一般应是大型企业、重点企业,行业骨
干企业和以众多中小企业为成员的集团公司。营运机构投资的企业要切实搞好改制、
改组、改造工作,加强企业管理,正确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充分发挥全体职
工的积极性。
19、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行政机构。政府面向全社会进行管理,不直接干预
企业的经营活动。分解和移交政府专业经济主管部门的职能,将行政管理职能移交
给综合经济部门,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行业管理机构,社会管理职能移交给有关政
府部门或社区组织。
20、进行投资体制改革。营运体系的国有资本收益、产权转让收入的再投资,
由营运体系自主决定,必需纳入计划管理的实行计划管理;政府各种资本性投资
作为新增国有资本的,交由营运体系统一营运。
21、改革人事、劳动制度,搞好再就业工作。将出资人依法选择企业领导人
和企业领导人依法选择管理者同党管干部的原则结合起来,建立企业领导人和管理
者择优任用、优胜劣汰的机制。落实《劳动法》,建立双向选择的用工制度,把建
立营运体系与发育劳动力市场结合起来。做好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再就业工作。
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
22、发育资本市场,发展产权交易,提高企业融通资金的能力。积极利用股
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融资形式,吸引国内外更多的资金,增加对企业的投入;
通过培育主体,完善规则,规范行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七、明确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系
23、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系与营运体系是两个不同的体系。在国有资产管
理、监督体系中,政府行使的是行政管理的职能,管理、监督的是本行政区域内由
当地管理的全部国有资产。在营运体系中,政府行使的是出资人的职能,营运的是
本级政府所属或所投资企业的国有资本。国有资本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国有资产,国
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体系应包括对国有资本的管理和监督。
24、建立健全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系。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
和其他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分别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职能。各部门应加强联系,
密切配合,把握关键,形成合力,依法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监督。
25、各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务院统一
规定,分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国有资产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
26、国有资本营运情况要按有关规定,接受有关权力机构的监督;
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组织、新闻媒介、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
用;
在营运体系内,建立和完善出资人的管理监督制度、企业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
职工民主监督制度。
八、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改革的方案和步骤
27、认真做好试点的准备工作。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认真学习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五
中全会《建议》和八届四次人大会议通过的《纲要》等文件,用党中央、国务院的
精神统一认识。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对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
复杂性、探索性的认识。
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在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核实每个企业国有的实收资本数量;按国有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分别核算出县(
区)以上各级政府营运的国有资本总量及其在各个部门的分布,建立明细帐。
组建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试点领导机构,负责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工作;
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拟定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方案,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报政府批准。
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各个方面积极参与改革;组织各种培训,使参与改革的政
府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和企业领导人认清改革的目的和任务,掌握改革的指导原
则和内容,特别是要熟悉改革方案,明确自己的责任,及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
28、积极推进、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组建营运决策会议及其服务机构,按照明确出资人职责和建立法人财产制度的
要求,建立和健全营运决策会议和营运机构的工作制度,明确营运决策会议和营运
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理顺它们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把建立营运体系和实施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规划结合起来,分类分批成立营运
机构,划清营运机构营运国有资本的范围,明确营运机构的责任和考核办法。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也可以通过调整出资关系的办法,将市属国有小企业下放
到区(县)一级,由区(县)政府作为其国有资本的出资人。
29、初步建立国有资本营运体系。
营运决策会议和营运机构按新的方式运作,制定各项规则,把营运方式制度化。

已成立的营运机构要调整国有资本存量结构,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率。根据实
际需要,继续组建新的营运机构,逐步涵盖由本级政府营运的全部国有资本。
30、进行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的试点,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在实践中,
应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目标的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
多种办法进行探索,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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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发[2010]9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 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确定


第四条 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
(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 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二)项目投资基本落实。
(三)项目所在地投资、建设环境良好。
(四)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预备项目在当年得以获批并开工建设,可调整为正式项目。
第六条 省重大项目每年确定1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直有关部门、市州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和中央在甘、省属大型企业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提出拟列入下一年度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省重大项目建议名单,于当年四季度报省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
(二)省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根据申请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提出省重大项目(包括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初选名单,征求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省政府,经省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省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行文公布。
确定的省重大项目,可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在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资金支持、规费缴纳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或减免。同时,项目法人可在其施工现场、文件材料、对外广告和媒体宣传上刊示“甘肃省××年重大项目”字样。
第七条 对首次确定的省重大项目,项目法人应向省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及项目法人概况。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有关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四)规划选址、土地审批、环境评价、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和招标核准等有关文件。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 建立省重大项目储备制度。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把对全省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带动力的项目,纳入省重大项目储备库,择机择优选用。


第三章项目责任制


第九条 省重大项目建设实行责任制。省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省重大项目名单,统一协调解决省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省直有关部门、市州政府主要领导和项目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省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一)省发展改革部门及省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及责任分解,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收集汇总进展信息,进行项目督查和目标考核,综合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财政性投资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批复。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省重大项目建设的规划选址和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房屋及构筑物拆迁、企事业单位搬迁工作,制定城市规划区外房屋及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指导解决拆迁搬迁中的有关问题,监管工程实施和质量安全。
(四)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省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报批及征地工作,组织审查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征占用土地类型及面积,承担土地征占用和城市规划区外各类房屋及构筑物拆迁、企事业单位搬迁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土地征占用工作,处理涉及征地的有关问题。
(五)省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规定,负责协调省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或组织审批工作,并根据环保“三同时”制度要求,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六)省水利部门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内省重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监督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参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指导各地及项目法人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
(七)省林业部门负责省重大项目建设涉及的征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及林木的审核工作,制定征占用林地及林木补偿标准,协调处理补偿工作的有关问题。
(八)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省重大项目建设中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及时协调市州政府办理符合参保条件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等。
(九)省公安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省重大
项目参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参与调查处置安全事故和有关案件,建立与项目法人的日常信息沟通机制、应急事件处理机制和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协调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省重大项目的治安工作及爆炸物的管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置各类不稳定事件。
(十)省文物管理部门负责省重大项目涉及的文物保护评估、文物保护方案审查(审批)工作,并做好施工范围内的文物保护监管工作。
(十一)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省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项目法人进行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省重大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二)省审计部门负责省重大项目的前期或跟踪审计,并对竣工决算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省监察部门负责对省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对项目责任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严重影响、干扰省重大项目建设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项目推进工作。
第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省重大项目前期、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管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负责省重大项目前期和建设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项目所在地政府作为省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及协调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并公布省重大项目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拆迁补偿标准、城市规划区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标准,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省重大项目的征地、拆迁及安置、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并协助项目法人做好生产生活物资供应和施工区域的社会治安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作为项目的责任主体,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项目的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工期进度、质量安全和社会矛盾纠纷
化解等进行全面严格管理,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负责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前期的调查勘查、报告编制、行业审查、手续办理等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依法出具支持项目建设的文件材料,并对项目前期工作提供便利。项目主管部门具体指导项目法人开展工作,主动加强与有关各方的衔接沟通,协力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省重大项目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四条 省重大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同时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上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参建单位中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 凡省重大项目,在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报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省重大项目动态信息月报制度。项目法人、各市州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须在每月5日前向省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报送上月省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信息。
第十八条 建立省重大项目协调机制和督查稽察制度。省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牵头建立省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省重大项目各环节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强对省重大项目的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省重大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对项目推进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及时下达督办文件,责令其限期整改。
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和省上组织的督查、稽察等各类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凭证,如实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在项目前期和建设阶段,要主动协调工程建设与涉及到的铁路、公路、通信、电力、水利、林业、广播电视、文物、城乡规划等方面关系,协商处理有关问题,确保省重大项目科学规划、协调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省重大项目给予支持,积极落实工程外部建设条件,保证省重大项目顺利推进。
加强对省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全省各级国土资源、林业、农牧部门要加强联动,同步进行用地丈量、权属确认等,确保项目征地工作全面、规范、高效开展。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争取上级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时,应对省重大项目进行倾斜和优先支持,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主动向金融机构推荐省重大项目,向社会发布省重大项目信息,争取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支持省重大项目建设。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窗口指导,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将贷款投向省重大项目。
第二十一条 省重大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的竣工验收手续。政府投资参与的省重大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并经过一段时期运行后,由省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市州、县市区通报,作为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参与省内相关奖惩、评比及市场进入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有关省重大项目建设管理的工作及成效,纳入其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前期和建设工作推进快、资金控制严格、工程质量优良、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省重大项目,经过省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考核并组织评选,由省政府对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以及建设环境好、协调服务好的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侵占、截留、挪用省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省重大项目财政资金拨付,严重影响项目工程进度的;
(三)在对省重大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审查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核准、备案)、审查,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严重影响省重大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国家或省上有关规定,对省重大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六)不作为或工作不到位,引发严重不稳定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七)影响和阻碍省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推进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扰乱省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秩序致使项目建设受阻的行为,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置,先排除干扰,再依法研究解决问题。涉及破坏行为的,项目法人有权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法人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文明施工,严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施工单位,要依法严肃惩处。属于省内的施工企业,有关部门应降低或取消其工程资质;属于省外的企业,3—5年内不允许其进入甘肃省内相关工程建设市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发〔2002〕63号)同时废止。


关于区县计委职责范围等问题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计委


关于区县计委职责范围等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市计委



为了适应计划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区县的计划工作,对区县计委的职责范围、同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以及机构编制等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区县计委的职责范围
区县计委是区县人民政府在计划工作方面的职能机构,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区县计委作为一级计划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汇总、编制本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包括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2.根据市下达的计划任务,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各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负责本区县生产、建设、劳动工资、财政收支、物资和能源分配、商品流转等计划的综合平衡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区县节水、节能和节约其它物资的计划。
4.督促检查本区县直属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解决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5.搞好地区、部门之间的经济技术协作。
6.负责本区县的物价管理和检查等工作。
7.归口管理物资、劳动和统计等部门的工作。
8.加强经济信息和预测工作,建立全区县经济信息联络网并开展活动。
9.深入调查研究,研究本区县生产、建设、流通等领域中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方针政策提出建议,搞好经济活动的综合分析工作。
10.完成区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区县政府应加强对区县计委的领导,帮助区县计委努力创造条件,逐步把上述各项工作任务承担起来。
二、区县计委与同级有关部门的关系
区县计委是区县人民政府主管综合平衡的职能部门,它同各部门的工作关系是:
1.组织和领导本区县有关部门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编制计划,在同级有关部门工作的基础上,拟订、审查和平衡各项计划。
2.属于区县管理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劳动、财政、物资等计划指标,统一由区县计委下达到区县所属各乡、局和企事业单位。
3.协助、推动有关部门搞好供产销平衡工作,协调工农、工商、工贸、农商等方面的关系。
4.区县所属各局上报市属有关局(总公司)的计划指标和基建、技措项目,事前要经区县计委综合平衡,并在上报的同时,抄报区县计委;市属各局(总公司)按条条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基建技措项目,应同时抄送区县计委。
5.各区县范围内的市属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向区县计委抄送有关计划和统计资料。市属各局(总公司)要支持区县计委的综合平衡工作。
三、区县计委与市计委的关系
区县计委在计划工作方面受市计委的指导。市计委与区县计委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1.市计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区县计委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布置任务,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研究有关政策问题,并组织交流工作经验。
2.根据计划统一管理的原则,区县各部门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问题.一律由区县计委汇总,上报市计委。市计委下达给各区县的计划指标,统一下达给区县计委。
3.区县计委要定期向市计委汇报本区县经济活动情况和计划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工作报告和建议。
4.市计委要协助区县计委加强对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机构编制
各区县计委按照工作任务,可以分设若干科室。计划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具体编制人数由各区县确定,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在安排编制时予以支持。



198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