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的通知
中证登记(深圳)综〔2001〕11号
各上市公司、各证券营业部: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场运作效率,更好地维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本指引自2001年11月12日起实施,原《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办法》同时废止。
本指引与"原办法"有以下主要区别:
1.红股上市日、现金股利到达投资者帐户日及配股缴款认购起始日由R+2日(R日为股权登记日)提前到R+1日。
2.公众股的派息,增加了对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采用不同派息比例(缘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3.权益分派及配股所产生的零碎股或零碎权证,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股东,以达到最小记帐单位1股。
4.配股款的扣减由原来的一次性从证券公司清算头寸中扣减,改为认购期内逐日从证券公司清算头寸中扣减。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
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
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
1.上市公司办理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简称"R"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安排。
2.上市公司办理权益分派,应当在刊登权益分派公告前的两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股东大会决议;
(2)股本结构表;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明细表;
(4)实施权益分派公告;
3.国有股、法人股、职工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红股,由本公司于R+1日直接记入各相应股东的证券帐户。
4.公众股的红股按下列程序记入各股东证券帐户:
(1)R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股份结算信息库中的红股明细数据;
(2)R+1日,红股到帐,可流通红股上市交易。
5.公众股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派发,本公司按照征收个人所得税后的不同派息比例,分别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派发现金股利;职工股的现金股利通过本公司或由上市公司直接派发;国有股、法人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现金股利通过上市公司直接派发。
6.通过本公司派发的现金股利,R-1日由上市公司划至本公司指定帐户,R+1日由本公司划至证券公司清算头寸,再由证券公司划入股东资金帐户。
7.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本公司按下列标准向上市公司收取手续:
(1)公众股按照(红股面值总额+现金股利总额)×5‰计收;
(2)国有股、法人股、职工股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按照(红股面值总额+现金股利总额)×1‰计收。
8.上市公司延迟向本公司划拨现金股利款,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公告。因上市公司延迟向本公司划拨现金股利所致一切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
二、上市公司配股登记
1.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登记,应当在刊登《配股说明书》前的两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的批文;
(2)股东大会决议;
(3)股份结构表;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明细表;
(5)配股说明书;
(6)配售新股承销协议书;
(7)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2.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十个工作日。逾期不认购,视同放弃。
3.国有股、法人股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配股,由股东到《配股说明书》指定地点缴款认购。认购结束后,配股主承销商将相应数据按本公司规定的格式制成磁盘送本公司登记。
4.公众股、职工股的配股,由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报盘认购,报盘认购当天允许撤单。运作程序如下:
(1)R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股份结算信息库中的配股权证数据;
(2)在每一认购日收市后,本公司对配股认购数据进行确认,确认结果通过股份结算信息库返回证券营业部;
(3)证券营业部应当在每一认购日收市后,及时查询当日的配股认购确认结果数据,如发现差错,应当查明原因并于下一认购日纠正,逾期不纠正,视同放弃认购;
(4)本公司于认购期内逐日从证券公司清算头寸中扣减当日经确认符合认购条件部分的配股款;
(5)L+2日(L日指配股认购截止日),本公司将配股款划至配股主承销商指定帐户;
(6)L+10日内,本公司根据配股主承销商提交的相关文件,办理配股余股登记手续;
(7)配股登记工作全部完成后,上市公司方可申请配股上市交易。
5.上市公司实施配股,按下列标准向上市公司收取费用:
(1)公众股、职工股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本公司按配股面值总额×3‰收取配股登记费,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分别按认购金额的3.5‰和1.5‰收取配股手续费,所有费用均由本公司在配股款中扣除;
(2)国有股、法人股免收。
三、其它
1.权益分派及配股所产生的零碎股或零碎权证,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股东,以达到最小记帐单位1股。
2.基金等证券的权益分派及扩募业务运作,参照执行。
3.基金实施分派,本公司按现金总额×3‰的标准通过基金管理人收取手续费。
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文件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劳社部发[2005]8号
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应将参保情况及时在本单位内公示。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企业参保工作的指导。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扩大覆盖面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劳动监察,督促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
三、企业参保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定企业缴费费率,核定企业缴费基数、职工人数和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如实地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样式附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要予以吊销。
四、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劳动保障部门应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互相交流、通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研究协商解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权益。
六、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参保证明中尚未解决的相关问题,由各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与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协商处理。
附件: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二OO五年四月四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安全生产 工伤保险 通知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管理部门。
附件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于 年 月 日为 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特此证明。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