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纠正用社会救济款补偿因盲目调种造成减产损失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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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纠正用社会救济款补偿因盲目调种造成减产损失的函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纠正用社会救济款补偿因盲目调种造成减产损失的函
民政部、财政部



江苏省人民政府:
《人民日报》三月三日登载你省严肃处理盲目调种造成金湖县、丰县严重减产事故的消息中,提到:“金湖、丰县一些社队的经济损失则由当地在社会救济款中拨钱补偿”。这种做法,不符合社会救济款专款专用的原则,给维护财经纪律造成不利的后果。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民政部、财政部重新印发的《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规定:“抚恤、救济事业费是国家用于解决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和灾区群众、社会困难户生活困难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此项通知,已发到全国各省、市、自治区。

我们认为:你省用社会救济款补偿金湖、丰县因盲目调种所造成的严重减产损失是违反专款专用原则的,应当纠正。



198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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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佛府[2004]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五日



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依照本办法在市辖各区范围内享受优待服务。

第三条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乘坐本市各区内编码线路公共汽车按次购票的,享受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

第四条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市内国有及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风景区、文化宫、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艺术馆、展览馆,按次购票的,享受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此款各项的免费。

第五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市内各公共体育场所、影剧院活动或看电影的享受半价优惠。

第六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到市内各医疗机构就医,挂号、就诊、检查、化验、交费、取药优先,普通门诊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半价优惠(特需、特优门诊除外)。有条件的医院要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就诊。

第七条 对老年人乘坐车、船等交通工具给予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船等优待。候车、候船室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第八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全市各公厕。

第九条 租赁居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的孤寡老年人免交租金,特困老年人半价交租。

第十条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由其所在地政府每月给予不低于200元的长寿补贴。当地卫生部门定期为百岁老人免费体检。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对办理涉及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事项应提供优惠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及时给予法律援助。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

第十二条 各区原有的老年人优待办法中优惠程度高于本办法的条款可在当地继续执行。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 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委托各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责令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或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各优待单位要张贴佛山市老年人优待标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1.《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2.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1



《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为保证《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顺利实施,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医疗卫生

(一)优待措施:

1、老年人持《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就医,挂号、就诊、检查、化验、交费、取药优先,普通门诊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半价优惠(特需、特优门诊除外)。

2、有条件的医院要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就诊。

(二)优待单位:

《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第七条对医疗优待单位认定为“市内各医疗机构”,指设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区属、镇(街道)属医疗机构。



二、体育活动

(一)优待措施:

老年人持《优待证》进市内各公共体育场所活动享受半价优惠。

(二)优待单位:

市属、区属、镇(街道)属公共体育场所。



三、公园、旅游景点

(一)优待措施: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半价优惠。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免费优惠。

(二)优待单位:

市内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风景区。



四、公交

(一)优待措施:

本市各区内公共汽车编码线路,对持证老年人实行优惠。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半价优惠。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免费优惠。

(二)优待范围:

本市各区内全部编码线路公共汽车。以公共交通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在公交车辆张贴优待标志为准。



五、司法援助

(一)优待措施:

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对办理涉及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事项应提供优惠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及时给予法律援助。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

(二)优待单位:

市、区老年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

申请司法援助的具体条件、范围、办法、程序,按本市司法部门根据《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



六、文化娱乐

(一)影剧院

1、优待措施:

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市内各影剧院看电影,享受半价优惠。

2、优待单位:

市属、区属、镇(街道)属影剧院。

(二)文化宫、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艺术馆、展览馆

1、优待措施: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免费优惠。

2、优待单位:

市属、区属、镇(街道)属文化宫、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艺术馆、展览馆。



七、公房租赁

租赁居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代管房、托管房除外)的孤寡老年人和特困老年人可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管理该公产房的房管站(所)办理备案手续,符合《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孤寡老人和特困老人可分别享受免交租金和半价交租优惠。

具体优待范围、条件、办理程序,按市、区房管部门根据《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制定的办法执行。



八、环卫

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全市各公厕。



九、铁路、航空、公路客运

(一)铁路

设立老年人优先购票窗口和老年人候车室,优先进站上车。

(二)航空

老年人凭《优待证》在机场航空运输公司机票代售点购买机票优先。

(三)公路客运站

设置老年人专用购票窗口,候车区。有人负责引领老年人乘客进站、上下车。



十、其它

1、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每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补贴。区卫生部门每年至少为本区百岁老人免费体检一次。

2、各区在实施《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各区政府协调解决。

3、本《细则》由佛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的管理工作,根据《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优待证》由佛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老龄委”)印制,并委托各区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老龄委”)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可申领《优待证》。

第四条 老年人申领《优待证》,应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 居民身份证;

(二) 户口簿;

(三) 彩色小一寸近照一张(相片底色为红色)。

第五条 每年办理《优待证》二次(包括首次申领、换发、更正和遗失补领):

(一)当年6月30日前符合领证条件的,于上一年10月办理登记。

(二)当年12月31日前符合领证条件的,于当年4月办理登记。

逾期未登记的转到下一次办理。已办理登记的老年人,于上一年12月、当年6月到登记点领证。

第六条 对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和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颁发不同的《优待证》。

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申请换领《优待证》时,须交回原领取的《优待证》。

首次领证免费办理。

第七条 遗失或损坏《优待证》可申请补领,申请办理补领登记手续时要缴交补领费。补领费应在发证时给票据。补领缴交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交财政专户。

第八条 因户口迁移、出国定居、去世等原因办理注销户口时,老年人或其家属应主动交回其原有的《优待证》,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收回其《优待证》,由区老龄委上交市老龄委处理。

第九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办法》规定的各项待遇,其它证件不能当作《优待证》使用。

第十条 《优待证》只限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使用。老年人享受《办法》规定的优待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接受有关工作人员的查验。

老年人使用伪造、变造的《优待证》或冒用他人的《优待证》,服务单位和服务人员可拒绝提供《办法》规定的优惠。

第十一条 老年人持《优待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园及景区等,应尽量避开上下班人流和游客高峰期。身体不适的老年人应有人陪同确保安全。提倡持《优待证》的老年人自购安全保险。

第十二条 老年人在使用《优待证》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老龄委或有关单位可按照部门职责及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一)出借《优待证》;

(二)转让《优待证》;

(三)假借遗失名义重复办理《优待证》;

(四)换领《优待证》或户口迁出本市、出国定居、去世等不交回原领取的《优待证》;

(五)将《优待证》获得的优惠票证转借、转赠或转卖给他人。

第十三条 伪造、变造、买卖《优待证》的,按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老年人违规使用《优待证》的行为,可向优待部门或各级老龄委举报。

第十五条 老龄工作者和制证、登记办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滥发《优待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提供优待的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热情为老年人服务。持《优待证》的老年人享受《办法》规定的优待,服务单位不得拒绝,对拒绝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与《办法》同时施行。 从《办法》施行之日起,市和各区原老年人优待证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委负责解释。


 



域名注册纠纷的法律问题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内容提要] 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给传统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域名注册纠纷的问题也为法律领域带来了新的课题。本文从对域名的含义、性质等问题的分析入手,考察认定域名注册纠纷的侵权构成要件,并提出完善纠纷解决的法律设想。
[关键词] 域名;商标;侵权

因特网,又被称为网络之网,它是由若干个已经建成的计算机网络连接在一起而形成的更大的计算机网络。网络虚拟世界的蓬勃发展对现存的知识产权法律体制发起了猛烈的冲击,域名这一网络时代的新事物,为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的保护、商誉的保护、商品化形象的保护,乃至商业秘密的保护等方面带来了诸多新问题。

一、域名概说
(一)域名的含义
域名是在因特网上使用的用来区别不同网站主页的网络地址。[1]域名可分为不同级别,包括顶级域名、二级域名等。顶级域名又分为两类:一是国家顶级域名(national top-level domainnames,简称nTLDs),目前200多个国家都按照ISO3166国家代码分配了顶级域名,例如中国是cn,美国是 us,日本是 jp等;二是国际顶级域名( international top-level domainnames,简称iTLDs),例如表示工商企业的 .com,表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 .net,表示非营利 组织的.org等。二级域名是指顶级域名之下的域名,在国家顶级域名下,它是指域名注册人的网上名称,例如,sina,soho,yahoo等。
域名需要进行登记才能使用。我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即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要求用户不得将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过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注册成为域名。但是,域名的注册遵循的是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域名是否违反了第三方的权利不进行任何实质审查,同时也没有对于域名注册的纠纷进行裁决的义务。这种过分强调方便、快捷的做法,为域名注册纠纷的形成埋下了隐患。
(二)域名的性质
1、域名的绝对专属性
在互联网上,任何一个域名的注册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可重复的。一个域名只能由一个主体所拥有,一旦取得,其他任何人不得注册、使用相同的域名。
2、域名命名方式的规定性
域名是用字母、中文、数字和连字符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且长度不能超过20个字符。
3、域名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
域名的使用是全球范围的,没有传统的严格地域性的限制;从时间性的角度看,域名一经获得即可永久使用,并且无须定期续展。
(三)域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1、域名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
域名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在当今网络时代注意力经济的环境下,域名所具有的商业意义已远远大于其技术意义,而成为企业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它不仅代表了企业在网络上的独有位置,也是企业的产品、服务范围、形象、商誉等的综合体现,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
2、域名是一种智力成果
域名是有文字含义的商业性标记,与商标、商号类似,体现了相当的创造性。在域名的构思选择过程中,需要一定的创造性的劳动,使得自己公司的域名简洁并具有吸引力,以便使公众熟知并对其进行访问,从而扩大企业的知名度,促进经营发展。
3、经营者对其域名享有的是经营标识权
对于经营者来说,域名就是他在互联网上的招牌,引导公民、法人访问其网站,经营者对其域名享有经营标识权。经营标识权是一种反不正当竞争权,即禁止他人假冒的权利。域名不仅是简单的标识性符号,同时也是企业商誉的凝结和知名度的表彰,域名的使用对企业来说具有丰富的内涵。把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科学的、可行的,在实践中对于保护企业在网络上的相关合法权益是有利无害的。

二、域名注册纠纷侵权的认定
(一)域名注册者实施了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
因域名注册引起的纠纷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2]由于许多大公司都是以商标作为域名使用的,因此,在互联网上用商标名称进行检索更为快捷。如果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他人用域名注册的话,商标的注册人、使用人与域名的注册人之间就可能发生冲突。
那么,如何来认定驰名商标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6年8月14日发布、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遵循以下条件: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首先应当考虑它在我国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同时应当注意,各地评出的地区或行业知名商标、著名商标不宜作为驰名商标在域名注册争议中给予保护。驰名商标应为公众知晓范围更广泛的商标。
2、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的非驰名商标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如果不是驰名商标,则该商标的使用商品或服务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的经营业务,是否同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是认定域名注册人是否构成对非驰名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域名注册本身要求分毫必计,稍有字母、符号变化都可以将两个域名区别开,因此,域名与域名之间不存在相似问题。对待域名与商标相似,足以造成误认,从而认定域名侵权的问题上亦应慎重。如果域名与非驰名商标所有的中文文字相同、英文字母相同,汉语拼音相同或发音相同,根据查明的具体事实,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应认定为侵权。
在处理域名注册与商标冲突案件中,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很难以商标或域名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来判断。域名注册属于什么商品或服务属于哪一类都可能不和域名注册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问题的关键是商标的知名度。如果该商标知名度高,将其注册为域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还要看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的实际商业行为,因为注册域名只是进入互联网的一个程序,其本身并不是一种商品或服务,注册域名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域名进入互联网,利用互联网这一特殊工具从事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
3、抢注域名
将他人的知名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并不使用。抢注者注册域名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借注册域名“敲诈”权利人,收取赎金。
(二)域名注册者主观上具有过错
域名注册者因其注册的域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存在冲突,需要承担责任的,其主观上必须具有恶意。域名注册及使用的“恶意”已经成为最敏感、最重要的核心问题。“恶意”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恶意,“即域名注册申请人明知是他人的商标而申请为域名,以便利用他人的商誉从中牟利,或待价而沽,收取赎金”。[3]
1、恶意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