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效力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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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20 23: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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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效力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效力问题的答复
1993年5月10日,国家工商行管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生调度(1991)6号文印发<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效力问题的请示》(甘工商法函字〔1993〕008号文)收悉。经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系,答复如下:
国生调度〔1991〕6号文印发的《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属于行政规章,现在继续适用。该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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