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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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招标投标中,必须坚持投标平等性、评标公正性、定标合理性的原则。
第三条 招标范围及管理。
一、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统一领导,掌握工程动态,检查、监督并协调各方面工作,具体实施由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负责。
二、凡建设地点在本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工程造价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四十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三、市属以上项目、市辖区超过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区属项目,由市建委管理。区属项目在五千平方米以内的土建工程,由区建委管理,定标后报市建委备案。
四、汕头经济特区的土建工程由特区管委会管理。特区单项工程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定标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五、县属项目均由各县建委管理审批。
第四条 招标工作的程序。
一、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呈报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招标申请表和招标书。
二、成立工程项目审标小组。
三、公开招标,审定投票单位。
四、召开招标会议。
五、投标。
六、审定标底。
七、召开开标会议、评标、决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五条 招标工作的具体方法和规定。
一、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二、招标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批准列入市(县)年度基建计划。
2.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业经批准。
3.有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
4.已在城市规划部门办完报建手续。
5.建设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
6.招标申请表及招标书已报建委审查批准。
三、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招标书。
2.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
3.实物工程量清单。
4.其他招标条款。
四、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可全部工程一次招标或单项(幢)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
五、招标或投标单位要求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公证时,应向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六、各申请投标企业由审标小组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后,从中选择三至五个报建委审查批准参加投标。
七、通知经审查批准的投标企业领取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
八、召开招标会议,由设计单位和招标单位对招标工程进行全面技术交底,解答疑点,以《会议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资料,并宣布决标的办法。
九、按招标会议规定时间,接受投标企业报送标函,检验密封,发给收条,总封后,加盖招标单位、招标办公室的印鉴,由招标单位当为保管,收回施工图纸,退还押金。
十、审标小组审定工程标底。审查标底期限: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下的项目为七天;五十至一百万元以下为十天;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以下为十二天;二百万元至三百万元以下为十五天;三百万元以上由招标办公室确定。并按规定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审标小组成员及各投标企业代表必
须出席。
十一、审标小组进行评标决标,评定中标单位,由建委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单位可从工程投标中提取按工程造价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资金作为招标活动经费(但应控制最低不少于一千二百元,最高不超过三千元),费用的主要内容:
1.招标费:作为开展招标活动等业务费用,由招标办公室向招标单位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收取(最低不少于三百元,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2.补偿费:用于补偿非中标单位,每单位一般应控制在二百至五百元范围内,对确定为无效标函者,不予补偿。
第六条 投标工程的具体方法和规定。
一、参加招标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并持有省级建委审查核发的施工企业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外地施工企业必须经本市(县)建委统一注册登记,方可参加投标。
二、经批准的投标企业按规定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并交付一定的押金(每单项工程二百元)。
三、了解施工现场条件和设计要求,研究招标文件。
四、参加招标会议,提出并弄清招标文件的疑点。
五、按招标要求,制订和填好标函,按时密封报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发出,不得改动)。
六、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七、标函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无效:
1.标函、标书未加密封。
2.承包内容及责任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3.招标意见表未经企业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签名。
4.投标意见表未加盖印鉴或印鉴不符合规定。
5.由分包(挂包)单位代行投标。
6.逾期交标。
第七条 审标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一、招标工程的审标小组,由建委、定额站、建设银行、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一至二人组成。
二、小组成员必须了解熟悉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参加审标小组会议。
三、招标单位提交施工预算后,应按第五条(十)规定期限,召开会议,审查施工预算,确定标底和开标日期。小组成员若有缺席者,按自动弃权论。
四、当标价、标底审查意见确不能取得一致时,按管理权限由各级建委裁定。
五、开标前要严守标底秘密,如有泄漏,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第八条 施工预算的编制和标底的确定。
一、中招标工程施工预算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委托设计单位和咨询公司、建设银行、定额站等有能力的单位编制。编制预算的费用,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二点五取费,若委托咨询公司则按千分之一点五取费。
二、编制施工预算的依据:
1.工程设计文件和招标内容。
2.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和规定。
3.现场施工条件,工期要求,施工方案。
4.材料供应办法、责任。
5.除施工图变更外的其他不可预见包干费(视工程情况,一般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计)。
三、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其它单位编制施工预算的人员应持有省颁发的预算人员资格证,编制的施工预算要签署盖章,并提供计算依据。
四、施工预算必须按审标小组规定的时间(一般在技术交底后十五天内)提交审标小组,经审定方为有效。
五、标底的确定:审标小组视工程情况,根据审定的施工预算,评议合理降低幅度(降低幅度应在百分之五以内),各成员单位一票,写明降低幅度(如低于百分之五者作废),将各票的数值平均,然后确定标底。
六、招标工程的工期,原则上应按《广东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进行计算,不能片面追求越快越好。比省工期定额缩短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应在招标文件中加以说明,经建委批准后,采取赶工措施的费用增计入标价之内。
七、不同级别的施工企业参加同一项工程投标,标价可按投标企业等级类别不同计算,也可以按统一标准计价,具体由招标办公室确定。
第九条 决标工作的方法和规定。
一、决标工作由工程项目审标小组负责,在开标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
二、决标的方法:
1.一般工程,能符合审标小组提出的工期,且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则以标价合理者作为中标的主要依据。
2.生产性的工程项目,当缩短工期和提高经济效益关系较大时,工期和标价均应作为决标的依据,两者各占的比分由审标小组确定,并在技术交底会上当众宣布。
三、中标标价的选定:
1.投标标价超过审标小组审定的施工预算加减百分之五者为废标。
2.审标小组确定的标底为依据,优先取低于标底且接近标底者。如均为废标时,取绝对值接近标底者,但中标价应调为标底价。
3.当招标单位确不可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施工预算时,则开标后,以各投标单位的标价加以平均,剔除标价超过平均值正负百分之五者,将剩下的再一次加以平均,其值作为标底,取绝对值最接近标底者。
四、评标、决标的意见确不能取得一致时,由建委裁决。
第十条 议标工作的方法和规定。
一、个别特殊工程和不适宜招标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建委审查批准后,实行议标,这类工程应严格控制。
二、建设单位编写议标方案,内容仿照招标文件要求。
三、请二个以上施工企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报送标函。
四、审标小组对标函进行评议,必要时可约会议标企业当面评议和修改标函。成立审标小组和施工预算的编制应按第七条第一点和第八条第一至三点执行。
五、将议标的结果上报市(县)建委审批,核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规定和监督。
一、中标企业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应与招标单位签订《汕头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经双方签订后,报建委、建设银行监督执行。如需鉴证或公证者,另报工商行政或公证部门办理。
二、《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企业,中标企业不得拒绝承担中标工程储备,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十五天内尚未签订合同者,应分别情况由审标小组追究责任。如属中标单位的责任,则取消中标资格,并由招标单位按中标造价百分之二向中标单位收取赔偿金。
如属招标单位的责任,则由中标单位按中标造价的百分之二收取赔偿金。赔偿金由招标办公室通知经办银行扣款转帐。并另由审标小组另议中标单位。
三、《中标通知书》下达以后,如果工程内容有变更,与招标文件及说明不符时,可按下列办法调整处理:
1.增加的工程内容,按现行定额和单价,乘以系数一点零五计算。
2.减少的工程内容,按现行定额和单价,乘以系数零点九五计算。
四、中标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如因施工需要,可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分包协作,但不得将中标的工程转包渔利。违者,取消中标资格,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投票资格半年。
五、定额站、建设银行、工商行政、公证和税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监督和管理,积极支持配合,共同搞好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附则。
一、凡违反本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私下交易,搞不正之风者,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二、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增订补充规定。
三、本实施细则由汕头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8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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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章程》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萍乡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决咨委)是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的由专家、学者和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且实践经验丰富的机关部门与行业实际工作者、企业家组成的智囊团。
  第二条市决咨委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充分反映客观事实,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主题;以深入调查研究,搞好分析论证,推进决策咨询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根本任务,解放思想,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为促进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实现萍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市决咨委的工作方针是:紧扣时代主题,关注经济社会,提供发展咨询,服务政府决策。
  第四条市决咨委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决策咨询研究,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对策建议,为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服务。
  (二)负责对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进行动态分析,对涉及全局的重大政策出台和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并对决策的实施跟踪调查,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
  (三)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委员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积极主动搞好课题调研,收集整理有关信息,供领导和相关部门决策参考。
  (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市决咨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7—9名,负责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六条市决咨委委员由市决咨委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聘期5年,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届中可增聘。
  第七条市决咨委可设荣誉职务,包括名誉主任、顾问。名誉主任、顾问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条委员职责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政府召集的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会议并听取有关报告。
  (二)积极为市政府领导收集、整理本专业、本行业的信息资料,完成市政府交办的调查研究工作。
  (三)认真参加市决咨委组织的专业活动,努力完成市决咨委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全体委员会为市决咨委最高决策机构,每年召开1—2次全委会。其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市决咨委工作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主任工作报告。
  (三)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条主任职责
  (一)主持委员会全面工作。
  (二)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召开主任办公会,研究处理日常工作。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不定期召集有关专业方面的临时性会议,必要时召集委员扩大会议。
  (四)搞好市情通报,安排、协助好专业活动小组和全体委员的调查研究、考察学习等工作。
  第十一条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年度奖励优秀委员。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设立若干个专业活动小组和课题组,负责有关方面的专业工作和组织课题调研活动。
  第十三条专业活动小组职责
  (一)接受主任办公会委托,完成专题调研、分析、论证工作。
  (二)积极组织本组委员开展学习考察、交流等活动。
  (三)完成主任办公会下达的临时性任务。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负责解释。



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19日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003年2月16日省政府令第73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实行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完善社会管理、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代码证是代码标识的法定凭证。代码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包括电子副本和其他信息载体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代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代码管理的规定;

  (二)组织、协调全省范围内有关代码的管理和应用工作;

  (三)承办省级机关和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的组织机构的代码证颁发工作;

  (四)建立省代码管理数据库,提供代码信息服务;

  (五)对代码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省辖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码证颁发、管理以及建立代码数据库,并对代码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申请代码登记,领取代码证:

  (一)经企业登记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

  (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

  (三)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金会;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豫机构;

  (五)经外事部门或其他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外或境外非政府组织驻豫机构;

  (六)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组织机构应当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等资料,到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部门的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代码证。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组织机构申请代码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赋予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代码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组织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类型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组织机构申请变更代码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新的代码证(代码号不变),同时收回原代码证。

  第九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代码注销手续,并将代码证交回。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终止的组织机构应当及时注销代码。被注销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条 代码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遗失的代码证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补发代码证应当使用原代码。

  第十一条 代码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部门接受年度检验。到期未年检的代码证不得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代码证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组织机构依法设立的资格证明文件有效期不足4年的,代码证有效期以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为准。

  组织机构应当在代码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进行换证登记。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申领、补发、换发代码证等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费用。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使用代码证。

  第十五条 鼓励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经贸活动中推广应用代码,查验代码证的有效性。在建立信息系统时,应当通过代码证电子副本获取组织机构的基础信息。

  第十六条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应当以代码作为组织机构身份的认证依据。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盗用代码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代码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发现组织机构基本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办理代码证申领、变更、补发、换发、年检、注销手续的组织机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盗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缴其代码证,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代码证的颁证、变更、补发、换证、年检、注销等事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