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49:15   浏览:88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02年1月7日 财会〔2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的会计核算,我们制定了《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连结产品、投资型财产险、分红保险、万能寿险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特作如下规定:
一、投资连结产品
(一)基本规定
1.包含保险风险的投资连结产品应于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时,将投保人以保费形式缴纳的全部款项,作为保费收入处理。
2.如果某投资连结产品满足保险合同的定义,可以认为该产品包含保险风险。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3.公司应为投保人投资建立独立账户,划清独立账户和公司其他账户的界限,并单独核算和报告独立账户。
4.独立账户的下列资产应于合同约定的计价日(以下称“估值日”),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除开放式基金以外的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下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2)独立账户持有的开放式基金,以其公告的基金单位净值估值;
(3)独立账户持有的处于募集期内的证券投资基金,按其成本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独立账户收益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1)卖出上市债券,应于成交日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并按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入账;卖出非上市债券,应于实际收到价款时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并按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入账。
(2)卖出基金,应于基金成交日确认投资收益,并按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入账。
(3)债券利息收入应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于估值日计提,并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对于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收入,应于确认债券投资收益时,按应收债券利息扣除已计债券利息的差额入账。
(4)存款利息收入应于估值日计提,并按本金与适用的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
(5)基金投资收益应于除息日确认,并按基金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入账。
(6)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应在证券持有期内采用直线法于估值日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入账。
6.独立账户费用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1)独立账户费用包括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利息支出和其他费用。
(2)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应在该证券持有期间内采用直线法于估值日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入账。
(3)利息支出应在借款期内于估值日计提,并按借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入账。
(4)其他费用如不影响独立账户单位净资产小数点后第五位,应于实际发生时入账;如影响独立账户单位净资产小数点后第五位,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于受益期内逐期计提或摊销。
独立账户单位净资产的计算应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
(二)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投资连结产品,公司应增设如下会计科目:
1.“1908独立账户资产”科目,核算独立账户资产价值。本科目应设置“银行存款及现金”、“债券投资”、“基金投资”、“买入返售证券”、“应收款项”、“估值增值”等明细科目。
2.“2281独立账户负债”科目,核算公司从事投资连结产品业务产生的负债。包括该账户从事卖出回购证券、借款等业务产生的负债。本科目应设置“卖出回购证券款”、“借入款项”等明细科目。
3.“2291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科目,核算对独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产生的估值增值或减值。
4.“4321独立账户收益”科目,核算独立账户实现的投资收益或发生的投资损失。本科目应按收益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5.“4901独立账户费用”科目,核算独立账户发生的各项费用。本科目应按费用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账务处理
1.公司销售包含保险风险的投资连结产品收取的全部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保费”科目;合同生效后,借记“预收保费”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将属于独立账户的资金从公司账户划入独立账户时,借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公司应设置备查簿,辅助登记独立账户持有人投入资金及独立账户持有人持有的投资账户单位数。
2.将独立账户资金进行投资时,借记“独立账户资产(有关明细)”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
3.独立账户发生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时,借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负债--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购回卖出回购证券时,借记“独立账户负债--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按其差额,借记“独立账户费用”科目。
4.独立账户借入资金时,借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负债--借入资金”科目。归还借入资金本息时,借记“独立账户负债--借入资金”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按其差额,借记“独立账户费用”科目。
5.估值日对独立账户上市流通证券进行估值产生的增值部分,借记“独立账户资产--估值增值”科目,贷记“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科目(减值部分作相反会计分录)。
6.独立账户收益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1)卖出上市债券,应于成交日确认债券差价收入,按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借记“独立账户资产--应收款项”科目,按所售上市债券的账面价值,贷记“独立账户资产--债券投资、估值增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同时,按所售上市债券相关的未实现利得,借记或贷记“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或借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
(2)卖出非上市债券,应于实际收到价款时确认债券差价收入,按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借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按所售非上市债券的账面价值,贷记“独立账户资产--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
(3)卖出基金,应于卖出基金成交日确认投资收益,按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借记“独立账户资产--应收款项”科目,按所售基金的账面价值,贷记“独立账户资产--基金投资、估值增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同时,按所售基金投资相关的未实现利得,借记或贷记“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或借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
(4)债券利息收入应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于估值日计提,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提的金额,借记“独立账户资产--债券投资”科目,贷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对于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于确认债券投资收益时,按应收债券利息,借记“独立账户资产--应收款项”科目,按已计债券利息,贷记“独立账户资产--债券投资”科目,按应收债券利息扣除已计债券利息的差额,贷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
(5)存款利息收入应于估值日计提,按本金与适用的利率计提的金额,借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贷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
(6)基金投资收益应于除息日确认,按基金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借记“独立账户资产--应收款项”科目,贷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
(7)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应在证券持有期内采用直线法于估值日计提,按计提的金额,借记“独立账户资产--买入返售证券”科目,贷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
7.风险保费、独立账户管理费和保单管理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标准于估值日计提,计提时不作会计分录,但应设置备查簿,备查登记根据计提数计算出的独立账户单位数等情况。公司按持有的独立账户单位数和卖出价计算出的金额,将资金从独立账户划入公司账户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
8.独立账户费用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1)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应在该证券持有期间内采用直线法于估值日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借记“独立账户费用”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负债--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
(2)利息支出应在借款期内于估值日计提,并按借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借记“独立账户费用”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负债--借入资金”科目。
(3)独立账户发生的其他费用,如不影响独立账户单位净资产小数点后第五位的,借记“独立账户费用”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如影响独立账户单位净资产小数点后第五位的,采用预提方法的,借记“独立账户费用”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负债--预提费用”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独立账户负债--预提费用”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采用待摊方法的,借记“独立账户资产--待摊费用”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摊销时,借记“独立账户费用”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待摊费用”科目。
9.投保人以卖出独立账户单位的方式申请部分领取独立账户价值的,按收到投保人部分领取申请后的下一个计价日独立账户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金额,借记“退保金”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同时,如公司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的,还应将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10.投保人中途申请退保而退还独立账户价值,按收到投保人申请后的下一个计价日独立账户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金额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借记“退保金”科目,按退保费用部分,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独立账户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金额,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
11.发生保险赔付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死伤医疗给付”等科目,按应由独立账户承担的部分,贷记“独立账户资产--银行存款及现金”科目,按其差额部分,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12.期末,应将“独立账户收益”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独立账户收益”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将“独立账户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独立账户费用”科目。
(四)财务会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1)在“资产”类“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合计”项目下增设“独立账户资产”项目,反映投保人投资部分的资产价值。该项目应根据“独立账户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在“负债合计”项目之上“长期负债合计”项目之下增设“独立账户负债”项目,反映公司从事投资连结产品业务产生的负债。该项目应根据“独立账户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在“独立账户负债”项目之下增设“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项目,反映对独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产生的估值增值(减减值)。该项目应根据“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该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2.利润表
(1)在“汇兑收益”项目之下,“减:利息支出”项目之上增设“独立账户收益”项目,反映包含保险风险的投资连结产品独立账户实现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独立账户收益”科目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2)在“其他支出”项目之下,“五、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增设“独立账户费用”项目,反映包含保险风险的投资连结产品独立账户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独立账户费用”科目结转“本年利润”的数额填列。
3.会计报表附注
(1)投资连结产品基本情况,如独立账户名称、设立时间、账户特征、投资组合规定、投资风险等。
(2)独立账户的资产负债表、投资收益表和净资产变动表。
①资产负债表,反映一定时期投资连结产品独立账户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表中资产等于负债加净资产。其中,“资产”方至少应分项列示“银行存款及现金”、“债券投资”、“基金投资”、“买入返售证券”、“应收款项”、“待摊费用”等信息;“负债”方至少应分项列示“卖出回购证券款”、“借入资金”、“预提费用”、“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等信息;“净资产”方至少应分项列示“独立账户持有人投入资金”、“独立账户净收益”等信息。
②投资收益表,反映投资连结产品独立账户一定期间内经营业绩情况。表中独立账户收益减去独立账户费用等于独立账户净收益。其中,“独立账户收益”方至少应分项列示“证券投资收益”、“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信息;“独立账户费用”方至少应分项目列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利息支出”、“其他费用”等信息。
③净资产变动表,反映一定时期投资连结产品独立账户净资产变动情况。本表至少应列示“独立账户持有人投入资金”、“独立账户净收益”、“净资产总额”等信息。
(3)独立账户单位数及每一独立账户单位净资产。
(4)独立账户的投资组合情况。
(5)风险保费、独立账户管理费和保单管理费计提情况。
(6)投资连结产品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
(7)独立账户资产的估值原则。
(8)投资连结产品责任准备金计提的种类、方法和采用的基本假设。
(9)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10)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单独公布上述独立账户财务会计报告,并且应在公司中期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单独披露上述信息。
二、投资型财产险
(一)投资型财产险应比照“保户储金”业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该产品保证收益率等情况。
三、分红保险
(一)将现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中的“保户利差支出”科目改为“保户红利支出”科目;将“应付保户利差”科目改为“应付保户红利”科目。向投保人分红,借记“保户红利支出”科目,贷记“应付保户红利”科目。
(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如下内容:
1.可供分配的分红产品收益。
2.公司留存的分红产品收益。
3.分红比率。
4.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万能寿险
万能寿险应比照投资连结产品和分红产品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但不进行估值。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0年1月22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财政部修定的《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在批准试点的企业中试行。
各地原来按照地方自定的办法进行试点的企业,从一九八○年起,原则上都要按这个办法改过来。如果个别地区确因情况特殊,需要按自定办法试点,要报国务院批准。
鉴于利润留成办法试点的时间不长,各地区、各部门一九八○年要集中力量抓好已经批准试点企业的工作,一般不要再扩大试点面。个别地区一九七九年批准试点的企业很少,需要适当增加的,要按规定报国家经委、财政部批准。
扩大企业自主权是调动企业和职工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1979〕175号文件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各项规定,扎扎实实地把试点工作做好,促进国民经济按照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顺利向前发展。

附: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

一九七九年七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经委、人民银行又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企业管理体制文件试点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这两个文件试行以来,对发挥企业的主动性,促进企业关心生产、努力增加盈利,起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搞好试点工作,保证完成国家财政收入任务,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面的利益,根据试点中各地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经全国计划会议讨论,对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办法修订如下:
一、经过整顿,生产秩序和管理工作正常,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有盈利的国营工业企业,经过批准,可以按照本办法试行利润留成。
二、把原规定的金额利润留成办法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企业当年利润高于上年利润的,其中:相等于上年利润的部分,按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比上年增长的利润部分,另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企业当年利润低于上年利润的,则按当年利润和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计算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时,都应包括用折旧基金和自筹资金搞的技措项目增加的利润。
企业可用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作为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三、企业基数利润留成的比例,在批准试点时,参照上年下列几项资金占同年利润总额的比例核定:
(一)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企业,一般可按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一计算新产品试制费;少数新产品试制任务较多的企业,按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二计算;机械工业企业按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三计算。没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企业,如煤矿、油田、电厂、电站、森林、采伐、铁路、交通以及其他矿山等,不计算此项费用。
(二)科研经费和职工技术培训费,按国家拨给企业的实际数额计算(不包括国家专项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和措施费)。企业在成本或营业外列支的上述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从成本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一计算。
(四)从成本中开支的职工奖金,一般企业按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计算;少数先进企业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二。
(五)基层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企业基金,在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百分之五的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以上第(一)、(二)两项的数额,为生产发展基金,第(三)项的数额和第(五)项中百分之八十的数额,为职工福利基金;第(四)项的数额和第(五)项中百分之二十的数额,为职工奖励基金。这三项基金,都要分别核定利润留成比例。
计算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利润总额,为扣除归还技措贷款后的利润数。原来从成本中列支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金改为从利润中提取后,计算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利润总额应作相应的增加。
试行利润留成办法后,凡属应在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的费用,国家一律不再拨款,企业也不得在成本中列支,也不再提取企业基金。
四、企业增长利润留成的比例,按照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为:
(一)石油、电力、石油化工和国外引进成套设备等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百分之十;
(二)冶金、机械、电子、化工、轻工、纺织、建材、森工、铁路、交通运输和其他企业百分之二十;
(三)煤炭、邮电、民航、农机企业百分之三十。
五、企业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核定,采取自上而下、逐级核定的办法。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门总的利润留成比例,由国家经委和财政部核定。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家核定总的利润留成比例范围内,分别核定所属企业(或公司)的利润留成比例。
六、基数利润留成比例核定以后,原则上三年不变,如遇以下情况,可以作相应的调整:
(一)国家调整产品价格,调整主要原材料价格,改革税制,使企业利润有较大增减的;
(二)工业改组中,企业进行调整,使企业利润有较大增减的;
(三)国家投资新建、扩建的车间、分厂和附属工厂投产后,企业利润有较多增加的;
(四)企业因交纳固定资产税和支付定额货款利息而减少利润的。
七、工业企业必须完成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才能按照核定和规定的留成比例提取全部利润留成资金。四项计划指标中,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其应提利润留成资金(包括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的百分之十。
铁路、交通运输、邮电、民航企业的考核指标,由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另行商订。
八、企业提取的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完成月度计划指标的,可以按规定提取,没有编制或没有完成月度计划指标的,可以按月预提百分之八十。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上半年完成全年计划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可以按规定预提百分之五十,完成年度计划不到百分之五十的企业,不能预提。企业应提的利润留成资金,年度终了后列入决算,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企业提取利润留成资金时,应按归还技措货款后的利润数计算。
九、企业从基数利润中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按照核定的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留成比例分别提取,分别管理和使用。企业从增长利润额中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的部分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用于职工福利设施和职工奖金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生产发展基金可以与更新改造资金结合使用,但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方面。发给职工的奖金,除国家规定的节约奖外,都在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职工奖励基金应坚持先提后用,不得超支。职工奖励基金较多的企业,当年发放的奖励总额,以企业为单位计算,最多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两个月的标准工资;节余的奖金,可留作下年使用,“以丰补歉”。
十、企业对利润留成资金的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必须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企业用利润留成资金安排生产措施和福利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应报各级计委和物资归口管理部门纳入计划,予以解决。
十二、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计划,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违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扣减其应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或在一定时期内停止提取利润留成资金。并对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本办法从一九八○年起在批准试点的国营工业企业中试行。已经按地方自定办法试点的,从一九八○年起,都要改按本办法试行。

附: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说明

一九七九年七月,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下达以后,全国有二十六个省、市、自治区,在一千五百九十个工业企业里进行了试点。加上有些省、市按自定办法试点的企业,共为二千一百多户。这批试点企业的利润约占全国工业企业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五,产值约占百分之二十六。从试点情况看,利润留成办法,兼顾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把企业所得、职工的福利、奖金与企业的经营好坏、利润多少直接挂钩,对发挥企业和职工的主动性,促进企业关心生产成果,改善经营管理,努力增加盈利,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试点中也反映出这个办法还不够完善,需要加以修订,为了进一步搞好试点工作,国家经委和财政部根据试点的经验,修订了《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经过全国计划会议讨论,又作了修改。现对这个修订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企业利润留成比例总的水平
先念同志在一九七九年十月省、市、自治区第一书记座谈会上说:“总的杠子不要突破四川的办法。试点的企业,创汇要更多,国家的收入要比今年增加,要完成国家任务。生产发展了,利润增加了,企业、个人要得点,地方要得点,中央要得的更多。”根据这个精神,我们这次修订办法确定的企业利润留成比例,全国平均总的水平大体上是四、六开。即企业得到的好处(包括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两部分),约占当年利润增长部分的百分之四十(在具体行业、企业之间有多有少),国家约得百分之六十。四川试点的八十四个企业,一九七九年企业利润比上年增长的部分,企业得百分之三十八,上交国家财政百分之六十二。根据目前国家的财力状况,一年增加的利润,给企业留百分之四十不算少了。如果再要多留,国家就要再少一些,重点建设、国防战备、科学文教卫生等必要的财政开支就难以保证了。特别是一九八○年财政盘子很紧,再要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势必要再减少一些财政开支,这是很难做到的。
二、关于改进企业利润留成的提取办法
原来的规定是采取全额利润留成的办法,现在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
全额利润留成的办法,是按照企业一九七八年的四项资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金、企业基金、国家拨的科研经费和职工培训费),加上一定数额的新产品试制费,同利润挂钩换算一个留成比例,企业按比例从利润中提取留成资金,利润增加了,留成资金随之增加,“水涨船高”。
在试点中,不少地区反映,实行这个办法,原来利润少,增加收入潜力大,用人较多的企业,留成比例高,从利润增长中得到的好处多;而经营管理好、原来利润大、用人又少的企业,留成比例反而低,从利润增长中得到的好处反而少,“鞭打快牛”,不够合理。为了适当解决这个问题,鼓励企业增产增收,这次修订办法将全额利润留成办法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即:企业当年利润高于上年利润的,其中:相等于上年利润的部分,按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比上年增长的利润部分,另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企业当年利润低于上年利润的,则按当年利润和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这样修改以后,企业从增长利润中得到的好处,比原来提高了一倍。
鉴于机械工业试制新产品的任务较重,将这些企业的新产品试制费,由原来按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一到二提取,改为按百分之三提取。
三、关于提取利润留成资金的考核条件
原办法规定,企业只要有利润,就可以按照核定的比例提取利润留成资金。有的地区和部门反映,这样规定不利于促进企业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计划指标。为了防止企业单纯追求利润,这次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试点企业必须完成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才能按规定的留成比例提取全部应提的利润留成资金。没有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其应提利润留成资金(包括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的百分之十。
四、关于利润留成资金的使用和发放职工奖金的最高额度
为了体现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的原则,企业的增长利润留成资金,应当大部分用于生产,小部分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为此,修订办法规定,增长利润留成资金,用于发展生产方面的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方面的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鉴于有些企业把利润留成资金过多地用于奖金方面,造成滥发奖金的现象,有必要对发放职工奖金的额度作适当控制。修订办法规定,职工奖励基金多的企业,当年发给职工的奖金总额(国家规定的节约奖除外),最高不能超过本企业职工的两个月标准工资。节余的奖金,可留作下年使用,以丰补歉。至于实际发放奖金时,应当根据职工的贡献大小来评定。对贡献特别大的职工可以多奖。
五、关于统一按国家规定办法试点的问题
经过全国计划会议讨论,各地同志认为这次修订的《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吸取了各地自定办法试点的经验,有了较大的改进,是可行的。从试点情况来看,各地自定办法试点,给企业好处多少不一,互相影响,也需要按统一的办法试点。因此,修订办法规定,已按自定办法试点的企业,从一九八○年起都要改按这次修订的全国统一办法试点。如果个别地区确因情况特殊,需要按自定办法试点的,要报请国务院批准。按自定办法试点,企业所得的好处(不包括原来在成本中开支的奖金和福利基金),以省、市、自治区计算,不能超过当年利润增长额的百分之四十。超过这个比例的,要修订办法,压缩到这个比例以内。
鉴于利润留成办法试点的时间不长,扩大企业自主权其他方面的试点办法还未全面试行,一九八○年要集中力量抓好已批准试点企业的工作,全面贯彻国务院(79)175号文中的各项规定,总结经验,巩固提高,一般不要再扩大试点。个别地区一九七九年试点企业很少,需要适当增加的,须报经国家经委、财政部批准。


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玉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五)通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第五条 政府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六条 提请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市长协调或者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第七条 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政府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会议方案经市长审批同意后,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并送达政府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一般应将会议通知、议题安排和议题材料在会议召开前分送与会人员。

第九条 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市直(中直、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

第十条 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政府全体会议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第十二条 对提请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在会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单位与部门。

第十四条 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工作,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十六条 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政府办公室负责新闻稿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十七条 政府全体会议材料(含音像资料)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