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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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 〔2003〕56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日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村民建造私房,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中心城规划区内,禁止城镇居民建造私房,严格控制本地村民建私房。中心城区以外的农村村民不得在中心城区内建造私房。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规划区总面积约180平方公里,包括:
  中心城区:为2020年规划建成区,东至袁河-新坊河,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320国道以西500米,南至榨山,面积约72平方公里;
  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含中心城区):东至渥江的石背、湾下水库及下浦与彬江的交界线;南至下浦街道办事处的三五水库,南庙的邮桥、十亩里,湖田的下鸟山一线;西至湖田的刘家下、双塘、樟树,官园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边界一线;北至官园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边界,渥江的罗家坊、罗家里、石背一线,面积约141平方公里;
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渥江的罗家坊,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三阳的国家塘、蕉西,北至三阳的石岭布,面积约14平方公里。
  温汤规划控制区:东至安山下、茶树坪、烟埠一线;南至张家坊、高陂头、里田一线;西至东林、下青元、社埠一线;北至雷公冲、学鸣冲一线,面积约25平方公里。
第五条 中心城区村民新村的选址、规划,由乡级政府(镇、场、街办)负责编制;由袁州区政府审核后报市规划局审批;报建由市规划局审批。
  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规划区村民新村选址、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报建由袁州区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发证。
  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民建房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规 划 选 址

  第六条 村民建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成片建设村民新村。禁止见缝插针,零星建设。
  第七条 村民新村选址要求:
  1、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2、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的建设;
  3、不得妨碍城市的近期建设;
  4、规划主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内,次干道50米范围内不准建村民私房。
  第八条 村民新村选址确定后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要科学、可行,要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详细规划未通过审批的村民新村不得批准建房。
  第九条 村民新村选址按下列程序办理:
  1、选址。市规划局会同袁州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到实地踏勘,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当地的实际情况选定位置,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规划设计。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街道(乡、场)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用地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3、办证。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完成后,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此作为安排村民建房、报批土地手续的依据。


三、建 房 管 理

  第十条 村民新村的建房管理以街道(乡、场)为主体实施。村民向本地街道(乡、场)申请建房,由街道(乡、场)审查后按第五条规定统一上报审批;新村的配套设施也由街道(乡、场)负责建设。
  第十一条 在中心城区内,允许人均拥有2分地以上的有地农民,在市规划局选定的村民点内,以户为单位、以联合、联排、合作的形式建造公寓式楼房。人均少于2分地的农民,不得在中心城区内建造私房,确实要建的,只能在中心城区以外的规划村民新村内建造。
  第十二条 各村组、街道(乡、场)必须及时将本辖区村民建房的条件、要求、程序以及申请人状况、初步审查结果予以公示,接受村民监督,禁止暗箱操作。村民建房位置应按照竞价择位的原则公开确定,筹措的资金全部用于新村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每户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新建住房后,原有宅基地收回,住房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 凡出卖、出租、闲置住房或将住房改变使用性质,无论是否分户,均不得批准建房。
  第十五条 村民建房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十六条 村民建房实行集中审批制,每季度审批一次。
  第十七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村民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
  1、受理。村民向当地村组、街道(乡、场)提出建房申请,经袁州区政府审核同意,由街道(乡、场)收集户籍证明、现有住房条件等材料,按照审定的详细规划要求及竞价择位情况,安排其建房位置,报市规划局审定;
  2、办用地许可证。土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房户具体建房位置,为建房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3、办规划许可证。按照规划要求,建房户选择图集或请设计单位设计图纸,经市规划局审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办施工许可证。由市建设局审查施工图纸等材料,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放线。市规划局会同街道(乡、场)共同到现场实地放线;
  6、规划验收。房屋竣工,房前屋后的基本配套设施已经完成,原有住房也已经按规定拆除,由市规划局会同街道(乡、场)分批进行规划验收,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规划区村民建房的报建,由袁州区政府参照以上程序审批后,报市规划局备案、发证。
 第十九条 中心城区村民建房,由市规划局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代收新村配套设施建设费,所收费用,按照新村配套设施建设进度,分期拨付给街道(乡、场)。


四、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条 村民新建住宅,不按规定拆除原有住房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有关规定强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村民违章建房按《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罚,依下列程序查处:
  1、中心城区以内村民违章建房,村委会、街道(乡、场)应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且及时报告市城管局、规划局,由市城管局按法定程序处理。
  2、中心城区以外其它规划区的村民违章建房,由市城管局委托袁州区政府负责查处,同时报市城管局、规划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协调一致,共同加强村民建房的管理,凡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及领导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局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强制性条文等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村民建房进行审批,违反规定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当事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城管支队要加强违章建筑查处力度,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违章行为,对违章建筑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杜绝违章建筑的大面积蔓延,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处罚决定。对没有认真巡查,没有及时发现违章建房的,由市城管局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对查处不力,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当事人,市城管局要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袁州区及有关街道(乡、场)必须认真做好本辖区村民建房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安排、管理好村民建房。如有擅自调整规划,不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对街道(乡、场)要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各街道(乡、场)必须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辖区的违章建筑,积极配合城管监察支队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对于乡、镇、场管理失职,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建筑的,由袁州区政府责成乡、镇、场负责做好违章人的思想工作,使之自行拆除或主动接受处理。凡有弄虚作假,敷衍了事,对违章建筑知情不报,甚至有意隐瞒,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责任。


五、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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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黄山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2〕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监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黄山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黄山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三日


黄山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市监察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2年8月21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及时有效查处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各项政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部门工作职责,在安全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法不严,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政,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行政处理措施:警示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行政处分:在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活动中,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行为的,给予以下责任追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移送其它机关处理。
第五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一)辖区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并有恶劣影响的。
(二)未按规定取缔辖区内无证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采石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运行的小尾矿库或者虽已取缔,但又出现反弹回潮的。
(三)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
(四)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发生伤亡事故瞒报的。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领导班子、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辖区内无证开采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对申请《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审查不严,未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的。
(三)对辖区内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通过年检的。如有情节严重的,从重处分。
第七条 治安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领导班子、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一)为不具备开采资质的矿山企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使用证》。
(二)对无证矿山企业使用民爆物品未及时查处的。
(三)对违法买卖、提供民爆物品或私藏民爆物品犯罪行为打击不力的。
(四)未及时清理收缴、关闭、取缔矿山存留爆炸物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分。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部门领导班子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申请《营业执照》的矿山企业申报资料审查把关不严或故意放宽办证条件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对无照经营的采矿单位或个人未及时查处的。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参股办矿,干股分红,收受贿赂,或在安全整治工作中,有袒护、包庇行为的。
第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责任人员,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移送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主席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全国妇联


妇字〔2004〕48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主席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计划单列市妇联:
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为加强对妇联工作的领导,推动妇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全国妇联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制定《全国妇联主席工作制度(试行)》。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

全 国 妇 联
2004年12月8日


全国妇联主席工作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加强对妇联工作的领导,推动妇联工作的创新发展,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全国妇联主席工作制度。
一、议事决策
1、议事决策原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
2、议事决策范围: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研究讨论妇女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讨论妇联的重点工作和重要工作举措;研究讨论其它需经主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3、议事决策程序:需经主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书记处提出,由主席确定。对确定提交讨论的重要议题,一般应提前10天报送主席、副主席。临时议题报经主席批准,按程序另行增加。在议事决策中,主席、副主席应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参加主席会议的可提交书面意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相关决定。凡经讨论通过的决策,按照决策的内容和工作性质,由全国妇联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办公厅负责督查并及时汇报落实情况。议事决策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4、议事决策纪律:讨论决定问题,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决策后,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行动上应无条件执行。已经作出的决定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由主席会议再次讨论决定,个人不得在执行中擅自作出变更。对于应保密的内容,要自觉严守保密制度。
二、学习
1、学习内容:以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中央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时事政策、现代科学知识、经济社会发展新知识以及相关业务知识等为主。
2、学习形式:坚持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举办讲座、参观考察、座谈交流等学习形式。
3、学习时间:集体学习每年原则上不少于两次。
4、学习准备:集体学习前应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和研讨专题;一般应提前一个月下发学习通知,并提供相关学习资料。学习结束后,由专人负责整理学习纪要和学习总结。
5、学习要求:集体学习时,要自觉遵守制度,准时参加,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请假。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学风。
三、考察调研
1、考察调研内容:妇联系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全国妇联常委会议及执委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妇女发展和妇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基层妇联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书记处委托调研的重要专题。
2、考察调研形式:可采取就地与异地、集中与分散、专题与随机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配合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中心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可结合全国妇联常委会议、执委会议、全国省区市妇联主席工作会议准备工作进行。可结合各自部门或单位组织的考察调研工作进行。
3、考察调研时间:每年原则上不少于一次。
4、考察调研准备:考察调研前,要认真拟定计划,明确任务和目标,并提前下发通知。重要专题的考察调研活动,需经主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考察调研活动。
5、考察调研要求:考察调研时,要轻车简从,深入群众,减轻基层负担,克服形式主义。考察调研结束后,要提交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建议的考察调研报告,并积极促成考察调研成果的转化。
四、会议
1、会议类型及召开的时间:主席会议的形式分为办公会议和全体会议。办公会议一般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决定。
2、会议的召集、主持和参加人员: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 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参加。会议列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3、会议主要内容:
(1)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听取书记处关于季度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讨论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研究有关重要专题工作;研究其它重要问题。
(2)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研究妇联系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大决策的指导意见;听取书记处年中、全年的工作汇报,研究讨论妇联的重点工作和重要工作举措;听取全国妇联常委、执委对开展妇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审议全国妇联常委会议、执委会议、全国省区市妇联主席工作会议的主要文件;研究涉及妇联全局性工作的其它重要问题。
4、议事规则:会议围绕确定的议题议事。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求真务实的良好会风。自觉遵守有关保密制度。
5、会议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办公厅下发会议通知,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准备会议文件,统筹负责会务工作,并指定专人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年终会议记录要立卷归档。
6、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凡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由书记处研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办公厅负责督查并报告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