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的有关要求,我司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特大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意,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处置办法》、《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现场督导工作。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的规定和安全监管总局领导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实施跟踪,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实施现场督导。具体意见如下:
一、事故跟踪
(一)事故跟踪范围
⒈危险化学品事故跟踪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废弃和医药、化工行业的从业单位发生下列事故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应指派专人跟踪事故情况。
(1)国务院领导、安全监管总局领导作出批示的事故。
(2)涉险人数50人以上的事故。
(3)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的特别重大未遂事故。
(4)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5)一次死亡3-5人的事故。
(6)有关中央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所属生产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
⒉烟花爆竹事故跟踪范围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事故时,危化司应指派专人跟踪事故情况。
(1)国务院领导、安全监管总局领导作出批示的事故。
(2)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3) 一次死亡3-5人的事故。
(二)跟踪内容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废弃处置的从业单位和化工、医药行业的生产单位发生事故跟踪主要内容见表1。
2.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从业单位发生事故跟踪主要内容见表2。
3.危险化学运输环节从业单位发生事故跟踪主要内容见表3。
4.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从业单位发生事故跟踪主要内容见表4。
5.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从业单位发生事故跟踪的主要内容见表5。
(三)跟踪方式
通过电话,与地方有关人员保持联系和沟通,或以司函方式要求地方报送相关情况。
二、事故现场的督导
(一)下列事故派员到事故现场
1.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医药、化工行业的从业单位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一次受伤20人以上(含20人)和涉险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有关中央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所属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危险化学品事故。
2. 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3. 紧急疏散人员1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督导内容
1.核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基本情况,准确的伤亡人数、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2.参照跟踪主要内容,了解事故初步原因、性质,事故单位情况。
3.事故调查组组成情况及开展事故调查情况。
4.向事故调查组提出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除外)。
表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废弃处置环节(化工、医药)事故跟踪督导情况报告单
表2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事故跟踪督导情况报告单
表3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事故跟踪督导情况报告单
表4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事故跟踪督导情况报告单
表5 烟花爆竹事故跟踪督导情况报告单
关于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的通知
旅办发〔2011〕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完善IC卡导游证管理工作,现就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政策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我局制定的《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印发通知,做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订为:“《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
(二)《办法》第十三条修订为:“导游IC卡实行免费颁发、换发、补发,各发证机构一律不得向申领人员收取工本费、制作费、邮寄费等费用,负责审核、颁发、制作IC卡导游证的机构应该认真履行职责,杜绝随意申领、一人多证等现象发生,有效控制发放数量及费用。”
(三)《办法》第十四条修订为:“实行导游IC卡年报制度,各省级旅游局应当于当年一月底前向国家旅游局报告上一年度导游IC申领、发放、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本年度预计申领数额。凡未按规定报告的,不得申领本年度的导游IC卡。”
(四)《办法》附件三主送机构修订为“国家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
(五)我局《关于印发〈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停止执行。
二、请各地按照新修订的《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免费颁发、换发、补发导游IC卡,已经收取的IC卡导游证换补卡费用请及时退还导游。
三、自2012年起,国家旅游局不再制作导游IC卡卡套,由各省级旅游局制作并配套发放。
特此通知。
附:新修订的《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为规范导游IC卡的发放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申请领取导游IC卡的单位为拥有导游IC卡A版制卡系统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委)(以下简称“省级旅游局”)。
第三条 各省级旅游局应当于每年的3月底和9月底前,根据本地区导游考试合格人数的情况及其他因素,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请并说明所需导游IC卡初、中、高、特级的数量和理由。
第四条 各省级旅游局在申请领取IC卡时,应当认真填写《导游IC卡申领情况表》(见附表一,请在中国导游网下载),经局领导审批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国家旅游局。
第五条 省级旅游局再次申领导游IC卡时,须提交上一次实际发放卡数人员的详细信息的《导游IC卡信息情况表》(见附表二,请在中国导游网下载),填报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上一次申领卡数的85%,并以电子版形式发至dyc@cnta.gov.cn邮箱,未报人员信息须在下一次申领时填写并注明。如因导游IC卡质量问题无法使用的,需注明数量并寄回至国家旅游局。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省级旅游局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导游IC卡发放单位。
第七条 发放单位接到通知后,由相关负责人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导游IC卡出库手续,并将导游IC卡和《导游IC卡收货确认单》(见附件三)一并邮寄至申领单位。
第八条 省级旅游局在接到导游IC卡清点无误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导游IC卡及卡套收货确认单》加盖公章后,传真或寄回制卡单位,制卡单位将收货确认单复印件提交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九条 各省级旅游局要加强对导游证IC卡发放工作的管理,严格把关、认真办理,防止出现差错。因工作不认真造成IC卡滥发、误发、遗失等现象,一经查实,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各地上报的导游员相关信息,采取不定期抽样方式,对导游IC卡进行检查,发现导游IC卡与实际情况不符,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旅游局每年定期对导游IC卡系统操作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的培训和考核,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人员统一颁发《导游IC卡操作员证书》,没有参加培训并持有《导游IC卡操作员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进行IC卡系统操作。
第十二条 实行IC卡系统操作人员变动报告和备案制度。申领单位如需更换IC卡系统操作人员,须提前15天向国家旅游局书面报告,经国家旅游局网上培训、考核批准后,颁发《导游IC卡操作人员证书》。没有经过培训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导游IC卡实行免费颁发、换发、补发,各发证机构一律不得向申领人员收取工本费、制作费、邮寄费等费用,负责审核、颁发、制作IC卡导游证的机构应该认真履行职责,杜绝随意申领、一人多证等现象发生,有效控制发放数量及费用。
第十四条 实行导游IC卡年报制度,各省级旅游局应当于当年一月底前向国家旅游局报告上一年度导游IC申领、发放、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本年度预计申领数额。凡未按规定报告的,不得申领本年度的导游IC卡。
附件一:导游IC卡申领情况表;
附件二:导游IC卡信息情况表;
附件三:导游IC卡及卡套收货确认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1208/001e3741a2cc104a901201.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