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56:06   浏览:9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03年6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省 长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
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

为保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统一,决定废止《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5月13日省政府第73号令)。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9〕45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为民、务实、高效、廉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言行不端,影响政令畅通和全市发展或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按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自觉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部门行政首长进行问责:

(一)本部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者影响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1.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不力或者拒不执行的;

2.对《政府工作报告》中规定本部门的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

3.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本部门承担或配合的重大事项,不执行或不落实,影响全局工作推进的;

4.对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或市政府交办事项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影响工作推进的。

(二)本部门违反决策程序,随意或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1.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决策的;

2.决策错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3.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被司法机关或法制部门依法撤销的;

4.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本部门不认真履行公共管理职能,造成重大损失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良社会影响的:

1.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2.对职权范围内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未认真落实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措施,导致公共突发事件发生时无法及时开展有效救援工作,造成重大伤亡或损失的;

4.发生重特大公共突发事件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妥善、有效处置,造成重大伤亡或损失的;

5.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工作制度,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对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信访事件,没有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力、不当,引发群众集体上访、多次越级上访或异常情况等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7.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8.对职责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现象,未履行管理职责或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本部门有违法行政或违规行为,致使公共利益或者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1.不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违法采取执法检查或行政强制性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3.违法实施行政征收或行政处罚,有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行为的;

4.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致使城市功能、景观受到影响的;

5.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审批使用土地的;

6.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环保事故、不良社会影响的;

7.在公共资源交易中,违反招标、拍卖、挂牌规定的;

8.违反行政复议规定,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9.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或政府代管资金,或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经审计机关审计确认,而且拒不整改的。

(五)本部门内部管理不力,行政效能低,服务质量差,影响投资发展软环境的:

1.本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敷衍塞责,工作效率低下,全市软环境考评列各类别后三位的;

2.本部门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差,作风生硬、态度蛮横、行为粗暴,甚至故意刁难,基层和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六)本部门不依法接受监督,致使相关部门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1.不接受或者不配合人大机关监督以及司法机关监督的;

2.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3.拒不执行或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4.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关、行政监督机关根据信访、投诉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七)本部门行政首长疏于自律,言行不端,有损政府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1.在公众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的;

2.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亲属及他人牟取利益的;

3.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4.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八)市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以下渠道反映的部门行政首长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举的有关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定期召集市监察局、法制办、人事局、财政局、审计局、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召开行政问责联席会议(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对经市监察局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会商,并向市政府提出问责建议。

1.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仲裁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2.政府监察、法制、人事、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3.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4.政府督查或部门工作考核结果;

5.新闻媒体曝光且有事实依据的材料;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附有相关证据的检举和控告材料;

7.其他反映部门行政首长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政府部门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举的需对部门行政首长进行问责的情形,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和举报。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行政问责联席会议提出的问责建议或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对确需进行行政问责的批准启动问责程序。

第九条 市政府批准启动问责程序后3日内,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应该问责的具体情形进行调查。对于事实清楚且情节严重的,可直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确定问责方式。

调查组成员与拟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在调查前或者调查过程中,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拟被问责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向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组的调查予以协助。

拟被问责的部门行政首长干扰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执行职务。

第十一条 调查组应当在问责程序启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并应当有基本结论和问责的具体建议。

第十二条 市政府接到调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首长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五)诫勉谈话;

(六)责令辞职;

(七)建议免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采用本条第(六)、(七)项方式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被问责的部门行政首长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有问责情形的部门行政首长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依法需要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对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作出的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本人,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建议的机关或者个人,由市监察局负责拟订和送达。

第十七条 被问责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陈述和申辩。

复核、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被问责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先免去其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调查组或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失误或错误的,或者存在泄密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依法需要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依照本办法对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后,其被问责的情形是由该部门其他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造成的,由市监察机关会同该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落实,并定期对本办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医药行业设备管理基础工作标准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行业设备管理基础工作标准

1989年12月4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引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设备管理《条例》和行业设备管理《办法》,提高基础工作水平,为医药设备管理现代化创造条件,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国家经委编印的“《条例》词组解释”,结合医药行业实际,并按照GB1、1—87的有关要求制订的。
本标准适用于制药、医疗器械、药用玻璃、制药机械、卫生材料等医药工业企业。
1.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是设备在生产领域活动中的真实写照,是掌握和改善设备状况、统计基本数据、建立账卡表册和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的科学依据。
1.1设备运转记录
1.1.1主要设备和连续两班或两班以上运转的一般设备及变电室、乙炔站、氧气站、空压站、冷冻站、泵房、锅炉房、离子交换水站、循环水回收站等部门(岗位)均应设立。
1.1.2由生产车间或设备动力部门保存,期限3年。
1.2日常检查记录
1.2.1凡生产或运转之班组,均应有检查记录。
1.2.2按月整理,由生产车间保存,期限2年。
1.3定期精度、性能检测记录
1.3.1按计划确定的时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1.3.2归设备档案保存。
1.4主要设备检修记录(小、中、大修)
1.4.1按设备检修规程规定进行。
1.4.2应包括维修内容、耗用工时和所需费用。
1.4.3每次检修均应填写单台检修记录。
1.4.4每季应对记录进行分析,写出技术经济分析。
1.4.5严格履行验收手续。
1.4.6归设备档案保存。
1.5设备换油、脂记录
1.5.1按计划、规定清洗换油、脂。
1.5.2保存3年。
1.6设备修理领料单
1.6.1专人负责,每月整理分析。
1.6.2库房保存,期限5年。
1.7外协支出费用记录。
1.7.1进厂履行验收手续。
1.7.2财务符合规定。
1.7.3专人负责。
1.8设备调拨单
1.8.1随时登入有关表册,按规定履行手续。
1.8.2一般实行有价调拨。
1.8.3由设备部门负责,保存3年。
1.9设备封存,启用单
1.9.1随时登记、定期归档。
1.9.2由设备部门负责。
1.10设备事故报表
1.10.1有内容、有分析、有措施、有责任。
1.10.2及时归档,年底总结。
1.11设备报废鉴定书。
1.11.1按固定资产报废规定办理。
1.11.2归设备档案保存。
1.12设备大修完工报告和验收单
1.12.1按计划要求(内容、工时、费用、检修质量)进行验收。
1.12.2归设备档案保存。
1.13设备开箱验收单。
1.13.1按合同和有关规范进行验收。
1.13.2单据完整、资料齐全,有出厂合格证。
1.14设备安装验收单及移交使用通知单。
1.14.1应有严格的安装,施工验收规范和移交手续。
1.14.2由设备部门负责,归设备档案保存。
1.15主要设备(含进口设备)的选型论证记录。
1.15.1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5.2由设备部门负责。
1.15.3归设备档案保存。
1.16培训、考核、发证记录。
1.16.1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厂年度计划执行。
1.16.2保存3年。
1.17 设备出租、转让记录
1.17.1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17.2由设备部门负责,保存3年。
1.18设备预防性试验记录。
1.18.1按有关规定进行。
1.18.2由设备部门负责组织。
1.19锅炉、压力容器定期鉴定记录。
1.19.1严格按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1.19.2由设备部门专人负责。
1.19.3归设备档案保存。
2.规章制度
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是长期劳动实践的结晶,是保证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的标准法规。
2.1内容
2.1.1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1.2设备计划检修管理制度。
2.1.3备品配件管理制度。
2.1.4设备润滑管理制度。
2.1.5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2.1.6建筑物、构筑物管理制度。
2.1.7定资产管理制度。
2.1.8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2.1.9动力设备管理制度。
2.1.10设备前期(包括自制设备、选型、进口设备)管理制度。
2.1.11设备验收制度。
2.1.12设备改造、更新管理制度(计划提出、资金使用)。
2.1.13设备管理统计制度。
2.1.14设备现场管理制度。
2.1.15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2.1.16操作证考核管理制度。
2.1.17设备检查评比制度。
2.1.18设备使用、操作、维护检修规程。
2.2要求。
2.2.1制订制度要规范化、标准化。
2.2.2定时检查,年终总结,及时修改。
3.台帐、卡片、统计册
3.1内容
3.1.1固定资产明细帐。
3.1.2固定资产以外的明细表帐。
3.1.3主要设备(含引进设备)目录、卡片。
3.1.4历年设备事故统计册。
3.1.5历年设备调拨统计册。
3.1.6历年设备报废统计册。
3.1.7设备主要备品配件目录。
3.1.8主要设备润滑卡片。
3.1.9历年设备管理、维修人员技术培训登记册。
3.1.10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工种分布统计册。
3.2要求
3.2.1帐、册、卡片内容齐全、准确、清晰。
3.2.2填写及时、认真。
3.2.3每年审核一次,帐、卡、物相符。
3.2.4设备调拨、报废统计册保存5年,其余长期保存。
4.统计资料
出示数字材料是加强设备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的重要依据。
4.1内容
4.1.1固定资产设备拥有量(台数、原值、净值)。
4.1.2主要设备拥有量(台数,原值、净值)。
4.1.3设备新度系数。
4.1.4主要设备完好率及图表。
4.1.5静密封点泄漏率及图表。
4.1.6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
4.1.7大修计划完成率和图表。
4.1.8设备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率。
4.1.9主要设备利用率。
4.1.10设备基金利用率。
4.1.11设备事故情况及图表。
4.1.12封存、闲置设备台数和原、净值。
4.1.13年度进口设备情况。
4.1.14维修设备台数和原、净值。
4.1.15定期年报表。
4.1.16工业建筑(构)物的有关统计资料。
4.2要求
4.2.1填写及时、完整、正确、清楚。
4.2.2按时上报。
5.定额管理
5.1内容
5.1.1检修工时定额。
5.1.2备件贮备定额。
5.1.3备件消耗定额。
5.1.4设备检修资金定额。
5.2要求
5.2.1定额由各企业自行制订。
5.2.2定额要体现其先进性。
5.2.3国家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6.主要设备档案
6.1内容
6.1.1重要(含进口)设备选型和技术经济论证报告。
6.1.2设备购置合同(副本)
6.1.3自制专用设备设计任务书和鉴定书。
6.1.4设备检验合格证。
6.1.5设备装箱单及设备开箱验收记录。
6.1.6进口设备索赔资料(复印件)。
6.1.7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和验收移交书。
6.1.8设备登记卡片。
6.1.9设备开动台时记录。
6.1.10设备使用单位变动情况记录。
6.1.11设备故障分析报告。
6.1.12设备事故报告。
6.1.13设备定期检查和监测记录。
6.1.14设备定期维护和检修记录。
6.1.15设备大修竣工验收记录。
6.1.16设备改造记录。
6.1.17设备封存(启用)单。
6.1.18设备报废鉴定书。
6.1.19进口设备有关资料。
6.1.20易损件目录和图纸。
6.1.21设备总装图和隐蔽工程图示、记录。
6.1.22其它。
6.2要求
6.2.1全厂(或设备部门)集中管理,专人保管。
6.2.2编制目录索引。
6.2.3随机调拨,按价收费。
7.设备技术资料
7.1内容
7.1.1精度、性能检查标准。
7.1.2设备图纸。
7.1.3备件图册。
7.1.4设备基础及其他隐蔽工程竣工图。
7.1.5动力管线系统图。
7.1.6设备完好标准。
7.1.7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7.1.8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7.1.9设备润滑手册。
7.1.10设备说明书。
7.1.11设备施工安装验收规范。
7.1.12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7.2要求
7.2.1技术资料原件由全厂(或设备部门)集中管理。
7.2.2建立设备技术资料目录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