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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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发文机构:遵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1999-9-18
实施日期:1999-9-18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遵义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傅传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遵义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 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六条 市内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实行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七条 各单位均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并指定人员负责落实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 第二章 管 理
第八条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 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 周末卫生日制度;
(二) 每年四月的“爱国卫生月”制度;
(三) 门内达标、门前卫生和卫生包干责任制度;
(四) 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
(五) 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第十条 市、县、区、(市)、镇(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先进单位活动。市、县、区、(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把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抓好环境卫生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寨)活动。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 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的室外环境卫生。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张贴广告、倾倒垃圾、污水、废弃物、 粪便或者焚烧垃圾、废弃物。积极推行居民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污损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的活动,按要求采取综合预防控制措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三条 凡自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有困难的单位和住户,可以委托经各级爱卫会批准的除害专业机构开展服务。除害专业机构必须确保除害杀灭效果。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营利性除害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销售、 使用不符合国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的卫生用杀虫灭鼠药剂和器械。
第十五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所属人员参加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教育、卫生、文化、新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
第十六条 各级爱卫会应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进行烟草广告宣传。
第三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督促各单位和个人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和本行业单位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应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可聘任专、 兼职爱国卫生检查员。 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出示证件。 爱国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时,有权索取与卫生有关的资料, 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监督员对提供的资料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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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保养规则(试行)

铁道部


铁路机车保养规则(试行)
1993年6月28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搞好机车保养工作,逐步提高保养水平,更好地完成铁路运输生产任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车保养包括机车的油润、清洁、操纵、乘务员自检自修、运行中的巡检及故障应急处理、检修部门的临时故障修复、机车动态质量信息反馈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 加强机车保养工作,提高机车质量,对加速机车周转,充分发挥机车能力,延长机车使用寿命,促进文明生产,保证铁路运输秩序和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机务部门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机车保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机车保养工作是一项综合的管理体系,运用、检修部门要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技术、验收、教育、整备、化验、设备、材料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提高机车质量的任务。
第五条 机车保养工作要认真执行“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只有“修、养”二者相辅相成,机车质量才能真正提高。机车保养工作应积极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第二章 机车保养管理
第六条 机车保养工作,必须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1.铁道部机务局、铁路局〔含铁路(集团)公司,以下同〕机务处、铁路分局〔含铁路总公司,以下同〕机务科要有专人负责机车保养工作。
2.机务段运用车间应设立机车保养室(组),其定员由铁路局根据机型、支配台数和乘务方式确定。保养员由保养指导负责,在车间保养副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有部、局备机车的机务段要建立机车储备保养组。
3.保养指导、保养员要选择政治思想好、技术业务精、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保养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机务段要有一名段领导负责机车保养工作。

第三章 各级职责范围
第八条 铁道部:
1.负责组织制定、修改《铁路机车保养规则》,主要机型的保养检查办法。
2.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路机车保养抽查。
3.收集全路机车保养质量信息,及时通报典型事例和带有共性的问题。
4.总结机车保养先进经验,树立并推广全路先进典型,指导全路机车保养工作。
第九条 铁路局:
1.负责贯彻执行部机车保养规则、保养检查办法,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局管内保养管理办法和标准。
2.定期组织全局机车保养检查和评比,负责协调跨分局轮乘机车保养工作。
3.及时对全局具有普遍性保养责任的机破、临修组织攻关和制定相应措施。
4.参与保养机具、工装的调配和改造。
5.收集全局保养质量信息,每季分析机车保养状态,按期上报部机务局。
6.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检查指导并督促全局机车保养工作。总结机车保养先进经验,树立典型并在全局推广。
第十条 铁路分局:
1.负责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局机车保养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并认真组织实施。
2.结合本分局的具体情况制定机车乘务员负责的保养范围,对所属段提出保养工作具体要求,制定支配、出租和站机合一机车保养管理办法。
3.及时调查收集机车保养质量信息,定期向铁路局机务处汇报。
4.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检查机车保养工作,帮助解决保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协调跨段轮乘机车保养工作。
5.参加局组织的保养检查工作。
6.参加段较大机破、临修分析会,帮助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机务段:
1.机务段要把机车保养工作做为一项管理基础工作来抓,根据上级要求和本段具体情况,制定工作计划、整改方案和奋斗目标,组织制定各工种保养责任制,并经常检查督促落实。
2.机务段长要定期召开运用、检修、技术、验收、教育等与保养有关部门人员会议,互通信息,研究对策,协调工作。
3.机车保养副主任、保养指导要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机车保养要求,推广先进的保养经验,负责检查并掌握机车保养情况,解决保养中存在的问题,参加机破、临修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组织机车日常保养评比,并在机车乘务员提职、提薪、评先时对其日常保养机车工作做出鉴定。
4.机车保养员要落实有关机车保养制度,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乘务员的日常保养工作,负责机车洗(小)修、辅修的保养评定;参加春、秋季机车鉴定;及时准确填写保养台帐;反馈保养工作中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有计划的添乘机车,掌握机车质量情况。
5.指导司机要加强对机车乘务员保养工作的督促和管理,并经常参加保养机车工作。
6.机务段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洗(小)修、辅修,春、秋鉴机车进行保养评定,对保养不良机车应限期改进。

第四章 机车油润工作
第十二条 机车保养室(组)应认真掌握油脂状况,确认并妥善保管“油脂化验结果通知单”,检验不合格的油脂不准使用。
第十三条 保养室(组)要定期指导检查油线室的工作,保证浸泡箱符合技术标准,各种含油材料应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机车给油必须按程序进行,保证不错不漏;经常保持给油器具、给油处所及油脂的清洁,保养室(组)要经常检查此项工作,确保机车各类油脂品种齐全,油量充足。
第十五条 机车给油工作应根据机车运用方式由机车乘务员或指定人员负责。各段应根据机车运用情况和油脂种类,具体制定日常和定期的给、换油标准。
第十六条 给油时要根据油脂润滑处所的特点和所用油脂的种类,采用各种不同的方法做到给油部位准、油量适宜,既能满足各摩擦部件的润滑要求,又节约油脂。
第十七条 保养室(组)要督促有关人员按时送交油、水化验样品。

第五章 机车文化状态
第十八条 各段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运用状况制定机车清洁标准。
第十九条 机务段要充分利用春、秋季鉴定和其他有利时机,组织机车全面整修,搞好机车文化状态。
第二十条 机车乘务员要经常清扫擦拭机车,认真执行“一检、二修、三擦车、四交班”的交车制度,始终保持机车良好的清洁文化状态。

第六章 保养评定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机车保养室(组),要在机车日常运用入库或洗(小)修、辅修时,按机车保养评定办法和标准,对机车保养状况进行评定,并作好人机记录,作为考核、评比、分析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保养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定不合格的机车要认真分析,并追究该项工作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车保养质量评定成绩要与机车乘务员和指导司机的经济效益挂钩,真正做到奖优罚劣、奖罚分明,以激励机车乘务员的保养积极性。

第七章 整车爱车活动
第二十四条 推广保养机车典型先进机务段。
1.机车乘务员要向“毛泽东号”、“周恩来号”、“朱德号”等模范机车组学习,学习他们高标准、严要求保养机车和爱车如家的精神。
2.各局要树立机车保养先进的典型机务段在全局推广,做到从点带面,使保养工作不断完善。
第二十五条 坚持机车大普查,开展整车爱车活动。
按照机车保养要求,各段必须在段领导的亲自主持下积极开展整车爱车活动,使机车经常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二十六条 开展保养质量评比活动。
1.铁路局每年、铁路分局每半年组织一次管内保养管理检查评比,按机型、乘务方式分别排出名次,并进行通报。
2.铁道部按照“全路机车保养管理评比办法”不定期对全路机车保养工作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情况通报全路。

第八章 信息台帐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部、局、分局、段之间的信息畅通,段、分局每月按时逐级向路局、路局每季向部反馈机车保养工作信息,以便掌握全路机车保养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机务段要严格对“机统—6”的管理。机车保养室(组)或地勤组要逐天逐车登记,加强临(碎)修分析,对常见故障要提报段长,供段领导决策和组织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机车保养室(组)要认真复核“机统—28”,“机统—124”,对没有得到彻底修复的故障或隐患,要逐级汇报,以期得到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机车司机要认真填写机车运行日志和有关记录,及时反馈机车动态质量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机车保养台帐是搞好保养工作的重要信息来源。机务段保养人员应认真填写、分类保管。

第九章 保养分析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机车保养分析是加强、完善机车保养管理,不断改进机车保养工作的重要手段,各级机车保养人员应坚持日常、定期和专题分析制度。
第三十三条 日常分析是每天在段交接班、检修会上进行的反映日常工作问题的分析,它需要有关部门的密切协调;定期分析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和带有小结性的分析,以便从中找出规律性的问题,而改进工作;专题分析是针对机车保养出现的特殊问题进行的分析。
第三十四条 机务段主管领导要亲自主持定期和专题分析会,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若发生较大保养问题时,局、分局保养人员也应参加会议。分析会要做到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制定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铁路局要建立机破预分析制度:
1.为了进一步提高机破分析质量,促进机车乘务员提高对故障应急处理能力,各铁路局应建立机破预分析制度。
2.预分析制度是指机车在运行中发生常见故障,机车乘务员在安全、处理时间、工具备品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能而未能处理造成机破时,毋需分析就可定责的制度。
3.随着运输牵引动力改革的不断深化,机车运用难度不断加大,各铁路局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机车乘务员责任机破范围。

第十章 自检自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铁路局应组织机务段按《机车操作规程》要求,根据不同机型、乘务方式,明确制定切合实际的自检自修范围。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以各种形式提高机车乘务员的自检自修能力和故障应急处理能力,并定期考核,不具备能力的应限期达到,否则不得上岗。
第三十八条 机车保养人员要对机车乘务员的日常自检自修情况进行评定,具体评定办法由机务段自定,并做为考核依据。

第十一章 工具、备品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铁路局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查定不同机型的机车工具备品明细,机务段应严格按规定配备。
第四十条 机务段要建立工具、备品的使用交接管理及消耗补充、损坏赔偿制度。保证所需工具、备品的数量充足、清洁完整。

第十二章 轮乘保养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轮乘制的保养管理是轮乘工作好坏的重要环节,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机车交路的延长、交接环节的增多,增加了机车保养管理的难度,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轮乘制机车保养工作和各交接环节的管理,针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四十二条 轮乘制机车保养管理制度和办法,自段轮乘的由机务段、跨段轮乘的由铁路分局、跨分局轮乘的由铁路局、跨局轮乘的由铁道部组织制定,根据要求认真督促检查。
第四十三条 跨段、分局、局轮乘的机车仲裁组是上级机关的派驻机构,要严格按规定行使裁决权,对不能坚持原则、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机车乘务员应服从裁决,按分工负责制做好机车保养工作。
第四十四条 保养室(组)应对轮乘制地勤组的保养质量进行指导、监督和评定。

第十三章 备用机车保养
第四十五条 机务段对段备机车要做好看护、打温、看火等项整备工作,使其保持良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解备后能随时投入运用。
第四十六条 机务段接到转入部、局备机车的命令后,应按《机车运用规程》要求及时完成整修保养工作并停于指定的位置,做好防溜、防火、防冻、防锈、防污、防盗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对局、部备的机车,在备用期间,机车储备保养组要按规定对储备机车进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好记录。
第四十八条 局、部备机车解除备用时,要尽快组织整修、整备、运用保养,保证在规定时间达到运用状态,及时投入运用。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1993年8月1日起试行。原发《内燃机车操纵和保养守则》、《电力机车操纵和保养守则》〔(76)铁机辆字26号、(79)铁机字1293号〕同时废止,铁路其他机车保养的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时,以本规则为准。

前进型蒸汽机车保养评定办法
一、机车保养评定内容:
1.机车文化状态;2.机车给油保养;3.乘务员自检自修;4.机车工具、信号用具;5.锅炉保养及软水工作。
二、评定办法:
1.第一项为100分,第二项为400分,第三项为300分,第四、五项各为100分。
各项得分之和
总得分=----------------------
10
总得分85~100 优良机车
70~84 良好机车
60~69 合格机车
59分以下 不合格机车
2.发生责任机破、临修均降一等或降为不合格。
3.自检自修范围,按《机车操作规程》70条规定范围。
前进型蒸汽机车保养评定表
----------------------------------------------------------------------------------
|项 目|检 查 部 位 |基础分| 减 分 标 准 |
|------|----------------|------|--------------------------------------------|
| | | |挡烟板、锅皮、司机室顶部水柜不清洁,每处减 |
| | 机车上部 | | |
| 一 | | |10分。玻璃不清洁,每块减2分 |
| 、 |----------------| |--------------------------------------------|
| 文 | | |标记不清,每处减2分。轮对、阀装置、摇连杆、|
| 化 | 机车两侧 |100|锅腰托板弹簧装置、转向架、压油机等有老油 |
| 状 | | |垢,每处减2分 |
| 态 |----------------| |--------------------------------------------|
| | | |轴箱、拉条、车架内侧、转向架有油垢每处减3 |
| | 机车底部 | | |
| | | |分 |
|------|----------------|------|--------------------------------------------|
| | | |缺油造成合金熔化或严重拉伤需旋轴时,失格。 |
| | | |有轻微拉伤、合金碾片,每件减30分 |
| | 先、动、从轮 | |发生黑、灰、干,每处减20分。毛毡与轴颈接触|
| | 轴、煤水车轴 | |不良,不足50%或毛线卷滚动、装填不正,防尘|
| | | |挡缺损、轴箱盖不严,每件减5分 |
| | | |动轴油盒存油不足30mm、先从轮油盒不足 |
| | | |20mm,每处减5分 |
| |----------------| |--------------------------------------------|
| 二 | | |缺油造成合金瓦熔化或拉伤需旋削曲拐销时, |
| 、 | 摇连杆瓦曲拐销| |失格。有轻微拉伤、合金碾片每件减30分。发生|
| 机 | | |黑、灰、干每件减20分 |
| 车 |----------------|400|--------------------------------------------|
| 给 | | |发生黑、灰、干每件减10分 |
| 油 |肘销套、给油装置| |肘销出铁粉,每件减20分 |
| 保 | | |钢针不标准、或跳动量不足3mm大于10mm,|
| 养 | | |每件减5分 |
| |----------------| |--------------------------------------------|
| | | |汽缸、汽室、阀装置各销套,缺油烧损、拉伤,失|
| | | |格。有轻拉伤,每件减30分 |
| | 汽缸、汽室机械| |缺油减20分 |
| | 部、阀装置销套| |回动轴瓦、月牙板、滑板、小滑床鞲鞴杆拉伤,每|
| | 滑动面 | |处减20分 |
| | | |缺油减5分 |
----------------------------------------------------------------------------------
续上表
------------------------------------------------------------------------------------
|项目|检 查 部 位 |基础分| 减 分 标 准 |
|----|------------------|------|----------------------------------------------|
| |平楔铁、各轴面衬、| |平楔铁、面衬、均衡梁、转向架中心盘、缓冲器、 |
| |弹簧吊杆、均衡梁、| |锅炉滑台缺油每处减20分 |
| |转向架及心盘缓冲 | |各销套缺油需更换时,失格。中间缓冲器不清 |
| |器、锅炉滑台 | |洁,有大量积煤或冬季大量积冰,减30分 |
| |------------------| |----------------------------------------------|
| | | |压油机油管去向标记不清、不正确每处减20分 |
| |压油机,高、低压止| |防缓螺母松、滤网不清洁、油质不清洁、存油量 |
| |回阀回路分油器, | |少于1/2或冬季不防寒每处减5分 |
| |风泵汽筒,风筒 | |压油机摇油试验,每百转出油量:汽室少于8~ |
| | | |10ml,汽缸中部少于12~14ml,每处 |
| | | |减20分,风泵汽筒、风筒缺油拉伤每处减20分,|
| | | |缺油减10分。风泵压油机油质混杂减10分 |
| |------------------| |----------------------------------------------|
| | | |加煤机机械箱存油少于50mm,齿轮箱存油少 |
| |加煤机、给水预热 | |于1/2,万向接头缺油每处减20分 |
| |装置、风动摇炉手 | |冷水泵油盅存油不足、油盅有水每处减10分 |
| |把风缸 | |风摇炉风缸、炉门作用筒、手把风缸导框、鞲鞴 |
| | | |杆缺油每处减5分 |
|----|------------------|------|----------------------------------------------|
| | | |机械走行、阀装置、摇连杆等组成或结合螺母、 |
| | | |大轴托板、保安装置、风泵、电机、压油机、原动 |
| |机械走行、阀装置、| |机、冷热水泵、安装螺栓、螺母松动,每处减20 |
| |摇连杆、制动装置、| |分。制动梁下拉杆、开口销,先、动、从轮油盒穿 |
| |转动装置 | |销开口销单片折损每件减20分 |
| | | |闸瓦裂纹到限,每块减20分,其它各处螺栓、螺 |
| | | |母松动每处减5分 |
| | | |动轮擦伤、弛缓,失格。 |
| |------------------| |----------------------------------------------|
| 三|制动管系、总风系 | |制动管系、总风系统、手把风缸系统等,制动作 |
| 、|统、制动部件、附属| |用部件漏风,每处减10分 |
| 自|装置 | |撒砂阀、风摇炉、粘着加重器、推煤机、风笛及其 |
| | | |它管系漏风,每处减5分 |
| 检|------------------| |----------------------------------------------|
| |蒸汽止阀、部件盘 |300|风泵、原动机、冷热水泵、蒸汽塔盘根、蒸汽管、 |
| 自|根、蒸汽管、来水 | |来水管、送水管接头垫漏泄每处减10分 |
| |管、送水管接头 | |其它管路泄漏,每处减5分 |
| 修| | |过水软管腐蚀,每根减30分 |
| |------------------| |----------------------------------------------|
| | | |大轴楔铁调正不当,制动缸行程不标准,每处减 |
| |大轴楔铁鞲鞴行 | |20分 |
| |程,部件检查标记 | |弛缓标记不清,每处减10分 |
| | | |各监督计量器具超过检验日期每处减10分 |
| |------------------| |----------------------------------------------|
| |压油机油管、补助 | |压油机油管接头,各轴瓦、阀装置、摇连杆等处 |
| |油盒、小油堵油芯、| |的给油装置泄漏、缺损每件减10分 |
| |油线团、开口销、螺| |减尘油辫、油芯缺少,油眼堵塞每件减5分 |
| |栓、螺母、卡子、手| |其它手轮、螺栓、螺母、卡子、开口销松动、损坏,|
| |轮 | |丢失每处减5分 |
------------------------------------------------------------------------------------
续上表
------------------------------------------------------------------------------------
|项目|检 查 部 位 |基础分| 减 分 标 准 |
|----|----------------|------|------------------------------------------------|
| 四| | |按规定核对信号用具,每缺少一件减10分,不 |
| 、| | |能使用每件减5分 |
| 机| | |机车常用工具缺少,每件减10分。其它工具缺 |
| 车|机车工具信号用具|100|少,每件减5分 |
| 信|给油用具软水工具| |给油用具不全、不清洁、无盖或泄漏,每件减5 |
| 号| | |分。软水用具缺少、损坏,每件减5分 |
| 用| | | |
| 具| | | |
| 、| | | |
| 工| | | |
| 具| | | |
|----|----------------|------|------------------------------------------------|
| 五| | |炉撑折损(消火后确认)每根减30分 |
| 、| | |锅炉水锈及软水化验,依据化验室评定结果为 |
| 锅|火室内部不锈,化|100|准 |
| 炉|验评定 | |机车保养台帐、分工负责制、机车中检技术检 |
| 保| | |查、“机统一28”不健全或不按规定填写,每项 |
| 养| | |扣10分 |
| 软| | | |
| 水| | | |
| 化| | | |
| 验| | | |
------------------------------------------------------------------------------------

机车保养
一、柴油机及其辅助装置的保养
1.根据季节变化,使用规定牌号的机油和燃油。机油的油位应在油尺上、下刻线之间。冷却水成分要合乎要求,膨胀水箱水位要高于最低值。发现油、水异常时,要及时接取油、水样品送化验室化验,不合格者要立即更换。加入机油、燃油及冷却水时要防止掉入脏物。外界温度低于5℃,大量补充或更换机油及水时,要在柴油机起动前加入热油、热水,并打开柴油机的放水阀,待流出的水有一定温度后再关闭此阀,以保证柴油机起动时的油、水温度。
2.起动柴油机前,要确认冷却风扇在断开状态,各管路系统的阀、堵、塞门均处于正常位;机车停放较长时间时,要先用起动机油泵向各摩擦表面送油。东风型机车起动前还要彻底甩车,排除气缸中可能有的油和水。起动时司机、副司机要密切配合,认真监视机械间情况,有异状时迅速停机。起动困难或不能起动时,要查明原因,禁止强迫起机。起动后应巡视机械间,仔细倾听柴油机和各运动部件的音响,检查各部件的工作情况和仪表显示,有不正常现象时,要及时停机处理,在故障消除以前,不许再起动柴油机。
3.柴油机起动时,机油和冷却水的温度不得低于规定的容许起机温度。起动后,油、水温度低于容许加负荷温度时禁止开动机车。牵引列车运行时油、水温度要保证在正常工作范围内,并在冷却能力许可时,尽量保持均衡温度。但任何时候均不许超过最高限制温度。调节温度时要避免一次幅度太大。冬季、刮风下雨运行时,要注意关闭机械间门窗,及时变换内外通风。
4.柴油机运转中,机油压力要达到规定值。机油粗滤器前、后压力差不超过规定值,超过时要及时清洗或更换过滤元件;要定时转动过滤元件手柄,以清除元件外的脏物。
5.柴油机运转中,要经常注意差示压力计所显示的曲轴箱真空度,真空度过大、过小时要及时检查处理。差示压力计起作用使柴油机停机后,在找出原因、消除故障以前,禁止强迫起动柴油机。
6.柴油机运转中,主控制手柄的停留位置,要注意避开共震区。提回主手柄不宜过快,防止柴油机转速急剧变化。
7.柴油机停止工作时,要调节好停机的油、水温度。冬季寒冷地区停机后要关闭好门窗,挂好防寒被,注意保温;停留时间校长时应注意打温,打温时禁止用高转速强迫快速升温;装有预热锅炉的机车则要开动预热锅炉保温。
8.机车长期停放不用时,停置时间不超过十五天者,要每两天起动滑油泵往柴油机打油一分钟,并进行盘车;停置时间超过十五天时,则要按规定要求进行防蚀处理和日常养护工作。
二、电机的保养
1.定期使用低压干燥空气吹扫电机、擦拭整流子、清除刷杆(瓷瓶)上的炭粉和灰尘,经常保持电机内外清洁、干燥、无油水,以保证电机绝缘。吹扫电机应在柴油机起动、牵引电机通风机开动的情况下进行,以利炭粉、灰尘排出。要根据机车的运用情况,确定合理的补油周期和给油量,避免缺油或给油过多。禁止不同种类油脂混合使用。
2.按时打开检查孔盖检查电机内部,打开前要清扫附近容易掉入电机内部的灰尘,检查时禁止用有油的手去摸整流子及炭刷的工作表面。整流子表面有油污及黑痕时要及时用棉布或绸布蘸酒精擦去,必要时可用规定牌号的砂布打磨,打磨后要吹扫干净。检查完扣盖时,要注意电机内部有无异物及盖是否严密。按天气情况,及时变换内外通风。
3.冬季,机车进入暖车库时,要在牵引电动机热态下进入,以免在整流子及其它部分凝结水珠(缓霜)。发生缓霜现象时,要用热的干燥压力空气吹归,并用布擦拭干净后,用1000V兆欧表测量主回路的绝缘电阻,不低于0.5MΩ时方可投入运用。
三、电器的保养
1.检查和保养电器时要切断电源。定期用低压干燥空气吹扫或用棉布、毛刷等擦拭电器,保持清洁、干燥、无油垢。按时向各给油处所给油,保证机械部分动作灵活。
2.电器装置各触头、触指、接点的工作表面有氧化层或接触不良时,要及时擦洗,或用规定牌号砂布打磨,烧伤严重的要用细锉刀仔细修整。银质接点不宜用砂布打磨。触头开度、弹簧压力不良时要及时调整。灭弧罩破损的要修补或更换。
3.电器线路各连接处要牢固无松动,有导电不良、虚接、断路、短路或接地现象时要及时消除;要定期用摇表检查线路的绝缘状态,测绝缘时要注意对电压调整器及整流器的防护,防止击穿半导体元件。
4.电路中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保险,严禁以大代小,或用其他金属丝代替。机车运行中不得任意调整电器的作用电流、电阻的阻值,以及更改电路。
四、蓄电池保养
1.定期检查、清扫蓄电池,保持整治、干燥、无脏物,每节电池检查孔盖上的通气孔要畅通无阻。检查时要停止柴油机工作,断开蓄电池闸刀及其它输出线路,严禁吸烟、明火及金属工具放于跨线上。
2.蓄电池各跨线及引出线连接要牢固无松动,有烧损时要立即修复或更换;导线或接点上有氧化物附着时,要将螺栓拧下,用布擦干净,重新紧固后涂以工业凡士林。蓄电池箱不能有裂纹或渗漏,定期测量蓄电池对车体的绝缘,其漏电电流不得超过机车上各电器最小动作电流值的60%。
3.蓄电池电解液的液面高度一般应在极板以上10~15mm,液面过低时要及时补充蒸馏水,禁止用稀硫酸补充电解液,要坚决杜绝极板露出液面及“烧干锅”现象,但加水也不要太多,使电解液外溢。蒸馏水要用塑料器皿盛装。
4.按时测量电解液的比重和每个蓄电池单节的端电压,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进行处理。测量时电解液的液面高度要符合标准。
5.起动柴油机时,柴油机起动按钮的接通时间不得超过40秒;连续起动柴油机不许超过三次,每次起动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分钟,以免蓄电池过份放电。柴油机停机后要节约用电,严禁使用电炉。检修机车时,应使用外电源照明。
6.机车长期停留时,要定期进行充电,充电后蓄电池的电压和比重应符合要求。
五、液力传动装置的保养
1.液力变速箱、中间齿轮箱、车轮齿轮箱应使用规定的工作油,油位要在油尺上、下刻线之间。运用中,各齿轮箱的油要定期化验,不合格者要及时更换。万向轴、吊挂轴承及冷却风扇上、下轴承要定期补充润滑脂,油量以占轴承室的三分之二为宜。
2.液力传动装置各管路、油封、阀门、油堵及接头密封应良好,有漏泄时要及时消除。机车运用时,液力变速箱工作油温度要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各油压表显示的压力应符合要求。
3.要经常清洗惰行泵滤清器,以及中间齿轮箱、车轴齿轮箱的滤清网,以提高滤清效果,减少流通阻力。向各齿轮箱补油时,要特别注意清洁,防止掉入赃物。
4.严寒地区,外温低于零下20℃时,长期停留的机车应进入车库,或将各齿轮箱的工作油放尽,以防止油脂冻结。
六、车轴轴箱、抱轴轴承及轮对的保养
1.抱轴轴承要使用规定牌号的润滑油,油位要在油尺上、下刻线之间,要防止油位过高,导致向牵引齿轮窜油。
2.运行中,轴箱、抱轴温度不得超过70℃,遇温度太高冒烟时,禁止用油、水等强迫降温,以免轴颈产生裂纹。
3.机车运用中,车轮踏面要保持清洁、无油垢,以防引起空转或滑行。轮缘喷油器工作时,下油量要适当,喷油角要正确;使用轮缘油盒时,要调整好油芯,补足油量,安置好胶皮油刷位置。
七、空气压缩机的保养
1.按规定使用压缩机油,纳位在上、下刻线之间,加油时要保持清洁。
2.定期清洗空气滤清器,保证进入气缸的空气清洁,以减少磨损。风砂地区要适当增加清洗次数,以提高滤清效果。要经常检查空气压缩机橡胶皮带的状态,并调整其拉紧力。
3.空气压缩机调定压力要正确,动作反应应灵敏。动作值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调整。
八、主变压器的保养
1.主变压器工作时,要注意油泵运转正常,油箱、油泵、散热器及油循环管路接火不得漏油,各阀门位置必须正确。
2.变压器油位要在规定范围内,干燥剂失效时要及时更换。
3.运行中要注意变压器油位的温度及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异音。
4.经常清扫积尘、油垢,保持各部件和绝缘瓷瓶清洁,各接线不得松动。
九、受电弓的保养
1.受电弓炭条松动、到限、脱落时,要及时紧固、更换;局部出现深沟时,应用锉刀打成大于120°的坡口。
2.要保持框架各杆件活节处油堵齐全、油润良好,升、降弓不阻滞。
3.滑板、框架有变形、烧损时,要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4.车顶各高压瓷瓶要经常保持清洁、牢固,不得有裂纹、缺块。瓷轴剥离不超过限度时,可涂绝缘漆处理。
5.运行中发现接触导线跳动大、拉电弧时,多为炭条打坏,要及时倒换受电弓,以免事态扩大。
十、劈相机的保养
1.电机壳体表面保持清洁,无脏物。
2.电机轴承油润良好,端部无过热变色。
3.起动时无异音,有异音时要及时停机检查。
4.外部连线应连接良好,无松动、脱落。
十一、蒸汽机车锅炉的保养
1.运用中、严禁“大开风门、大摇炉、大上水、大排水、大开送风器,白水表(五大一白)”。整备作业时,浇好水、冬季要温好煤,清炉时要清除焦馏、煤石,防止烧干锅。
2.运用中,调整好风门,合理使用送风器,防止锅鸣。
3.洗修、中检时对锅炉滑台要彻底给油。
4.落点火时,要严格按规定留好灰层、水位,关闭风门、灰箱,点火时要按规定铺好煤层,加好水,防止锅炉温度骤升骤降,引起锅板变形和螺撑折损。
十二、汽缸汽室给油保养
1.校对压油机标记牌和实际各油管是否相符,各部位末端出油孔是否来油。
2.按十四孔压油机内外检查方法对压油机进行检查。
3.厂、架修后运用时,调整好各种杆行程。
4.在动车前压油机操油50转以上。
5.阀及鞲鞴解体时,注意检查阀及鞲鞴、汽室、汽缸的油润状态,以复查油路是否畅通及日常给油量是否适当,如不良时可增大冲杆的行程。
6.装阀及汽缸鞲鞴前,彻底检查清扫汽缸、汽室、阀及鞲鞴,使阀及鞲鞴胀圈等部件动作灵活,并涂以汽缸油。
7.对各给油处所进行抽检,摇油达一定转数出油量是否符合要求,如不来油时,开验油阀或分段检查处理。
8.互换压油机时,按厂、架修方法检查处理。
9.动车前摇压油机30~50转做到提前给油,油到再动车。
10.冲杆的行程按规定调整,百转达到规定的来油量,当摇压油机时,五转以内汽缸、汽室都须来油。如不符合百转来油数或五转不来油时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11.大量超轴、天气恶劣或窜水等情况发生时,要酌情适当加大冲杆行程。
12.正确掌握油脂质量,实行定期化验。
13.日常运用及交接班时,注意检查汽缸,汽室鞲鞴杆出现的油润状态的颜色,以便及时调整给油量。
14.发车或长时间停留时,于汽缸预热排水后,摇压油机30~50转,做到提前给油。
15.日常运行中严防发生窜水、吸烟。


云南省外商投资条例(废止)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外商投资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在本省投资,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部门和服务机构的行为,促进外商投资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外商投资、外商投资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国家允许的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外商投资管理工作。
省计划、经济贸易、外经贸、外事、建设、环保和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商根据国家和本省颁布的投资指南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主选定投资项目。
鼓励外商在下列领域投资:基础设施、农业、生物和矿产资源开发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产业、安居工程和环保产业。
第五条 鼓励外商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和开发。外商可以合资、合作和独资经营,也可以选择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
可以采用建设-经营-移交(BOT)、转让经营权和收费权等形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对引进外资成绩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遵循便捷、高效的原则,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审批登记。
第九条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级审批、登记机关应当在项目申办者提交的文件齐备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和企业登记注册的全部手续。
第十条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属下列情况之一,投资总额在省级批准权限内的项目实行直接登记制:
(一)外资企业;
(二)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和不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的合资、合作企业;
(三)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中鼓励类的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不需全省综合平衡其生产和建设条件的项目。
实行直接登记制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项目申办者提交的必备文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的全部手续。
第十一条 实行直接登记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项目中属于行业管理或者许可证管理的,可以先领取营业执照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变更投资合同和企业章程主要条款的,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审批、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齐备合格的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终止,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对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保护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外商及外籍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和企业驰名字号等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使用水、电、气、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在接受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享有与省内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收支的外汇,可以在银行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也可以在银行办理结售汇,或者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汇出的合法收入,可以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支付。
第十八条 在本省投资的外商、外籍工作人员及眷属在公共交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子女就学、旅游服务等方面,享受本省居民的同等待遇。
外商、外籍工作人员及眷属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员工的户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决定参加或者不参加社团组织;有权决定参加或者不参加评比、表彰、赠与、赞助活动。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活动;有权拒绝摊派、集资及其他侵害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设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无效。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按照《云南省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认为其合法权益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受到侵犯的,可以向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第二十二条 外商在本省投资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畜牧业开发以及相关的生产性企业,其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缴纳入地方财政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兴办经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其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七年缴纳入地方财政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开始经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减免期
满后,经省级税务部门同意,企业所得税可以实行优惠税率。
第二十四条 外商在能源、交通、环保、城市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的投资项目,并且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经批准,企业开始经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期间缴纳的增值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
第二十五条 在本省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利润在本省再投资,并且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返还。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利用非耕地兴办的农业开发项目,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头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第四年至第五年税务部门征收后,由同级财政返还。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用土地的,可以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按照省内同类企业标准收取费用,一次交费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协商分期付款。
外商投资安居工程建设,其建筑面积的30%可以作为商品房。

第五章 行政部门及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审批、管理、服务的部门和单位,一律实行行政公示制,公布申报文件的详尽内容和对外办公时间,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公布收费的项目、标准和内容、承办人姓名、职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办理用地、规划、设计、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安全、消防等手续,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凡申报文件齐备合格的,有关部门必须在以下时限内办妥相关手续:
(一)属本省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地,土地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者《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发证工作;
(二)城市规划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发证工作;
(三)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和消防等部门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证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需由行政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由各级经贸委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十一条 省外事部门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专家身份的认定,并在外商提交的文件齐备合格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商投资企业拟聘外国专家的身份认定,核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外国专家证明书》,办理《外国专家证》。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手段的机关,不得责令银行划拨或者冻结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资金和帐户,不得查封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合法财产;
(三)不得利用职权指定企业、事业单位搞垄断或者变相垄断经营,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不得损害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泄露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由各级政府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十五条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种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自愿的原则,依法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介服务活动,公布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服务项目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对其出具的证明文件负法律责任。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行政部门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应当依法办理外商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
(二)非法划拨外商投资企业款项的;
(三)强迫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指定产品的;
(四)强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的;
(五)向外商投资企业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六)强迫外商投资企业向指定施工单位发包工程的;
(七)泄露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秘密的;
(八)侵犯外商、外籍工作人员及眷属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
(九)其他损害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条 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服务或者服务不当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华侨在我省进行投资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