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加强矿山工业卫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6:23:13   浏览:90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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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强矿山工业卫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矿山工业卫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矿山职业病的防治工作。1987年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近年来又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矿山职工的
人身健康,根据当前矿山职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对加强矿山工业卫生监察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对矿山职业危害的监察职责,加大矿山工业卫生的监察力度,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各项有关规章制度,要明确矿山企业负责人(包括矿务局、矿山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以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要督促矿山企业完善各项粉尘防治措施,使本单位的产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或行业卫生标准,对一时难于达到标准的作业场所,必须切实采取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尽快达到国家或行业卫生标准。同时,要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对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配齐用好防尘口罩等各种有效的个体
防护用品。
二、要严格检查矿山企业安全专项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确保防尘技术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切实改善矿山的劳动作业条件。
三、要督促和检查各矿山企业继续深入开展和推广呼吸性粉尘检测技术、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加强矿山粉尘危害的治理工作。对粉尘危害严重的矿山企业要督促制定防治工作计划和整改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粉尘危害,降低尘肺病发病率。
四、要加强防治职业危害的宣传,督促和检查矿山企业对接触粉尘作业环境的职工进行防尘知识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使企业职工了解粉尘的危害及治理粉尘危害的责任和权利,监督和配合企业做好粉尘危害防治工作。
五、要加强对矿山建设“三同时”中《矿山设计安全卫生专篇》的审查,特别要加强对防、降粉尘和噪声等设施的监督检查。对于没有防、降粉尘和噪声等设施或设施不完善的,劳动部门不得同意批准设计和不得同意竣工验收。对于不顾职工人身健康,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卫生标准
、规范的建设工程,强行施工或投产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
六、要重点加强对粉尘作业点的检测工作以及对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场所劳动条件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依法予以纠正。
七、各地劳动部门应积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并加强对防尘设施使用及运行情况的监督。
对矿山企业违反国家有关矿山工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定,劳动部门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或停业整顿的处罚。矿山企业负责人由于对粉尘防治管理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提请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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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驻机电部审计局经常性审计暂行办法

机电部


审计署驻机电部审计局经常性审计暂行办法
1991年7月3日,机电部

第—条 为了贯彻审计署关于实行经常性审计监督的要求, 结合机电工业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经常性审计监督制度,是深化审计工作, 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完善我国审计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 通过实施经常性审计监督制度,逐步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以强化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审计署驻机电部审计局在审计署划定的审计范围内, 对所属审计单位实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制度:
(一)对列入审计署经常性审计的单位,由驻部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审计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由驻部审计局列入局经常性审计单位,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行经常性审计的单位, 由驻部审计局报审计署列入国家审计计划,一般每年组织审计一次,连续审计几年。 也可根据需要增加审计次数,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审计(全面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四条 实行经常性审计的单位, 审计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驻部审计局经过考核、 审查后,方能列入局经常性审计单位:
(一)有独立的、健全的内部审计机构,由企、 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
(二)配备了结构合理,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大部分人员具有一定的审计业务知识和独立的工作能力;
(三)建立健全了内部审计制度和业务规范, 并在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和以评价内控制度的管理审计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
(四)通过单位内部经常性的审计监督使单位的财务管理、 经济效益等方面都取得了较明显的成绩,能够查错防弊,促进企业改进管理、 提高效益,并经外部审计或“三查”,违纪金额在逐年减少,无重大违纪事项。
经常性审计单位的内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随着工作的需要, 不断壮大队伍。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审计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五条 经常性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其反映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的合规合法性,财务成果的真实性;
(三)完成国家财政任务和处理经济分配关系的情况;
(四)各项投入资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效益;
(五)前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对经常性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时,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内容进行全面的审计;也可以选择几个重点部门, 重点问题或倾向性问题,分期分次进行。但不管采取哪一种方式,所涉及问题务求查清查透, 不留尾巴。
第七条 对确定的经常性审计单位, 驻部审计局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明确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审计组长及成员名单。
第八条 对经常性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 由驻部审计局研究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 审计机关要与经常性审计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 对确定的经常性审计单位,由驻部审计局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经常到被审单位宣传开展经常性审计的目的和意义, 检查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内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第十条 经常性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是实行经常性审计的基础。内审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活动、 内控制度进行经常的审计监督,积累审计情况, 并按季向驻部审计局报送有关审计情况资料和经济动态。遇有重大问题,随时向上级审计部门报告。
(二)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围绕“双增双节”,深入挖潜,提高经济效益。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专项审计监督和专题审计调查, 经常向本单位领导提供信息和情况,提出改进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三)根据上级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通知书(或授权审计通知书),审计前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配合财务部门组织好自查,写出自查报告。
第十—条 实行经常性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的领导,支持内审部门的工作,经常听取内审工作情况的汇报。 内审人员要参加本单位有关生产经营的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全面了解经济活动情况,并在审计工作的实践中,不断提高政治、政策和业务水平, 更好地发挥内审在企事业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中的监督的作用。
第十二条 国家审计机关对实行经常性审计的单位由于其内部审计机构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卓有成效, 并连续几年国家审计没有发现重大违纪事项,可以在一定时期,由单位内审机构进行自审, 国家审计机关只对某些项目进行重点抽审。
第十三条 对暂未实行经常性审计的单位,仍实行轮审的办法, 争取三,五年轮审一遍。每年审计的覆盖面、审计的重点和要求, 由驻部审计局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1年7月开始实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0〕79号


辽宁保监局:

  你局《关于对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请示》(辽保监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以下简称《通知》)未强制要求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二、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时,可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根据《通知》规定,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实现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