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按期还款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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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按期还款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按期还款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
国家林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及时回收今年到期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确保下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的拨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按期还款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回收200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通知》(财发字〔2000〕4号)的要求,属于2000年度到期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请按借款合同确定的金额于2000年11月30日以前及时足额汇入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回收专户
。凡在11月30日以前归还的省(区、市、部、局),国家农发办按规定在下年度予以奖励;11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偿还的,既不奖励也不扣减下年度控制指标;12月31日以后偿还的,按规定扣减下年度投资控制指标(以上均按资金汇出日期为准)。
二、关于呆账处理问题。呆账处理只限于2000年及以后年度立项并发生呆账的项目;2000年以前立项在2000年以前或以后发生的呆账另行研究,目前一律不予处理。
三、关于延期还款问题。国家农发办将作专题研究。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的,可延期还款,未经批准的,须按时归还。



200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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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固化处理的含铬污泥是否属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8号




关于经固化处理的含铬污泥是否属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经固化处理的含铬污泥是否属危险废物的请示》(闽环保控[2002]10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经固化处理的含铬污泥不能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对含铬污泥进行固化是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安全填埋前预处理方法,是危险废物处置过程的一个中间环节。含铬污泥被固化后,仍应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最终处置。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的通知

建办质电〔2007〕75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建设厅,北京市建委、交通委,天津市建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建委: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精神,按照我部《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07〕458号)要求,我部定于2007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对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苏州、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6个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督查内容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要点》(建办质函〔2007〕458号附件)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评价细则》(具体见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的要求进行。
  二、督查方式和程序
  我部将派出督查组前往北京等16个城市,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和反馈意见等方式进行督查,在每个城市督查2至3天。督查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如下:
  1、听取汇报。督查组听取有关省、市建设(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主要施工单位)、运营单位关于安全生产自查整改等情况的汇报。
  2、查阅资料。包括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3、查看现场。督查组到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和已运营线路现场进行查看,重点查看安全隐患。受检项目工地和运营线路由有关省、市建设(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商督查组确定。
  4、反馈意见。由督查组按城市集中反馈督查意见。反馈意见包括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等。在督查组反馈意见时,要求省、市建设(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建设、施工、设计、监理、运营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督查组在反馈意见前如有必要可与省、市建设(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沟通。
  三、督查组
  我部将组织5个督查组,每个督查组由5至6人组成,其中包括3至4名专家。督查组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督查北京、长春、哈尔滨
  联系人:李礼平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联系电话:010-58933041,13611323839
  第二组:督查上海、南京、苏州、杭州
  联系人:兰 荣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电话:010-58934653
  第三组:督查天津、沈阳、大连
  联系人:梁 锋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电话:010-58933043,13141211789
  第四组:督查武汉、广州、深圳
  联系人:张颖博 建设部稽查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第五组:督查重庆、成都、西安
  联系人:索 欢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联系电话:010-58933041,13671267829
  四、督查准备工作
  请各地按照要求做好督查的相关准备工作。一是明确督查安排工作的牵头单位和联系人,并于10月25日前将联系人姓名、电话告我部质量安全司。二是在与相关督查组沟通的基础上安排好督查的详细日程。三是请各单位准备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自查整改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以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
  五、廉政要求
  督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反腐倡廉、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7〕285号)要求安排住宿。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联系电话:010-58933041,58934464(传真)。
  联系人:索 欢(13671267829)
  孔令洋(13683563949)。
                            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