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免职的名单(199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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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免职的名单(1996年12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免职的名单(1996年12月30日)


(1996年12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批准免去刘生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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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和《宣城市直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和《宣城市直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办发〔2008〕9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宣城市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和《宣城市直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5日




主题词:经济工作 招商引资 考核奖励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2008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100份)

宣城市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责任,激发招商引资工作热情,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利用外资:指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他投资。所有考核实绩仅指利用外资,不能将内资折算成为外资。
(二)引进市外资金:指市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参股、收购、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投入到本辖区的各类资金。
(三)资金确认:利用外资由市商务局确认。外商直接投资及其增资扩股资金,以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审计)报告中的外资出资金额为准;对外借款以有关部门批准且转贷银行转贷凭证的到位资金额或外汇管理部门、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划汇到账凭证为准。
引进市外资金由市招商局确认。现金投入以银行进账单或以经注册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其中对外借款以入账单和银行对账单为依据;实物投资以经过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的实物投入折算额为准;无形资产投资以合同双方确认并经公证的无形资产投入折算为准。
(四)考核奖励办法
考核内容为年度招商引资实绩。其中外资由市商务局统计,市外资金由市招商局统计。内外资由市招商局汇总,经市统计局、监察局、商务局、招商局抽查复核后,报市政府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审查确认。
1、招商引资任务作为加分因素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完成任务的单位在目标管理考核中加3分。另外,当年引进且当年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含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每个加0.5分,最高加至2分。发现弄虚作假的,每个项目扣0.5分。
2、招商引资考核设先进奖2名,各奖20万元;进步奖2名,各奖10万元。但工业项目资金占总引资金额不足60%的单位和引进项目中有重大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不列入评奖范围。
二、本考核办法自2008年起执行,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宣城市直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机制,营造浓厚的招商引资氛围,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利用外资:包括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他投资三部分。
(二)引进市外资金:指市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参股、收购、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投入市本级的各类资金。
二、项目要求
(一)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即内资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外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8年修订本)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两类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严禁引进。
(二)引进项目为工业(含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大型服务业项目两类,其他项目不属于招商引资考核范畴。
三、资金确认
(一)招商引资完成实绩内资为当年实际投入到引进项目的金额,外资可以按同期汇率折算成内资确认。
(二)引进项目证明材料:
1、引进项目协议或合同文本;
2、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外来投资商身份证复印件;
3、以现金投入的,须附银行进账单或注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以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的,须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
5、项目所在地的证明材料;
6、引荐人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可使用复印件,报市招商局。
(三)不动产的评估确认:
1、土地按实际支付的出让金计算,不得以市场评估价确认;
2、房产以工程建设预决算报告(或购置、拍卖确认价)计算确认;
3、机械设备以实物凭证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计算确认。
(四)关于其他资金或资产的确认:
1、现金以银行进账单查询确认;
2、其他资产如必备的铺底商品、库存原材料以及专利权、商标权、专用技术等,均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效投资合同予以确认。
四、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流程
考核内容为年度招商引资实绩。其中外资项目由市商务局统计,市外项目由市招商局统计,内外资由市招商局汇总。市监察局、统计局、商务局和招商局组成考核小组,承担招商引资考核工作。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
1、日常考核:各单位按月报送招商引资进度表,市招商局通报;每季度末,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召开调度会,听取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招商引资情况汇报。
2、年度考核:(1)填报引荐项目(资金)情况表、引荐人情况表及证明材料至市招商局;(2)市招商局对已上报成果和引荐人资格进行预审;(3)考核小组对各单位上报材料检查复核;(4)初评名次和引荐人资格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审定;(5)对外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文确认。
3、责任制考核:招商引资任务作为加分因素列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在目标管理考核中加3分; 引进且当年到位资金不低于3000万的工业(含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的单位另加2分。
(二)奖励办法及标准
1、根据各单位引资实绩及综合考评得分,评出一等奖1名,奖励1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8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6万元;鼓励奖5名,各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支付。获奖单位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
2、对所有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完成任务的按任务数的3‰予以奖励,超过任务数的部分按5‰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项目受益财政单位共同承担。
五、本考核办法自2008年起执行,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订。
六、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卫生部: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使用安全有效,我局按照《药品管理法》
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武警部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制剂室检查验收、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并发布了《医
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以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目前正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
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要求,制定《医疗机构制剂审批管理办法》。为
做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全国《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工作必须在2001年12月1日前完成。各省(区、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于2001年12月底前,将各自换证工作总结报送我局安全监管司,并
将通过《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的医疗机构名单(包括许可证号、配制范围)以及取消
换证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一并报送。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监督管理,自2001年12月
1日起,凡未取得新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已取得《医疗机构
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配制制剂。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须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种进行
清理登记;对未获得新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制剂室应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其在
换证和制剂品种清理登记工作期间突击大量配制制剂长期使用;对其在原《制剂许可证》
有效期内所配制的制剂可允许使用至2002年3月1日,到期未使用完的制剂不得继续使用。

四、已取得新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制剂室,其所配制的制剂品种,在未经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审批核准前,可按原批准配制的制剂品种和标准继续配制至2002
年12月31日,使用至2003年6月30日。

五、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种,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各
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做好《医疗机构制剂审批管理办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在该《办法》公布实施后,即按该《办法》规定,重新审批制剂品种。未获得省级药品监
督管理局批准配制的制剂品种自2003年1月1日起不得配制。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结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室审批规定和工作程序。新审批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必须经检
查验收,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后,方可配制制剂。

七、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广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