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出租车等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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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出租车等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出租车等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9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宁康福交通有限公司要求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143号)、《关于南宁白马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1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交通运输业”,不包括从事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西部地区新办“交通企业”,是指从事路、桥等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企业。因此,从事出租车、城市公共客运运输业务的南宁康福交通有限公司和南宁白马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适用范围。请你局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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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切实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是对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规则和行为进行调控、规范和监督管理,并为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提供服务,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职责。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对促进地质勘查行业的改革发展,规范地质勘查行业行为,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护地质勘查投资者和勘查作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统筹政府指导与市场调节,统筹监督管理与信息服务。面向全行业,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地质勘查市场环境,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和单位依法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提高勘查作业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地质勘查整体水平,增强地质勘查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服务功能。
  (三)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重点研究制定全国地质勘查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强化勘查市场监督管理和信息服务,指导地方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点加强本地区地质勘查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指导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与发展。市(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下,协助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有关工作,为地质勘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要主动与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
  (四)地质勘查行业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是政府与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和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和行业风气及行业规则建设,开展行业市场调研、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等活动,向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提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相关企业、有关事业单位、院校和科研单位、服务于地质勘查活动的各种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是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服务的对象。要积极加强自身建设,规范自身行为,主动接受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的监督。
  二、明确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重点任务
  (六)健全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机制。按照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认真做好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的核定和监督管理,严格核实地质勘查单位的人员、资产、设备和管理水平,保证地质勘查单位的整体素质与核定的勘查资质类别和等级相符。探索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
  (七)完善地质勘查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组织调查现行地质勘查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执行情况,开展地质勘查行业技术政策研究,提出需要修订、制订以及废止的各类地质勘查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目录及建议,加快制订步伐,加大培训力度。推动国际标准在地质勘查行业的应用。
  (八)加强对地质勘查市场的引导与监管。全面掌握商业性地质勘查动态,引导社会投资者正确选择投资方向和勘查作业单位,确定合理的勘查实施方案。建立地质勘查奖惩制度,组织对地质勘查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将恶性竞争、欺行霸市、弄虚作假等扰乱市场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倡导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地质勘查市场行为。建立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档案及信用评价体系。
  (九) 推进地质勘查行业技术进步与创新。鼓励产学研结合,开展地质勘查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提高地质勘查技术和装备的国产化水平。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加强地质科技人才培养,改善地质勘查单位科技人才结构。
  (十)促进地质勘查行业的交流与联系。依托地质勘查行业协会、学会,组织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开展地质勘查理论、技术和方法的培训、咨询等活动。建立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与地质勘查行业各单位联系与磋商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共同探讨地质勘查行业有关问题的解决途径。
  (十一)制定地质勘查规划和行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指导地质勘查工作布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战略研究,明确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方向。
  (十二)制定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调查公益性地质工作基本情况、各类企业投资地质勘查的基本情况、商业性地质勘查政策执行情况。全面了解对实行属地化管理和中央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有关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和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
  (十三)强化地质勘查行业信息服务。从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入手,理顺数据统计渠道,建立地质勘查行业专项统计分析制度,全面掌握地质勘查单位基本情况。分析地质勘查投资、人员投入、勘查工程总量以及新技术、新方法利用、对外合作等方面的情况,发布地质勘查情况公报,为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提供基础信息。加快地质勘查行业信息服务的现代化建设。
  三、做好当前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若干要求
  (十四) 认真落实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各级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健全管理机构,理顺管理关系,切实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责。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明确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职能机构,落实主管领导的责任,创造必要的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并制定本地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年度工作计划,于二○○七年一月底之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十五) 调研摸清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状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企业和单位改革发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研,摸清地质勘查市场和地质勘查队伍的现状与问题,总结成功的经验和改革发展的模式,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并编写调查研究报告,于二○○七年六月底之前报国土资源部。
  (十六) 加快推进地质勘查单位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部有关司局要对国家关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和中央管理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各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逐项进行排查。对已经落实的政策,要认真总结成效和经验;对尚未落实的政策,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尽快落实。贯彻落实情况于二○○七年三月底之前报国土资源部。
  (十七)定期发布地质勘查成果信息通报。要强化对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成果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工作,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和地质勘查成果信息通报制度。自二○○七年起,各省(区、市)每年第一季度要发布本地区上一年度地质勘查成果信息通报,并按统一要求报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汇总发布全国地质勘查成果信息通报。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