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1980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06:48   浏览:9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1980年)

中国政府 芬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9月26日 生效日期198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为了增强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贸易关系,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有效期限内,缔约每一方用以交换货物的出口总额各为一亿八千万芬兰马克(芬马克180,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贸易公司供给芬兰共和国的法人或自然人以本协定附表甲所列的货物;芬兰共和国的法人或自然人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贸易公司以本协定附表乙所列的货物。这两个附表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双方政府应尽一切力量保证履行上述附表所列货物的交换。

  第二条 各种商品的价格,应以商谈购货当时的世界市场价格为基础。

  第三条 本协定所规定的每批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总价、运输条件、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包装条件、唛头和标记、品质和重量的检验证以及其他有关单据和其他应有的条件都应在各该合同内规定。

  第四条 关于执行本协定所签订的合同的支付以及同合同有关的各种费用的支付,都应按照原于一九五三年六月五日所签订并在以后予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芬兰共和国政府间支付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协定经双方协议后,可以修改或补充。

  第六条 本协定期满时,如按照本协定所签订的合同尚未执行完毕,则本协定应继续有效,直到全部合同履行完毕时为止。

  第七条 本协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六日在赫尔辛基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芬、英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芬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安 东               马蒂·柳柯宁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将钒铁税则号做了调整。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的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财税[2004]214号文件中的“钒铁”70209200的税则号不再使用,相应变更为72029210、72029290;对列入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钒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54批)的载货及专用车产品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54批)的载货及专用车产品公示



  根据《公告》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申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54批)的载货及专用车产品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意见。

  公示产品清单(请点击查看)

  公示时间:2013年10月12日至2013年10月18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05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