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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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6]120号

1986-05-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以国发[1986]50号文件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抓紧部署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件的规定,对农业、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因此,对缴纳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但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因此,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四、征收教育费附加的环节和地点,原则上与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规定一致。但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扣缴教育费附加,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如果必须实行代扣代缴的,只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纳税人代扣教育费附加,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纳税人回原地申报缴纳。
  五、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的税额征收教育费附加,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六、铁道系统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铁道部在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缴纳。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但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向税务总局缴纳。
  七、教育费附加收入的会计、统计等事项,另行规定。
  八、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抄知我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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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穆拉比法典说起

法制社会不是最好的社会,最好的社会不需要法律。在最好的社会里人人爱己、人人爱人,侵权、暴力、仇杀都不会存在,大家生活在幸福的海洋中。这样的社会会有吗?法学家和社会学家说:这样的社会不可能有,至少目前没有,由于没有最好社会制度,那么我们只好追求次好的,那就是有各种政策的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法治社会。
事实上早在远古社会人们就意识到了条条框框的重要,针对某些不法行为部落予以相应的处罚,哪些行为应受处罚和怎么处罚,各部落都有相应的习惯和代代相传的标准。那时还没有文字,社会生活也很简单,几世纪持续延续没有大的“民愤”。
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曙光——先是语言,继而是文字在地球上出现。此时社会的强大权利牢牢的掌握在奴隶主和贵族手中,对人们的行为处罚与否,如何处罚仍由奴隶主和贵族说了算。这种情况的长期存在引起了自由民的不满,因为有些处罚显然显得太随意,要求以公开的明示的标准处罚人,成为自由民的强烈呼声。在这种背景下,成文法典诞生了,先是《乌尔纳姆法典》,接下来又是《汉穆拉比法典》,尤值一提的是《汉穆拉比法典》是一部镌刻在石柱上的法典,它以公示的形式告诉大家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这部法典的诞生年代是公元前1792年左右。
说到这里,我不觉得为目前中国的医生悲哀;早在3792年前权利机构就以明示的方式告诉大家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而且只有以明示的方式称不可以做的事,若有人做了才被处罚,否则“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在3792年后的今天中国的大夫都享受不到这种待遇,这绝非耸人听闻。事情是这样的:
前一个时期个别报纸称某医院复用了一次性的心导管,报纸认为该行为“损害了”患者的权益。于是引起了众多在该院求医的患者起诉,“怀疑”自己被使用了复用的“二号管”。在诉讼过程中医院拿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1、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正式文件,心导管不是一次性导管;2、在该院就医的极个别患者因特殊情况,医院没有收费的复用了导管;3、极个别复用导管的患者没有任何损害。在诉讼中法院为了查明事实向药监局求证导管可否复用,令人吃惊的是药监局出具便函称:根据“产品说明书”,该导管是一次性使用,而且称国家对医疗器械是否一次性使用不指定——这一便函显然与其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此时我迷茫了:作为临床大夫我是以国家规范性文件行事还是以行政机关事后的便函行事呢?
答案是明显的!
对于本案法院如何判决我不想猜测,我只是想:作为一个临床大夫 我只能以国家明示的、已经公布的规范行事。如果国家机关在其公示的标准之外还有自己掌握的标准的话,我作为一个普通百姓将无以适从,在没有最好判断标准的情况下,法治是一个次要的标准。我们都要守法,不仅是被执法者,执法者也一样。早在三千多年前就是这样,现在我有同样的要求,这并不过分。
加入WTO不仅仅是民众的事情,政府更应遵守游戏规则,否则人民将无以适从!
汉穆拉比法典的意义今天仍然适用!这也许是一种悲哀!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邓利强 律师

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铁道部


第1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20号文件批转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结合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工资含量包干”)。
第2条 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施工企业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严格掌握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做到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速度低于产值的增长速度,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
第3条 凡是经过“五项工作”整顿验收合格,直接从事建筑施工生产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和承担纳税人义务的全民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经过铁道部批准,可试行工资含量包干。
第4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路局、工程局、通信信号公司、工程指挥部,根据当年承担的施工任务,按工程类别预算项目编制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方案,于三月底前报部(劳动人事局、基建总局、计划统计局、财务局)。经国家批准后,由部平衡分劈,连同工程质量、安全生
产、产值利润率、工期等指标批准下达,抄各局开户建设银行。
铁路局、工程局、通信信号公司、工程指挥部,在部批准下达的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范围内,负责核定所属施工企业的工资含量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并报部及企业当地建设银行备案。
在计划执行中,上级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不准突破。工资总额可随实际完成的产值和规定的挂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浮动。铁路局、工程局、通信信号公司、工程指挥部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按部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及挂钩考核指标计算的工资总额比计划有增减时,年终
按铁道部(85)铁劳人字1113号文规定的结算表式报部(劳动人事局、计划统计局、财务局、基建总局)予以核增核减后下达,抄送开户建设银行监督执行。
第5条 为保证提高企业的综合效益,在完成产值指标的同时,必须完成部下达给各局、通号公司、工程指挥部的挂钩考核指标。经质量监督部门认证,完不成部规定的工程质量优良率(单位工程)指标,每降低1%,扣减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额度0.1%(例:核定含量系数18
%,扣减0.1%后为17.9%)。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其造成损失价值的50%在工资总额中扣除;负伤频率每超过规定限度0.1‰,扣减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0.05%。发生死亡事故按铁道部(84)铁劳人字1878号文规定处罚,但罚款金额的50%在应提工资含量
包干总额中扣减上交;产值利润率指标,每降低0.1%,扣减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0.04%。铁路局、工程局、通号公司、工程指挥部实行工资含量包干单位的综合产值利润率指标由铁道部核定。
第6条 核定工资含量的产值、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及计算产值利润率的产值,计算口径必须一致,均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筑业总产值”划分的范围为准。
第7条 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按批准的施工图预算价格或包干造价为主要依据,不包括材料涨价因素。实际价格高于预算价格部分要从产值中剔除。
第8条 计算工资含量的人员范围按现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中列入建筑业(不包括筹建机构及生产准备人员,以及勘察设计机构人员)的职工人数和军工、民工在内的全部人数。
工资含量的范围,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不计算工资含量包干人员的工资计划单独下达。
第9条 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后备基金仍予保留。用于劳动竞赛、安全等一次性奖励和交纳奖金税,在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10条 试行工资含量包干的施工企业,在不超过上级批准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生额列入工程成本。节余的含量工资额从税前利润中划出存入银行专户,可跨年使用,以丰补欠。
含量包干工资实行“按月预提,按年结算,专户存储,先存后用”的办法,具体预提比例,由企业与开户银行商定。含量工资要在当地建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由银行监督使用。
第11条 凡经批准试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按国务院国发(1985)86号文件《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建筑工人免征奖金税。
第12条 试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单位,要管好用好包干工资,充分发扬民主,搞好内部工资分配,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自行建立的内部各种工资、津贴发放办法及单位工资分配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查通过。
第13条 试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端正经营思想,严格各项考核制度和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14条 试行工资含量包干的单位,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主管业务部门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计划统计、劳动人事、财务、安全质量、审计、施工技术等有关部门都要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15条 铁路局、工程局、通信信号公司、工程指挥部应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16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前发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