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核销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9:39:34   浏览:92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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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核销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核销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进一步做好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工作,95年在原有的基础上对该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望贯彻执行:
一、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一定要坚持由企业初审,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部门逐笔复审的原则,严格把关,建全复核制度,特别是要审核收付汇的来源和用途,防止资本项下收付汇混入贸易项下结售汇来办理核销。
二、进出口核销统计报表应按要求内容及时、准确填报。出口核销报表软盘必须在月后八个工作日内用特快传递寄出;进口核销报表必须在月后八个工作日内先传真总局一份,再将原件寄出,可以不用特快传递。
三、外汇管理部门要深入单位调查研究,了解情况,督促银行和进出口单位及时核销,避免逾期。同时,要抓紧催收逾期未收款和逾期未进货,减少逾期数,提高交单率和核销率。
四、各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要严格要求核销单位,在填写报关单时,必须在报关单的右上方注明核销单的编号,核销时要核对报关单上的核销单号是否跟原核销单号一致。
五、外汇指定银行必须严格执行(90)汇管管字第818号文第一条规定,各种结算方式的出口收汇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均增加一联供外汇管理部门核销专用。同时,将核销专用联样本交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凡没有进出口权的子公司、办事处或代表处等单位,以其总公司的名义
办理出口结汇的,可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在结汇水单上确认盖章(监督收汇章)后到总公司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
六、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的外汇指定银行的市、县分支行(代办处)代理上级行受理交单付汇业务时,应同时受理核销单,并负责办理核销手续。
七、进口付汇核销是一项新制度,各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研究,掌握操作要领,扎扎实实地执行各项规定。请各分局于95年2月底前将本省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报总局国际收支司,以便总局及时了解全国进口付汇核销工
作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保证进口付汇核销工作顺利进行。



199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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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煤矿露天开采工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煤矿露天开采工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府办发〔2007〕3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煤矿露天开采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八日



鄂尔多斯市煤矿露天开采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煤矿露天开采工程,保护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合理有序开采,根据《煤炭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5〕8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管辖区域内的煤矿露天开采工程。

第三条煤矿开采方式需由井工改变为露天开采的,必须按照审批权限报各级管理部门重新审批,并报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变更采矿权证。

第四条市煤炭局负责组织审批我市煤矿露天开采设计(60万吨/年及以下),并且重点督查各煤矿实际施工与设计方案是否一致;国土部门负责临时用地手续的审批及土地复垦的监督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环评文件的审批以及施工中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水保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以及水保监测工作;林业、水利、煤监部门分别按照相关权限负责各自的审批及监督工作。旗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露天开采的日常监管。

第五条煤矿露天开采必须坚持环境治理和安全生产相统一的原则,采取植被恢复、水土保持、植树造林、土地复垦、填沟造地、塌陷区治理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六条煤矿露天开采不得危害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居民生活,实施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述设施和居民的安全。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根据批复的开采工艺制定作业规程、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具体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煤矿企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煤矿露天开采



第十一条煤矿露天开采具有建设周期短、资源回收率高、安全条件好等特点,鼓励煤矿企业在保护环境、恢复植被、保持水土、复垦农田、植树造林、填沟造地、治理塌陷区的前提下实施露天开采。

第十二条实施露天开采的技改煤矿,鄂托克旗地区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年(含),其它地区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60万吨/年(含)。

第十三条因资源赋存条件确需实施露天开采的技术改造煤矿,在其不低于投资回收期的情况下服务年限可适当放宽。需露天、井工结合开采时,一般遵循先露天后井工的开采原则,不得露天、井工同期布置,不得露天和井工同时开采。初步设计审查,煤矿企业必须先向所在旗(区)煤炭管理部门申报,由旗(区)煤炭管理部门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因资源赋存条件确需实施浅部露天开采与深部井工结合开采的,初步设计必须经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露天煤矿的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安全设施工程等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煤矿露天开采按照审批权限报各级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工前矿业权人必须与煤矿所在地村委会达成植树造林或土地改造协议,经有关部门审查并向旗(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质押回填复垦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煤矿露天开采开工前,由煤矿企业提出开工申请,报旗(区)煤炭、国土、环保、水利、水保、林业等部门以及煤监、乡镇备案后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露天煤矿基建工程竣工后,由煤炭、环保、水保、煤监各部门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环评报告、水保方案、安全专篇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经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生产,严禁未竣工验收擅自生产。

第十九条露天闭坑工作由旗(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国土、煤炭、环保、水利、水保、林业等部门以及乡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全额退还回填复垦的保证金。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煤炭、国土、环保、水利、水保、林业等部门以及乡镇,会同煤监,按照各自职责对露天煤矿开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对煤矿露天开采的质量、技术、安全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联合执法组由各部门职能科室(市煤炭局由安监处负责)组成;旗(区)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联合执法组负责露天开采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成立的联合执法组每季度对露天开采进行一次联合大检查,每次抽查率不低于30%,对抽查的煤矿要全面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意见形成文字材料,并下达整改指令。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一次露天开采工作调度分析会,汇总情况后及时通报旗(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旗(区)联合执法组对在日常性的监督检查中存在下列问题的煤矿,必须立即要求其进行整改,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停产整顿通知书。

(一)超能力、超范围施工的;

(二)不按设计施工的;

(三)吃肥丢瘦、乱采滥挖、有随意排土的;

(四)未提出申请而擅自开工的;

(五)煤矿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

(六)有重大危险源未采取措施的;

(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五条凡下达停产通知书的煤矿,由公安部门收回火工产品并停止火工产品供应;旗(区)煤炭局立即停止发放煤炭销售票证,严禁生产销售煤炭。

第二十六条煤矿露天开采应分别设置表土排土场和岩石排土场。在剥离过程中应该避开春季大风天气,并采取洒水降尘、设置挡土网栏等有效措施防沙降尘,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煤矿露天开采的采、剥、排土作业区内的道路及辅助道路,实行定期洒水,减少拉运过程中的尘土飞扬现象,车辆不得随意碾压空地。绿化、恢复植被应按适地适树(草)地原则,选择本地优势物种,树草结合,不得降低原地生态等级。

第二十八条煤矿露天开采按照审批权限报各级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工前矿业权人必须与煤矿所在地村委会达成回填复垦、植树造林或土地改造协议,并向旗(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质押回填复垦的保证金。否则由各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律法规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临时用地由国土部门按批复的初步设计进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审批、分批使用,要严格按《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的施工工程必须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质检单位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责任处罚



第三十一条煤矿露天开采未按设计施工或排土,造成剥离土石方乱堆乱放影响行洪、泄洪安全或引发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由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关闭。

第三十二条煤矿拒不执行旗(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煤矿露天开采未按程序批准或未按批准设计施工的,由市有关部门或旗(区)人民政府责令停工,限期恢复植被。

第三十四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存在未按程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的现象而未得到有效制止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旗(区)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3处以上未按程序批准或未按批准设计实施露天开采,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旗(区)人民政府负有责任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其他机关和部门存在未按程序审批或对未按批准的设计实施负有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煤矿露天开采未按程序批准或未按批准设计组织施工的,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火区治理工程原则上按现行政策、规定、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煤炭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系统法学大纲

于洪军


目  录

绪论
第一章 法的概念:特殊结构的行为规则系统
 一 法规则的定义
二 法的定义
三 法的划分和分解
四 法律的划分
第二章 法的根源: 多数人的意志
一 社会系统中的多数人意志是法的根源
二 影响多数人意志的主要因素
第三章 法的功能:社会系统不断运行的唯一依据
一 从微观上看,人们的一切社会活动、一切行为均在
   法的规定范围之内
二 从宏观上看,所有人类社会系统的运行均以法为依据
三 其他行为规则不能成为社会系统运行的依据
第四章 社会系统的依法运行方式和运行基本规律
 一 社会系统的依法运行方式
二 社会系统依法运行的基本规律
第五章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法规则和法的规律、人
    的意志表现为法的规律、社会系统依据法的规律
一 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 法学的研究范围
 三 法学与社会控制学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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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作者主要应用系统科学的方法,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人类 社会作为各个相对独立的系统, 在这种不断运转着的系统中观察和研究了法的 现象。 作者由此看到:法是一定社会系统中所有的法规则排列组合而成的系统;法规则是具有特殊的结构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人们必须做出或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违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压力;一定社会系统中部分法规则组成的系统是法律;法根源于多数人意志,影响多数人意志的因素主要有人的本性、一定社会系统的生产方式、实在法律、传统的观念和习惯、社会管理者推崇和宣扬的思想等;法的功能是社会系统不断运行的唯一依据;多数人意志、法、运行着的社会系统三者的关系,构成了社会系统的依法运行方式。本文还阐述了社会系统依法运行的三条基本规律,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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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不断有人提出法学创新、法学多元化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学的创新和多元化,既是社会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是法学家遵遁科学研究规律的科研活动的必然结果。当今时代,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使法学的研究对象──法有了更新的发展;另一方面,人类的知识总量获得了加速度的增长,各门学科之间既高度分化又互相渗透,已日趋整体化,这又大大拓宽了法学家的视野,使他们能够获得前所未有的认识能力、站到更高的认识水平之上。在这种新的认识条件下,法学家使用一切可以使用的研究方法、吸收其他学科一切可以吸收的研究成果,重新观察和研究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一切人类社会,重新观察和研究一切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过程中的法,便必然会形成各种不同的、新的法学理论体系;各种不同法学理论的争鸣,终将形成几个影响较大的法学流派;几大法学流派更为完善的理论在并驾齐驱、互相辩论、互相补正中,将共同作为相对真理汇入绝对真理的长河。这时,法学的创新与多元化就是不可避免的了;法学作为科学理论真正具有解释和预见功能同样也是不可避免的了。
虽然这些法学流派不再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来称谓了,但它们还是没有跳出马克思主义的手掌心。恩格斯说:“一个伟大的思想,即认为世界不是一成不变的事务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其中各个似乎稳定的事务以及它们在我们头脑中的思想映象即概念,都处在生成和灭亡的不断变化中,在这种变化中,前进的发展,不管一切表面的偶然性,也不管一切暂时的倒退,终究会给自己开辟出道路。? 薄暗?谕飞铣腥险飧鏊枷胧腔厥拢?颜飧鏊枷刖咛宓厥导试擞糜诿恳桓鲅芯苛煊颍?质且换厥隆!雹俨秽笥诼砜怂贾饕宕词既斯赜诜ǖ穆鄱?形成几大新的法学流派,正是把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具体地实际运用于”法学研究领域的结果。
正是循着这样的思路,我是主要运用系统科学的方法,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人类社会作为各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在这种不断运转着的系统中观察和研究法现象的。这样观察研究的结果,便是新的法的概念的形成,同时又看到了法是根源于多数人意志的;看到了法的社会系统运行唯一依据的功能;看到了社会系统的依法运行方式及运行基本规律。这时再回过头来审视法学这门科学,便又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于是便形成了我的“系统法学”理论。诚然,这一理论尚需充实和完善,但我深信它对人类社会的法的解释是更为合理、更为科学的。它理所当然为我所钟爱,不过,我同样会为它可能遭到证伪而高兴的,因为这甚至也是一种科学上的成就。


第一章 法的概念:特殊结构的行为规则系统

对于法这个古老并存在至今的社会现象,不同的法学流派曾经做出过大相径庭的解释。恰好正是由于对法的解释的不同才形成瞬煌?姆ㄑЯ髋伞U馑得鳎??氚压赜诜ǖ乃伎夹纬衫砺鄄⒉?銮宄?幕埃?橄蟪龇ǖ谋局适粜浴⒚魅菲淠诤?屯庋樱?肥凳潜匦氲暮褪滓?摹7裨蚓筒换嵊腥范ǖ穆塾颍??磺逦医驳摹胺ā庇肽憬驳摹胺ā倍嗔诵┦裁椿蛏倭诵┦裁础?br> 在将人类社会作为系统进行观察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任何社会系统都存在着这样一种约束人的行为的规则:它规定社会中的人(包括组织)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违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压力。这种规则有的已被称作法,如阶级社会中的绝大多数的这种规则;有的还没有被称做法,如原始社会中的这种规则、当代中国共产党的一些文件,以及报刊社论和领导人讲话中的这种规则等。有的已经通过语言文字加以表述,如绝大多数被称作成文法的这种规则;有的还尚未通过语言文字加以表述,但却能为人的思维所概括和描述,如建立一个新政权或新国家时的某些“开国规则”等。很显然,中国当代正统法学理论中的法的概念,其外延小于上述那种规则的范围。而其他法学理论中的法的概念,也不是对那种规则的概括。
那么,这种抛弃了与国家、与阶级、与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的属性后,仍有着共同属性的行为规则到底是什么呢?
千百年来,中外思想家没有抽象和概括过这种行为规则。当我们在今天的认识条件下,抽象和概括出这种行为规则,并试图用一个语词加以表述的时候,我们立刻就想到了“法”。为了与这种行为规则组成的系统整体相区别,我们把这种行为规则称作“法规则”,而把一定社会系统中由所有法规则组成的系统称作“法”。这便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法的概念。系统法学正是建立在这个新的法的概念基础之上的。

一、法规则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