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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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22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参加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的要求,为了做好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并请你们按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将申请“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有关材料,于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此项工作争取在今年年底基本完成。

附件: 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为了做好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二、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拨改贷”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1979年至1988年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扣除已经偿还、豁免的本息,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5年7月31日止的本息余额。不包括特种拨改贷、煤代油基金和基本建设预算内经营基金。
三、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范围是:
(一)天津、唐山、太原、沈阳、鞍山、长春、哈尔滨、齐齐哈尔、上海、南京、常州、宁波、铜陵、蚌埠、泉州、烟台、青岛、淄博、武汉、株州、广州、柳州、成都、重庆、西安、宝鸡、兰州等27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每个城市推荐2个企业;
(二)参加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一);
(三)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及其全资和控股的子企业(名单见附件二)。
在上述范围内工作取得经验后,再区别不同情况逐步解决其他企业的问题。
四、在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方可申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
(一)国务院《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国发〔1994〕33号)规定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中,归还“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有困难,确需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且确需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
(三)贫困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需要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
五、企业必须经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才能申请办理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手续。资产评估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企业申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必须明确中央级“拨改贷”资金的出资人。由于确立出资人的工作尚未进行,可暂按下述办法处理,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明确之后,再按规定办理。
(一)凡属中央企业集团的,可由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作为出资人;
(二)凡属行业总公司的下属企业,可由行业总公司作为出资人;
(三)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凡属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暂作为出资人;凡属难以明确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出资人的部分地方企业,原则上可暂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作为出资人。以上均需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一旦明确出资人后,再另行处理。
七、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工作完成后,企业才能提出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企业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书面申请,包括企业概况、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内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的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历年“拨改贷”资金使用和还贷情况,包括:1979年至1988年每年国家安排给企业的“拨改贷”投资额,1979年至1995年7月31日止企业使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归还本息、批准豁免情况和本息余额情况(按本办法附件三要求填写);企业清产核资情况(需同级政府部门清产核资办签署审核意见);企业的资产评估情况(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1992~1994年度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以财政部门批复的决算数字为准)。
(二)建设银行开户行的审核签证意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意见。1993年7月1日实施“两则”后,企业按财务规定已将中央级“拨改贷”利息计入费用,但未将此利息归还建设银行的,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审核时,应督促归还建行,并在审核意见中注明。
(三)“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对推荐企业的意见。
八、申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凡属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及其全资和控股的子企业,可由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审批。其他企业和企业集团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或行业总公司,由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或行业总公司初审同意后报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审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审批前,应征求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开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上报材料份数为:国家计委3份、财政部3份。
九、国家计委、财政部对申请企业所报材料逐个进行审核后,提出“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并以正式文件通知各有关部门、行业总公司、企业集团,并抄送有关企业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户行。
十、地方企业使用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原则上要求省级人民政府也将该企业使用的地方级“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
十一、关于财务处理问题。企业收到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的“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文件后,方可进行以下工作。
(一)企业应持批准文件尽快到同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核增国家资本金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据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金的变更手续。
(二)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财政部将另行发文通知。
(三)“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帐务处理完毕,企业与建设银行签订的“拨改贷”借款合同(协议)同时终止。
(四)“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部门应按照财政部(94)财工字第295号《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其它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利润、红利、股利等)的收缴工作。
(五)“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资企发(1994)98号《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十二、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一、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名单(略)
二、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名单(略)
三、中央级“拨改贷”资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
况表
附三:中央级“拨改贷”资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
年 月 日
------------------------------------------------------------------------------------------------------
| | | | | “拨改贷”本金 |
企业名称|隶属关系|建设性质|项目所有制| 建设内容 |--------------------------| 拨改贷利率
| | | | | 总 计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已还本付息金额 | 已批准豁免金额 |“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 | 建行开户 | 财政监察
应付利息|------------------|------------------|------------------------| | 专员办事
|总计|本金|利息 |总计|本金|利息 |总 计|本 金|利 息 | 行审核意见 | 处审核意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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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如企业在1979年至1988年的企业名称与现名不一样,须在下注明原名,原下达“拨改贷”资金时的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现已变化,也应在下注明原主管部门和隶属关系。
2.企业集团、行业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汇总有关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同时上报各企业申报材料及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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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述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出于犯罪意图实施犯罪,但行为不可能实现犯罪结果的犯罪未遂行为。自不能犯理论产生以来,“不能未遂的问题,一直是刑法未遂问题中潜藏的疑惑”[1],这不仅涉及到各国刑法对犯罪未遂的具体规定,还与学者对不能未遂行为性质的不同解释有关。“在德国刑法中,未遂犯的成立问题与发生犯罪结果的可能性问题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未遂犯的成立并不以发生结果的可能性为必要。”[2]换言之,德国刑法理论认为不能犯未遂属于未遂犯的一种,“如果行为人的以实现犯罪构成要件为目的的行为,根据事实上的或者法律上的原因,在现有情况下不可能既遂的,是不能犯未遂,诸如客体不能犯、手段不能犯,或者主体不能犯”[3],不能犯未遂同样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与德国在这一问题上具有相似之处,以行为的实行能否达到既遂形态为标准,同样将犯罪未遂区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日本刑法中并没有对不能犯未遂情况的具体规定,只是日本刑法理论界认为不能犯或不能犯未遂是与未遂犯相对立的概念,而不是未遂犯的一种,“所谓不能犯,就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不可能发生结果因而未得逞的场合,它不能作为未遂犯加以处罚,也被称为‘不能未遂’”[4]。近年来,随着对不能犯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部分学者对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不能犯未遂提出批评,试图全面借鉴日本刑法中不能犯理论。本文并不准备对这一问题进行过多阐述,仅在借鉴德国刑法知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现状集中探讨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之间的区别。

  二、主要区别分析

  迷信犯是指行为人出于迷信、愚昧而采用客观上不可能实现危害结果的手段、方法来企图实现其意图的情况。作为未遂犯一种的不能犯未遂具有可罚性与不可罚的迷信犯截然不同,二者在行为危险性、犯罪故意方面、认识错误方面以及法律后果上具有显著区别,以下分述之:

  (一)行为危险性方面

  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性是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之间的重要区别之一。不能犯未遂的危险性判断涉及到不能犯未遂行为与不可罚行为之间的区别,不可罚行为因为完全不具有犯罪行为的危险性而不受刑罚处罚。大陆法系中关于如何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引起犯罪结果危险的理论学说极为复杂,“从以什么样的事实为基础加以判断的观点来看,大致来说,有以行为人本人的主观认识为基础来判断是否具有危险的主观说和以行为自身的性质为基础来判断是否具有危险的客观说之间的对立”[5]。主观理论认为处罚未遂犯的理由在于行为人的反社会危险性的具体实践,具体言之,“刑法对于犯罪行为之处罚者,主要的根本基础,乃在于行为人之犯罪意思,而建构可罚性前提的不法内涵着,则在于行为人对抗规范之违反行为本身,当行为人所为行为指向规范禁命或诫命之违反时,其行为不法内涵已然完备,至于是否发生一定之结果、或是造成结果之危险,仅是规范违反行为的佐证而已,并非可罚性判断的核心要件”[6]。客观理论则认为处罚未遂犯的理由在于行为所造成的危险性,“该理论从作为行为应受处罚性的本来根据的结果不法出发,要求犯罪未遂必须是一个正在形成中的结果不法”[7]。根据主观理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有扩张之虞,同时这一理论无法合理解释既遂犯与未遂犯刑事处罚上的区别,客观理论则限制了未遂行为的范围,完全否定了绝对不能犯未遂的可罚性,而这并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社会的司法需要。为了调和主观理论与客观理论之间的对立,有学者试图综合二者进而形成一种折衷的立场,印象理论作为一种尝试被学者提出。“印象理论是从主观理论出发,不过对于未遂行为的可罚性则兼顾行为对一般社会心理的作用而有所限制”。[8]具体而言,“根据印象理论,成为未遂可罚性标准的,虽是行为人敌对的法律意识,但这并非仅仅作为现象来理解的敌对意识,而是被作为从行为中产生的对社会有深刻影响的敌对法律意识。如果对计划的、并开始实施的严重的犯罪不加以处罚,将会动摇公众对法秩序有效性的信赖。由于行为人忽视了重大障碍,使行为不能既遂的,同样具有这样的效果,因为已经显示行为人有实施该行为的能力,结果不发生是基于偶然的原因。无论是可能犯未遂还是不可能犯未遂,均会造成对社会的危害,对法律所保护的法和平意识的危害,在可能犯未遂的场合,还会增加对于被保护的行为客体的危害”[9]。

  本文拟采纳“印象说”来分析不能犯的危险性。印象说重视行为对法秩序敌对意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给公众造成法秩序破坏的印象,即构成未遂犯。据此,不能犯未遂的危险性并不在于实际损害方面,而存在于行为动摇了“人们对法秩序不可破坏性的信赖”。同时,印象理论的判断是以行为时的客观事实为基础,以社会一般人的观念标准。“当然,刑法中的危险虽然是以社会上的一般人即普通人的认识为标准来进行判断的,但是社会中的一般人的认识也是以科学的、物理的认识为基础的”[10]。如果社会一般人感觉到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侵害法秩序的印象,则行为具有危险,反之则不存在 。客体不能犯中,社会一般人能够从行为中感觉到行为人对法秩序的敌对心态,而在迷信犯情况下,行为人采用了完全不可能造成危险的方法、手段,其行为是建立在违反科学原理甚至超自然力量的基础上,社会一般人不可能将迷信犯的行为与具体犯罪行为联系起来,并不会从中感觉到行为对法秩序信赖的破坏,故而,不能犯未遂存在危险性,而迷信犯并不具有这种危险性。

  (二)犯罪故意方面

  关于迷信犯不可罚的理由,国外刑法理论有学者认为在迷信犯情况下已经欠缺构成要件故意,进而不构成犯罪。[11]我国有的学者则认为“迷信犯之所以不为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在于它缺乏主观罪过,而在于它缺乏客观的危害行为,因而当然就缺乏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12],而有学者在谈到迷信犯与不能犯之区别时则认为“迷信犯主观上的犯意无危险陛,不能犯则大多有之”[13],另有学者认为“未遂犯与不能犯、迷信犯的差别不在于行为人的人格或者犯罪计划、犯罪意图是否危险,而在于该行为是否已经造成发生结果的现实危险”[14],而主张不能犯不可罚的学者则认为“迷信犯不能犯独立于不能犯之外,应为不能犯的一种,即手段不能犯”[15]。本文认为迷信犯并不具有犯罪故意,这是迷信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另一个重要区别。

  故意是刑法理论上的重要概念,“以实现行为构成为指向的故意(行为构成故意),本身是作为主观部分而属于行为构成的”[16]。对于如何具体理解其含义学说并不一致,但一般皆认为故意是指行为人对法定构成要件要素的知道与意欲,即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所谓认识是指行为人须对法定行为构成要件的全部事实具有一定的认识,而意志因素则是指行为人对于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具有追求或不反对的主观心态,正是这种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构成了各种刑法故意形式的全部内容。在迷信犯情况下,行为人是基于迷信、反科学的认识而行为,其行为方法、行为手段不可能最终实现犯罪结果,行为人认识到的是这些不可能产生法益侵害的行为,对于自己的行为与意欲的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存在错误认识,这种认识并不属于法定的具体构成要件的内容。构成要件具有规制故意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的机能,换言之,故意的认识内容应限定于全部的构成要件内容。故而,迷信犯并不存在犯罪故意,不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不构成犯罪。不能犯未遂客观上具有实行行为,具体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内容,因而不能犯未遂存在犯罪故意,即使在手段不能犯情况下,行为人预先计划的手段与意欲的犯罪结果存在因果联系,行为人正是在对此具有认识的基础上实施犯罪行为,这并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三)认识错误方面

  不能犯未遂因具体障碍原因可分为客体不能犯、手段不能犯等具体情况,手段不能犯是指行为人因采用的具体犯罪手段无法实现犯罪意图而导致犯罪未遂的情况。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在认识错误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手段不能犯与迷信犯二者之间,手段不能犯与迷信犯之间的区别不仅是理论问题,同时也影响到具体司法实践。手段不能犯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作案手段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把此种手段(或工具)当作彼种手段(或工具)使用,从而导致其行为手段不能引起预期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对作案手段的作用产生了错误认识,致使犯罪未能完成[17]。手段不能犯与迷信犯的区别同样可以根据这两种情况进行分析,“在工具不能犯未遂的场合,行为人是以认识到客观现象之间真实存在的因果联系为基础而行为的,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及实行行为的方法、手段的性质在认识上并没有发生错误,只是由于疏忽大意等心理状态而造成了对实施犯罪的具体工具的误认,从而选用了实际上不可能实现犯罪意图的犯罪工具,致使犯罪未能得逞”[18],诸如使用不够剂量的毒药故意杀人、误以为空枪装有子弹而开枪射杀等。“迷信犯则相反,行为人对其行为以及实现行为的方法、手段的认识,由于迷信、愚昧而自始产生了根本性质上的认识错误,在实施其行为时,行为人在具体手段的选择上则与主观意图保持一致,并未发生错误”[19],诸如用诅咒呼唤恶魔杀人、通过针刺草人来杀人等。在第二种情况下,行为人预先计划的手段与实际使用并不存在矛盾,只是对具体手段的作用产生错误认识,如上所述,迷信犯的错误是存在于对所使用手段根本性质的认识。这种情况下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的界限取决于行为人对所用手段与意图结果之间因果联系的认识是否涉及显著的无知错误,这种判断应以社会一般人为基础。如果这种错误认识一般人皆认为系属无知,则为迷信犯,反之,若行为人的手段、方法在其他人看来具有可能性,则可归为不能犯未遂。

  (四)法律后果方面

  迷信犯在各国刑法上基本都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日本刑法理论中的不能犯概念与迷信犯性质相同,是不可罚的行为,德国刑法中迷信犯属于不能犯未遂,但作为例外不予处罚,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迷信犯不具有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不应受处罚。相反,不能犯未遂作为未遂犯的一种,应受刑罚处罚,只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德国刑法典》中第23条第3项规定:“行为人由于对犯罪对象和手段的认识错误,其行为根本不能实行终了的,法院可免除其刑罚,或酌情减轻其刑罚”[20],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结语

  在分析不能犯未遂概念基础上,本文认为,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之间存在诸多重要区别,不能犯未遂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社会一般人能从其行为产生法秩序遭到破坏的印象,而对于迷信犯,一般人并不会将其与犯罪行为联系起来,并不具有危险性。另一方面,迷信犯主观上并不存在行为构成故意,不能犯未遂存在犯罪故意。同时,不能犯未遂中的手段不能犯与迷信犯都存在认识错误,但在具体内容方面则存在一些区别。迷信犯因为没有犯罪故意,不符合犯罪构成,并不能成立犯罪,而不能犯未遂作为未遂的一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注释】

[1]柯耀程:《刑法的思与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3页。

[2]郑军男:《不能未遂犯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3](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34页。

[4](日)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127页。

[5]黎宏:《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6]柯耀程:《刑法的思与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页。

[7](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35页。

[8]黄荣坚:《刑法问题与利益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6页。

关于印发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省际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公路司


关于印发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省际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相关专家所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根据部《关于开展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交公路发电(2007)0802号)的部署,部制定了《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省际互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检查单位要主动与被检单位联系,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尽快开展互查工作。相关专家所在单位应提供必要条件,支持专家开展检查工作。
  党的十七大即将召开,“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请各地务必落实岗位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在已开展的省内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加强超限超载车辆治理。特别是在假日期间要全面部署,严防死守,切实做好值班和监管工作,确保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生产和运营。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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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省际互查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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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1.在建项目检查评价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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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2.1.公路桥梁养护总体情况检查评价标准表(省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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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2.2.在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情况检查评价标准表(具体桥梁及其管养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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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3.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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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互检方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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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5.××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汇总表.doc

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专项行动省际互查工作方案

按照部对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部署,各地自查工作已于9月10日前完成。为检查自查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总结和交流各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决定组织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开展省际互查工作。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依据和内容
(一)检查依据
根据部8月17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关于开展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交公路发电〔2007〕0802号)、《关于湖南省凤凰县“813”堤溪大桥垮塌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交公路发电〔2007〕0801号)和《2007年深化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交质监发〔2007〕145号)的有关要求,以及《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行政和技术管理规定,开展省际互查和专家抽查工作。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在建项目重点对长大隧道、跨江跨海大桥、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以及地质条件复杂的桥梁、隧道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程序、勘察设计、项目管理、实体工程质量、工程原材料和施工工艺等情况。《在建项目检查评价标准》见附件1。每个省份应检查不少于2个包含上述内容的重点建设项目。
2.在用桥梁重点对桥梁日常养护情况,特别是《2006年公路养护统计年报》中的特大型危桥(见附件3)进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桥梁养护管理职责划分、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执行情况、技术状况评定、桥梁养护工程管理、技术档案管理、危桥监控和应急管理等。《在用桥梁养护管理检查评价标准》见附件2。每个省份应检查不少于10座普通公路上的桥梁(以三四五类桥梁、大桥以上为主)、5座高速公路上的桥梁大桥(大桥以上为主)的养护管理工作和2个治超站点。
二、检查工作总体安排
(一)互查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互检方案》(见附件4)的安排和时间要求,由检查省份组成检查组对受检省份组织开展省际互查工作。检查组组长由检查省份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厅级主管领导担任,检查组成员由本辖区熟悉公路建设、桥梁养护等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其中包括省内桥梁专家和养护工程师。西藏不安排受检,只派负责桥梁养护工作的领导1-2人参加青海省交通厅检查组。检查组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8人以内。
(二)专家抽查结合省际互查同步开展。部专家委员会专家将派桥梁方面的专家参与相关省份组成的检查组,一并对有在用特大危桥省份进行检查,并重点对特大危桥的改造方案和桥梁安全开展技术咨询。专家参与检查的省份情况见附件3。
(三)省际互查各检查组的具体检查时间由检查省份与受检省份具体商定。检查时间确定后,请提前三天电告部公路司,以便部专家委员会确定委派的专家。
三、检查步骤和方法
(一)资料准备。
1.汇报材料。各受检省份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准备汇报材料。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本辖区贯彻落实8月17日电视电话会议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措施;
——在建项目的自查和整改情况;
——在用桥梁的安全隐患自查和整改情况。说明本辖区不同年代、不同技术状况桥梁分布情况,危桥成因和发展趋势等情况,以及对四、五类桥梁采取的主要安全保障措施;
——治理超限超载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存在的问题;
——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方面的主要行政和技术管理措施;
——对加强以桥梁为重点的安全保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2.在用特大危桥的有关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基本情况和主要病害(附照片);
——危桥的评定过程以及病害成因分析;
——应急预案建立情况及防范的主要措施;
——近期开工改造工作开展情况,并简要说明改造方案。对于确定要废弃的桥梁,应具体说明替代方案,废桥如何处置。
——附相应的检测资料。
3.按照检查内容准备相关说明性资料或文件。
4.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按照行程方便的原则,推荐接受检查的在建重点桥梁、隧道建设项目、普通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在用桥梁。
(二)听取受检省份工作汇报。
检查组抵达受检省份后,召开座谈会听取受检省份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并结合受检单位提供的资料对相关检查内容进行评价。
(三)确定受检具体项目。
检查组根据受检省份提供的相关资料,与受检省份商定受检的在建重点项目和在用桥梁。为便于受检省份安排行程,此项工作可在检查前由受检单位与检查单位提前协商确定。
对于附件3中有特大危桥的省份,应当将该特大桥作为受检对象,并按照方便行程的原则确定受检的在建项目和其他桥梁。
(四)实地检查。
专家组根据检查行程,分别赶赴现场,听取相关桥梁的管养单位、在建项目的项目法人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总体情况汇报。汇报内容参照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汇报要求。
检查组上路分别对普通公路上的桥梁(或存在较严重病害的桥梁)、在建项目、高速公路上的桥梁和治超站点进行实地检查,并结合受检单位提供的资料对检查内容进行评价。
有特大危桥的省份,应实地检查该桥梁养护管理情况和安全保障措施,查看桥梁病害等有关情况,并对隐患及排查和整治工作进行技术咨询。
(五)检查组总结。
根据检查情况,检查组和专家按照检查内容和相关要求对受检省份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填写相关评价表格,收集相关资料。
(六)与受检省份交换意见。
检查组组长代表检查组与受检省份交换意见,肯定工作成绩,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建议。检查结束。
四、检查组向部提交的资料
检查组应在检查结束的两周内,向部公路司提交相关材料和检查情况报告。检查情况报告字数原则上控制在3000字以内。
(一)相关资料的主要内容
——在用桥梁养护管理情况检查评价表;
——在建项目检查评价表;
——受检省份的汇报材料(含桥梁管养单位和建设项目);
——受检省份桥梁养护管理方面的主要规范性文件;
——受检省份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评价表(附件5);
——现有特大危桥检查情况、病害情况和改造建议。
(二)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的具体数据);
——受检省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总体评价;
——受检省份桥梁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进一步加强桥梁安全工作的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受检省份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并按照检查内容准备相关材料,并根据检查行程,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安排检查相关事项。
(二)检查组要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规定,对受检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及时将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部。
(三)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接待工作要严格遵守廉政方面的相关规定,受检单位不得向专家组赠送礼品,安排公款娱乐项目。
附件1
在建项目检查评价标准
项目名称: 项目法人: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等级 评分方法 备注
基本建设程序 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批复情况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情况(如为企业投资) 好 手续齐全
一般 手续大部分齐全
差 手续大部分未办理
招投标情况(包括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定标) 好 行为规范
一般 行为基本规范
差 行为不规范
勘察设计 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好 满足标准、规范,深度要求 3
一般 基本满足
差 不满足
水文、气象、地质等基础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好 完整、真实 2
一般 真实,基本完整
差 不真实,不完整
项目法人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是否健全,且具有针对性 好 制度健全,针对性强
一般 制度健全,针对性不强
差 制度不健全
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制 好 均落实
一般 大部分落实
差 大部分未落实
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现象 好 无转包或违法分包现象
差 有转包或违法分包现象
监理单位履约情况(包括主要监理人员、试验检测设备等) 好 无人员变动,试验检测设备全
一般 人员变动少,试验检测设备较全
差 人员变动大,试验检测设备不全
施工单位履约情况(包括主要技术人员、机械设备等) 好 无人员变动,机械设备全
一般 人员变动较少,机械设备较全
差 人员变动大,机械设备不全
试验检测数据真实、完整情况 好 试验检测数据真实、完整
一般 试验检测数据真实、较完整
差 试验检测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工程项目和合同段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和演练情况 好 有应急预案且经过演练
一般 有应急预案,但未经过演练
差 无应急预案
有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好 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差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合理工期情况 好 工期合理
差 工期不合理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持培训合格证情况 好 均持证
一般 部分持证
差 未持证
“两项达标”(施工人员管理达标、施工现场防护达标)落实情况 好 均达标
一般 部分达标
差 不达标
“四项严禁”(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严禁违规进行挖孔桩作业;严禁长大隧道无超前预报和监控量测措施施工;严禁违规立体交叉作业)落实情况 好 均落实
一般 部分落实
差 未落实
“五项制度”(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施工安全监理制度、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落实情况 好 均落实
一般 部分落实
差 未落实
施工前是否向作业班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好 技术交底签字齐全
一般 技术交底签字部分齐全
差 未进行技术交底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好 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
一般 有针对性,但操作性不强
差 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施工工艺和工序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 好 符合
一般 基本符合
差 不符合
原材料 工程原材料的规格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好 符合要求
一般 基本符合要求
差 不符合要求
现场质量检查 现场施工环境 好 现场整洁有序
一般 现场基本整洁有序
差 现场不整洁,混乱
工程外观质量 好 工程外观质量好
一般 工程外观质量一般
差 工程外观质量差
实体检测 好 检测项目合格率≥90%
一般 90%>检测项目合格率≥75%
差 75%>检测项目合格率
现场安全检查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好 安全警示标志齐全规范
一般 安全警示标志基本齐全规范
差 安全警示标志不齐全、不规范
现场安全隐患 好 无安全隐患
一般 基本无安全隐患
差 有安全隐患
注:本表由检查组成员根据检查情况填写。检查组应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以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进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附件2
公路桥梁养护总体情况检查评价标准表
(省级)
受检单位: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 分项 具体内容 等级 评定标准
1.明确桥梁管理责任 1.1养护责任划分 是否正式落实所有公路桥梁的责任单位和监管单位 好 已落实,职责明确
一般 基本落实,职责基本明确
差 未落实
1.2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好 制度明确,并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
一般 有制度,但不能明确
差 没有相关制度
2.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2.1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执行情况 好 已对各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提出明确要求,职责明确,执行情况好
一般 已提出明确要求,但覆盖面不够,或存在职责不够明确等问题,基本满足桥梁养护需要
差 制度和执行情况难以满足桥梁养护的需要
2.2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和考核情况 好 已建立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较好,桥梁养护工程师能够经常接受培训和考核。
一般 已建立相关制度,但执行力不够,培训和考核不能持续进行
差 没有制定相关制度,或基本不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
3.桥梁基本技术资料 3.1对本辖区不同技术状况桥梁数据的掌握情况(以截止2006年底数据为准,下同) 好 能够掌握所有行政等级公路上不同技术状况桥梁分布情况
一般 能够掌握干线公路上不同技术状况桥梁分布情况
差 只掌握部分公路数据,且不完整
3.2对本辖区不同年代建设的桥梁数据掌握情况 好 能够掌握所有行政等级公路上不同年代建设的桥梁数据
一般 能够掌握干线公路上不同年代建设的桥梁数据
差 只掌握部分公路数据,且不完整
3.3对本辖区不同跨径建设的桥梁数据掌握情况 好 能够掌握所有行政等级公路上不同跨径的桥梁数据

一般 能够掌握部分行政等级公路上不同跨径的桥梁数据
差 只掌握部分公路数据,且不完整
4.桥梁检查与评定 4.1桥梁检查与评定情况 好 能够按制度进行检查和评定,执行情况较好
一般 不能严格按制度进行检查和评定,执行情况一般
4.2危桥复核情况 省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是否对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进行复核,抽查复核资料 好 均按程序组织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一般 大部分桥梁进行了复核
差 基本未复核
5.危桥改造管理 5.1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情况 是否有完善的工作制度确保危桥改造计划执行到位,主要包括计划下达后的具体开工、验收两个主要环节是否可控 好 有明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较好
一般 有制度,执行情况一般
差 计划下达后省对改造工程进展等情况基本不掌握
5.2危桥改造配套资金情况 好 省厅能够落实专项资金,确保改造计划顺利执行
一般 省厅落实专项资金力度不够,存在难以执行现象
差 资金缺口较大
6.应急处置 6.1桥梁安全应急预案建立 是否制定桥梁坍塌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职责和程序。 好 已建立,职责明确,程序合理
一般 已建立,职责基本明确,程序基本合理
差 未建立
6.2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处置 重要和特大型桥梁是否建立单独的应急预案,能否满足需求,抽查预案 好 预案较完善,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一般 基本建立,预案欠完善
差 大部分未建立

在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情况检查评价标准表
(具体桥梁及其管养单位)
受检单位: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 分项 等级 评价标准
1.桥梁管养基本情况 1.1责任主体落实情况 好 已根据行政区划或公路行政等级逐桥落实责任主体
一般 部分公路上的桥梁明确了责任主体
差 未明确
1.2桥梁养护工程师 好 本单位和下辖各单位梁养护工程师配备符合上级规定,职责清晰
一般 部分单位尚未设置桥梁养护工程师,或人员资格条件不符合上级规定
差 基本未执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2.检查与评定2.检查与评定 2.1经常检查(检查抽检路线上相关桥梁的检查纪录,下同) 好 能够按照有关制度和规范进行检查,检查频率、内容符合要求,纪录表格齐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置得当
一般 检查频率、内容基本符合规定,纪录表格基本齐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置得当
差 经常检查不能正常开展,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纪录不齐全完整。
2.2定期检查 好 能够按照有关制度和规范进行检查,检查频率、内容符合要求,纪录表格齐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置得当
一般 检查频率、内容基本符合规定,纪录表格基本齐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置得当
差 定期检查不能正常开展,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纪录不齐全完整。
2.3特殊检查 好 每年能够根据四、五类桥梁情况安排特殊检查经费,委托具备相应的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特殊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一般 只对部分四、五类桥梁安排特殊检查
差 基本没有开展过特殊检查,或特殊检查不符合规范规定
2.4危桥复核 好 能够按照工作程序对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进行复核,文件齐全。
差 不能按照工作程序对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进行复核。
2.5技术状况评定 好 能够根据检查结果开展技术状况评定工作,评定周期、评定单位、评定程序符合有关制度和规范要求
一般 部分桥梁能够根据检查结果开展技术状况评定工作,评定周期、评定单位、评定程序基本符合有关制度和规范要求,评定结果基本准确
差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评定周期、程序存在问题较多
3.危桥管理 3.1组组织实施 好 危桥改造程序清晰、合理,并得以贯彻落实,信息发布及时,交通保畅方案完善。
一般 基本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改造工作,但部分非关键环节存在问题
差 不能贯彻落实相关工作程序,或主要环节存在明显问题
3.2工程验收 好 按照规定在工程完工后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和桥梁技术状况达到设计要求
差 未按规定在工程完工后进行验收或工程质量和桥梁技术状况达不到设计要求
3.3危桥监控及交通管制情况 好 专人专职管理,责任主体清晰,采取强制性措施限制或封闭交通,设置合理绕行线路。
一般 责任主体清晰,但难以确保超重车辆限制过桥
差 未采取相应措施监控,或未设置限载标志
4.技术档案管理 4.1基础资料 好 桥梁档案资料完整,内容翔实、准确,能够比较全面的掌握桥梁档案
一般 主要档案资料基本完整、准确,非关键内容存在问题
差 关键内容缺失、不准确
4.2检查资料 好 能够准确、完整纪录每次检查情况,资料完整,内容翔实、准确,主要病害有针对性检查和跟踪纪录
一般 检查纪录基本完整,内容基本准确
差 检查纪录不完整,或存在明显不准确现象
4.3养护维修资料 好 能够掌握桥梁的维修历史,相关资料完整,内容翔实、准确
一般 维修历史资料基本完整,内容基本准确
差 维修档案管理混乱,或维修历史不完整
4.4桥梁信息化管理 好 建立了完整的信息系统管理桥梁养护管理相关信息,数据更新与桥梁检查、维修同步
一般 数据更新基本与桥梁检查、维修同步,关键信息基本完整、准确
差 数据基本不更新,或关键信息缺失、没有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等
5.应急处置 5.1重要和特大型桥梁,四、五类桥梁,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 好 均制定了单独应急预案,预案科学合理,交通绕行措施得当
一般 部分桥梁单独制定了应急预案,预案基本可行,交通绕行措施得当
差 未制定单独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有明显缺陷,可操作性差

说明:
1.评价上述相关检查项目时,应结合实地抽查桥梁的有关情况确定。
2.检查具体桥梁时,桥梁管养单位应对照检查内容准备抽查桥梁的基础资料。检查组应重点核对基础技术资料、检查纪录中的病害描述、技术状况评定等主要技术档案是否准确,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
3.抽检桥梁的管养单位应按上述检查内容,向检查组说明相关检查项目的具体做法,并提供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资料。
附件4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互检方案
检查单位 受检单位 部专家委员会委派专家 建议检查日期
北京 黑龙江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15日前
天津 上海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25日前
河北 新疆 10月15日前
山西 宁夏 10月25日前
内蒙古 吉林 10月25日前
辽宁 内蒙 10月15日前
吉林 天津 10月15日前
黑龙江 辽宁 10月25日前
上海 重庆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15日前
江苏 山东 10月15日前
浙江 湖南 10月25日前
安徽 陕西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25日前
福建 贵州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25日前
江西 江苏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25日前
山东 广东 10月25日前
河南 青海 10月15日前
湖北 河南 10月25日前
湖南 浙江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15日前
广东 云南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25日前
广西 福建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15日前
海南 广西 10月25日前
重庆 北京 10月25日前
四川 安徽 10月15日前
贵州 海南 10月15日前
云南 江西 10月15日前
陕西 湖北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15日前
甘肃 四川 10月25日前
青海、西藏 河北 10月25日前
宁夏 甘肃 10月15日前
新疆 山西 10月25日前
附件5
××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汇总表

项目 经验和好的做法 主要问题 改进建议
养护工程师管理制度
检查与评定
养护工程管理
技术档案管理
应急处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