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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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文化部


建设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规[2002]19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文化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文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进一步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推动基层文化工作的深入开展,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基层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领导。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认真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和设计,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是各级建设和文化部门的共同职责。各级建设和文化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始终把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基层文化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

  二、认真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与建设,要根据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人口结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沿革及文化发展需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优化配置。搞好文化设施建设,首先必须做好文化设施的规划。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文化设施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都必须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相应文化设施。

  三、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区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居民住宅区,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规模、用地标准和功能。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当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的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有关要求如期实施。

  四、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用地并严格管理。文化设施是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因此,应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同时要加强文化设施用地的监督管理。对于现有的基层文化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挪作他用。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改变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用地或拆迁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占用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用地或拆除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补救方案。

  五、合理安排公共文化设施的布局。在城乡文化设施建设中一定要考虑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参加活动,充分发挥文化设施的功能。文化设施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在有条件的地区,增加文化设施周围的绿化面积,逐步实现馆舍建筑的园林化,努力为广大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文化活动环境。

  六、搞好文化设施的设计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并加强文化设施的建筑设计工作,并按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把设计质量关。在设计中,要充分考虑文化设施的使用功能及美学要求,注意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与时代精神。设计必须符合无障碍要求,满足残疾人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

  七、严格市场准入,确保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质量。承担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任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实行招投标制、施工许可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认真监督每一个环节,把好工程建设质量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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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成因及预防之浅见


吉水县人民法院 李 昶

[内容提要]:

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现代社会犯罪中一个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尽管在我国现代有关犯罪的法律法条中还没有出现“青少年犯罪”这一称谓,但作为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中的部分个体因其某些已构成“犯罪”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热点,本文首先从法理上对青少年犯罪进行了界定,分析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简要介绍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



[关 键 词]: 青少年违法犯罪 法理界定 原 因 预 防



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率的居高不下现状,已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青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结合几年来办案的经历和一些社会调查。本文就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和预防淡一点浅简的看法。
一、 “青少年犯罪”的法理界定
青少年,根据我们的生活习惯来说,应该是“青年”和“少年”的简称。在《现代汉语词典》里,对“青年”的诠释为:指人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阶段;对“少年”一词的诠释是:指人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而根据现代心理学对人的成长分段,“少年”是十岁左右到十四五岁左右的年龄段; “青年”是十六七岁到二十四五岁左右的年龄段。无论是《现代汉语词典》里的诠释还是心理学上的分段,青少年应该是“趋于成熟”到“成熟”这样一个年龄段的人群体,是生理各因素和心理各素质定型也是易变的阶段。这主要是从生理和心理上对青少年成长过程的一个年龄界定。
那么,青少年犯罪是否也就是指“青年”和“少年”两个群体人的犯罪的简称呢?答案是否定。
首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条上,对犯罪主体的界定中,还都没有“少年”和“青年”的称谓,而只有未成年人之说。少年是未成人,这是很明显的。而“青年”就不一定都是未成年人,从年龄的划分来看,大部分青年的年龄段都处于成年人的年龄段里。而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在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上是有显著区别的。所以,青少年犯罪不应是青年犯罪和少年犯罪的简单相加。
其次,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三条指出了法律意义上“犯罪”的含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青少年犯罪和非青少年犯罪在表现形式上是相同的,但在犯罪的内容上是不同的。第一,犯罪主体不同。第二,处罚所坚持的原则不同,《刑法》规定对一般犯罪坚持“惩罚、打击”的原则,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娇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对青少年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从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在我国现行法律法条里没有“青少年犯罪”的称谓,但从生活实际和具体的工作中,结合《刑法》第十七条的精神,将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4个阶段:绝对无责任、相对有责任、完全负责任、从宽责任。青少年犯罪应该是:第一,绝对无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 。指不满14周岁的人对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相对有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几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从宽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实施了犯罪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阶段的人犯罪,通常又称之为未成年人犯罪。18周岁以上的人犯罪,都称为成年人犯罪。
二、 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主观因素
青少年因其生理和心理诸因素都处于“变化活跃期”也可以说是“热变化”状态,加上其生活经历也比较简单,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景”都很难有正确的把握,这样只要“一不小心”就很容易导致出现“冲动”或者是“颓废”两种极端心态。具体表现为:
道德意志薄弱。青少年时期,是心理发展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青少年正处在高度的社会化进程中,身心发展都尚未定型,可塑性很强,拒腐蚀的能力较差,如果受到外部条件的不良诱惑和熏染,就容易走向反面,形成“孤注一掷”、“偏激浮躁”、“报复仇视”等心理,甚至沦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是非观念模糊。由于青少年的社会阅历浅,缺少必要的是非观念,在他们心理上最容易表现出:一是重感情。往往以哥们义气代替健康的友谊,人云亦云,没有自己的主见, “从众同流”心理严重,不知不觉就造成了违法犯罪;二是易冲动。往往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感情用事,以致造成明知故犯的严重后果。
价值观念扭曲。由于受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一部分青少年形成了畸形的价值观:“浓缩人生”、 “老实吃亏”、 “法不责众”等错误的价值观,而互助友爱、无私奉献却被他们视为傻瓜,自私自利、唯权唯钱成为了他们的价值取向。不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必然导致不良的行为,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
(二)、客观原因
家庭的不良影响。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在孩子的整个成长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这么说,家庭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什么样的家庭环境就会培养出什么样的孩子。真可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现代社会,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精神文化生活内容的更为丰富。现代家庭 在经受各种诱惑的同时,也逐渐在发生变异。这对孩子幼小心灵产生了重大冲击,各种心理“畸形”的孩子应运而生,给整个社会造成了压力。这主要表现在,1、家长的生活方式不当或行为不端。如家长挥霍浪费、无限制地给予孩子零花钱、参加赌博、封建迷信活动等,对孩子产生了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给其违法犯罪心理的形成提供了物质条件和思想基础;2、家长监护不力、寄存孩子现象突出。这可以说是近几年来出现的一个“新事物”,父母打工在外或因工作太忙,无暇顾及孩子,就将孩子“寄存”在别处——外婆家、奶奶家、亲戚处,让孩子从小就感受不到他们的爱,给孩子心灵造成了阴影。形成“妒忌心理、孤僻性格”,使外界的不良诱因有了可乘之机。在近几年的各类青少年犯罪中,寄存孩子犯罪数占到了20—30%的比例,而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3、家庭环境恶劣。父母离异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中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据统计,在近年,我国离婚率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父母离异后,许多孩子无人照管,即使有人照看,也是要遭受到“后妈”、“后爸”的冷眼和排斥,给孩子心理留下痛苦的创伤,形成孩子“仇恨心理”“报复心理”。4、家长教育方法不当。家长无原则的溺爱、袒护,使孩子对自己不良行为产生“合理感”,让孩子形成“以为恶小而为之”的心态,等孩子问题成堆后则采用极端粗暴的压制,甚至是棍棒交加,赶出家门。许多青少年的失足与此有关,最初是长辈的喜爱、夸奖,周围人们的称赞,使孩子产生了唯我独尊、目中无人的态度。等到罪错成堆,家长感到没面子,就采取无情的谩骂毒打。这样从对不良行为的“合理感”未经任何思想转化突然变成“犯罪”,成为大众指责的对象,则容易引起孩子剧烈的心理矛盾,随即产生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将孩子“推”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可以说是现代父母教育孩子的一个怪圈。
学校教育失误。如果说家庭是孩子心灵成长的土壤,那么,学校就是孩子心灵成长所需的营养,学校是塑造孩子美好心灵的生态场。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教育生态,必将对孩子心灵后天的成长产生重要而积极的影响。但如果教育方法不当,也可能使学生染上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我国的教育环境和局部的教育生态状况,从目前来看,还有诸多弊端,“云南马加爵事件”充分暴露了我们现代教育生态里的不足。学校教育的失误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教育思想不端正。由于升学的压力,倡导了好多年的素质教育改革又成了完全的形式主义,依然被应试教育的反弹所占据,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随意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学习压力重,厌学情绪严重,甚至为保少数“尖子生”而将差生拒之门外,差生遭受歧视,导致学生厌学、逃学,甚至流入社会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低龄化”,原因就是大部分青少年中学毕业后,升学不能,又不愿进入职业技术教育,只好走向社会不分是非“随波而混”。二是学校监管不力。一些学校管理不善,规章制度不健全,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能进行及时的帮教处理,导致问题沉积,校风不正,甚至产生违法犯罪团体;三是教师职业道德滑坡。市场化,为教师的智力财富变成现实的物质利益搭上了一个广阔的平台。但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少数教师忘记了为人师表的宗旨,利欲薰心,违规收费、向学生推销商品、向家长索要财物,学生不能满足其欲望时则遭受百般歧视,造成部分学生产生对抗心理,违规作对;四是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教育和性知识的教育,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然而,从现实来看却不容乐观,95%以上的基础教育在这方面还是一片空白,即使少数学校有,也只是做个样子,完全放在“副科边缘”的位置。另外少数教师对违纪学生缺乏耐心的说服教育,动不动就施用体罚和变相体罚手段,轻则讽刺挖苦、罚做作业、状告家长,重则谩骂殴打、处予罚款、赶出学校,致使学生畏惧,最后干脆逃学,流入社会参加不健康的活动,或者违法犯罪。
社会诱因的侵蚀。社会的影响在孩子心灵成长中担任一个重要的角色,我们常说社会是一个大染缸在一定层面上不无道理,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种西方腐化的“泊来品”蜂涌而入,加上我国体制转型和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社会环境遭受了一定程度的恶化,特别是校园周边环境的混乱是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一方面,社会不良环境对学校教育产生了抵毁作用。如校园周边开设电子游戏室、网吧、卡拉OK厅等,部分业主唯利是图,播放各种恐怖、枪杀、抢劫、强奸、绑架、色情等影片,吸引青少年出入其中,以致染上不良习气。目前出现青少年犯罪类型的恶劣性与此不无关系。另一方面,社会上的小群体的吸引和束缚,使部分青少年不能自拨。这些小群体的青少年游离于犯罪边缘、行为异常,对一些有不良倾向的青少年具有影响驱动作用。这种小群体通常由社会闲杂青年和流失生组成,经常三五成群地在学校周围活动,吸引和拉陇学生加盟。小群体中,参与结伙打架,偷盗勒索、赌博淫乱等违法犯罪的情况不胜枚举。他们往往重哥们义气,经常一起吃喝玩乐,青少年一旦入伙,难以自拨。
三、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对待青少年犯罪,要以预防、教育为主、惩戒为辅。针对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提高家庭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的氛围。孩子一出生,首先接触的就是家庭环境,作为家庭环境的营造者的父母,要认真对待,引起重视,时刻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并不断学习,提高素质。做好孩子生活的榜样,让孩子从小就形成良好的习惯。对一个家庭来说,从小就培养了孩子良好的习惯,他的家庭教育就算是成功的。否则,孩子养成了许多不良的习惯,等他长大了才发现,就晚了,所谓“江山易改,秉性难移“说的就是这个理。当然,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最主要的是要培养孩子学会尊重人,对人有礼貌,而这点却恰恰让我们许多父母给勿视了。试想,一个从来不懂得礼貌,又不会尊重别人的人,在生活中会得到别人的认可吗?其次就是我们的父母也要不断地学习,不要盲目营造“家庭民主”,要注意如何去爱孩子,要理解什么是对孩子真正的爱,特别是要及时纠正孩子的错误,多给孩子鼓励。不放任,也不死板,既要让孩子在家庭中感受到父母的温爱,又要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威严。这才是真正和谐、文明的家庭。
在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教育和性知识教育,已是刻不容缓。改变我国现代基础教育中的弊端,让素质教育真正走进教室,走进课堂。对处于相对无责任年龄段的青少年来说极为重要。在学校增设一些有实质性内容的心理辅导课或心理咨询,帮助青少年学生解答各种因生理成熟而产生的心理问题,指导青少年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切实减轻学业负担,改革传统的学生评价体系和内容,客观真实、公正公平评价学生。培养学生自信心,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加强学校制度建设,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让校园、教师、学生共同营造一个良好健康的教育生态环境。
完善法制体系,构筑社会防线。应该说,我国现有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在一定层面上不仅填补了因国外的《少年法》、《少年法庭法》所带来的法制空白,也为我们全社会都应该履行关注青少年成长的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青少年的成长应该有一个健康的氛围提供了法律保障。现实需要全社会的人都要有一颗“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博大爱心,需要全社会支持“希望工程”,把那些失学、辍学、生活无着落的孩子当作自己的孩子长期关心、爱护;要加强社会教育,积极开展社区教育活动,发挥综治办、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心理道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科学知识教育;要举办青少年父母的法制学习班强化法制观念;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违法犯罪青少年,不要歧视,要做好帮教和安置工作,减少重新犯罪。





[参 考 书 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1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11月1日实施
4、《青少年研究》,杨晓梅 1999年第7期。
5、《青少年犯罪预防、控制问题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
康惠农、王汉林

广州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水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管理,适应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广州市水电局是负责本市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市主办的水利、水电工程取水申请的受理、审批和发证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流溪河、新街河、白坭河、珠江干流上日取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申请的审批工作。
广州市公用事业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和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地表水开发、利用的管理部门,负责取水申请的受理、审批和发证工作。
在前两款范围以外的水资源开发和利用,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管理。
第四条 凡需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详细的取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取水目的、取水量、取水时间、年内分配及保证率,水源地点的自然、水文、地质情况,取水工程方式,节水及防污染措施等。经主管部门批准,领取取水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工程设
计与施工。工程竣工后,用水单位需填写“竣工报告书”,并附送全部有关技术资料,经批准单位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五条 现已开采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本规定颁布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登记,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可继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治,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取用水资源的资格。
第六条 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转借和涂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发证部门有权对持证者的取水进行调整、限制或停止取水:
(一)自然原因使水资源发生明显变化;
(二)严重超采地下水造成地面沉降的;
(三)工艺落后,水耗高,节水不力的;
(四)防止污染措施不落实的;
(五)连续一年停止取水的,
第七条 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定额供水管理。新上的规模较大的供水项目,须在全市水资源规划和供水规划的指导下,依照基建项目管理程序办理。对已建成使用的供水项目,持取水许可证者应于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将下年度取水计划申请表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有特殊原
因需要临时增加取水指标的,应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本规定向审批发证部门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九条 凡超计划取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
(一)超计划10%以内的,加收一倍;
(二)超计划20%以内的,加收二倍;
(三)超计划30%以内的,加收三倍;
(四)超计划40%以内的,加收四倍;
(五)超计划40%以上的,加收五倍。
第十条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部门、分成征收管理办法。
广州市公用事业局所征得的城市水资源费,自留70%用于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改善城市供水设施,其余30%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水资源费的30%均交给市水电局,用于本市水资源的规划管理和水利水源工程设施的改造。
第十一条 广州市公用事业局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水资源费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期限交纳水资源费的,每超一天加收5‰的滞纳金,逾期三十天仍不交纳的,可以停止其取水。
第十三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由有资格装表的部门装表计量。计量水表须按计量部门和批准取水部门认可的型号及位置进行安装,安装后不得擅自移动和拆换,如发现水表失灵或损坏的,应及时修换。
对无法装表计量的取水方式,取水单位或个人可提出采用可靠的计量设施的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安装执行。
计量设施的购置、安装及维护费由取水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十四条 对报废和停用的取水点,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原审批发证部门登记,办理报废和停用手续。
第十五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开展节水和水平衡测试工作,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建立运行记录。采用地下水的,要定期测量地下水位,观察地下水动态,严禁超量开采。工农业用水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量。各种运行测量记录要妥善保存,定期整理分析
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对保护水资源应承担义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水资源保护的规定,并应在水资源保护区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批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止取水,直至撤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办理申报取水手续而擅自取水的;
(二)擅自启用已查封的取水点的;
(三)不按规定装表计量或擅自移动、拆换量水设施的;
(四)不按规定钻井施工,致使地下水资源遭到破坏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批准部门作出调整、限制取水方案的;
(六)拒不交纳水资源费的。
第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到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
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水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水电局和广州市公用事业局可根据本规定按各自的管理范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