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区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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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区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3]291号
各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区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

福州市城区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
为了帮助我市城区特困居民解决患病住院医疗困难,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救助组织机构市和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民政局负责救助对象的审核把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医疗费用的审核和医疗救助金的发放。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福州市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居民。已经参加医保的低保人员按医保规定的待遇执行,不再实行此项医疗救助。

第三条 医疗救助金的筹集
1、市、区财政拨给(各半承担);
2、从社会福利彩票所筹社会福利基金中提取部分;
3、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4、医疗救助金的增值部分。

第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1、医疗救助金由市、区财政和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医疗救助对象所需救助资金由市财政专户直接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拨、结算。其中应由各区财政拨付的资金由各区财政向市财政解缴。
2、使用和管理医疗救助金中来源于捐款的部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医疗救助标准
1、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时,本人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时,可申请医疗救助。
2、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20%支付,每人全年医疗救助支付额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

第六条 医疗服务机构
1、特困居民的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承担我市城区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为具备住院条件的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
2、承担医疗服务的医院应在规定范围内,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治疗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治疗。

第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凡福州市城区低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需要救助时,持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身份证、户口本、病历,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申请登记备案,取得备案凭据。区民政局应向市民政局报备。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与医院结算;再凭本人身份证、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单据、医嘱单、出院小结和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并填写《福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表》,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领医疗救助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并参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治疗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后,发放医疗救助金。

第八条 市、区民政局对医疗救助对象及就医行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医疗救助对象如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由市民政局或市医疗管理中心取消其获得医疗救助金的资格,并追缴已获取的医疗救助金。

第九条 马尾区、琅岐经济区的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由马尾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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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的网上订约能力
——兼与刘满达教授商榷


孔昱 吕莲

[内容摘要] 未成年人的网上订约问题仍然应当适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关于未成年人订立传统合同的相关规定,这主要是基于未成年人的网上订约与网下订约两者之间并无实质差别的论证基础上得出的结论,也是与民法制度对于因年龄未达行为能力之未成年人提供特殊法律保护的宗旨相符合的。本文还认为当未成年人在网上订约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时,对合同的效力应作特殊处理。
[关键词] 未成年人; 订约; 合同; 效力


至今为止,学界尚无一篇系统论述未成年人①网上订约的论文,有些文章虽然涉及到了该问题,但也只是在论述电子合同主体的时候稍有触及。刘满达教授最近撰写的《电子交易法研究》一书应该说是国内较早系统论述未成年人订约问题的,并提出了一些可供学界参考的建设性意见。但是,对于其中的某些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在该书中,刘满达教授指出,应当顾及网络交易的特性,动辄以合同法为据否定网上商家与未成年人所订合同的效力,必定会挫伤商家网上交易的信心。②因此,他认为,应当承认未成年人与网上商家所订合同之效力。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一、未成年人的身份识别
未成年人网上订约与网下订约究竟有何区别呢?笔者认为,目前学界普遍夸大了未成年人网上订约的特殊性,过分强调了网络环境对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影响。
的确,网上交易的非直面性增加了合同当事人判断对方是否成年的难度,电子商务主体的不确定性等问题也使得网上订约有别于现实环境下的订约。但是这种变化其实仅仅是观念和做法上的改变,因为网络环境的特征改变了现实环境条件下当事人借以识别彼此身份的观念和做法,动摇了现实环境条件下所建立起来的身份识别和交易信用机制。③
笔者认为,网上订约和网下订约的区别反映在这个问题上,只是当事人身份识别方式的变更而已,适用于网下订约中凭外貌、谈吐判断对方是否成年的身份识别方式已经无法适用于网上订约。但是,身份识别方式的变更并不等于说身份识别在网上订约中无法实现,事实上,在网上订约过程中,仍然可以凭借一些技术手段或者制度设计来进行身份识别,如运用摄像头、语音聊天、CA认证等措施。尽管从目前的技术程度来看,并非所有的网上订约过程都能有效实现身份识别,但是从电子商务法的开放性原则以及当代社会科技发展的突飞猛进来看我们不得不承认网上订约中的身份识别势必能在不远的将来得以实现。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网上订约与网下订约的区别是身份识别方式的变化问题,而并不等于未成年人的身份识别在网上订约中无法实现。

二、未成年人网上所订合同之效力
有关“应当承认未成年人与网上商家所订合同之效力”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网络环境中难以识别订约对方当事人是否成年的基础上得出的。笔者认为,这样的推断是不可靠的。事实上,在网下订约过程中也存在一方当事人不能准确判断对方是否成年的问题。比如有些未成年人不管从外表还是谈吐看来都给他人其已成年的假象,此时,如果对方当事人误以为其已成年而与其订立了合同,则该合同的效力仍应遵循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有关未成年人订约问题的相关规定,并不能因该未成年人貌似成年而有所特殊。可见,身份的不能判断或者判断错误并不能导致该合同效力的特殊性。
网上交易的特殊性只是增加了身份难以识别的可能性,或者说身份识别的难度在网络环境下有所增加。其实,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身份识别问题肯定能够得到应有的解决。如果只是着眼于目前的技术状况,就认为传统合同关于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规定不能适用于网上订约未免太过草率。笔者认为关于未成年人的网上订约问题仍然应当适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是一类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各国法律都对其订约问题制定了具体的法律规则,这些法律规则的设计目的在于保护那些因年龄未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不因合同而给自己带来损害。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规范对于未成年人订立传统合同的相关规定,就充分考虑了这一目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是绝对有效的,其订立的其他合同则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即只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使合同生效。可见,合同法将未成年人所订之合同区分为纯获利益的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其他合同这三种类型。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网上所订之合同也可以作同样的分类。未成年人在网上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也应当是绝对有效的,不管是从法理上还是从情理上来看,这种做法都是正确无误的。例如某12岁女孩作为受赠人在网上与他人订立的赠与合同;某10岁男孩作为买受人在网上与他人订立的购买文具的买卖合同;而未成年人在网上订立的其他合同原则上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该合同始得生效。

三、未成年人存在欺诈情形下所订电子合同的效力
关于未成年人订约能力的规定除了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之外,还应当对交易安全以及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给予应有的保护,否则就不利于促进社会交易的发展。就像美国著名法官肯特所说,未成年人的特权只能作为盾牌使用,不能作为宝剑使用。④因此,应当努力平衡未成年人和对方当事人两者之间的基本利益,即一方面给予未成年人以特殊的保护,一方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期待权益和恢复原状的权益要给予适当的保护。⑤也就是说,对于某些特殊情形应当做例外考虑,不能以牺牲交易安全及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来过分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存在欺诈的情形下的订立合同就是一个典型。此时,应从交易安全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出发来确定合同的效力。但是,是否应该完全排除对未成年人的能力因素的考察?未成年人在网上订约中欺诈情形的盛行也是学者们主张网络环境下应不考虑行为能力因素的原因之一。其实,未成年人的网下订约也存在类此情形,只是欺诈行为的实施在网络环境下要容易、隐蔽得多而已,甚至有些未成年人对实施欺诈行为也乐此不疲。尽管这样,也不能就此判断网络环境下不应考虑行为能力因素。欺诈情形只能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例外予以处理,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未成年人的网上订约原则上仍然应当适用传统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
若未成年人在网上订约时实施了欺诈行为,并以欺诈引导网上商家与其订立了合同,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此时,网上商家在订约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善意且谨慎的义务,如果不能赋予该合同以应有的法律效力,不仅无法保障善意商家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损于交易安全,也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维护。








注释:
①本文所指的未成年人指因年龄未达到完全行为能力的情形,即18周岁以下的自然人(不包括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②刘满达著:《电子交易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③刘德良著:《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39页。
④詹姆斯·肯特著:《美国法释义》(Commentaries on American law),1836年英文第3版,第240页。
⑤竹文君:《试析英美法中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南京化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关于改革城市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等


关于改革城市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为了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使改革城市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工作更快、更顺利地进行下去,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提高认识,确立职业技术教育应有的地位
发展生产,搞现代化建设,不仅需要高级专门人才,而且需要大批初、中级技术、管理人才和大批有文化、有技术知识的劳动后备力量。因此,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既是刻不容缓的任务,又是长期的历史任务。
长期以来,我们忽视职业技术教育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没有把职业技术教育摆在应有的地位。普通高中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材内容基本上是为升大学、培养少量高级专门人才服务的。中等教育双重任务中培养劳动后备力量的要求没有很好体现。这种状况如不加以改革,不
仅不符合大多数中学生的实际,更严重的是不能适应四化建设对人才的多方面需要,将会影响在本世纪末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中等教育结构的改革,归根结底是使教育如何更好地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各项建设事业服务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对于青少年一
代的健康成长、社会风气的好转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如果继续忽视,不给予应有的地位和积极扶持,将会贻误建设事业。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把这项工作作为实现四化奋斗目标的智力开发的一项重大措施,认真抓好。加强对办学思想的正确指导,做好宣传工作,克服单纯追求升学率和轻视职业技术教育的倾向,使职业技术教育逐步发展成为与普通教育并行的体系。
二、进一步明确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方向、途径和要求
城市中等教育结构改革,主要是改革高中阶段的教育,使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方面的需要,适应经济体制、产业结构、劳动就业等变化的需要。实行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并举,全日制学校与半工半读学校、业余学校并举,国家办学与业务部门、厂矿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
单位办学并举的方针。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以及个人办学,应给予鼓励。城市高中阶段教育的学制、结构和办学形式都要实行多样化。
改革的主要途径是:(1)将部分普通高中改办为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或在普通高中设职业班,这类学校和班,可由教育部门自己办;也可以与其他业务部门、企事业单位联合办,隶属关系不变。(2)发动各行各业举办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或举办学制长短不一的职
业技术培训班。(3)普通高中要有计划地增设职业技术教育课。努力使今后的中学毕业生不仅具有一般的普通文化知识,还能初步掌握一点建设本领。还可举办职业技术教育中心。(4)改革和办好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普通高中保留多少、改多少,要从教育事业发展的全局考虑,根据改革中等教育结构的目标,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作好人才需求和各级各类学校发展中普通高中应有比重的预测工作,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力争到1990年,使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与普通高中在校生的比例大
体相当。
三、切实落实“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和择优录用的招工政策
实践证明,“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和择优录用的招工政策不落实,职业技术教育很难发展起来。即使发展了,也很难巩固。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必须逐步做到先培训后就业。目前可采取以下过渡措施:(1)对职业中学
、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国家不统包统配,毕业时按“三结合”的就业方针,或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或由劳动服务公司帮助他们组织起来就业,或鼓励学生自谋职业。鼓励学生到农村为农民服务。(2)不论全民所有制单位,还是城市区以上举办的集体所有制单
位,按计划从社会招工(包括招收合同制工人)时,都要实行公开招工,自愿报名,全面考核(包括专业),择优录用。(3)对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也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允许办学单位对所办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有优先录用权。(
4)用人单位对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要实行不少于一年的见习期(包括招收试用期在内),享受见习期待遇。期满后,经过全面考核合格者,一般应按国家规定定级,对其中极少数优异者,经当地的市、地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高定一级;不合格者,用人单位可
以延长见习期或予以辞退。(5)按规定招收的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要到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也必须经过职业技术训练,经考核合格再上岗位。
四、切实解决好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几个条件
(一)经费。国务院国发〔1980〕25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应认真贯彻执行。为支持城乡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1983年中央财政对教育部门办的职业技术教育追加一次性补助费5,000万元,分配原则由教育部、财政部商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地方财政支出指标时,也
应积极支持发展此项教育事业。要大力提倡勤工俭学、半工半读,所得收入,部分作为办学经费,部分用于师生福利,以便逐步做到经费部分自给,减轻国家负担。
(二)师资。各业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单位举办的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的师资,由办学单位自行解决,教育部门给予协助。普通中学改办的,专业课教师由有关业务部门和协作单位帮助解决,也可聘请部分兼课教师。教育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要有计
划地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师资。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可试办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有关大专院校应承担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课师资培训任务。各地师范院校和各级教育学院应开办为职业技术教育服务的新专业和举办专业课教师培训班。从今年开始要分配一定比例的大专院校、中专毕
业生给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
(三)教材。现各地已编写出版了专业课教材几百种,在此基础上,教育部门要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好专业设置,制定出教学大纲,组织编审和推荐教材。争取在1985年前,大部分专业都有一套适用的教材。文化课教材,由教育部组织或委托各地编写。
五、加强对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领导
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涉及到计划、教育、劳动人事、财政、经济等许多部门的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事业。希望各级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搞好协作。教育部门要设立职业技术教育机构,与计委、劳动人事部门一起,制订职业技
术教育的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专业目录;负责制订职业技术教育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和教学计划。计划部门要把职业技术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劳动人事部门要把职业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班)的毕业生正式列为劳动力资源的一部分,按照“三结合”的就业方
针进行统筹安排,并负责综合管理技工学校和就业前的各种职业训练班。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落实。



198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