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7:42:04   浏览:99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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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精神,规范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
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按照社会保险一体
化管理的要求,从系统建设规划、网络结构、业务流程、应用软件、数据库标准
等各个方面建立一体化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因为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
革的进度不一以及体制、经费等问题,确有必要建立独立运行的医疗保险管理信
息系统的地区,在系统规划设计之初也应考虑与其他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衔
接问题,在标准规范、参保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等方面保持一致。要将社会保险
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结合起来,防止系统建设中脱离实际
的“高大全”和缺乏前瞻性的“短平快”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年三月九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一、系统建设的目标
  二、系统建设的原则
  三、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结构
  四、技术实施
  五、系统建设中的几点要求
  六、重点工作安排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范各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提高医疗保险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动全国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体化
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系统建设的目标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是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的计算
机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包括宏观决策和业务管理两部分,服务对象包括参保单位
和参保个人,同时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各级政府机构决策提供支持,为参保人
员和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系统建设的目标是:通过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业务处理计算机化;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银行、税务
等相关部门建立网络联结,改善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监控手段,为合理控制基本
医疗费用增长,减少医疗资源浪费提供支持;在地级以上城市建立资源数据库,
通过资源数据库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动态监控和分析预测,对
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加快决策科学化进程,支持医疗保险基金长期安全运行


  二、系统建设的原则

  根据“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城市建网、网络互联、分级使用、分步实施”
的指导方针,以医疗保险业务为基础,按照社会保险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和系统工
程的理论、方法进行系统建设。

  (一)一体化的原则。一是各险种的信息系统建设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二是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必须一致,并采用相同的信息标准;三是统
一信息交换平台。对于各险种已经建在一起的信息系统,不提倡再按险种分开;
对于已建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地方,在建设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时,要最大程度地
利用现有人员、数据、设备资源,以避免系统重复建设带来的浪费;先建设医疗
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要充分考虑到社会保险业务发展的方向,为扩展其他
险种留有余地,要防止各险种单独建系统所增加的成本。要注意做好医疗保险管
理信息系统同银行管理信息系统、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等系统的接口处理,并保持
自身的独立性。

  (二)分级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全国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
理机构,负责国家级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运行管理和网络管理。负责全国
系统建设技术规划和指导;负责制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和相关指导
性文件;负责全国统一应用软件的组织推广和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市场准入的资格
认证工作。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导下,负责本省信息
系统技术规划和组织实施,负责审批地市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并监督检查。地
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系统建设
的组织实施、运行管理和网络管理。地市级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需报
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地市级以下地区不
再进行系统的规划工作。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医疗保险工作起步相对较晚,业务管理尚不规
范,政策、组织机构、业务流程的调整不可避免,计算机技术也在不断发展,要
求一步到位是不现实的。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技术方案、投
资规模和阶段性目标,并充分考虑未来业务发展对信息系统的影响,切忌追求“
高大全”。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经费包括初期一次性投
入和长期运行维护费用。实行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政府行为,信息系统
建设经费应以政府投资为主,也可以多渠道筹集系统建设经费:一是由当地政府
提供专项资金予以解决;二是由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渠道解决;三是本着谁投资
谁受益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争取多方面的投资。系统的运行维护经费应纳
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解决。

  (五)确保系统建设技术的先进、可靠。一是坚持实用性和可靠性。系统建
设要以满足医疗保险工作的业务需求为首要目标,采用稳定可靠的成熟技术,保
证系统长期安全运行。系统中的软硬件及信息资源要满足可靠性设计要求,建设
方案以实际可接受能力为尺度,避免盲目追求新技术。二是坚持先进性和开放性
。在实用可靠的前提下,尽可能跟踪国内外先进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信息技术
及网络通信技术,使系统具有较高的性能价格比。技术上立足于长远发展,坚持
选用开放性系统。采用先进的体系结构和技术发展的主流产品,保证整个系统高
效运行。三是坚持安全性。遵循有关信息安全标准,具有切实可行的安全保护和
保密措施,以及对计算机犯罪和病毒的防范能力,确保数据永久安全。四是要实
现可扩充、易维护及易操作。应充分考虑到联网用户增加和业务扩展,有扩充能
力及接口。应用软件的模块化程度要高,对不同业务流程和管理方式的适应能力
要强,软件维护方便。贯彻面向最终用户的原则,建立友好的用户界面,使操作
简单、直观、灵活,易于学习掌握。

  三、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结构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信息结构、功能结构和网络结构。

  (一)信息结构。主要内容包括:

  1.政策参数信息。

  2.基本信息,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
单位、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等基本情况。

  3.业务信息,包括参保单位登记和申报、缴费核定、费用征集、个人帐户管
理、费用审核、费用支付,以及与审核相关的必要医疗服务信息。

  4.基金管理信息,包括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信息。

  在系统中所管理的全部信息中,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信息、必要的医疗服务信
息来源于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的设计应体现“以个人信息为核心”和以资
金流动为主数据流的设计思想。

  (二)功能结构。根据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内容和使用对象的不同,
可划分为宏观决策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两个部分。

  1.宏观决策系统。包括:对统计性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的统计
信息管理系统;对基金管理状况进行监控的基金监测系统;利用已有的统计性数
据、监测数据和政策参数,对政策进行敏感性分析、对基金支撑能力进行中长期
预测的决策支持系统。

  2.业务管理系统。可分为征缴事务处理层、内部事务处理层和医疗费用处理
层。征缴事务处理层以基金征缴为主线,包括社会保险业务的登记、申报、缴费
核定、费用征集等基本环节。内部事务处理层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管理
、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等基本环节。医疗费用处理层以医疗保险费用支付为
主要内容,包括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信息交换、费用审核和费
用结算等基本业务环节。

  宏观决策系统与业务管理系统之间通过资源数据库进行信息交换。资源数据
库同时还是系统提供社会化查询服务的基础。

(图略)

  (三)网络结构。详见附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技术
参考方案》。

  四、技术实施

  (一)统一标准。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的信息分类编码、网络通信协
议和数据接口等技术标准,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尚未制定国
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医疗保险业务部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统一标准。主
要包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数据项、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实行标准
修改、反馈制度。各地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部里制定的统一数据项
标准和信息分类编码标准。省和地市可根据部里规定的编码规则进行适当 扩充。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银行、税务等信息
系统进行数据交换时,必须执行部里制定的数据接口标准,包括数据项标准、数
据格式、代码标准等。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共用
相同的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各系统的专用信息必须遵循部里规定的编码规则。

  (二)利用核心平台构建各地的应用系统。为减少各地重复开发造成的各种
资源浪费和系统的不稳定性,同时适 应各地的不同情况和业务、技术的不断发展
变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组织开发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核心平
台是构建各地社会保险应用软件系统的模块化系统生成工具,可供各地在系统建
立和升级时选用。

  核心平台以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基本业务流程为主线,提供了社会保险信息管
理中的共性部分;对于各地在管理上的差异,则通过核心平台提供的模式选择、
参数配置、指标扩充等功能完成大部分工作,然后根据当地的特别需求,补充编
制少量程序,实现完整的本地化的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认证多家专业技术
服务公司在核心平台的基础上实施本地化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在地级以上城市建立资源数据库。地级以上城市可以是一个统筹地区
,也可以包含多个统筹地区(如以县为统筹区域的市)。只有一个统筹地区的城
市应考虑建立集中式数据库,含有多个统筹地区的城市可在各统筹地区分别建立
数据库,但要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数据库的结构必须统一,并定期将分散的数
据备份到市级的资源数据库中。

  (四)IC卡的使用。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IC卡,必须进行可行性
论证,并遵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劳社部函
〔1999〕213号)的要求。

  五、系统建设中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医疗保险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是一项投资大、技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系统建设和实施过程中不仅涉及到社会
保险机构内部的各部门、人员的职责和利益,还涉及到医疗服务机构等部门。各
级社会保险机构在进行系统规划时,主管领导要亲自主持,统一协调和指挥,以
保证业务流程优化、岗位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可行,进而保证系统建设和实施的
顺利进行。

  (二)规范业务流程,做好前期准备。一是要做好业务流程的规范化和优化
工作,包括管理模式和业务处理模式的选择,部门和岗位的设置,职责和权限的
划分等。通过对业务流程的优化,在部门及人员之间形成分工合理、权责分明、
相互制约的机制。二是要做好基础数据的准备,基础数据要完整、准确。

  (三)充分论证,避免急于求成。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难度大、投资
大、风险大,系统建设要进行充分的论证。不仅要对各种备选方案的投资成本、
潜在风险和复杂性进行估算,还要对系统的运行费用和维护费用进行细致的测算
,方能选择最佳方案,求得最高的性能价格比。在系统建设时,如果不进行充分
的需求分析,追求不切合实际的“短平快”,只会造成工程的返工和更大的浪费
,因而要进行合理的工期估算,以保证系统建设的质量。在制定工作计划时要合
理确定系统建设周期,不能急于求成。

  (四)充分利用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取得医疗机构的支持与配合是搞好医疗
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条件。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时应考虑与医院管
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充分利用医院管理信息系统,达到避免浪费。

  (五)加强队伍建设。为保证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要建立业务和技术结构
合理、骨干稳定、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队伍。注重计算机人员的配备,社保经
办机构中专职计算机人员应按本级工作人员的5 10%配备。在吸收专门人才的同
时,还应立足于在本系统开展全面的技术培训,尤其要注重既懂计算机技术又懂
社会保险业务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培训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业务主管和信息技术主管,提出一般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目标及大纲。省、市
负责培训业务人员、计算机技术人员。

  (六)加强与承建单位和其他技术服务部门的联系。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复杂性决定了单纯依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计算机
技术人员是难以维护系统的长期运转和升级工作的。特别是在各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普遍存在计算机技术人员缺乏和难以保有一支稳定的高技术人才队伍的 情
况下,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更要重视系统承建单位的服务能力,并与其建立长期的
服务关系。要转变观念,将投入到系统建设中的一部分经费转向购买服务,从而
保证系统长期、安全、高效地运行。

  六、重点工作安排

  (一)2000年上半年的工作重点是进行系统建设的基础工作,主要是制定标
准和管理规定。并完成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的开发工作。下半年的工
作重点是制度建设和组织医疗保险核心平台的试点工作。

  (二)2001年的主要工作是在全国开展医疗保险核心平台的推广培训工作并
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和基金监测系统 建设的基础上,对部和省级社会保险机构
提供决策支持和信息服务。

  附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技术参考方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技术参考方案

   本方案综合考虑了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开展的要求、数据量、系统安全性、
城市规模等各方面的因素。方案中所涉及设备的性能指标将随时间推移而有所变
化,具体的建网方案和设备选型取决于各地的业务需求、资金状况以及城市基础
通讯设施等。对于将医疗保险系统与养老保险等其他业务管理系统统一建设的地
区,应综合考虑技术方案,减少可共用设备的数量并适当提高共用设备的档次。
此方案已经专家论证,供各地在建网时参考。各地可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对
方案进行调整。对于目前尚不具备建设局域网、广域网条件的地区,可暂按单机
和点对点通信方式另行考虑方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包括局域网和广域网两部分。

  一、局域网建设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构建局域网络时可选用以下几种方案:

  1.方案1

(图略)

·采用100BASE-T快速以太网和交换式技术相结合的两级树型拓扑结构的网络
设计方案。全网通过快速以太网连接到桌面, 中心交换机采用双机热备份方式。

·采用RISC小型机作为数据库服务器,使用Unix操作系统和大型关系型数据
库,因为它在事务处理吞吐量、数据库容量和系统可靠性方面均有较大的优势。

·主要设备及参考品目:

设备名称 参考品目
Fast LAN Switch(快速局域网交换机) 1
LAN Switch(局域网交换机) 3
Database+WWW Server(数据库服务器,兼作WWW服务器)5
Proxy Server(代理服务器) 7
Network Management Workstation(网络管理工作站) 8
E-mail Server(邮件服务器) 9
PC(个人计算机) 13
Tape Drive/CD Tower(磁带机/光盘库) 14
UPS(不间断电源) 15
Fire Wall(防火墙) 21

·网管软件使用符合标准的网络管理平台,配合网络产品厂家提供的网管软
件共同使用。

·通过Internet对外发布信息。

·可选用打印服务器,连接在10M端口上。

·建议业务需求较高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大型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网时采
用此方案。

  2. 方案2

(图略)

·采用100BASE-T快速以太网和交换式技术相结合的两级树型拓扑结构网络设
计方案,通过快速以太交换网络连接到桌面。

·配备中档RISC小型机作数据库服务器,使用Unix操作系统和大型关系数据
库。

·主要设备及参考品目:

主要设备 参考品目
Fast LAN Switch(快速局域网交换机) 1
LAN Switch(局域网交换机) 3
Database Server(数据库服务器) 6
Proxy+E-mail server(代理服务器,兼作邮件服务器) 8
WWW Server(WWW服务器) 10
Network Management Workstation(网络管理工作站) 12
PC(个人计算机) 13
Tape Drive/CD Tower(磁带机/光盘库) 14
UPS(不间断电源) 15
Fire Wall(防火墙) 21

·网管软件使用符合标准的网管平台,配合网络产品厂家提供的网管软件共
同使用。

·利用Internet对外发布信息。

·可选用打印服务器,连接在10M端口上。

·建议业务需求较高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大中型城市建网时采用此方案。

  3. 方案3

(图略)

·采用100BASE-T快速以太网和交换式技术相结合的两级树型拓扑结构网络设
计方案。快速以太交换网络作为第一级,第二级用交换式集线器与第一级相连。

·采用低档RISC小型机作为数据库服务器,使用UNIX操作系统和大型关系数
据库。

·主要设备及参考品目:

设备名称 参考品目
LAN Switch(局域网交换机) 2
Hub(集线器) 4
Database Server(数据库服务器) 10
WWW Server(WWW服务器) 10
Network Management Workstation(网络管理工作站) 12
E-mail Server(邮件服务器) 12
Proxy Server(代理服务器) 12
PC(个人计算机) 13
Tape Drive/CD Tower(磁带机/光盘库) 14
UPS(不间断电源) 16

·网管平台使用符合标准的网管平台,配合网络产品厂家提供的网管软件共
同使用。

·利用Internet对外发布信息。

·建议一般城市建网时采用此方案。

  4.方案4

(图略)

·以交换式以太网为骨干,因为服务器所占用的网络带宽较大,把服务器
接在以太网上接(100 MBPS Uplink)端口上,快速以太网下连交换式集线器。

·采用高档PC服务器作为数据库服务器,使用Windows NT操作系统和大型
关系数据库。

·主要设备及参考品目:

设备名称 参考品目
LAN Switch(局域网交换机) 3
Hub(集线器) 4
Database Server(数据库服务器) 11
Proxy+E-mail Server(代理服务器,兼作邮件服务器) 12
PC(个人计算机) 13
Tape Drive/CD Tower(磁带机/光盘库) 14
UPS(不间断电源) 17

·通过市级网络,利用Internet对外发布信息。

·建议一般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网时采用此方案。

  二、广域网建设

  广域网是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之间、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都要通过广域网交流信息。

  广域网建设分为市内广域网和跨市、跨省的广域网两部分。

  跨地区的广域网由于通讯费用非常高,目前暂不考虑。

  以下方案为市内广域网。

  其中市级局域网指市级社会保险机构局域网,城区局域网指城区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局域网,郊县局域网指郊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局域网。

  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与城区和郊县局域网连接,也可以直接和市级局域网相连
,根据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设计方案决定。

(图略)

  1.方案1

·市级局域网选用高档路由器构建广域网(可以考虑双路由和双线路备份),
城区局域网选用中档路由器,郊县局域网选用低档路由器。

·城区局域网---市级局域网之间通过DDN/X.25/ISDN/FR线路连接,有条件的
地方可以考虑使用千兆网,郊县局域网---市级局域网之间通过X.25/ISDN线路连
接。

·可以考虑增加一条PSTN备份线路,用于在主线路出现故障时自动启用。

·由市级将宜对外发布的社会保险信息放在WWW服务器上,并利用防火墙建立
一道访问内部网的屏障。

·建议业务需求较高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大中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用此方
案。

  2.方案2

(图略)

·市级局域网选用中档路由器构建广域网,城区局域网和郊县局域网选用中
档路由器。

·城区局域网--市级局域网之间通过DDN/X.25/ISDN/FR线路连接,有条件的
地方也可以考虑使用千兆网。郊县局域网--市级局域网之间通过X.25线路连接。

·可以考虑增加一条PSTN备份线路,用于在主线路出现故障时自动启用。

·由市级将宜对外发布的社会保险信息放在WWW服务器上,并利用防火墙建立
一道访问内部网的屏障。

·建议一般城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用此方案。

  鉴于路由器是广域网络的核心设备,而且配置复杂,技术成份非常高,在主
要设备及性能参数参考表中将路由器配置列出。

  防火墙是保证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一道屏障。能对抗与公网互联的企业内
部网所受到的安全威胁,防止信息的非法泄露或非法篡改。

  三、网络布线

  网络布线是建立局域网的基础,作为一次性投入,为避免重复建设,如近期
内工作地点不变,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采用结构化布线,并考虑以后网
络扩充的需要。

  网络布线应是一种开放式结构化布线系统,采用模块化方式和星型拓扑结构
,支持语音、数据和图像等数字及模拟传输应用。

·结构化布线系统端到端应采用五类接插件产品,支持100MBPS快速以太网的
传输和ATM等多媒体等宽带传输技术。

·布线系统中,除铺设缆线外,其余所有接插件都应是积木式的标准件,以
便于管理和使用。

·线缆可铺设于建筑体内,也可将线缆铺设于明装线槽内,穿墙入室后再连
接至五类信息插座。

·采用五类模块信息插座。这样不仅可以插入计算机通信所用的RJ45插头,
也可以插入电话机专用的RJ12插头,即电话线也可采用此线缆。

·随着社会保险业务的发展,整个网络系统必然会不断扩充,因此网络布线
时必须设置足够的信息点数,以满足网络扩充的需求。

  四、主要设备及性能参数参考表

序号 设备名称 主要指标
1 Fast LAN Switch 备板速度≥24GBPS;
支持网络管理协议:SNMP,RMON,MIB;
Flash Memory≥12MB;
DRAM≥64MB;
支持MAC地址数≥16000个;
提供10/100Base-Tx交换模块,
10/100Base-Tx端口数≥48;
支持VLAN,802.1Q 协议;
提供console口;
电源备份,插槽式机箱,Engine板,可升级
至ATM。
2 LAN Switch 支持网络管理协议:SNMP,RMON,MIB;
提供10/100Base-T交换模块,10/100Base-T
端口数≥16;
支持64个VLAN;
提供console口;
双电源;
可升级至ATM;
背板可级连。
3 LAN Switch 支持网络管理协议:SNMP,RMON,MIB;
100Base-Tx端口≥2;
100Base-Fx端口数≥1;
10Base-T端口≥24;
支持VLAN;
可升级至ATM。
4 Hub 交换式10Base-T端口≥16;
支持网络管理协议:SNMP,RMON,MIB。
5 Database+ 服务器类型:SMP服务器;
WWW Server CPU特性:
(高档RISC 类型:64位RISC;
小型机) CPU 主频:≥350M;
CPU数量:≥4;可扩充CPU 个数≥8;
性能指标( 当前配置 ):
TPMC(或TPM)值≥24000;
SPECint95≥28; SPECfp95≥46;
SPECint-rate95≥980;
SPECfp-rate9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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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区限制养犬暂行规定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令


《潍坊市城区限制养犬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

潍坊市城区限制养犬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限制养犬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区养犬实行禁限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负责城区养犬的审批和违章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狂犬病畜的诊治及疫情监测。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犬类的管理。
第五条 本市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和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区为限制养犬区。五区建成区的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第六条 限制养犬实行养犬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限制养犬区内的单位除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军犬、警犬和作为科研医疗实验或表演道具等使用的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限制养犬区内的工厂、仓库及有重要设施的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公安部门批准,可以饲养护卫犬。限养区内的居民,除经批准可以饲养体重不超过8千克的小型观赏犬外,禁止饲养其它犬。
第七条 限制养犬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长期居住(含境外人员特有长期居留证的);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院、独户居住或居住整套房屋。
第八条 限制养犬区个人养犬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并征求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单位养犬的,应当持单位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分局申批。本规定实施前,在限制养犬区已经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个人经批准养犬的,每户只准养一只。因违反本规定,所养犬被公安部门没收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养犬。
第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发给同意养犬证明;对不予批准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携犬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犬的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然后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前一个月内,养犬者必须携犬进行健康检查,并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公安部门凭免疫证明予以注册。逾期不注册的,《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失效,其所养犬视为无证犬。
第十一条 凡未持公安部门统一制作犬牌的犬一律视为无证犬,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养犬者,在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公安部门缴纳登记注册费;对不按规定缴费的,公安部门不予核发《养犬许可证》或年度注册。具体缴费标准为:
(一)限养区居民养犬的,每只犬缴纳登记费4000元,年度注册费2000元。
(二)单位饲养护卫犬的,每只犬缴纳登记费1000元,年度注册费400元。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的军犬、警犬和作为科研医疗实验或表演道具等使用的犬,免予缴费。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码头、航空港、城区主要街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座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三)携犬出户时,必须持犬牌、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四)携犬出户时间限制为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之间,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予以清除。
(五)养犬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严禁纵犬伤人。
(六)每年按规定时间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发现有狂犬症状时,按狂犬病犬处理。
(七)每年按规定的时间携犬到公安部门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养犬人在犬伤害他人时,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负担其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其他损失。对伤人犬由公安部门予以捕杀。
第十五条 对捕杀的狂犬和因狂犬病死亡的家犬一律进行焚烧处理,严禁出售食用。凡发现狂犬或狂犬疫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报告。上述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规定采取灭犬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业。在限制养犬区内开办犬医院的,须向所在地畜牧部门提出申请,畜牧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然后凭证可证明在二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区内设置犬类买卖市场。
第十八条 养犬人变更住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手续。养犬死亡、宰杀或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和犬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补牌手续。
第二十条 禁止转让、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和犬牌。弃养、走失和被没收的犬、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养。
第二十一条 从外地携犬进入本市的,携犬者必须出具该犬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经本市畜牧兽医部门验证,方可进入本市。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收取登记费、注册费,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
第二十三条 凡在本市限制养犬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对有违犯本规定行为者,由公安、畜牧、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潍坊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湛江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颁布《湛江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湛江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才竞争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部门工作对某些人才的特殊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雇员一般指政府从社会上雇用承担阶段性或专项性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工勤性辅助人员。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雇员是市直行政机关根据工作专业性较强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外语、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紧缺专业人才。
 第二条 政府雇员服务于市直某一行政机关或市政府某项工作,占雇用位的人员编制,但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 第三条 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和人民,愿意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政府工作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能够完成政府雇用工作任务。
 第四条 政府雇员的职别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两种。
 除需具备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普通雇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上学历、学士学位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三年以上,并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高级雇员还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要有较深的学术造诣,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
 第五条 雇用政府雇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订计划。雇用单位根据编制及工作需要拟订雇用计划,内容包括雇用理由、雇用人数、雇员的专业和具体条件、工作职责等。雇用单位需于每年1月份向市编办报送雇用计划。 
(二)审定计划。各雇用单位的雇用计划经市编办核准编制后,报市政府审定。 
(三)招考方式。政府雇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原则上每年1次,于6月份进行。各雇用单位雇用计划被批准后,由市人事局商雇用单位根据雇用职位要求拟制招考实施方案,经市政批准后,按实施方案进行考试或考核。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雇用。 
(四)办理手续。由雇用单位与雇员签订《湛江市政府雇员合同书》,并由市人事局鉴证。
 第六条 雇用单位与雇员签订雇用合同,明确规定雇用期限、雇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雇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3年,试用期为3个月(包括在雇用期限内)。试用期合格的继续雇用,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雇。
 第七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的工作表现,由雇用单位依据雇用合同进行考核。雇用合同期满一个月,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继续雇用或终止雇用的意见,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被解除雇用关系的雇员,政府及雇用单位不负责安排工作。
 第八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原则上不得兼职。原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应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其人事档案由雇用单位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
 第九条 政府雇员的待遇实行年薪制。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同类人员年薪,并略高于同类人员。
 第十条 雇员受雇期间,雇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投保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雇用单位和雇员本人按比例支付。
雇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政府雇员享有与公务员同等的休假、工伤、抚恤等福利待遇。除此之外,雇用单位不再为雇员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 第十一条 雇员年薪和社会保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人事局提供的雇员人数费用标准,按月发放雇员薪酬,并为雇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金、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 第十二条 雇用政府雇员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保证质量,满足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又要严格控制数量,降低雇用成本。
 第十三条 市委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审判机关、市检察机关和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