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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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5]3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的通知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已经2004年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第2次全体成员会议讨论修改,市政府已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

为规范经营性用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程序,保障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经营性用地储备



(一)编制年度经营性用地规划方案。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客观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经营性用地规划方案。规划方案在征求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意见后,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二)编制年度经营性用地储备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经营性用地规划方案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底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经营性用地储备计划。经营性用地储备计划征求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意见后,于9月底前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三)土地储备事权划分。
经营性用地储备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实施。城市市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存量经营性用地,除市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由其自行储备外,市属以上单位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区属以下单位的由泰山区、岱岳区和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储备,也可申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储备;市辖区范围内的增量经营性用地,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域和管理范围由泰山区、岱岳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负责储备,也可申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储备,其中市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由其自行储备。
(四)存量土地储备按下列程序进行。
1、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条件;
2、按照事权划分,与原用地单位洽谈,达成储备意向;
3、对土地及地上物进行评估,洽谈补偿意见;
4、拟定宗地储备方案;
5、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6、签订储备协议;
7、纳入政府储备。
(五)增量土地储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条件;
2、按照事权划分,由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对拟纳入储备的地块按规定程序办理征用土地的前期工作;
3、拟定宗地储备方案,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分别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
4、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后,纳入政府储备。
(六)土地储备资金筹措。
土地储备资金按照谁储备、谁筹措的原则进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组织的土地储备,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筹措资金;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储备的土地分别由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筹措资金。
(七)土地储备补偿资金支付。
1、存量土地储备补偿资金,按储备协议和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予以支付;涉及房屋拆迁的,按拆迁部门组织的评估结果和审计报告支付。
2、增量土地储备补偿资金,按征地协议和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支付。



二、经营性用地出让



(一)编制年度土地出让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用地方案、土地储备计划和建设部门每年8月底前提供的商品房供需信息,本着适度从紧、不饱和供地的原则,在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出让计划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
(二)编制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规划局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出让计划,编制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土地出让前一个月编制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以及配套的公共建筑面积、基础设施建设指标等。对城市市区内重要地段,市规划局应当制定拟出让地块的整合方案,明确拟整合土地的位置、范围、用地性质、出让条件等内容。
(三)编制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
1、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对具备出让条件的宗地,适时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包括:宗地位置、面积、用地性质、使用年期、规划条件、出让方式 、出让底价(招标标底、拍卖起叫价或挂牌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土地收益测算、招拍挂的公告方式、时间等。
出让底价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地块进行评估,土地评估结果要经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在评估地价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相邻土地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招标标底、拍卖起叫价或挂牌起始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竞买保证金一般不低于出让底价的70%。
2、出让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经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四)经营性用地招标操作程序。
1、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设计条件、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资格的办法等需要公告的事项;公告在《泰安日报》、《大众日报》、《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部网站等新闻媒体于招标前20日发布;
3、受理投标申请。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规定时间内向出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保证金。资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资信证明。保证金应按时足额入库,以银行进账单为准;
4、进行资格审查。收到投标申请书后,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投标申请书后三日内向具备资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招标资格的投标人应将申请资料和保证金退回投标意向人;
5、解答问题和现场踏勘。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答问题和组织统一勘察现场;
6、组织投标;
7、开标、评标。评标按照投标价格高低和配套建设等情况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出让地块所在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组成;
8、公示评标结果,通知中标人;
9、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支付地价款后,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
10、中标人一般应在3个月之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后,市国土资源局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五)经营性用地拍卖操作程序。
1、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
2、发布拍卖公告;
3、受理竞买申请。竞买人在拍卖公告发出20日内,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竞买保证金。资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资信证明。保证金应按时足额入库,以银行进账单为准;
4、进行资格审查。拍卖人对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竞买申请书后三日内对合格者发出竞买通知书、拍卖文件和有关资料及竞买标志牌,对不符合拍卖资格的竞买人应将申请资料和保证金退回竞买人;
5、现场勘察与问题解答。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组织竞买人集中勘察被拍卖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
6、召开拍卖大会,确定竞得人;
7公示拍卖结果;
8、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支付地价款后,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
9、竞得人一般应在三个月之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后,市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六)经营性用地挂牌操作程序。
1、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文件;
2、发布挂牌公告;
3、受理书面申请。竞买人应当在公告发出后20日内,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和保证金。资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资信证明。保证金应按时足额入库,以银行进账单为准;

4、进行资格审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到报名材料后,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资料三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挂牌文件,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应将申请资料和保证金退回;
5、挂牌竞价;
6、确定竞得人。在挂牌截止日,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如果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7、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支付地价款后,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
8、竞得人一般应在3个月之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后,市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管理



(一)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收益核算。
1、各类经营性用地统一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有形市场进行公开出让,出让收入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催收。市本级、泰山区、岱岳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市高新区储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有关土地出让费用后直接拨付。
2、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算,土地出让后5个工作日内,填制土地出让清算单,并提供土地收回、收购协议等有关资料,与市财政局结算成本费用。市财政局在土地出让后10个工作日内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实确认,并返还成本和有关费用,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费拨市规划局。
土地出让成本包括:土地储备成本、土地整理费、土地评估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费、公告费、招拍挂业务费、银行贷款利息等。
3、泰山区、岱岳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成本通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核算返还;市高新区储备土地由高新区自行核算。
(1)新增建设用地成本构成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土地测量费、中介审计费、耕地占用税、贷款利息、储备直接费用等。
(2)存量土地成本构成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拆迁安置费、土地测量费、中介审计费、土地评估费、贷款利息、储备直接费用等。
4、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成本核算、成本返还、费用提取等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收益核算准确,及时入库。
(二)土地收益管理使用。
1、土地收益按照市政府[2004]第29号文件规定,由市财政分配,在收益全部到账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泰山区、岱岳区和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市、区严格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
2、市级土地收益,按国家规定提取土地管理业务经费,按10%提取土地储备资金,由市财政局分别拔付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四、监督监察



(一)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监察局备案。
(二)市国土资源局在每次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5个工作日前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情况报送市监察局。
(三)市监察局对市国土资源局每次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四)市监察局在土地有形市场设立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和投诉。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在现场监督中,对违反《泰安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六)对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要追究作出决定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对干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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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物价局 汕头市国土房产局


汕头市物价局 汕头市国土房产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价〔2000〕81号

各区物价局、国土房产分局,市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市区各物业管理公司:
现将《汕头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物价局 汕头市国土房产局
二000年四月十日

汕头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以下简称物业收费), 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接受业主、使用人委托,提供与其居住或使用环境及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汕头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收费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市)物价局按收费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收费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偿服务、公平合理、按质论价原则;
(二)遵循价值规律,以合理成本费用为依据的原则;
(三)兼顾经营者及消费者双方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考虑小区等级,结合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对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实行分项测算,综合考核成本,按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用途分别核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基本服务和其他服务两方面。
基本服务包括:
  (一)清洁卫生:负责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收运垃圾,保持环境卫生;
  (二)环境绿化:负责花木、草地等绿化物的植保管养,保持绿化物正常生长;
  (三)治安防范:负责小区安全防范保卫。设专职保安人员值班巡逻,维护公共秩序;
  (四)公共设施:负责公共道路、场地、公共排水、排污系统(含公共洗手间)的日常维修维护;负责机电设备(含防盗门、发电机组等)、配电、供水、供气、通风设施、公共照明(含梯灯)、消防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负责公共水电费用;
  (五)规范管理:负责规范化管理。管理区域保安24小时值
班巡逻,物业公司建立24小时中央值班调度制度。制订各项管理制度,管理保存档案资料和收费记录。
其他服务包括:(一)电梯;(二)中央空调;(三)闭路监控系统。
第八条 物业用途分为:
  (一)住宅:多层住宅(含经济适应住房)、高层住宅、高尚住宅( 含别墅区);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
  (三)写字楼;
  (四)工业厂房、仓储;
(五)商业用房:商场(商铺)、饮食服务、娱乐。
第九条 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在依法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的前提下,参照各类政府指导价约定或由双方协商议定,并报分管物价部门备案;
委托合同应载明服务项目、服务期限、费用、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终止合同等内容。
(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物业公司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提出,报分管物价部门核定。
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按省制定的政府指导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工业厂房除外)。
第十条 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分等级确定收费标准的办法,按物业用途各分四个收费等级,每二年评定一次。收费等级的评定由市物价局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市区收费等级条件及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另行下达。市物价部门将根据情况的变化和物业公司进入市场的程度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作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物业收费的管理权限, 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区域管辖。
管理权限分工如下:
(一)市物价局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等级为一级、二级;
(二)区物价局负责:行政区域内收费等级为三级、四级;
(三)县(市)物价局按市制定的原则,对区域内物业收费实行管理。具体收费等级条件和标准由县(市)物价部门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二条 物业公司申报或调整物业收费的程序:
  (一)向分管物价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报告;
  (二)填写《汕头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申报表》;
  (三)附《工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格证书》和"物业总平面图"等资料复印件;
  (四)填写《物业小区收费等级评定表》;
  (五)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附委托管理合同复印件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物价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小区内供水、供电等由物业公司转供服务的,物业公司应在一年内将物业小区内供水、供电等设备移交供水、供电部门管理,对小区内的业主用户实施直抄到户,水、电价格按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对尚未直抄到户的住宅小区,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公司可适当加收一定的损耗费用,即:
  (一)电价:按市区分类到户电价加变线损10%;
(二)水价:按市区分类到户水价加水损(含加压费用),15层(含15层)以下加收25%,15层以上加收35%;
(三)气价:按市区管道煤气价格加气损5%。
  物业公司办公、生活等自用水、电、气以及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装饰、公共场所的清洗等用水、用电应单独装表并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列入损耗支出范围。
各县(市)物业管理中水、电、煤气管道价格加收损耗的标准,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市区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内应设置临时停车场所,供业主及来访客人停放车辆。
车辆保管费按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全部物业管理费用。经综合验收合格,但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置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分摊物业管理、维修费用和水、电、气的损耗和相关费用,分摊的比例以不增加其他业主、使用人负担为前提,按不低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收。
物业小区内配套的营业场所(会所、停车场)由经营单位相应承担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已购置物业而未使用的业主、使用人,应向物业公司书面报告,并相应减收物业管理费用和损耗费。物业管理费用按不高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收;由物业公司代管的水、电、煤气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表底数计收。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一律以政府国土房产部门认定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单位计收。
  第十八条 物业公司应提供与收费内容相符的服务,因特殊原因而暂时无法提供某项服务的,应相应减收该项服务的收费;业主、使用人应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费用和损耗费。对已提供服务而逾期不交费者,物业公司可按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物业公司在不影响业主、 使用人利益的前提下,利用属于全体业主产权的物业场地、设备等条件,开展各种经营活动的,其收益应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收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需预收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性质(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物业管理费用;不得代其他单位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与自身管理和服务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和保存有关收费资料,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物业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业主、使用人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由物业公司向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悬挂于物业管理收费场所醒目处。
(二)所有物业收费均须设置市物价局监制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价牌。标价牌安置于住宅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单栋的住宅楼宇进出大门)显眼处。
第二十二条 物业公司每半年应向业主、 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损耗费的收支使用情况,并告知各业主委员会委员。年终收支情况须抄报分管物价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物业收费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印发〈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市价〔1995〕84号文)同时废止。


陕西省地质灾害安全防治管理规定(试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地质灾害安全防治管理规定(试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1-10-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陕西省防御与减轻滑坡灾害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作用或人为因素引起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三条 地质灾害安全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出资的防治工作原则。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诱发或加重地质灾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区的地质灾害安全防治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质灾害安全预防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监测。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辖区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按照群专结合的原则,落实各隐患点监测责任人、具体监测人员和监测方案。当地质灾害危及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矿山等设施或企业安全时,由其主管部门或危及单位及时编制监测方案,组织实施,并将监测方案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开展地质灾害的预报。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可能发生灾害的时间、规模、成灾范围、影响强度等提出预测意见和应急措施,做好预报工作。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群众监测点的地质灾害预报可委托有关组织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八条 对威胁30人以上人身安全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预防、抢险、撤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威胁50人以上人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抢、撤方案,报市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备案;威胁人身安全超过300人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抢、撤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二)监测方案及灾害预测意见;  
(三)报警信号及发布;  
(四)人员撤离路线和临时安置位置;  
(五)排险及救灾对策;  
(六)抢险物资准备;  
(七)与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的联络方式。  
第九条 监测人员发现临灾征兆时,应立即报告危及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并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危及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可以启动防、抢、撤方案。
第三章 地质灾害安全管理  
第十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领导协调机构,确定一名政府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各项防灾制度和安全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划和年度计划,保证资金和物资投入,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市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周围设立明显安全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除对威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工程治理外,应对其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予以搬迁避让,限期搬迁避让具体问题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难以避开的,必须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严禁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居民点、采矿、开挖坡脚、炸石、修渠引水、破坏植被、堆放渣石和弃土等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新建开发区和城镇新区建设,在项目论证选址阶段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受地质灾害威胁和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地质灾害安全防治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湘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险情巡回检查,一旦出现灾情要及时上报,应迅速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  
(一)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1-2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地市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上报,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二)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9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于48小时内上报地市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由地市人民政府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10-29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上报地市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由省人民政府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国土资源部。  
(四)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0人以上),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上报地市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第四章 地质灾害安全治理  
第十六条 由自然作用形成,威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安全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开展勘查治理。主要由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者承担治理责任。危及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矿山等设施或企业安全,需要治理的地质灾害,由其主管部门或危及的企业负责治理。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勘查治理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批和项目验收等按投资渠道进行管理。  
(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出资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  
(二)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同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各行业和有关单位出资的项目,由项目投资单位负责管理;管理单位应将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等,报项目所在地同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招标和监理制。项目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必须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二)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  
(三)故意发布虚假的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造成社会不安定和经济损失的;  
(四)侵占、盗窃、毁损或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的;  
(五)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的;  
(六)阻碍防治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  
(七)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