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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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规程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规程
2004.05.12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
《九江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所拟《九江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二日

九江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规程(试 行)


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及省、市有关规定,为加强经营性土地(指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金融等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监督,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行为,特制订本监督规程。
 一、原则
 1、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实行全程监督;
 2、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必须在指定的土地交易中心举行;
 3、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监督;
 4、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5、分级实施监督。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由市监察局实施监督,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由所在县(市)监察机关实施监督。必要时,市监察局可以对市辖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实施监督。
 二、监督内容及程序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审查。按照九发〔2003〕5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权无论采用哪种出让方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制定出让方案,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上报政府批准之前,应送监察机关审查。监察机关审查的重点内容是:
 1、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完整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中应当包括:(1)地块位置;(2)地块面积;(3)公告形式及时间;(4)拟出让形式及时间;(5)规划条件;(6)报名条件;(7)出让价格。
 2、土地出让价格的确定是否经过评估和集体研究。
 3、价格的合理性。方案中拟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格应不低于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后的宗地地价,不低于或与附近同等条件已经出让的土地价格相近。
 4、公开出让的形式是否符合规定。
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 (1)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 (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单位和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 (3)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出让:
 (1)除获取最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并明确具体政策的;
 (2)土地用途受一定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 其中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特别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 对通过拍卖形式出让有可能导致地价异常的,可采取挂牌交易方式进行出让。
 另外,对以招标形式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其价格确认后,应当有内部保密要求和保密措施。
 5、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送同级监察机关审查。同级监察机关应在受理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 (二)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告知和备案制度。坚持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前告知监察机关和出让结果报监察机关备案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时间、地块位置、面积和规划条件等有关情况告知监察机关,接受告知的监察机关,应当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作出监督安排,并在受理的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间要满20天的要求。土地使用权出让结果必须及时报监察机关备案。
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过程的监督。监察机关依照本《监督规程》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协助和配合。
 1、招标。
 (1)对确定标底价格是否有保密措施和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实用性情况进行监督。
 (2)对评标方法的合理性及操作性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 (3)对参与竞买的单位资格审查情况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报名参与竞买单位的企业注册证明及资质等级证书、保证金到帐情况等。
 (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是否合理合法及评标是否封闭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 (5)对招标的程序是否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2、拍卖。
 (1)对参与竞买的单位资格审查情况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报名参与竞买单位的企业注册证明及资质等级证书、保证金到帐情况等。
 (2)对拍卖过程是否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进行的情况进行监督。
 3、挂牌交易。
 (1)对挂牌交易是否符合10个工作日的要求进行监督。
 (2)对在挂牌交易的截止日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到场,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对挂牌交易的过程进行检查,查验有关记录,并在挂牌结果记录上签字等情况进行监督。
 (3)对参与挂牌交易的竞买单位的企业注册证明及资质等级证书、保证金到帐情况进行核查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挂牌交易截止时间仍有单位继续出价的,转为组织对该宗地进行现场竞价。现场竞价可采用举牌出价,也可采取每个竞买人一次性报最后出价的方式进行,价高者获得使用权。
 (四)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监察机关应派员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地督查,对严重违反合同情况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 三、监督要求
 1、监督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和省市关于土地出让的政策。
 2、监督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督纪律,对所监督的土地出让负有监督责任,并充分考虑有可能影响履行职责的因素,实行回避制度。
 3、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程序,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提出处理建议。监察机关要组织力量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 4、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了解经营性土地出让工作的动态,不断改进监督工作。
 四、处理规定
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低价确认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泄露土地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或者其他有关保密资料的;违反规定允许未经资格、资金审查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的;为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的;故意刁难或者拖延时间,影响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正常进行的;索取、收受土地使用权申请人钱物的;未进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情况告知的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赣纪发〔2002〕16号)第六条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2、土地交易中介机构有泄露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或者向他人透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拍卖挂牌有关情况的;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接受土地使用权申请人的馈赠或者参加土地使用权申请人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影响土地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索取、收受土地使用权申请人钱物的以及严重影响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赣纪发〔2002〕16号)第四条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问题严重的,监察机关可建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土地交易中介资格。
 3、土地使用权申请单位存在采取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投标竞买人资格和其他有关手续的;采取恶意串通,压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报价,破坏公平竞争原则,排挤其他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竞买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土地使用权的;向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有关人员行贿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赣纪发〔2002〕16号)第五条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问题严重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定期限限制其在九江市范围内申请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申请人资格。
 4、党政领导干部用行政手段,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各种形式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干预、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进行招标拍卖挂牌而未招标拍卖挂牌,搞个人审批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赣纪发〔2002〕16号)第七条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在以上情况中,对于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五、其他
 本规程未尽事宜,由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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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关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离退休人员不断增加,到一九九二年年底已达2600万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企业要求实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是政府的职责,也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
要组成部分。为此,各级劳动部门应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服务办法,以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为离退休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为做好这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财政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具体扣除比例。
(一)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第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 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第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4%计算扣除。
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额时,纳税人只能选用上述一种方式。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套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层高3米以下,没有安装空调调和、吊顶、墙裙,没有铺大理石、花岗石地面。
上述确认普通标准住宅的界限只适用于计征土地增值税,不作为建房、分房的依据。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