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8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16:49   浏览:9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8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8号



根据《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相关内容,经过评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授权中国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台湾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以下简称国发3号文件)是指导“十二五”期间全国森林采伐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系统学习、深入领会、全面抓好贯彻落实。现就贯彻落实国发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森林采伐管理的重大意义
“十二五”期间是实现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到2020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增加13亿立方米”宏伟目标的关键时期,是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深入推进林业各项改革和转变林业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益,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与实施,对于建立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此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采伐管理作为森林资源经营和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考核目标、落实责任主体,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不断提升采伐管理的科学性和执行力,确保森林保有量和质量的不断提高,为如期实现“双增”目标,推进林业各项改革,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认真做好采伐限额分解落实并规范管理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同级人民政府,依据森林资源的实际,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国务院批准的采伐限额分解落实到各编限单位并报我局;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的采伐限额由各森工(林业)主管部门分解落实到各森工企业局等单位。在分解落实过程中,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经我局核定后,只能预留不超过5%的采伐限额,其余采伐限额必须全部分解落实到编限单位,不得层层截留。
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节余的,经认定后,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具体办法由我局制定;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一级公益林禁止采伐。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海南、新疆和建设兵团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集体林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划为商品林的天然林除外。因自然灾害、建设工程占用征收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经我局批准后,可以占用所在编限单位或省级预留的人工林采伐限额。其中,采伐天然林500立方米以下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于下年度1月31日前汇总后报我局备案;采伐天然林500立方米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我局单报单批。
三、深入推进采伐管理改革和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体系建设
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是创新森林资源管理体制,转换森林资源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十二五”期间要继续深化森林采伐管理改革,开展以森林采伐管理改革为重点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示范试点工作。各地要在总结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展以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内容的试点工作,系统总结符合当地森林资源实际的可持续经营模式,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体系。
根据森林经营方案,采用科学方式,严格执行技术规程,因地制宜地实施不同方式、不同类型的森林采伐是培育森林资源、改善森林结构、提高森林质量的重要手段和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保障。已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森林经营方案;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单位,要抓紧完成方案的编制,将森林资源培育和采伐利用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各地要结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抓紧编制省、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力争在5年内完成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的编制,省级规划报我局备案。
四、全面加强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采伐管理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十二五”期间要严格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产量。其2011、2012、2013年的木材产量分别为:内蒙古森工集团110.0、110.0、110.0万立方米,吉林森工集团146.0、131.7、117.5万立方米,龙江森工集团140.0、114.7、89.4万立方米,大兴安岭林业集团72.0、64.3、56.5万立方米。同期,内蒙古岭南八局的木材产量分别为17.0、14.8、12.6万立方米;吉林四个森林经营局的木材产量分别为19.7、18.1、16.5万立方米。纳入《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年)》的黑龙江大小兴安岭林区要全面停止主伐。
各级森工(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发3号文件确定的木材产量和采伐类型组织木材生产,严禁超采;要加大伐区调查设计管理力度,提高伐区调查设计精度;我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严格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对伐区调查设计不符合规定和抽检不合格的单位,一律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森工企业局在特殊情况下,确需跨年度采伐作业的,跨年度日期不得超过10日,并要经省级森工(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我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认定。
五、严格规范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
低产低效林改造要以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产出水平为目标,严格按照《低产用材林改造技术规程》、《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等标准认定改造对象。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低产低效林改造的监管,做到“五个确保”:确保改造对象认定准确,确保不出现乱砍滥伐,确保不改变林地用途,确保不造成水土流失,确保林地利用由低产低效提升为高产高效。
六、大力加强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
各地要依据《全国木材(林业)检查站建设规划(2010-2015年)》,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现有木材检查站进行调整,不断完善木材运输检查机制。要理顺木材检查管理体制,木材检查站应当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不得下放管理权限;全国实行统一的木材运输证和木材运输管理系统,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要将木材检查站的行政事业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凡无经费保障的,应当予以撤销。各地要根据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布局、规模和数量,对新建扩建年消耗林木蓄积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我局备案。
七、不断强化采伐限额监督检查的执行力
建立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报告上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我局每年对各地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全国。建立检查结果新闻发布制度,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各地要加大对检查结果反映问题的整改力度,依法处理违法事项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对存在问题严重的,要对其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我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监督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国家版权局


国 家 版 权 局
公 告

2007年第2号

  为鼓励举报和查处侵权盗版行为,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活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版权相关产业有序发展,国家版权局制定了《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国家版权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和查处侵权盗版行为,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活动,保障版权相关产业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版权局设立反盗版举报中心(以下称举报中心),承担奖励举报及查处重大侵权盗版行为有功单位及个人的有关工作。举报中心设立12390免费举报电话及jubao@ncac.gov.cn举报邮箱地址,接受社会公众针对侵权盗版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重大侵权盗版行为和案件,指各级版权、公安、文化、工商、海关、出版物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及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规定查处或协助查处的侵权盗版案件。
  第四条 举报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举报人)获奖条件:
  (一)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举报侵权盗版行为;
  (二)能够提供违法事实、线索或证据,举报对象明确、具体,对案件查处起到关键性作用;
  (三)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掌握;
  (四)举报事实清楚、查证属实,并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及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线索或证据等与案件调查结论相符合的程度,分为以下三类进行奖励:
  (一)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违法事实、侵权盗版线索或相关证据,协助参与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 提供被举报人的部分违法事实、侵权盗版线索或相关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 提供被举报人的少量违法事实、侵权盗版线索或相关证据,未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六条 根据举报的侵权盗版案件影响程度或查获的违法财产数额,结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举报类别确定奖励数额。每个案件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案情重大,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案值数额巨大的案件,奖励金额可不受此限。
  第七条 两名以上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仅奖励在先举报人;两名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奖励资金平均分配。
  第八条 查处或协助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单位和人员的获奖条件:
  (一)在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中表现突出的;
  (二)在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过程中,主动提供设备、技术、人员或其他帮助,并对查处案件起到重大作用的;
  (三)查处的案件已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查处或协助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每个案件对有功单位的奖励一般在10万元以下,对有功个人的奖励一般在1万元以下。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不受此限。
  第十条 举报中心定期审核确定奖励对象及奖励数额,并通知受奖人领奖。
  第十一条 受奖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凭单位有效证明文件或本人身份证,及时办理领奖手续。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对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许可,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等有关信息,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不影响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奖励举报和查处侵权盗版行为规定的适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