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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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86号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我市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发放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二、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新车和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时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在用机动车已到定期检测期限的,在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后,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2010年12月31日前未到定期检测期限的,持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和综合性能检测周期相同。
  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方,便于查验。
  禁止转让、转借、涂改、伪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五、自2011年2月1日起,逐步对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
  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的宣传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统一制作核发工作。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的交通管制准备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西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西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及驾驶  员继续教育的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税务、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实行分类许可。
  第八条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购置证明,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七)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标明相应许可事项的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培训能力、经营规模变更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培训管理机构交回原许可证件,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为  其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培训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件,并公示其培训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和教练员、教练车、教学场地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十四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报名服务场所,对学员集中报名提供服务,并对培训机构的招生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在经营场所外设立报名联络点的,应当向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报名联络点不得开展招收学员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培训学时合理收取费用。培训机构应当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向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十八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的,申请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驾驶证明等资料,向市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初审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聘用取得教练员证的教练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培训机构聘用或者解聘教练员,应当在15日内向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市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并考核一次,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提高教练员的从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对报名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学员登记表,并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使用的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要求,具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和统一标识,安装并使用学时记录仪,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教练车牌和交通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证》。
  鼓励培训机构使用新型、节能、环保车辆进行教学。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练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练车性能完好,符合教学和安全行车要求,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非教练车或者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
  培训机构增加教练车辆应当与自身培训能力相适应,并将拟增加教练车的车型、数量等资料报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教练车牌;培训机构减少教练车的,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教练车报废的,应当在报废后15日内交回教练车牌和《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内容及学时对学员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驾驶模拟器、培训学时记录仪等先进的教学设备,提高培训水平。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并如实填写市培训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培训记录》,对学员分阶段培训,分科目进行结业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记录》报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学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报名手续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培训记录》。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经培训管理机构许可的教学场地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二)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
  (三)以承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招收学员;
  (四)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员可以自主选择教练员和培训时间,按照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结业考试,对培训机构未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学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爱护培训设施、设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培训、考试工作联络机制和事故倒查、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九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评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培训机构的执法检查情况和质量信誉考评情况。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和投诉的电话、通讯地址,对受理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培训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经营秩序和教学秩序。
  培训管理机构和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保管学员、教练员、教练车档案。并向培训管理机构报送行业电子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信息和公共信息服务网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培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培训管理机构视其情节,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场所、教练车辆、教学场地随意变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悬挂经营许可证件的;
  (三)未按规定聘用教练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和保管学员、教练员、教练车档案的;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培训管理机构备案相关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对教练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培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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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贿赂案件的侦破对策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贺轶民
联系电话:010-65014161

行受贿犯罪的双方是典型的功利主义者,可以适用于一个简单的罪犯行为模型:由于犯罪对他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所以某人才实施犯罪 。因此,任何功利主义者的行受贿行为都存在着一个致命缺陷,他们只关心一个人怎样在不同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而对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不予关心(除了间接的)。换句话说,受贿方只关注个人在受贿前后的自身满足,行贿方也只关注个人在行贿前后的利益差别,两者的关注是单方的、直接的,尽管也不排除他们对另一方收益和成本的粗略估算,但核心思想还是本体的价值取舍,只是最终基于对利益选择偏好的不冲突才完成行受贿交易。立足对这一犯罪模式的逻辑缺陷的深入考量,我们便能以审慎的态度对侦破行受贿犯罪做出一个全新的策略选择和制度反思。
一、“一对一”贿赂案件的特点
我们这里所说的“一对一”贿赂案件的特点,是以侦破方案设计为基准而进行的客观性评价,而不是指普通视角下案件所呈现的一般性特征。在这一基准下,案件所体现的功利主义特征非常明显,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和其他单方行为即可完成的贪污、挪用公款等案件 。
1、行受贿双方关系存在一定的稳固性。在严格法律责任状态下,行受贿的法律风险迫使双方在进行行受贿交易时必须谨慎。因此,一般来说,行受贿交易成功的可能性与行受贿双方关系的稳固性相关。

图1
如图1所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行受贿双方完成交易的可能随着双方关系稳固度的增加而单调递增。也就是说,双方关系的稳固度越差,行受贿的风险显示越高,行受贿交易完成的可能性就越小。
2、有利益的连接点。由于行受贿双方都是典型的功利主义者,因此双方的利益选择必然要有一个连接点。在这个连接点上,行贿方过低或者过高的贿赂都不能促成交易的完成。如图2所示,行贿方和受贿方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两种本来就在不断试探的利益最终在连接点处达到了相对稳定的结合。
图2
3、行受贿交易过程的渐进性。一个行受贿交易的完成,常常要经历接触、试探、行贿、获利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分别都要求一定的时间和环境支持,具有相应的连续性,并且在相关的事项上会产生对应的影响。其中任何一个阶段的缺损,都会加剧行受贿的外部表象,有时更会造成行受贿交易链的断裂。比如,获利阶段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得到预期的利益,维系行受贿的利益连接点不再存在,很容易引起交易的暴露。
二、宏观视角下的侦破对策
“一对一”行受贿犯罪由于存在以上的显著特征,据此而建构的侦查基础策略必将突出功利主义的思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从双方关系的稳固度入手,着眼于利益的结合点,打破双方对利益获取的平衡,结合行受贿推进过程的相关信息,切断他们的利益链条,造成双方关系的崩溃,从而实现追诉意义上证据的法律真实。
1、模糊侦查理论的应用。
模糊侦查理论源于模糊数学 ,它是由侦查思维具有鲜明的模糊性所决定的。比如,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某规划局长在批准某公司房地产建设项目当中具有受贿嫌疑。反贪局根据此举报信只能得出一个模糊印象,是否存在受贿事实、具体的受贿数额、受贿手段等等都存在不确定性。一般来说,实践当中此类模糊的举报是很难查实的,原因就在于难以找到合适的切入点。根据模糊侦查理论,我们可以对此设定一个模糊的侦查方向,那就是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受益人为行贿人,对有可能出现的行受贿方式进行模糊化处理,用模糊的形式表现精确的内容。具体的办法是综合分析房地产领域的商业操作规则,初步判断出举报线索的模糊价值,然后再视举报是否署名进一步寻找案件的支撑点。比如,如果是署名举报,可以利用举报者的具体情况充分挖掘举报者的知情信息,先将信息点模糊处理,再从房地产业界内利益人的竞争对手中逐步印证。如果是匿名举报,可以从举报信的行文、措辞、叙事的逻辑结构、对事件的了解程度等模糊地抽象出举报人的大概形象,得出举报内容的一个模糊的可信度、可查度,然后再深入到相关房地产行业,以竞争者的角度参与竞争。俗话说:“不入虎穴、焉得虎子”,一个行受贿的内幕往往就是在深入参与的情况下,利用模糊处理的技术手段,才能逐渐掌握精确的一线证据。
2、博弈理论在侦查中的应用。
在严格法律责任状态下,行贿人和受贿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标准的两人协调博弈。如表1:
受贿人
行贿人 受 贿 不受贿
行 贿 10,10 -8,0
不行贿 0,-8 4,4
表1
在这个博弈当中,行贿人行贿的同时受贿人受贿,双方都将获得10个利益单位。行贿人行贿而受贿人不受贿,行贿人可能因此遭受到8个利益单位的损失。行贿人不行贿而受贿人受贿(索贿),则受贿人有可能遭受8个利益单位损失。如果行贿人不行贿、受贿人不受贿,双方虽然在贿赂问题上不能获得利益,但是有可能各获得廉洁期待利益4个单位。行贿人和受贿人选择的战略是好还是坏,取决于对方怎么选择。如果行贿人确信受贿人欲获得10个利益单位而受贿,则行贿人也将行贿;如果受贿人确信行贿人欲获得10个利益单位而行贿,则受贿人将受贿。每个人获利的兴趣不冲突,但只有在对方选择最优反应时才有效,而实际上在双方互不认识的情况下,没有谁能确信对方会行贿(或受贿),除非事先双方达成一个稳定的协议。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问题,用P1表示受贿人受贿的概率,则1?P1为不受贿的概率。不论受贿人以多大的概率P1受贿(或者不受贿),10×P1加上-8×(1-P1)的数值就会相应地决定行贿人是否行贿,如果这个数值大于4(行贿人不行贿的收益),即 P1的值大于2/3,也就是受贿人受贿的概率大于2/3的话,行贿人就有可能会选择行贿。据此,我们可以在行受贿双方如何达成稳定的协议上寻找到侦查的突破口。具体地说,需要综合分析影响受贿方受贿概率形成的因素,影响行贿方抛出行贿邀约的因素,以及行受贿双方关系的稳固度等等。
3、行受贿双方关系的稳固度的区别策略
行受贿双方关系的稳固度不同,对应的侦查策略也就不同。一般来说,在现代社会中要达成完整的行受贿交易,行受贿双方的关系必须突破一个临界点 。在这个临界点之下,大部分人会选择不行受贿,原因就在于双方的信任度太低会直接影响到前述博弈协议的达成,从而危及这一行为的安全。我们所讨论的行受贿双方关系的稳固度都是指超越了这一临界点的稳固度。
有的行受贿交易虽然超越了临界点稳固度,但是基于交易行为本身的功利性、非道德和违法性,这种稳固度不可能达到与血缘、近亲属相同的稳固度,因此,面对强大的法律攻势还是会不堪一击的。关键在于要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有的稳固度稍差的行受贿交易,往往基于对法律的有限认知,能够很快在隔离状态下做出如实供述,对应的侦查重心则是保护和巩固这种供述,不能造成证据审前的反复。有的稳固度较强的行受贿交易,则不能轻易接触,必须要在充分掌握交易的核心内容后才能行动。
4、从证据到“证据树”的侦查过程
“一对一”行受贿案件的直接证据主要依据行贿方的证言和受贿人的供述,而言词证据在证据体系中处于不稳定状态。正是因为行受贿案件主要证据的单一性,要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是行贿人翻证现象的出现,就必须对证言和供述的衍生证据进行收集与固定,要做到及时、全面、深入,要真正穷尽每一个间接证据的可利用性,将独立的一对一的行受贿证据发展成为体系完善、环环相扣的树状证据体系。
5、行受贿案件的立案时机的把握
行受贿案件的立案时机对案件的突破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比如,在一起医药系统的行受贿案件当中,检察机关没有一定数量的核心交易证据,就和行贿嫌疑方过早地接触,想通过向行贿人单方面施加压力达到案件突破的效果。但是检察机关难以就关键环节深入震慑行贿嫌疑方,最终也不能迫其就范。结果行贿嫌疑方离开检察机关后迅速调整策略,很快和受贿嫌疑方加固了攻守同盟的关系,使得案件难以进一步推进。因此,行受贿案件在立案前的初查工作要高度保密,只有真正掌握了至少一个行受贿交易的核心信息后,才能接触行贿方。接触行贿方后,要采取两种方案进行充分防范。一种方案是通过核心信息的作用,达到了突破行贿方的效果,然后果断立案,立即跟上相应的强制措施,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正面接触受贿嫌疑方;另一种方案是做好突破不了行贿方的准备,则要采取欲擒故纵的策略,紧密监视行贿嫌疑方和受贿嫌疑方的接触行为,进一步控制事态的发展。
6、行贿人的争取与转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行受贿案件侦查实践当中,要充分使用这一法律规定,在掌握追诉的主动下,利用行贿人功利主义者的思维特点,争取行贿人的主动交待,从而割断行受贿的利益链条,形成对受贿人的证据封锁,最后迫其就范。但是,在采用这一策略时不能贸然,必须是在牢固掌握追诉行贿人主动权的优势前提下才能进行,否则,一旦陷入讯问僵局,检察机关难以打破这种不利境况,反而容易造成欲速则不达、弄巧成拙的被动局面。
7、侦查的逻辑性和系统性
行受贿案件的侦查工作尤其要注重侦查的逻辑性和系统性,整个侦查部署必须严格置于一个完整的侦查系统内,各个侦查步骤之间的衔接要紧密。在没有后一步乃至后几步的侦查方案之前,不要轻易启动前一步的侦查方案,否则有可能造成打草惊蛇的局面,反而将案件发展的进路逼近绝境。早在古希腊时期,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提出“整体大于它的各部分的总和”的著名论断,在现代系统学的视角下,这根源于整体中存在着要素和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行受贿侦查的系统方法就是要始终把行受贿当成一个整体去对待,从整体与部分之间、整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去把握行受贿的发展脉络,以此追求侦查的最优的整体功能,突出强调侦查的整体性、有序性和最优化。
三、微观视角下的侦破对策
1、不同年龄的嫌疑人。
不同年龄的嫌疑人,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采取的审讯策略也应有所区别:(1)年纪较轻的犯罪嫌疑人,社会阅历浅,心理成熟度不够,对犯罪后果考虑不多,情绪稳定性差,对审讯会有害怕、畏惧的情绪出现。侦查人员应抓住他的这种特性,在第一次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时就快速切入主题,以强大的心理攻势将其脆弱防线一举击垮,并乘胜追击,促使其彻底交待问题;(2)年富力强性的犯罪嫌疑人,拥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对自身的犯罪行为会有较长时间的思考,对犯罪后果比较清楚,负隅顽抗心理较重,抗侦查能力较强。侦查人员在讯问这类犯罪嫌疑人时,切忌拍桌子瞪眼睛大呼小叫,这样只会使其觉得侦查机关没有掌握其犯罪证据,加重其负隅顽抗的心理。正确有效的做法是不急着谈案情,而是从其感兴趣的话题入手,慢慢了解其心路历程,寻找突破口,从朋友的角度进行规劝,以渐进式的审讯方式逐步攻破其心理防线。并且突破后要迅速组织人力对其供述事项进行查证固定,防止其日后翻供;(3)临近退休的犯罪嫌疑人,即年老的犯罪嫌疑人,社会阅历丰富,对待他们首先要以尊重的态度进行讯问。否则,会严重刺伤他们的自尊心、产生顽抗到底的逆反心理,不利于案件的进一步推进。其次要找准其犯罪动机,与其交谈时要围绕其事业或家庭进行,并引导其回顾工作经历,唤起他本人的良知和社会责任感。这类犯罪嫌疑人不易招供,但是招供后很少翻供,基本都会如实供述。
2、不同职位的嫌疑人。
针对不同职位的嫌疑人,侦查人员要有不同侧重:对待职位较低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除了要以胸有成竹的姿态进行审讯外,还可以适时抛出几个证据,让其心理失控;而职位较高的犯罪嫌疑人则疑心较重,中途突然出示证据的审讯方法并不见得能够起到预期作用,侦查人员应将审讯重点放在着力营造一种深不可测的氛围当中,让犯罪嫌疑人摸不透侦查人员的底牌,越说越心虚,最后被自己的心理负担压垮,不得不说出犯罪事实。
3、不同行业领域的嫌疑人。
不同领域的行受贿案件发案率有很大差别。一些行业规范比较健全、运作顺畅的行业,工作人员行受贿的几率就比较低;反之,则可能成为行受贿案件的高发行业。侦查人员在审讯不同行业的犯罪嫌疑人之前,要充分做好案头工作,全面了解此行业的权力运行模式和运行环境,了解犯罪高发行业的人员的普遍心理,对症下药,找出案件的关键所在,根据不同的行业特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讯问,给犯罪嫌疑人一种碰上本行业专家的感觉,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初次犯和多次犯的区别性对策
有的行受贿犯罪嫌疑人是初次进行行受贿犯罪,这些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往往最终会经历一个发展成熟期,而这之前则一般表现为处于犯罪心理的幼稚期。面对这类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必须快速行动,直接正面接触,争取在其犯罪心理的幼稚期形成面对面的强大攻势,同时配合进行迂回的疏导策略,不能单方面一味地激化其心理底线,造成鱼死网破的对抗局面。
还有的行受贿犯罪嫌疑人是多次犯,此前可能由于各种因素违背发现而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这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已经相当成熟,不能采取简单的打压策略,他们往往是“不撞南墙心不死”。因此,对待这种犯罪嫌疑人,必须要慎重接触,千外不可打草惊蛇,一定要形成一定的外围优势证据才能正面接触。同时,一旦正式与其交涉,就必须从各种渠道切断其侥幸的心理,摆明其可选择的道路,充分运用功利主义者的心理弱点,让其主动地趋利避害,从而一步步地走进检察机关的侦查步调。
5、不同隐性犯罪目的的行受贿行为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及各系列《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及各系列《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本部在京各直属事企业单位,各总公司,各商会、协会,上海、广州、天津外贸学院,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中国(海南)对外贸易中心,华润、南光(集团)有限公司,本部行政司:
现将经部批准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及各系列《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应参照本文件制订本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和中初级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报部审批后,在本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执行。

附件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积极配合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我部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实际能力和业绩,引入竞争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评审中模糊印象、人际关系等人为因素的干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基本原则
我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应贯彻以下几项原则:
1、严格基本条件。申报者应达到规定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外语水平应达到文件规定的合格分数线或符合免试规定;高教、研究系列的申报者应具有公开出版或发表的著作,翻译系列的申报者应具有公开出版或发表的著作或译作。
2、注重实际能力和业绩。除特殊原因外,申报者应担任(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是专业技术水平在工作中的综合体现。
3、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实行定性与定量结合、平时与任期结合、考试与考核结合、基层考核与上级评审结合的“四结合”原则。
4、量化评审内容、简便操作规程,使评审工作直观准确、简捷可行。
二、量化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条件
1、学历
指国家教委承认的正式学历。
2、专业工作年限。
指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若从事过与本专业相近的工作,可根据具体情况计算专业工作年限。
(二)专业水平评价
1、学识水平与业务研究
学识水平包括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业务研究包括专业论文或译著。
2、业务能力
包括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和决策能力。
3、外语水平
包括考试成绩和译著及作品。申报者应参加部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考试,并成绩合格。符合免试条件的申报者应提交译著、作品。
(三)工作业绩
工作业绩是专业技术人员各方面能力、水平、态度的综合体现,是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重要的衡量标准。
三、评审程序
(一)各单位人事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者的报评资格。并应由申报者所在单位向部高级评审委员会推荐。
申报人员报送的材料应包括: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平时任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
3、反映业务成绩、工作能力的工作总结或专题报告。
4、反映学识水平的学术报告、著作、论文或其它作品。
5、获奖奖状或证书。
译著、学术论文、著作、专著、工作总结、专题报告等文字材料,均应是申报者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之后所作;译著、著作、专著应是已出版的,学术论文应是公开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过的。
(二)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被评者所在单位主管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应到会,代表本单位向评委会详细报告被评者的具体情况,并依据各系列量化打分标准提出参考分。评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被评人组织现场答辩。
(三)评委依照打分标准对某一被评人进行判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即为该被评人的得终得分。
(四)评委在评审工作中,应客观、公正,对自己所判分数应负责,并在每份打分表上签名。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权对最高分和最低分提出质疑,评委应做出说明。
(五)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转系列评审,评委会不予打分,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四、评议结果的审定
六十分为合格的最低分数线。总分达到六十分,且专业水平评价和工作业绩两大项的得分分别达到该项总分的60%的被评人员,即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附件二: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经济、工程、财会)
一、基本条件(共10分)
1、学历(共5分)
(1)、博士及以上学历者 4分
(2)、硕士研究生毕业 3分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2分
(4)、大学本科毕业 1分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如再专业学习或进修(不分国内、外)一年或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0.5分。总分不超过5分。
2、专业年限(共5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起计3分:
(1)、本科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十年。
(2)、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双学士学位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八年。
(3)、博士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二年。
满3分以后每一年加0.1分,总分不超过5分。
二、专业水平评价(共50分)
1、学识水平和业务研究(共2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本岗知识政策水平的得分及论文答辩评价,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和广博的业务知识;对重大专业问题发表过自己重要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趋势,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法规,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贯彻和灵活运用。在国际国内发表过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国际国内高级学术会
议或专业会议上宣读或印发
20-25分
(2)、有较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和较广的业务知识;对专业问题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动态和趋势,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疑难问题。在省部级刊物或系统内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部内或系统内有关会议
上宣读或印发
15-19分
(3)、基本掌握本职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一定知识;对专业问题能提出有意义的见解,知晓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了解本专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一般性问题,在本单位刊物或学术、专业会议上发表过一定水平的业务文章
14分以下
2、业务能力(共1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独立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和决策能力四个方面的得分,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丰富的本职工作经验;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重大工作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2-15分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好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本单位较重要的工作任务,有较强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能力
9-11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掌握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处(室)的主要工作任务,有一定处理问题的能力
8分以下
3、外语水平(共10分)
(1)、参加本年度外语考试的人员,外语成绩及格以上者将其实际得分除以10,再计入总分。
(2)、因有译著或其它外语作品而免试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基本字数给6分。多余部分外译汉每7000字加计1分,中译外每5000字加计1分;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不超过10分。
三、工作业绩(共40分)
参照参评人员在平时任期考核中工作成绩的得分,并结合以下条件打分:
(1)、具有重大的技术业务成果,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国家或部委奖励的主要贡献者
32-40分
(2)、具有较大的业务成果,为公司创汇、成交等本岗位技术工作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一定成绩,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受部有关司或公司总部奖励或表扬者
24-31分
(3)、能较好地完成业务任务,有一些经济效益,为本处(室)完成有关指标做了一些工作者
23分以下
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研 究 员)
一、基本条件(共10分)
1、学历(共5分)
(1)、博士及以上学历者 4分
(2)、硕士研究生毕业 3分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2分
(4)、大学本科毕业 1分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如再专业学习或进修(不分国内、外)一年或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0.5分。总分不超过5分。
2、专业年限(共5分)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员五年计3分。
满3分以后每一年加0.1分,总分不超过5分。
二、专业水平评价(共55分)
1、学识水平和业务研究(共30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本岗知识政策水平的得分及论文答辩评价,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和广博的业务知识;对重大专业问题发表过自己重要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趋势,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法规,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贯彻和灵活运用。在国际国内发表过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国际国内高级学术会
议或专业会议上宣读或印发。具有指导副研究员业务工作的水平
24-30分
(2)、有较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和较广的业务知识;对专业问题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动态和趋势,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疑难问题。在省部级刊物或系统内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部内或系统内有关会议
上宣读或印发
18-23分
(3)、基本掌握本职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一定知识;对专业问题能提出有意义的见解,知晓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了解本专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一般性问题,在本单位刊物或学术、专业会议上发表过一定水平的业务文章
17分以下
2、业务能力(共1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独立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和决策能力四个方面的得分,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丰富的本职工作经验;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重大工作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2-15分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好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本单位较重要的工作任务,有较强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能力
9-11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掌握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处(室)的主要工作任务,有一定处理问题的能力
8分以下
3、外语水平(共10分)
(1)、参加本年度外语考试的人员,外语成绩及格以上者将其实际得分除以10,再计入总分。
(2)、因有译著或其它外语作品而免试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基本字数给6分。多余部分外译汉每7000字加计1分,中译外每5000字加计1分;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不超过10分。
三、工作业绩(共35分)
参照参评人员在平时任期考核中工作成绩的得分,并结合以下条件打分:
(1)、具有获国家或部委奖励的科研成果,是完成国家或部委重大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或有大量高质量研究成果
28-35分
(2)具有获本单位或司局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是完成本单位或司局级重要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或有较多较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21-27分
(3)、取得过一些具有较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是完成本处(室)主要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或有相当数量具有相当水平的研究成果
20分以下
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副 研 究 员)
一、基本条件(共10分)
1、学历(共5分)
(1)、博士及以上学历者 4分
(2)、硕士研究生毕业 3分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2分
(4)、大学本科毕业 1分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如再专业学习或进修(不分国内、外)一年或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0.5分。总分不超过5分。
2、专业年限(共5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起计3分:
(1)、本科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十年。
(2)、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双学士学位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八年。
(3)、博士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二年。
满3分以后每一年加0.1分,总分不超过5分。
二、专业水平评价(共55分)
1、学识水平和业务研究(共30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本岗知识政策水平的得分及论文答辩评价,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和广博的业务知识;对重大专业问题发表过自己重要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趋势,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法规,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贯彻和灵活运用。在国际国内发表过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国际国内高级学术会
议或专业会议上宣读或印发。具有指导助理研究员业务工作的水平
24-30分
(2)、有较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和较广的业务知识;对专业问题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动态和趋势,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疑难问题。在省部级刊物或系统内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部内或系统内有关会议
上宣读或印发。
18-23分
(3)、基本掌握本职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一定知识;对专业问题能提出有意义的见解,知晓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了解本专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一般性问题。在本单位刊物或学术、专业会议上发表过一定水平的业务文章
17分以下
2、业务能力(共1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独立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和决策能力四个方面的得分,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丰富的本职工作经验;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重大工作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2-15分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好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本单位较重要的工作任务,有较强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能力
9-11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掌握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处(室)的主要工作任务,有一定处理问题的能力
8分以下
3、外语水平(共10分)
(1)、参加本年度外语考试的人员,外语成绩及格以上者将其实际得分除以10,再计入总分。
(2)、因有译著或其它外语作品而免试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基本字数给6分。多余部分外译汉每7000字加计1分,中译外每5000字加计1分;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不超过10分。
三、工作业绩(共35分)
参照参评人员在平时任期考核中工作成绩的得分,并结合以下条件打分:
(1)、具有获国家或部委奖励的科研成果,是完成国家或部委重大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或有一些高质量研究成果
28-35分
(2)、具有获本单位或司局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是完成本单位或司局级重要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或有一些较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21-27分
(3)、取得过一些具有相当水平的研究成果,是完成本处(室)主要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或有相当数量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
20分以下
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副 译 审)
一、基本条件(共10分)
1、学历(共5分)
(1)、博士及以上学历者 4分
(2)、硕士研究生毕业 3分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2分
(4)、大学本科毕业 1分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如再专业学习或进修(不分国内、外)一年或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0.5分。总分不超过5分。
2、专业年限(共5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起计3分:
(1)、本科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十年。
(2)、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双学士学位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八年。
(3)、博士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二年。
满3分以后每一年加0.1分,总分不超过5分。
二、专业水平评价(共50分)
1、学识水平和业务研究(共2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本岗知识政策水平的得分及论文答辩评价,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和广博的业务知识;对重大专业问题发表过自己重要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趋势,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法规,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贯彻和灵活运用。在国际国内发表过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国际国内高级学术会
议或专业会议上宣读或印发
20-25分
(2)、有较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和较广的业务知识;对专业问题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动态和趋势,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疑难问题。在省部级刊物或系统内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部内或系统内有关会议
上宣读或印发
15-19分
(3)、基本掌握本职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一定知识;对专业问题能提出有意义的见解,知晓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了解本专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在贯彻中解决一般性问题。在本单位刊物或学术、专业会议上发表过一定水平的业务文章
14分以下
2、业务能力(共1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中独立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和决策能力四个方面的得分,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丰富的本职工作经验;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重大工作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2-15分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好地掌握了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负责承担本单位较重要的工作任务,有较强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能力
9-11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掌握本职工作的各项程序和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处(室)的主要工作任务,有一定处理问题的能力
8分以下
3、外语水平(共10分)
(1)、参加本年度外语考试的人员,外语成绩及格(笔试、口试成绩均及格)以上者将其实际得分除以10,再计入总分。
(2)、因有非第一外语的译著或其他作品而免试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基本字数给6分。多余部分外译汉每7000字加计1分,中译外每5000字加计1分;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不超过10分。
三、工作业绩(共40分)
参照参评人员在平时任期考核中工作成绩的得分,并结合以下条件打分:
(1)、有获国家或部委奖励的译作;从事过重大的翻译活动;审定过重要译文或是国家、部委级外文刊物的主要审定或把关者;或有较多较高质量的翻译作品
32-40分
(2)、有获本单位或司局级奖励的译作;主持过本单位的重要翻译活动;审定过较高水平的译文或是本单位或司局级外文刊物的主要审定或把关者;或有为数较多的具有相当水平的翻译作品
24-31分
(3)、有一些具有相当水平的译作;参加过一般的翻译活动;审定过一般水平的译文或是本处(室)外文刊物的主要审定或把关者;或有一定数量的翻译作品
23分以下
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教 授)
一、基本条件(共10分)
1、学历(共5分)
(1)、博士及以上学历者 4分
(2)、硕士研究生毕业 3分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2分
(4)、大学本科毕业 1分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如再专业学习或进修(不分国内、外)一年或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0.5分。总分不超过5分。
2、专业年限(共5分)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教授五年计3分。
满3分以后每一年加0.1分,总分不超过5分。
二、专业水平评价(共55分)
1、学识水平和业务研究(共30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的得分及论文答辩评价,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和广博的业务知识;对重大专业问题发表过自己重要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趋势,熟悉经贸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培养经贸人才的特点;积极探索新教学法,并从理论上作出高水平的总结、阐述。在国际国内发表过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
、学术报告在国际国内高级学术会议或专业会议上宣读或印发;具有指导副教授业务工作的能力
24-30分
(2)、有较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和较广的业务知识;对专业问题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动态和趋势,了解经贸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培养经贸人才的特点;积极探索新教学法,并从理论上作出较高水平的总结、阐述。在省部级刊物或系统内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著述;有
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部内或系统内有关会议上宣读或印发
18-23分
(3)、基本掌握本职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一定知识;对专业问题能提出有意义的见解,知晓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一般了解经贸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培养经贸人才的特点;探索新教学法,并从理论上作出一般水平的总结、阐述。在本单位刊物或学术、专业会议上发表过一定水平的
业务文章
17分以下
2、业务能力(共1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的得分,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教学大纲,并在教学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能承担重大教学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2-15分
(2)、有较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较好地掌握了教学大纲,并在教学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能承担较重要的教学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较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9-11分
(3)、有一定的教学工作经验;能掌握教学大纲,并在教学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能承担本专业教学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一般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8分以下
3、外语水平(共10分)
(1)、参加本年度外语考试的人员,外语成绩及格(外语教师类笔试、口试成绩均应合格)以上者将其实际得分除以10,再计入总分。
(2)、因有译著或其它外语作品而免试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基本字数给6分。多余部分外译汉每7000字加计1分,中译外每5000字加计1分;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不超过10分。外语类教师的译著、作品应是非第一外语的译著、作品。
三、工作业绩(共35分)
参照参评人员在平时任期考核的得分,并结合以下条件打分:
(1)、教学任务完成出色,授课效果、学生反映广泛良好,从事过博士研究生或讲师以上的教学指导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是高校统编教材的主要编写者
28-35分
(2)、较好地完成规定课时,讲课效果、学生反映较好,从事过硕士研究生或助教的教学指导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有较大的成绩;是试用教材或本校较高质量的正式讲义主要编写者
21-27分
(3)、能完成规定课时,讲课效果及学生反映一般,从事过硕士研究生或助教的教学指导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有成绩;参加编写试用教材或本校较高质量的正式讲义
20分以下
评审条件量化打分标准(副 教 授)
一、基本条件(共10分)
1、学历(共5分)
(1)、博士及以上学历者 4分
(2)、硕士研究生毕业 3分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2分
(4)、大学本科毕业 1分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如再专业学习或进修(不分国内、外)一年或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0.5分。总分不超过5分。
2、专业年限(共5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起计3分:
(1)、本科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十年。
(2)、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双学士学位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八年。
(3)、博士毕业以后,从事专业工作二年。
满3分以后每一年加0.1分,总分不超过5分。
二、专业水平评价(共55分)
1、学识水平和业务研究(共30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的得分及论文答辩评价,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和广博的业务知识;对重大专业问题发表过自己重要见解,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趋势,熟悉经贸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培养经贸人才的特点;积极探索新教学法,并从理论上作出高水平的总结、阐述。在国际国内发表过高水平的著述;有业务论文
、学术报告在国际国内高级学术会议或专业会议上宣读或印发;具有指导讲师业务工作的能力
24-30分
(2)、有较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和较广的业务知识;对专业问题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动态和趋势,了解经贸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培养经贸人才的特点;积极探索新教学法,并从理论上作出较高水平的总结、阐述。在省部级刊物或系统内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著述;有
业务论文、学术报告在部内或系统内有关会议上宣读或印发
18-23分
(3)、基本掌握本职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一定知识;对专业问题能提出有意义的见解,知晓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一般了解经贸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培养经贸人才的特点;探索新教学法,并从理论上作出一般水平的总结、阐述。在本单位刊物或学术、专业会议上发表过一定水平的
业务文章
17分以下
2、业务能力(共15分)
参照参评人员平时任期考核的得分,并按以下条件打分:
(1)、有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教学大纲,并在教学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能承担重大教学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2-15分
(2)、有较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较好地掌握了教学大纲,并在教学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能承担较重要的教学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较很强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9-11分
(3)、有一定的教学工作经验;能掌握教学大纲,并在教学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能承担本专业教学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一般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8分以下
3、外语水平(共10分)
(1)、参加本年度外语考试的人员,外语成绩及格(外语教师类笔试、口试成绩均应合格)以上者将其实际得分除以10,再计入总分。
(2)、因有译著或其它外语作品而免试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基本字数给6分。多余部分外译汉每7000字加计1分,中译外每5000字加计1分;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不超过10分。外语类教师的译著、作品应是非第一外语的译著、作品。
三、工作业绩(共35分)
参照参评人员在平时任期考核的得分,并结合以下条件打分:
(1)、教学任务完成出色,授课效果、学生反映广泛良好,从事过博士研究生或助教以上的教学指导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是高校统编教材、或试用教材、或本校较高质量的正式讲义主要编写者
28-35分
(2)、较好地完成规定课时,讲课效果、学生反映较好,从事过硕士研究生或助教的教学指导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有较大的成绩;参加编写高校统编教材、或试用教材、或本校较高质量的正式讲义
21-27分
(3)、能完成规定课时,讲课效果及学生反映一般,从事过硕士研究生或助教的教学指导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有成绩;编写或参加编写本校一般质量的正式讲义。
20分以下



199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