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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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的通知
 

建办科函[2002]4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建设部信息中心在征集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已编制完成《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试行)》(见附件1)、《企业、人员、工程编码说明(试行)》(见附件2)、《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字典(试行)》(见附件3)。各省应参照以上技术标准完成本省的系统建设,有关技术问题由部信息中心负责解答。

附件1、2、3文本请从建设部门户网站(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信息网(www.cein.gov.cn)下载。

附件:1.《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试行)
2.《企业、人员、工程编码说明》(试行)
3.《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字典》(试行)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1、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试行)

(v6.00)
建设部信息中心
2002年9月

一、企业状况数据库
㈠ 建筑业企业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编码],
企业名称,建立时间,资质证书编号,
省份,市州,县区,所属中央直属企业,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注册地址),
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详细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类型,
联系电话,传真,企业网址,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职称,法定代表人学历,法定代表人电话,法定代表人管理资历,
企业经理,企业经理职务,企业经理职称,企业经理学历,企业经理电话,企业经理管理资力,
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务,技术负责人职称,技术负责人学历,技术负责人电话,技术负责人管理资历,
从业人员年末人数, 年末离退休人员,
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总数,工程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人数,工程技术人员中中级职称人数,聘用退休技术人员,
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总数,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有职称人数,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高级职称人数,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中级职称人数,
项目经理总数,一级项目经理,二级项目经理,三级项目经理,
预算员,预算员持证,
安全员,安全员持证,
质检员,质检员持证,
施工员,施工员持证,
注册资本(万元),
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净资产,负债总额,
实收资本,国有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商资本,外商资本,
企业总收入,建筑业总产值,工程结算成本,管理费用,
利润总额,所得税,净利润,
建筑业增加值,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利润,
净值产收益率(%),建筑业劳动生产率(万元/人),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净值,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
机械设备总台数,机械设备原值,机械设备净值,机械设备总功率,动力装备率(千瓦/人),技术装备率(万元/人),
近三年(第1年),近三年工程结算收入(第1年收入),
近三年(第2年),近三年工程结算收入(第2年收入),
近三年(第3年),近三年工程结算收入(第3年收入),
质量安全发生事故次数,经济损失,死亡人数,重伤人数,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资质情况:
[企业编码],资质类别,
资质序列,资质等级,发证机关,资质就位日期,证书编号,是否是主项资质,承包范围
3、机构主要人员:
[企业编码],人员类别(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学历,照片,施工管理资历,毕业时间,毕业学校,毕业专业,工作简历(内容包括起止日期,工作单位,担当职务,工作内容),电话
4、技术、经济人员:
[企业编码],人员类别(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序号,
姓名,性别,学历,职称,级别,身份证号码,专业,毕业时间,毕业学校
5、项目经理:
[企业编码],序号,
姓名,性别,学历,身份证号码,专业,职称,资质等级,项目经理证书号码,
[人员编码](项目经理)
6、代表工程业绩:
[企业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施工许可证号,合同编号,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编号,
工程简介,
工程造价,建筑面积,层数,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迁建),
合同价,结算价,
工程类别,工程规模技术指标(一),数量(一),单位(一),工程规模技术指标(二),数量(二),单位(二),
工程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其它),施工组织方式(自行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
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计划工期(工作日),实际工期(工作日),延误原因,
是否部分承担,承担部分内容(主体、框架、装修),
质量评价(优良、合格、不合格),安全评价(优良、合格、不合格),获奖情况,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联系人,建设单位联系电话,
验收单位,验收单位联系人,验收单位联系电话,
备注,
[施工招标编码]
7、企业简历:
[企业编码],
企业简历,企业章程,组织结构情况
8、主要机械设备:
[企业编码],序号,
机械设备名称,设备类别,型号,产地,出厂日期,数量,原值,净值,描述名称(设备规格),描述数量(设备规格),描述单位(设备规格)
9、获奖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行政地区编码](6位)
10、处罚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11、年检情况:
[企业编码],年度,
年检部门,年检时间,年检结果,备注
12、变更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最终结论,审批部门,备注

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编码],
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成立时间,
企业法定代表人,职称,职务,技术负责人,职称,职务,企业负责人,职称,职务,
信息系统负责人,信息系统负责人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企业网址,传真,电子邮件,省份,市州,县区,所属中央直属企业,
企业上级主管,隶属关系,最早成立时间,工商注册时间,企业类型,企业执照注册号,开户银行及账号,注册资本,币种,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
现有资质等级,承接任务范围,证书编号,技术骨干平均工作面积(平方米),
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职工总数,职工总数中离退休人员总数,
技术人员总数,技术人员总数中离退休人员总数,高级职称总数,中级职称总数,初级职称总数,
技术骨干总数,技术骨干总数中离退休人员总数,
一级注册建筑师总数,一级注册建筑师中离退休人员总数,
二级注册建筑师总数,二级注册建筑师中离退休人员总数,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总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中离退休人员总数,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总数,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中离退休人员总数,
注册工程师总数,注册工程师中离退休人员总数,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证书信息:
[企业编码],序号,
证书编号,级别,证书类型,发证日期,发证部门,有效期,业务范围,证书扫描件
3、企业人员概况:
[企业编码],人员类别(主导工艺(主要专业)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技术骨干),序号,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毕业学校,职称,所学专业,从事专业,勘察设计工龄,身份证号码,备注,
注册执业人员类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人员编码]
4、技术装备概况:
[企业编码],序号,
技术装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主要性能,备注
5、代表工程业绩:
[企业编码],序号,
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名称,
工程分类(勘察、设计),
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类型,工程勘察、设计投资额,工程勘察、设计等级,建筑面积,层数,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迁建),
工程勘察、设计规模及复杂程度(摘要),工作开始时间,工作开始情况,建成时间,质量评定结果,安全情况,备注,
[(勘察、设计)招标编码]
6、合同信息:
[企业编码],序号,
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客户名称,合同额(万元),合同名称,合同分类,甲方负责人,甲方负责人电话,实际投资额(万元),实际合同额(万元),完成日期,工程来源,建设规模,是否招标,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电话,收费费率,投资额(万元),签订日期,建设地点,
[(勘察、设计)招标编码]
7、企业简历:
[企业编码],
企业简历,质量管理体系框图,组织结构框图,备注
8、获奖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勘察、设计)招标编码]
9、处罚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10、处理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理时间,处理内容,最终结论,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备注
11、年检情况:
[企业编码],年度,
年检部门,年检时间,年检结果,备注
12、变更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最终结论,审批部门,备注

㈢ 监理企业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编码],
企业名称,
省份,市州,县区,所属中央直属企业,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企业设立时的批准文号,企业设立时的审批部门,
营业执照字号,资质证书编号,资质等级,
经济类型,注册资金(万元),成立时间,股东,营业范围(营业执照),近一年内所监理的工程有无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开户银行及帐号,
资质证书扫描件,营业证书扫描件,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资质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资质证书编号,资质类别,资质等级,是否是主项资质
3、主要负责人:
[企业编码],人员类别(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职称,文化程度,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从事工程建设工作年限,工作简历,照片
4、技术、经济人员:
[企业编码],人员类别(技术人员、经济人员),序号,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专业,民族,身份证号,健康状况,职称,职务,从事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执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日期,国家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国家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日期,培训证书编号,总监证书,总监资格,照片,
[(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编码]
5、代表工程业绩:
[企业编码],序号,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工程造价,建筑面积,层数,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迁建),
工程规模技术指标(一),数量(一),单位(一),工程规模技术指标(二),数量(二),单位(二),投资总额,
工程监理费,
工程类别,工程等级,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总监姓名,总监等级,进度情况,提前(延长)天数,工程质量,节约投资,
竣工验收情况,监理工作情况,
建设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填写意见日期,质量监督站意见,质量监督站意见填写日期,
[监理招标编码]
6、获奖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监理招标编码]
7、处罚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8、年检情况:
[企业编码],年度,
年检部门,年检时间,年检结果,备注
9、变更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最终结论,审批部门,备注

㈣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机构基本情况:
[企业编码],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成立时间,
省份,市州,县区,所属中央直属企业,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址,
资质证书编号,批准文号,资质等级,资质证书扫描件,
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扫描件,经济性质,隶属关系(部门属、地方属、无主管),单位类别(主营、兼营),
开户银行,开户帐号,注册资金,
职工在册总人数,年末退休人员,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有职称人数,高级职称人数,中级职称人数,
聘用退休技术人员,
造价工程师人数,预算员人数,其中持证上岗人数,兼职专业人员人数,
营业(收入总额),其中工程造价咨询收入额,
公司章程,公司简介,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办公场所情况,
备注,
[行政地区编码](6位)
3、主要负责人:
[企业编码],人员类别(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学历,所学专业,职称,现从事专业,从事工程造价年限,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工作简历,照片,
[(造价工程师)人员编码]
4、出资人、股东:
[企业编码],序号,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权,是否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备注,
[(造价工程师)人员编码]
5、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企业编码],序号,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学历,毕业院校,专业,职称,从事工程造价时间,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注册日期,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扫描件,身份证扫描件,职称证书扫描件,人事档案关系证明扫描件,
[(造价工程师)人员编码]
6、技术装备及资源一览表:
[企业编码],序号,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设备净值,备注
7、代表工程业绩:
[企业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合同编号,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完成效果,开始时间,结束时间,项目完成单位时间,委托单位,委托单位联系人,委托单位联系电话,项目主持人,是否有造价咨询合同,是否有工程造价咨询业绩评价意见,备注,
[(勘察招标、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材料设备招标)招标编码]
8、获奖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勘察招标、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材料设备招标)招标编码]
9、处罚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10、年检情况:
[企业编码],年度,
年检时间,年检部门,年检结果,备注
11、变更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最终结论,审批部门,备注

㈤ 招标代理机构
1、机构基本情况:
[企业编码],
机构名称,
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成立时间,
省份,市州,县区,
资质证书编号,资质等级,
经济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号,开户银行,开户帐号,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否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学历,法定代表人电话,
技术经济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是否专职人员,技术经济负责人学历,技术经济负责人电话,技术经济负责人职称或执业注册资格,技术经济负责人从事工程管理年限,
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否本单位专职人员,财务负责人学历,财务负责人电话,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人员,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
营业范围(主营),营业范围(兼营),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
资本金,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营业盈余,流动资金,利润总额,所得税,净利润,实收资本,资本收益率,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代理证书内容:
[企业编码],序号,
资格证书编号,资格等级,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代理级别,代理工程范围,备注
3、机构简介:
[企业编码],
代理机构简介,规章制度情况,备注
4、机构主要人员:
[企业编码],人员类别(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职务,职称,文化程度,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毕业专业,工程管理资历,电话,手机,传真,工作简历,照片
5、机构承担项目:
[企业编码],序号,
工程名称,招标代理内容,代理开始日期,代理结束日期,代理中标金额,中标通知书编号,委托单位,委托单位联系人,委托单位电话,委托人意见,
[(勘察招标、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材料设备招标)招标编码](某一种招标)
6、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专职人员:
[企业编码],序号,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学历,专业,职称,执业证书号,是否离退休
7、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外聘人员:
[企业编码],序号,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学历,专业,职称,执业证书号,是否离退休,是否兼职,原工作单位
8、技术经济专家:
[企业编码],序号,
姓名,工作单位,职称,专业,突出业绩,联系电话,是否离退休
9、获奖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勘察招标、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材料设备招标)招标编码](某种招标)
10、处罚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11、年检情况:
[企业编码],年度,
年检时间,年检部门,年检结果,备注
12、变更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最终结论,审批部门,备注

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

㈠ 注册建筑师
1、人员基本情况:
[人员编码],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
省份,市州,县区,
注册证书号,注册印章号,注册有效期,注册类别,获取时间,获取方式,
毕业学校,最高学历,所学专业,学位,毕结肄业时间,
所在单位名称,单位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参加工作时间,专业技术职务,是否教师,
[(勘察设计单位)企业编码]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代表工程业绩:
[人员编码],序号,
工程名称,建成时间,项目规模,工作内容,工作角色,完成情况,
[设计招标编码]
3、获奖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设计招标编码]
4、处罚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5、继续教育的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机构
6、变更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审批部门,备注

㈡ 注册结构工程师
1、人员基本情况:
[人员编码],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
省份,市州,县区,
注册证书号,注册印章号,注册有效期,注册类别,获取时间,获取方式,
毕业学校,最高学历,所学专业,学位,毕结肄业时间,
所在单位名称,单位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参加工作时间,专业技术职务,是否教师,
[(勘察设计单位)企业编码]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代表工程业绩:
[人员编码],序号,
工程名称,建成时间,项目规模,工作内容,工作角色,完成情况,
[设计招标编码]
3、获奖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设计招标编码]
4、处罚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5、继续教育的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机构
6、变更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审批部门,备注

㈢ 注册监理工程师
1、 人员基本情况:
[人员编码],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健康状况,照片,
省份,市州,县区,所属中央直属企业,
所在单位,
专业,职称,注册证书编号,注册性质,注册日期,岗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
继续教育档案,文化程度,
处罚处分,违法违规行为,
总监资格,监理培训班,总监培训号,总监证书,国家级岗位证书扫描件,省级岗位证书扫描件,资质证书扫描件,所在单位名称,跨资格等级执业情况,持证上岗情况,
[(监理企业)企业编码]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 代表工程业绩:
[人员编码],序号,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工程规模技术指标(一),数量(一),单位(一),工程规模技术指标(二),数量(二),单位(二),投资总额,
工程监理费,
工程类别,工程等级,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总监姓名,总监等级,进度情况,提前(延长)天数,工程质量,节约投资,
竣工验收情况,监理工作情况,
建设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填写意见日期,质量监督站意见,质量监督站意见填写日期,
[监理招标编码]
3、继续教育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机构
4、变更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审批部门,备注
5、获奖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监理招标编码]
6、处罚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7、复查情况:
[人员编码],年度,
复查时间,复查结果,复查部门,备注

㈣ 造价工程师
1、人员基本情况:
[人员编码],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省份,市州,县区,所属中央直属企业,
毕业院校,学历,专业,职称,从事工程造价年限,
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编号,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注册日期,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取得资格方式,
考试通过年度,考试档案号,有效期(年),
执业专用章编号,人事档案关系,
注册单位名称,注册单位资质证书编号,单位类别(主营、兼营),
取得资格方式,考试通过年度,考试档案号,人事档案关系,注册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单位类别,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人事档案关系是否在人才交流中心,是否本单位正式在职人员,是否有人事代理合同,是否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是否按规定缴纳“两金”,是否退休反聘人员,
工作简历,照片,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扫描件,身份证扫描件,职称证书扫描件,人事档案关系证明扫描件,
备注,
[(造价咨询机构)企业编码]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续期注册:
[人员编码],序号,
续期注册日期,有效期
3、变更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最终结论,审批部门,备注
4、处罚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5、获奖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勘察招标、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材料设备招标)招标编码](某种招标)
6、继续教育的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结果(合格、不合格),培训机构
7、代表工程业绩:
[人员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合同编号,项目类型,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完成效果,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工作角色(主持、参与),项目完成单位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委托单位联系人,委托单位联系电话,备注,
[(勘察招标、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材料设备招标)招标编码](某一种招标)
8、执业年检:
[人员编码],年度,
年检时间,年检结果,年检部门,备注

㈤ 项目经理
1、人员基本情况:
[人员编码],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照片,
学历,毕业院校,所学专业,职称,民族,
所在单位名称,
省份,市州,县区,所属中央直属企业,
参加工作时间,施工管理年限,现从事专业,施工管理工作简历,
项目经理证书编号,资质等级,发证机关,发证时间,
学历证书扫描件,职称证书扫描件,身份证扫描件,资质证书扫描件,
工程履约情况,质量安全情况,文明施工情况,违法违规情况,
[(施工企业)企业编码]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代表工程业绩:
[人员编码],序号,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
工程类别,工程规模技术指标(一),数量(一),单位(一),工程规模技术指标(二),数量(二),单位(二),
工程造价,结算价格,合同价格,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安全评定结果,质量评定结果,竣工验收意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文明安全达标情况,质量监督报告结果,质量评定意见,安全评定意见,
[施工招标编码]
3、继续教育的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结果(合格、不合格),培训机构
4、变更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最终结论,审批部门,备注
5、处罚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6、获奖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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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农业部等


关于印发2007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7〕1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工作,稳定稻谷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做好早籼稻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七年七月十五日

2007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4省。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为0.70元,是指2007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早籼稻,具体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不低于44%。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07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早籼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确定。对整精米率低于44%的早籼稻,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4个早籼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2)上述4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下同)。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央大型粮食企业在主产区的闲置粮库,要列为委托收储库点。

  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早籼稻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

  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对外公布。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定数量的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

  中储粮分公司拟定的委托收储库点与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相互衔接。

  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分别与其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购,中储粮总公司及相关分公司要加强对收购入库粮食质量的监管。

  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2007年7月16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早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早籼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早籼稻。具体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七条早籼稻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切实履行收购义务,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对新粮上市后,达不到各地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库存要求的粮食经营企业,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吊销营业执照。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八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早籼稻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主销区地方政府要督促当地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积极到主产区收购早籼稻。

  第九条为调动企业参与早籼稻收购和经营的积极性,预案执行期间,原则上停止中央、地方储备库存早籼稻的大批量集中拍卖活动。对确有长期供货合同的中央和地方储备早籼稻,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备案后,定向销售给稻谷加工企业。预案执行期间,粮食经营企业不得故意低价销售,冲击市场。

  第十条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供应收购资金。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早籼稻所需贷款(含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早籼稻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购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地区,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自治区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在本区内竞价销售,发生的利息、费用补贴及盈亏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必要时由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五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五日、逢十日期后第二天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月度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省级农发行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本预案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四条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早籼稻,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本预案执行结束后,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委托收购库点收购的早籼稻品种、数量、等级等进行审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早籼稻,由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负责就地临时储存,并与委托储存库点签订代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责任等。对验收不合格的早籼稻,由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和收购贷款承贷企业与委托收购库点及时研究处理。国家粮食局结合每年的清仓查库对委托收储库点进行抽查,对质价不符、账实不符、不按规定及时出库等行为,将参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中储粮总公司管理的临时储存最低收购价早籼稻,保管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先预拨,后清算。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斤3.5分/年,监管、质检、跨县集并等费用标准由中央财政另行制定。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利息费用补贴的申请报告,按季及时足额将利息和保管费用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要将保管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存储库点。事后,根据实际保管数量、核定的库存成本等,对预拨管理费用及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进行清算。最低收购价粮食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六条中储粮总公司管理的临时储存最低收购价早籼稻,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储粮总公司对销售盈亏进行单独核算,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及时办理盈亏决算。

  第十七条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购库点,要按时结算农民交售早籼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收费,不得抬级抬价收购,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销售后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对违反规定的,由当地粮食、物价、工商、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工作,监测早籼稻收购价格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财政部负责及时拨付中储粮总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早籼稻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农业部负责了解各地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情况,监测早籼稻市场价格,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国家粮食局负责监督中储粮总公司、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主渠道作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的贷款企业及时提供收购资金和费用贷款。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对其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早籼稻的数量、质量和库存管理等负总责。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落实仓库维修工作,确保在新粮收购前投入使用,并督促、协调地方各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总公司的工作,共同完成托市收购任务。

  第十九条本预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二讲:物权法律制度

王利明


一、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将房屋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就可以实现其权利。这就是所谓的直接支配,这一点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合同债权必须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中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所以,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物权。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内容不同。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也就是说,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占有了财产,便能够对该物享受实际的物权。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例如,甲有一栋房产,价值5000万元,甲在乙银行借款2000万元,以该房产抵押,然后又在丙银行借2000万元,也以该房产做抵押,这样在同一物之上设立了两个抵押权。这两个抵押权经过登记以后,都是合法有效的。在抵押权实现时,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得到实现。如果由于房屋价值的降低或者其他原因,该房产只能满足乙银行的抵押权,丙银行的抵押权即不能得到实现,而债权则有所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问题。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不管设立时间的先后和数额的差别,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例如,甲将其自行车借给乙用,被丙盗走,甲作为所有人有权要求丙返还。而债权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债权原则上只具有相对性。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原则上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请求。所以,如果甲将其自行车卖给乙,双方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在自行车没有交付之前,被丙盗走,只能由甲作为所有人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乙作为债权人不能要求丙返还财产,因为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乙对丙不享有债权,他只能要求甲履行合同。

第四,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针对物权的保护,各国物权法都设立了专门的物权请求权制度,赋予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以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而合同债权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侵害合同债权也主要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债权主要由合同法调整,而物权由物权法规范。在我国,合同法已经颁行,但合同法只能调整交易关系,对于交易的前提和结果,难以发挥其调整作用。这就需要通过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的规则,确定市场交易关系得以进行的基础和前提,并维护社会所有制关系。因此,制定物权法非常必要,其必要性主要在于:

第一,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

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作为一种所有制关系,必须经过物权法的调整使之成为一种财产权关系,从而明确产权归属,确定权利义务的内容,才能使公有制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物权法的重要任务是要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确认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所应有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能够对其资产进行有效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物权法应当解决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内容及权利的行使问题,对其加以合理规范。物权法还应当确认一系列保护物权的规则,保护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第二,制定物权法,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

物权法不仅是确认和保护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而且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因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当事人享有物权,而交易的结果是物权发生移转。所以,物权法首先要确认各类物权,从而确认交易的前提。同时,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当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确与物权法不完善有关。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登记制度不健全,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能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了解该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况,从而在交易中上当受骗和蒙受巨大的损害。极少数不法行为人将一物数卖,或以已经出售的财产作抵押,以骗取他人财产,甚至从事金融欺诈行为,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信用降低。因此,物权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制定物权法,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有利于鼓励和刺激人们努力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过物权法来发挥的。古人说,有恒产才能有恒心。如果缺乏完备的物权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物权法对财产的保护表现在:一方面,物权法要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即不仅要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且也应当将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置于相当重要的位置;另一方面,物权法要通过确认物权的方法有效地保护财产。例如,承包经营权等,如果不能使其成为物权,而仅仅是短期的合同债权,就很难使其成为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承包经营权人也难以抵御来自他人的不正当干涉和侵害。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各类物权,稳定各种财产关系,有助于调动亿万人民创造、积累、爱护财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四,完善物权法有利于提高财产的使用和利用效益。

物权法在提高财产使用效益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物权法通过界定产权的归属、达到定分止争的作用,还可以确认和保护各种新的物权。例如,我国现行法律未承认地上和地下的空间利用权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登记部门也不能对空间的权利进行登记,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对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物权法为了充分地贯彻效益原则,确立了一整套有效利用财产的规则,例如,某些国家的物权法允许将一幢大楼不是按照平方米、套间或楼层出售,而是将整个大楼所有权划分为若干份额,以证券的形式对外出售。买受人既可以以证券持有人的身份享有对大楼的共有权,也可以参与大楼经营所取得的收益的分配。这就是所谓物权的证券化。物权的证券化不仅有利于充分实现不动产的交换价值,而且也开辟了融资渠道。再如,有些国家的物权法允许设定有期限的所有权,如将某一栋大楼的所有权在每年的一到六月转让给某一个人,而将六月到十二月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个人,从而不仅可以使所有人获取较高的收益,而且可以充分实现这栋大楼的价值。这些体现效益原则的经验,也可以为我国物权立法所借鉴。

第五,制定物权法,是制定民法典、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我国要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须尽快制定和颁行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干的民法典。在各国民法典中,尤其是在世界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法典如德国、瑞士、日本民法典中,都将物权法作为其民法典的重要内容,所以,物权法的制定和颁行实际上是制定民法典的最核心部分。从现实情况看,由于物权法基本规则缺乏,使已经颁布的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由此表明了物权法的制定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二、物权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借鉴各国物权立法经验,并结合物权法自身的特点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学术界一般认为,我国制定物权法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