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通乡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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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通乡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15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通乡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实施通乡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甘肃省实施通乡公路
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十一五”期间,国家将筹集专项资金,以定额补助方式,安排西部地区通乡公路项目。这对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合理的路网结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深远的意义。由于我省通乡公路建设任务重、涉及面广、区域差别大,为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印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通乡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市州、县区市要成立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内通乡公路的建设,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并切实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二、通乡公路不得采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建设模式。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地征收、树木砍伐、房屋拆迁,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均由所属市州、县区市负责征迁,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电力、通信、水利、管道等设施及林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均由相关部门自行解决。
三、工程沿线县区市无偿为项目建设提供料场、取土等临时用地,免征河道采砂费、植被保护费等费用。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四、项目所在市州、县区市两级政府应根据建设项目所需征地、拆迁的数量,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负责征收,并组织建设用地单位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省上可对建设项目所经路线进行调整或取消该项目。
五、凡国家规定的税费应依法征收,其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可比照西部大开发公路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予以减免;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税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省政府规定或各市州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除应上缴中央部分外,均予以免除。
六、通乡公路建设基本上为旧路改造整治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工作。项目水保评价实行备案制,免收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登记费等费用。
七、以上优惠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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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

农业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64号



为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规范和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七日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保证产地认定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以下简称产地认定)工作。

第三条 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产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www.agri.gov.cn)下载获取。

第四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意见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对产地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参加的检查组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地环境进行抽样检验。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分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人。

第九条 环境检验不合格或者环境评价不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境检验和环境现状评价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并作出认定终审结论。

(一)符合颁证条件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二)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获得证书的产地名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在本程序发布之日前,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认定并颁发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符合本程序规定的,可以换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程序可以制定本辖区内具体的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本程序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保证产品认证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以下简称产品认证)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发布《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第四条 凡生产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并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产品认证。

第五条 申请产品认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中心申请产品认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

(四)产地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五)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计划;

(六)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八)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九)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十)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十一)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二)“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

(十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向中心申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www.agri.gov.cn)下载。

第六条 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

第七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材料不规范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充材料并报中心。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审查。

第九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同时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检查组在检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不需要对申请认证产品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或者申请材料和产地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分送中心和申请人。

第十二条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中心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需要的)和产品检验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证结论。

(一)符合颁证条件的,由中心主任签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二)不符合颁证条件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每月10日前,中心应当将上月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公告。

第十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中心检查员、工作人员、认证结论、委托检测机构、获证人等有异议的均可向中心反映或投诉。

第十七条 中心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所投诉事项,并将结果通报投诉人,并抄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

第十八条 投诉人对中心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可向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反映或投诉。

第十九条 中心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条 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应当暂停其使用产品认证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生产过程发生变化,产品达不到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

(二)经检查、检验、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 获得产品认证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应当撤销其产品认证证书:

(一) 擅自扩大标志使用范围;

(二)转让、买卖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三)产地认定证书被撤销;

(四)被暂停产品认证证书未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

第二十二条 本程序由农业部、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该案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漳平市支行,住所地漳平市桂中路1号。
被告刘文正,男,193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解放南路安置房内。
被告陈文坚,男,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桂林金平公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漳平市支行诉称,1993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刘文正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5000元,期限三年,由漳平市城乡建材制品厂提供担保,因该厂已注销营业执照,故应由其出资人陈文坚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依合同约定放款,被告刘文正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故起诉。
被告刘文正辩称:签订借款合同属实,但被告刘文正签订合同时,根据原告要求实施存贷挂钩,存入五千元作抵押担保,实得款项为10000元,存款5000元现在无从查起,造成双方对贷款本金产生分歧,所以被告至今未还,按合同约定,被告只需每月还280元分三年还清计1080元就可以,由此可以说明,该借款本金10000元。具体经办该借款的是被告子女,所以,被告刘文正不清楚整个事情的过程,故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对贷款的本金存在重大误解。
被告陈文坚辩称:原漳平市城乡建材制品厂为被告刘文正的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从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已超过保证期间,可免除保证责任。
(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漳平市支行与被告刘文正、漳平市城乡建材制品厂所签订的1993年建漳贷字第936001号住宅专项储蓄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均盖章确认,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文正认为其是按建行内部规定(需存贷挂钩或先存后贷)有存款5000元,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漳平市支行所提供的被告刘文正出具的借款借据和取款凭证均是15000元,被告刘文正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刘文正偿还贷款15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陈文坚承担原漳平市城乡建材制品厂为被告刘文正贷款提供担保的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陈文坚与漳平市城乡建材制品厂之间的关系,因此要求被告陈文坚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漳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借款合同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刘文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漳平市支行贷款15000元及至该款还清日止的利息(至2001年6月30日止,利息为23889.38元);2、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漳平市支行要求被告陈文坚承担被告刘文正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漳平市支行贷款的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虽是一起普通的借贷案件,看似简单,从情理上讲,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通过审理该案却发现,金融部门在具体操作时,违反了内部规章制度,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提出有存贷挂钩或先存后贷,是否有存,无法举证时,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举证倒置不能时,应否承担法律后果这些问题,值得深思。
根据建设银行文件(87)建总经字第109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试行办法》第三条:住宅储蓄存款和借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先存后贷、存贷结合的原则的规定,被告刘文正贷款时应先存款,或贷款时要存入存款。因此,被告刘文正以该条款的规定,提出自己在贷款时有存贷挂钩5000元,且存单交给银行抵押。现这5000元查找无着,我们认为:在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与被告刘文正虽是平等主体,但是,被告刘文正相对原告而言属弱势群体,其无法举证,不能提供存款的凭证和原告收受存单的收据,为了便于查清案情,应实行举证倒置,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是否有存贷挂钩五千元或先存后贷。原告经过查找内部帐目,没有记载该笔存款的财务记帐凭证,但银行的帐目是银行单方的行为,不排除被告刘文正有存贷挂钩而存单被原告拿去抵押不开收具且原告又不记入帐的这种可能性,后原告提供了被告刘文正的取款凭证原件,证明被告刘文正取走该笔贷款15000元,若被告刘文正按原告要求存款5000元,应有存单,若存单被银行拿去抵押,银行应开收具给被告,被告无法提供存单,也无法提供原告收受存单的收具,这种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被告刘文正承担,为了查清案情在被告刘文正对自己的主张无法举证时,应实行举证倒置,作为原告在具体发放贷款时,未严格依内部规章办事,其所应承担的后果是内部行政处罚的行政后果,而不应承担举证倒置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刘永强 李龙发 邮编364400